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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82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曾佩琦廖欣儀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38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博銘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盟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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