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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2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72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戊○○
被告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05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戊○○攜帶兇器竊盜,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柒月、捌月,扣案之破壞剪壹把、美工刀壹支及刀車壹盒均沒收;又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破壞剪壹把、美工刀壹支及刀片壹盒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戊○○曾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及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以94年訴字第763號、95年易字第596號、93年上易字第1532號、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4月及10月確定,並接續執行至95年8月11日假釋出監,於96年4月11日始縮刑期滿(尚未構成累犯),竟仍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加重竊盜之個別犯意,分別先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1把、美工刀1支及刀片1盒,接續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時間、地點,以上開破壞剪及美工刀剪斷竊取接地線,再於附表編號3所示之時間、地點,於夜間侵入被害人丁○○位於臺中市福上巷龍欣2弄4號之住宅,徒手竊取電線1捆約24公尺,再接續於附表編號3、4所示之時間、地點,以上開破壞剪及美工刀剪斷竊取接地線,復接續於附表編號6、7、8所示之時間、地點,以上開破壞剪及美工刀剪斷竊取接地線;嗣於95年11月26日下午2時45分許,戊○○再攜帶上述之破壞剪1把、美工刀1支及刀片1盒,前往臺中市○○區○○路2段61號「華爾街大樓」頂樓處,以其自備之破壞剪剪斷電纜線,並以美工刀拆解塑膠皮,竊得電纜銅線共約26公斤(此部分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另以95年度第26 902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3792號判決有期徒刑9月在案),嗣經警方據報當場逮捕並扣得其所有供本案行竊所用之上揭破壞剪1把、美工刀1支、刀片1盒及上述電纜銅線共約26公斤。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 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曉惠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        │
 │編│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失竊物品│犯罪手段│
 │號│          │          │      │        │        │
 ├─┼─────┼─────┼───┼────┼────┤
 │1 │95年10月初│臺中市忠明│蔡東洲│基地台接│以破壞剪│
 │  │          │南路237號 │(威寶│地線約40│、美工刀│
 │  │          │12樓(富豪│公司員│公尺長;│剪斷上開│
 │  │          │大廈樓頂)│工)  │市價新臺│接地線  │
 │  │          │          │      │幣(下同│        │
 │  │          │          │      │)16000 │        │
 │  │          │          │      │元      │        │
 ├─┼─────┼─────┼───┼────┼────┤
 │2 │ 同上     │同上      │(臺灣│地線約60│、美工刀│
 │  │          │          │大哥大│公尺長;│剪斷上開│
 │  │          │          │員工)│市價6500│接地線  │
 │  │          │          │      │0元     │        │
 │  │          │          │      │        │        │
 │  │          │          │      │        │        │
 ├─┼─────┼─────┼───┼────┼────┤
 │3 │95年10月30│臺中市福上│丁○○│電線1捆 │夜間侵入│
 │  │日18時50分│巷龍欣2弄4│(本身│約24公尺│住居,徒│
 │  │          │號住處    │被害人│長(一捆│手搬運  │
 │  │          │          │,亦為│為4條, │        │
 │  │          │          │目擊證│每條6公 │        │
 │  │          │          │人)  │尺);市│        │
 │  │          │          │      │價約4000│        │
 │  │          │          │      │元。    │        │
 ├─┼─────┼─────┼───┼────┼────┤
 │4 │95年11月初│臺中市中山│庚○○│基地台接│以破壞剪│
 │  │          │路27號    │      │地線約20│、美工刀│
 │  │          │          │      │公尺長;│剪斷上開│
 │  │          │          │      │市價5000│接地線  │
 │  │          │          │      │元      │        │
 │  │          │          │      │        │        │
 ├─┼─────┼─────┼───┼────┼────┤
 │5 │95年11月初│臺中市中山│蔡東洲│基地台接│以破壞剪│
 │  │      │路27號    │(威寶│地線約25│、美工刀│
 │  │          │          │公司員│公尺長;│剪斷上開│
 │  │          │          │工)  │市價1萬 │接地線  │
 │  │          │          │      │元      │        │
 │  │          │          │      │        │        │
 ├─┼─────┼─────┼───┼────┼────┤
 │6 │95年11月22│臺中市東興│己○○│基地台接│以破壞剪│
 │  │日        │路3段152號│(遠傳│地線約40│、美工刀│
 │  │          │11樓樓頂  │公司員│公尺長;│剪斷上開│
 │  │          │          │工)  │市價2萬 │接地線  │
 │  │          │          │      │元      │        │
 │  │          │          │      │        │        │
 ├─┼─────┼─────┼───┼────┼────┤
 │7 │95年11月22│臺中市東興│甲○○│基地台接│以破壞剪│
 │  │日        │路3段152號│(威寶│地線約50│、美工刀│
 │  │          │11樓樓頂  │公司員│公尺長;│剪斷上開│
 │  │          │          │工)  │市價2萬 │接地線  │
 │  │          │          │      │元      │        │
 ├─┼─────┼─────┼───┼────┼────┤
 │8 │95年11月22│臺中市東興│丙○○│基地台接│以破壞剪│
 │  │日        │路3段152號│(臺灣│地線約50│、美工刀│
 │  │          │11樓樓頂  │大哥大│公尺長;│剪斷上開│
 │  │          │          │公司)│市價6萬 │接地線  │
 │  │          │          │      │元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27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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