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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郭書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1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五六八八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重量應予更正如附表一所示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參點捌玖公克、空包裝重零點玖玖公克)
。
附表二:
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肆公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4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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