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17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之刑;又附表編號二之罪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各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二之罪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