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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41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楊萬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341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四行關於「減為有期徒刑貳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內關於「減為有期徒刑貳日」之記載,均係「減為有期徒刑貳月」之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萬益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415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