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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5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唐光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45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四二五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六五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罪,且宣告刑在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下,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光義

                書記官 黃麗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58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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