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51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5909號)及移送併辦(96年度毒偵字第92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張國樑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前於民國86至90年間,因犯妨害自由、贓物、詐欺取財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先後經法院判刑確定後,分別經定其應執行刑及接續執行共計有期徒刑二年三月,而於92年12月10日執行完畢;又其施用毒品部分另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於91年10月25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復於93至94年間因分別犯偽造文書罪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八月確定後,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甫於95年9月22日執行完畢。
㈡詎其仍不知警惕,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5年12月5日22時許,在其台中市○區○○街之現居地,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為警先於同年月6日22時30分許,在台中市○村路○○○街口查獲,並在其台中市○○街現居地扣得殘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一只;復為警於同年月7日10時47分,在台中市○○路○段178號查獲,並將其尿液送請鑑驗後,再度查知其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