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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6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唐敏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346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五○二一)後,當庭言詞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共計肆支,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共計肆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加列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及搜索扣押筆錄一紙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起訴書所載。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八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唐敏寶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犯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69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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