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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33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余德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133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依通常程序起訴(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六○七八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由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證據欄補充:「並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另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一份、扣押物清單一份、扣案物品照片一張在卷可參」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零點一一零一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至送鑑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顯已滅失,自不必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指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余德正

書記官 廖日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33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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