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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0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林清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00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列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3至10所列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1、2所列各罪,及如附表編號3至10所列各罪,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就前者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9條、第10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41條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1款、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清鈞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0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