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60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五三九號、第二六九八號、第二九八三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壹包含袋重零點貳伍公克、另壹包含袋重零點參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