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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63號

違反勞動基準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賴妙雲黃家慧黃炫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46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先進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統一編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6年度偵字第3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亦即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一0五七號亦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復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先進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九七五號認與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五二三號被告甲○○被訴違反勞動基準法一案有相牽連關係,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向本院追加起訴繫屬本院。惟查另案被告甲○○被訴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辯論終結,有該案本院審理程序筆錄一件附卷可參,而公訴人遲至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始提出書狀向本院追加起訴,亦有本院刑事紀錄科收件章戳一枚可佐,依照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本件追加起訴程序顯然違背規定而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黃家慧

法 官 黃炫中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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