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9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98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二九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如犯罪事實一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犯罪事實二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記載被告甲○○於民國95年7月26日恐嚇犯行為犯罪事實一,95年12月14日恐嚇犯行為犯罪事實二,又被告於本院坦承犯行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