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4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簡字第145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先進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統一編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代表人徐立偉,住臺中市○○區○○路一段一三○號八樓,現居臺中市○○路○段一五九號八樓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代表人甲○○,住桃園縣八德市城仔面前八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原記載「代表人徐立偉」,經徐立偉於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具狀陳稱:被告先進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業於九十六年間改選新任董事、監察人,推選甲○○為董事長,徐立偉已卸仁,請求裁定更正等語。經查該公司之代表人確已變更為甲○○,並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完成變更登記,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稽,爰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