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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周瑞芬何世全莊秋燕

原告
乙○○
原告
丁○○
原告
戊○○
原告
己○
原告
上四人共同 林益輝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告
丙○○
被告
順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一四五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莊秋燕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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