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7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恐嚇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所犯附表編號2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又所犯附表編號3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並與附表編號4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恐嚇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5年度聲字第22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4所列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