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6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564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