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7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76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2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甲○○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偽造文書等罪,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及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