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94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丙○○
- 上一人之選任辯護人
- 施瑞章律師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丙○○、乙○○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丙○○、乙○○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三人,於短時間內,即犯多次搶奪及竊盜犯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