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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林宜民許惠瑜林學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0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九十六年一月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頁理由欄二、內第十七行、第二頁第一行、第三行、第六行、第十行之「被害人廖靜秀」均應更正為「被害人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許惠瑜

法 官 林學晴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4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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