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1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285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1285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監理站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監理站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所為之裁決(裁監稽違字第裁61-GD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關於吊扣駕駛執照拾貳個月部分撤銷。

甲○○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吊扣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壹年。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林福生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三日駕駛車牌號碼5161-HT號自用小客貨車在臺中市○○路、朝馬路口處,因酒後駕車(未肇事),酒精濃度測定值為○點四MG/L,超過標準值○點二五MG/L之違規,為臺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直屬分隊以其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行為,而以中市警交字第GD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場製單舉發。受處分人於期限內到案提起申訴,原處分機關檢附交通部九十三年八月十日交路字第0930008227號函為據,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以裁監稽違字第裁61-GD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一萬九仟五佰元,並吊扣大貨車駕照十二個月,逾期則依統一裁罰基準表裁處云云。

二、本件受處分人略以:本人以駕駛大貨車維生,因酒後駕駛自小客車遭警施以酒測,而被吊扣大貨車駕照十二個月,本人難以維持家庭生計,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

㈠按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點二五毫克以上者,不得駕車;又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另按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前之同條例第六十八條固明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惟此條文業經修正為:「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此一條文修正之原因乃係舊法將違法或違規駕駛人所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一併吊扣或吊銷失之苛酷,影響人民工作及生活甚鉅,故依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不再吊扣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僅於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始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而限縮原條文之適用範圍,此新修正條文,經總統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199321號令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以院臺交字第0950082898號令發布定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本件受處分人於九十六年二月三日違規時,上開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業已生效施行,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僅吊扣其違法或違規當時所駕駛車輛之駕駛執照,不再吊扣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爰先敘明。

㈢查本件受處分人持普通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自用小客貨車時經檢測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違規事實,為受處分人所不爭執,復有臺中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監理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送達證書等資料附卷可考,足證受處分人上開酒後駕車違規事實已明,堪以認定。是依前述受處分人依法所受之處分應為限制其駕駛自用小客貨車之權利,而非限制受處分人駕駛普通大貨車之權利,再者,原處分機關所檢附交通部九十三年八月十日交路字第0930008227號函,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修正前所為之行政函釋,,並於條文修正後應無再適用餘地,然原處分機關竟執舊行政函釋適用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而吊扣受處分人之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顯有誤會,且此舉無異剝奪受處分人駕駛大貨車之權利,對受處分人之工作權造成極大之損害,復與現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未合,故受處分人此部分異議理由,自屬可採。

㈣綜上所述,本件受處分人持有普通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自用小客貨車時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違規行為,事證明確,足堪認定,原處分機關就此部分認定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裁處受處分人罰鍰一萬九仟五佰元,固無違誤,惟就裁處吊扣受處分人駕駛執照十二個月之裁罰部分,係因依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尚不得吊扣其現尚有效之其他各級駕駛執照,原處分機關未審酌新修正之法律規定,於作成吊扣受處分人駕駛執照之處分時,未就所應吊扣之駕駛執照種類明確指示,,致使受處分人之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同為吊扣,尚有可議。本件受處分人前開異議,尚非無據,原處分機關未審酌及此,逕為裁罰,即難認為允當,從而,本件異議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處分關於吊扣駕駛執照十二個月部分,並就該撤銷部分改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處罰。至於公路機關因汽車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駕駛資格者,應換發駕駛執照,並准其駕駛較低級車類之車輛,而已領有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大貨車、小型車、輕型機器腳踏車的規定,而於實務上僅逐級核給汽車駕駛執照一張,致持有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者,因駕駛普通小型車違規,而須吊扣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時,產生技術層面之困難,惟行政機關本應因應法令之變更,而精進其行政執行成效,斷不得因技術層面之困難,為求行政上之便利而置相關法令於不顧,甚或逾越比例原則,逕吊扣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侵害受處分人之工作權,是此技術層面之問題,要難據為原處分並無不當之理由,而苛求受處分人容忍,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洪堯讚

                  書記官 沈慧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