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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判字第51號

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王國棟蔡玉華柯雅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判字第51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臺中縣家畜肉類商業同業公會
代表人
許文章
代理人
陳坤榮律師
被告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96年度聲判字第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如附件之抗告狀所載。

二、按原審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96年度上聲議字第558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業經本院於96年9月29日以96年度聲判字第51號裁定其聲請無理由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項規定,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不得抗告,雖本院上開裁定誤載「得抗告」,要不能影響法律之明文規定,是以,本件聲請人對於該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提起抗告,自屬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依首開說明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蔡玉華

法 官 柯雅惠

書 記 官 鍾小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判字第51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審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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