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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8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楊曉惠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218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文元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2601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6年度毒偵字第356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邱文元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各為零點壹貳捌零公克、零點零肆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針筒貳支、塑膠軟管壹條及藥鏟壹把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邱文元曾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5278號裁定令入強制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1年10月24日執行戒治完畢,且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60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於92年12月9日執行完畢,嗣於93年間因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31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於95年9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惟其竟仍不知悛悔警惕,復基於反覆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集合犯意,自96年4月底之某日起至96 年6月6日18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巷0號及同區福平里光輝街90巷1號3樓之1等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煙及以針筒注射身體等方式,施用海洛因多次。嗣先於96年5月1日下午5時50分許,為警在臺中市中區中華路與成功路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為0.1280公克),再於96年6月6日18時許,為警搜索上開臺中市○區○○里○○街00巷0號3樓之1之處所,扣得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為0.0409 公克)、針筒2支、塑膠軟管1條及藥鏟1把,因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審判長法 官 楊曉惠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曉惠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87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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