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21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峰澤原名甲○○
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三行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三行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之記載,因係誤寫,應予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