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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980號

恐嚇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郭書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98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二九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如犯罪事實一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犯罪事實二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記載被告甲○○於民國95年7月26日恐嚇犯行為犯罪事實一,95年12月14日恐嚇犯行為犯罪事實二,又被告於本院坦承犯行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豪

書記官 陳美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980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