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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7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7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八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裕仁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7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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