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1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陳葳、林世民、洪堯讚
- 被告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金重訴字第199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戊○○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95年度偵字第90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戊○○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緣另案被告黃邦文、辰○○○與來麗榮等於民國93年7月1日,在臺中市○○路○段201號28樓籌組赫普生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赫普公司」)後,由另案被告辰○○○自任董事長,來麗榮為總經理,黃邦文任職「赫普公司」顧問,陳金池為董事兼任執行總監,張秀環任職總監,吳炳龍任赫普公司台南分公司負責人,負責台南地區業務,負責並將收得會員之資金匯回赫普本公司入帳,另案被告鄒堃並自94年8月間起任職董事一職,渠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共同連續詐欺及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與同有詐欺及違反銀行法犯意之另案被告李筠甄、林聖峰(任執行總監)、林志昇(任執行總監)、林俐含(任執行總監)、謝明慧、乙○○(原名李喬紳)、己○○、陳蕙玲共同擬定詐術,並以違反銀行法之犯意,共同商討公司違法招募資金決策,並予執行(上開辰○○○、來麗榮、陳金池、張秀環、吳炳龍、李筠甄等人由本院95年度金重訴1485號另案審理,黃邦文、林聖峰、林志昇、林俐含、鄒堃、謝明慧、乙○○、己○○、陳蕙玲等人由本院95年度金重訴第3452號另案審理)。 ㈡、被告丙○○任「赫普公司」臺南分公司招攬會員之業務,庚○○、癸○○○、辛○○為「赫普公司」總公司上線會員,在公司負責以有機肥料、蘭花產業具高報酬為說詞,向會員鼓吹投資。被告丁○○、戊○○為「赫普公司」會計,負責為公司收取會員以現金或刷卡繳納之投資金額,並每月結算各組織會員紅利(車馬費)發放匯款等事宜。被告丙○○、庚○○、癸○○○、辛○○與另案被告辰○○○等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加入「赫普公司」後,以類似多層次傳銷之手法,對外招攬被害人陳素于及如追加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寅○○○等不特定人繳費加入會員後,再經由其下線投資人再招攬次下線之投資人繳費加入「赫普公司」,渠等施用詐術,由另案被告辰○○○等人,於有意加入之不特定人前來公司後,以召開說明會、播放影片等方式而為與事實不符之說明與介紹,及以海報廣為宣傳、架設網站(網址:www.hope-life. net. com.tw)等方式,連續對不特定之人宣稱:「赫普公司」投資種植蘭花、生產有機醬油、蒸汽鍋爐、有機肥料等事業,獲利極佳等語為詐術,使如追加起訴書附表所示之人因之陷於錯誤,而連續交付金錢予同有詐欺概括犯意之「赫普公司」會計被告丁○○、戊○○轉由另案被告黃邦文、辰○○○、來麗榮等人共同收受。 ㈢、其間,被告丙○○、庚○○、癸○○○、辛○○、丁○○、戊○○與另案被告辰○○○等人共同向被害人寅○○○等會員,圖示解說或分發宣傳資料之方式,使投資者誤認該公司具合法性、安全性、前瞻性前景假象。並以參觀位在南投縣草屯鎮案外人蔡田龍所經營之蘭花田,並向投資人宣稱該蘭花田為「赫普公司」所經營,使投資人誤信「赫普公司」具高獲利能力,於93年底,因與案外人卓振裕等人(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分贓不均,無法繼續以經營蘭花田之詐術繼續對投資人施用詐術,乃又另製造投資有機肥料深具未來發展性之外觀,由與同有詐欺犯意之被告丑○○、湯淳清(湯淳清由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介紹不知情之泳泰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輝星(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係擁有日本丹生一夫發明之垃圾發酵處理裝置專利代理人,與另案被告黃邦文、辰○○○、來麗榮等人洽談後,委託案外人陳輝星及湯淳清向西螺鎮公所洽談未果後,渠等為掩飾客源開發遭受阻礙之事實,並進一步招攬更多挹注資金者,乃於93年12月10日,舉辦「西螺蔬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該簽約儀式之簽約當事人為順利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利公司」)與「赫普公司」,卻於簽約儀式外觀,刻意迴避實際簽約人實為「順利公司」,而以字簾橫掛於簽約場地上方,凸顯「西螺果菜公司」,以「赫普公司」與西螺果菜公司簽約之外觀,由另案被告即「赫普公司」董事長辰○○○、總經理來麗榮及顧問黃邦文扮演「赫普公司」代表,與具有詐欺犯意聯絡之案外人湯淳清、另案被告陳俊宏(陳俊宏由本院95年度金重訴第3452號另案審理)、及被告丑○○,由湯淳清、陳俊宏、丑○○三人假扮成西果菜市場之代表人,由另案被告辰○○○、黃邦文、來麗榮共同主持「西螺蔬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向與會會員表示「赫普公司」已取得西螺果菜市場每日廢棄果菜40公噸處理經營權,取信在場會員,並拍攝成錄影帶供日後於說明會中播放,藉此鼓吹、招攬新會員誤信「赫普公司」已為績優廠商之假象,促使投資人誤信而投資,而當場或事後以現金、匯款(「赫普公司」帳戶)或刷卡方式交付具共同詐欺犯意之被告丁○○、戊○○收款入帳後,於每月按投資單位數暨上線抽成方式製作紅利細目作帳匯款予各層級幹部及會員,以後期之收款充作前期會員之紅利之方式,繼續矇騙投資者。惟因後期招攬會員不如預期,渠等遂改變策略於94年5月間暗自調降會員紅利(以單位數計)為新 台幣(下同)600元,終至94年10月間宣布不再發放紅利獎 金。公司另以另案被告董事長辰○○○名義發送警示信函向會員謊稱公司資金遭另案被告前總經理來麗榮挪用,鼓吹會員增資,否則公司即將倒閉,誘使不明狀況之投資者再度挹注資金,且虛構公司即將發行股票之訊息由各幹部成員通知會員拿隱名合夥契約書換取認股書方式,取信於漸起疑心之投資者,惟嗣因「赫普公司」紅利無法發放予投資人,投資人至此始知受騙。嗣於95年3月24日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偵六隊、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及本署核發之拘票同步執行查緝查獲,並扣得贓款新台幣519萬元、會員名冊、業績日報表、隱名合夥契約 書及宣傳資料等物。因認被告丁○○、戊○○二人係與上開被告等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同案被告丙○○、庚○○、癸○○○、辛○○、丑○○、子○均由本院另行判決)。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01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人以被告丁○○、戊○○二人(下稱被告二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①被告二人及同案被告丙○○、庚○○、癸○○○、辛○○、子○、丑○○等人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另案被告葉榮吉於偵查中之證述,被害人賴劉玉、甲○○○、壬○○○等253人在警詢時之陳述與偵查中之結證 ;②刑事警察局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扣案物品目錄表、「赫普集團公司簡介管理系統」、「赫普公司」合法性、安全性、獲利性分析文宣、西螺蔬果市場有機廢棄物處理投資效益分析文宣、「赫普公司」於93年12月10日佯裝與西螺果菜市場簽約儀式錄影光碟、翻攝照片數張、儀式過程譯文、赫普公司與被害人訂立之隱名合夥契約書均影本數份、赫普生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隱名股東入資明細表、會員申請書、赫普環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認股書、認股憑證領取簽收表均影本數份;③被告二人與本案主要共犯為親姪女、親姐妹關係,證人辰○○○亦證述被告二人確實知悉公司之運作情形,是被告二人明知「赫普公司」從事吸金、詐欺行為,仍參與其事,顯有共犯之犯意等資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丁○○對於有自93年7、8月間起至94年7月間止, 任職於「赫普公司」擔任行政、總機人員,工作內容為會員資料電腦建檔、接聽電話等,偶而會幫忙存款、結算會員獎金等會計工作,月薪約2萬多元等情;被告戊○○對於有自 93 年9月間起至95年2月間止,任職於「赫普公司」擔任櫃 檯、總機人員,工作內容為接聽電話、倒茶水等,偶而會幫忙會員資料電腦建檔等行政工作及存款、結算會員獎金等會計工作,月薪約2萬多元等情,固均坦認無隱,惟均堅詞否 認有何公訴人指訴之詐欺犯行,均辯稱:因「赫普公司」原任會計薛雅云離職後,伊二人才偶而去幫忙存款、結算會員獎金等會計工作,並非專任會計,只是單純之員工;又伊二人根本不知「赫普公司」邀集投資人之方式,亦未與投資人接觸解說或分發宣傳資料,並未參與招募會員的工作,與同案被告丙○○等上線會員自無犯意聯絡;且伊二人並未參與公司營運決策,與另案被告辰○○○等公司決策人員亦無犯意聯絡,是伊二人實無任何詐欺故意或不法所有意圖之詐欺行為等語。 五、經查: ㈠、公訴人雖以上開證據資為被告二人論罪之基礎。惟公訴人舉出之刑事警察局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扣案物品目錄表、「赫普集團公司簡介管理系統」、「赫普公司」合法性、安全性、獲利性分析文宣、西螺蔬果市場有機廢棄物處理投資效益分析文宣、「赫普公司」於93年12月10日佯裝與西螺果菜市場簽約儀式錄影光碟、翻攝照片數張、儀式過程譯文、赫普公司與被害人訂立之隱名合夥契約書均影本數份、赫普生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隱名股東入資明細表、會員申請書、赫普環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認股書、認股憑證領取簽收表均影本數份等證物,雖得以證明「赫普公司」確有以上開手法取得被害人之投資款項,及被告二人確有任職「赫普公司」從事部分會計業務工作等客觀事實,然均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二人與同案被告丙○○等上線會員及另案被告辰○○○等公司決策人員間存有犯意聯絡,而共犯詐欺取財犯行。又同案被告丙○○、庚○○、癸○○○、辛○○、子○、丑○○等人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均未提及有關被告二人之任何情事,此觀上開人等之歷次警詢、偵訊筆錄自明,自亦無從以上開證據證明被告二人曾與同案被告丙○○、庚○○、癸○○○、辛○○、子○、丑○○等人有共同參與招攬投資會員,而具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情事。再另案被告葉榮吉於95 年4月24日偵訊中雖曾陳稱被告二人為「赫普公司」會計人員之一,且會員交錢後,交由另案被告來麗榮、案外人林佳梅(音)、薛雅雲(音)及被告二人管理等語(見偵卷第72 、73頁),惟其同時亦陳稱「赫普公司」所收取之會員 款項都必須經過另案被告來麗榮、辰○○○的決定才能動用,被告二人都不在公司決策人員之列(同上偵卷第72、73頁);又證人即另案被告「赫普公司」董事長辰○○○於本院審理時雖結證:被告二人之業務內容包括會員獎金、車馬費的發放,且知悉「赫普公司」的運作情形,包括經營項目、投資的產業、組織配置等語,然其亦證稱:(辯護人問:被告二人於赫普公司擔任何職?)二人均擔任櫃台及行政工作,(辯護人問:工作內容?)第一幫忙接聽電話、第二處理投資人基本資料電腦建檔、公司如有辦活動就幫忙連繫投資人或廠商,(辯護人問:這些工作內容事項,是何人指派?)由我與總經理來麗榮指派,(辯護人問:二位被告工作內容是否涉及幫公司記帳、出納等工作?)因為公司會計是薛雅云,但是因為薛雅云後來在公司的任職當中有盜領公款,所以變成那段時間被告二位負責幫忙簡單的會計工作,等於是臨時的接替幫忙,(辯護人問:「赫普公司」營運期間是否定期或不定時召開工作會議?)如果主管會議的話,不是很定時召開,但是也沒有跟櫃台行政人員開會,(辯護人問:你的意思是說,有主管會議,但櫃台行政人員沒有參加?)是的,(辯護人問:就你印象中,在場被告二位有無參加過主管會議?)印象中沒有,(辯護人問:你剛剛有講被告戊○○是你姐姐的女兒,是否有給戊○○特殊的待遇,或是將公司的營業秘密事項,告訴戊○○?)都沒有,公司薪資帳冊均有交給檢察官,是否有特殊待遇可以從中查證;(檢察官問:「赫普公司」另外有提出會員組織安置圖,是由何人製作,目的為何?)是屬於業務部份,我不清楚,這是電腦程式,會員有需要可以從電腦列印,目的我想是讓投資人瞭解被安置的位子,包括獎金發放、投資單位數、會員職稱,(檢察官問:公司會與所有的員工開會?)只會跟主管開會,(檢察官問:任何員工是否都可以招攬會員?)公司沒有規定,如果員工要做業務的話,須經報備,基本上不採取開放;(辯護人問:公司車馬費、獎金的發放程序流程?)由電腦製作明細表,直接由銀行轉帳,就是電腦有整套的軟體程式,多少獎金、車馬費、每月攤還明細,只要鍵入姓名、銀行帳號,至於有無編號我不清楚,時間一到,公司就會直接銀行轉帳,(辯護人問:何謂直接銀行轉帳?)銀行有提供一份軟體,只要我們輸入資料就可以,等於有一份軟體放在公司,可以從公司轉帳,(辯護人問:就你所知,在場二位被告有無涉及招攬業務行為?)沒有,(辯護人問:二位被告有無掌控公司資金進出?)都沒有,(辯護人問:公司的存摺、印章,由何人掌控?)存摺在會計手上,印章在來麗榮那邊,(辯護人問:公司戶有大、小章,均放在何處?)大、小章早期都在來麗榮那邊,94年7月以後來麗榮辭 職,就由我保管,(審判長問:被告二人是否瞭解紅利獎金等計算方式?)基本上被告二人知道計算方式,但是她們不負責跟投資人作解說,投資人如果有問題,被告二人會請投資人去找上線或業務主管,(受命法官問:薛雅云何時離職?由被告二人接手?)大約94年6、7月的時候,(受命法官問:與西螺果菜市場簽約時,被告二人有無在場?)被告二人有去,幫忙佈置會場,當天有無投資人繳錢我不清楚,(受命法官問:被告二人知道簽約對象,不是西螺果菜市場?)被告二人不知道等語(見本院96年11月22日審理筆錄);另證人即被告二人之同事卯○○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辯護人問:你在「赫普公司」的工作內容?)會員資料建檔、資料整理,有時候幫忙櫃台工作;(辯護人問:你的工作內容與被告二人,有無相同?)全部與丁○○一樣,至於戊○○是櫃台,我只是幫忙的時候,會跟戊○○一樣,(辯護人問:是不是有負責公司獎金、車馬費發放?)我們會負責把資料印出來,拿給會計去發,(辯護人問:當時的會計是誰?)薛雅云,(辯護人問:如何印出資料?)程式會依照鍵入資料計算,就直接把資料印出來,(辯護人問:你是否知道如何計算獎金、車馬費?)我不知道(辯護人問:被告二人是否知道?)不知道,(辯護人問:你們負責的工作,是否有要招攬會員?)沒有(辯護人問:需要跟主管開會?)不用,(辯護人問:你與被告二人工作內容,是何人指派?)不一定,董事長、總經理都會,(辯護人問:你在職時,你本身有無去瞭解公司營運內容?)沒有,(辯護人問:在場被告二人與公司主管關係,是否知悉?)瞭解,丁○○與總經理是姊妹,董事長是戊○○的舅舅,(辯護人問:二位被告跟公司高層主管有關係,是否受到特別待遇?)沒有,(辯護人問:所謂特殊待遇,是指有無常常被叫到辦公室談話、或者薪水較高?)就我所知沒有,(檢察官問:被告二人有無做過會計工作?)沒有專職,但是會計不在時,我們都會幫忙,(檢察官問:薛雅云離職時,有何人接手?)沒有特別指派,我與被告二人都會輪流做等語(見本院96年11月22 日審理筆錄),是依上開證人葉榮吉、辰○○○、卯 ○○之證述可知,被告二人並非專職會計人員,雖有幫忙部分會計業務,然均為庶務性工作,僅在其業務範圍內對於公司之業務有一定了解,並未參與招攬會員之工作,亦未參與公司經營階層之決策或握有動支所經手款項之權限,且被告二人雖與另案被告即「赫普公司」之董事長辰○○○、總經理來麗榮分有舅姪、姐妹關係,然並未因此享有特殊待遇或得參與「赫普公司」之重要決策,此亦由被告二人自承月薪約為2萬餘元,核與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二人在「赫普公 司」之勞健保投保資料相符乙情可以得證,是自難僅據被告二人自白及上開證人證稱被告二人曾負責為「赫普公司」收取會員以現金或刷卡繳納之投資金額,並每月結算各組織會員紅利(車馬費)發放匯款等會計及庶務性工作,即認被告二人與同案被告丙○○等上線會員及與「赫普公司」之經營階層包括「赫普公司」董事長辰○○○等人在內之另案被告,有何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存在(本院95年度金重訴1485號被告辰○○○等人違反銀行法一案,亦未認定被告二人為共犯,此有該案判決書一份在卷可稽)。 ㈡、再公訴人乃以「赫普公司」係以類似多層次傳銷之手法,對外招攬被害人陳素于及如追加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寅○○○等不特定人繳費加入會員後,再經由其下線投資人再招攬次下線之投資人繳費加入「赫普公司」,由另案被告辰○○○等人,於有意加入之不特定人前來公司後,以召開說明會、播放影片等方式而為與事實不符之說明與介紹,及以海報廣為宣傳、架設網站等方式,連續對不特定之人宣稱:「赫普公司」投資種植蘭花、生產有機醬油、蒸汽鍋爐、有機肥料等事業,獲利極佳等語為詐術,使如追加起訴書附表所示之人因之陷於錯誤,而連續交付金錢予同有詐欺概括犯意之「赫普公司」會計即被告丁○○、戊○○轉由另案被告黃邦文、辰○○○、來麗榮等人共同收受,而認被告二人亦有詐欺取財犯行等語。則就「赫普公司」之上開詐欺手法,依社會常情以觀,「赫普公司」實際之經營內容、紅利及獎金制度是否僅為詐欺取財之手法之一,必須公司之經營階層即實際參與公司經營決策之人,方得確實知悉,原則上從事庶務性之公司職員,通常僅就自己之業務範圍負其責任,對於有計劃之詐欺手法,實難確切得知,遑論有詐欺犯意聯絡存在。 本件關於「赫普公司」經營方向、紅利及獎金制度的決策者為另案被告辰○○○、來麗榮、陳金池、張秀環、吳炳龍、李為萍(由本院95年度金重訴1485號審理)與黃邦文、林聖峰、林志昇、林俐含、謝明慧、鄒堃、乙○○、己○○、陳蕙玲等人(由本院95年度金重訴3452號審理),被告二人並不在其列,此除為公訴人所認定外,亦可由證人即另案被告辰○○○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詳見上述)及於另案本院審理時證稱:「赫普公司」的投資事業是由伊、來麗榮、林聖峰、林志昇、林俐含、謝明慧、鄒堃、張秀環、陳金池一起商討這些投資事項。「赫普公司」執行總監,包括林志昇、林俐含、林聖峰、謝明慧、鄒堃、陳金池,而張秀環是總監。參與「赫普公司」主管會議的有伊、來麗榮、林聖峰、林志昇、林俐含、謝明慧、鄒堃、陳金池、張秀環,吳炳龍為臺南分公司負責人,也有參加主管會議,因為他在臺南,故非每次都參加。可以參加主管會議的總監或是執行總監就可以針對「赫普公司」決策事項表示意見及行使否決權,吳炳龍的表決權限與其他參加主管會議的總監或執行總監相同。「赫普公司」平時開會,就是商討投資進度、接洽情形、還有其他投資事項細節部分,如就工程進度、與廠商接洽情形、付款情形等作說明。而「赫普公司」紅利獎金制度,初期是由林聖峰設計,後來因為之前本金攤還部分資金負擔比較重,也因為要投資產業,需要資金,要將紅利降下來,這也是經過與這些主管溝通決定。至於是否要參觀投資產業,何時參觀,都要事先經過主管會議溝通。「赫普公司」要發布文宣稿之前,對於稿件內容的擬定,若是延續「赫普公司」的既有決策時,就不要開會討論,如有變更、增減或者是新的內容,才需要再召開主管會議討論並作成決定等語【詳另案本院95年度金重訴1485號卷㈢第83至87頁、第90、91、96 、98頁】;及證人即另案被告來麗榮於警詢時陳稱:林俐含、林志昇、林聖峰、陳金池、鄒堃、張秀環、謝明慧等人實際參與「赫普公司」營運等語【詳警卷㈠第64頁】;及於本院另案審理時證稱:伊在「赫普公司」任總經理,負責行政管理。「赫普公司」的直銷制度以及獎金制度是由林聖峰設計。印象中李為萍有參與過一次「赫普公司」的會議,參與會議者都可以提案及提出反對意見,決議是由大家以多數決決議。張秀環、己○○、乙○○雖然是總監,但因他們比較早進「赫普公司」,為了尊重他們,所以讓他們參與等語【詳另案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卷㈢第118至122頁】;及證人及另案被告陳金池於另案本院審理時證稱:「赫普公司」每個星期召開一次會員說明會,會員說明會的主持人只是負責介紹講師為何人,沒有固定,就伊所知,比較固定常主持的是林志昇。說明會的講師就是辰○○○、來麗榮,如果有產業報告的時候,就會請黃邦文。「赫普公司」參與主管會議的人有伊、辰○○○、來麗榮、林志昇、林俐含、張秀環、鄒堃、謝明慧,至於李為萍、乙○○都是偶爾會來參與。伊與吳炳龍同時參與主管會議,大約有5、6次等語【詳另案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卷㈢第130至141頁、第209頁】;及證人即另案被告「赫普公司」董事長特助(早期 為美編)葉榮吉於另案本院審理時證稱:「赫普公司」隱名契約書等文件資料,是由來麗榮、辰○○○、林志昇、林俐含、林聖峰、鄒堃、謝明慧、陳金池、張秀環等公司領導人擬稿之後,要伊發給印刷廠商製作。隱名合夥契約書的版本會有三種,一種是公司出資二億,要向會員集資五千萬元,一種則是公司出資四億,要向會員集資五千萬元,另一種則是公司出資五億元,向會員集資五千萬元,是因為印刷一次會有四千份,再次印刷的時候,來麗榮就要求要修改內容,資本的額數是辰○○○及來麗榮去談的。「赫普公司」開業務會議(即主管會議)的時候,參與開會的人包括辰○○○、來麗榮、林志昇、林俐含、鄒堃、謝明慧、陳金池、張秀環、李為萍,而行政部門都沒有開過會。「赫普公司」早期的獎金制度是由來麗榮決定,後來林聖峰進入公司之後,林聖峰有做一些修改,而獎金制度是經由辰○○○、來麗榮、吳炳龍、陳金池、張秀環、林志昇、林俐含、鄒堃、謝明慧等人的同意後執行。而來麗榮在「赫普公司」負責大大小小的事情,不管花什麼錢或是進什麼貨,都是由她負責,還有組織獎金的發放,都是會計跟她說,她說好才發放,她幾乎什麼事情都做,什麼事情都管。陳金池、張秀環在同一間辦公室、謝明慧、鄒堃在同一間辦公室,陳金池、張秀環都有參與業務會議,而吳炳龍是在來麗榮辭職之後,受董事長聘任為總經理,其工作內容與來麗榮類似,南部的事務及錢都是他在管理,中部這邊的錢本來是由來麗榮管理,他辭職之後就由辰○○○管理,李為萍在「赫普公司」也是負責業務,與謝明慧相同,但比謝明慧低一個階級,也有參與「赫普公司」業務會議,但是比較少等語【詳另案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卷㈢第18至28頁】可以得證。是被告二人既僅為「赫普公司」從事庶務性工作之職員,並非經理級以上之公司負責人,亦未參與「赫普公司」經營方向、紅利及獎金制度的決策,公訴人亦未就被告二人除從事庶務性工作外,例外與公司之經營決策人員有何犯意聯絡存在乙事加以舉證,則依上揭說明,參以本件被告二人擔任「赫普公司」員工,月薪僅約2萬餘元,所獲得之薪資為勞力付出之代價,並 未逸出一般薪資所得行情,自難認係因詐欺行為所獲取之不法利益,自難僅以被告二人曾負責為「赫普公司」收取會員以現金或刷卡繳納之投資金額,並每月結算各組織會員紅利(車馬費)發放匯款等會計及庶務性工作,即認被告二人與「赫普公司」之經營階層包括「赫普公司」董事長辰○○○等人在內之另案被告,有犯意聯絡存在,而課以應共負詐欺取財之罪責(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70號判決參照,該判決亦認負責為「原基公司」發放會員福利回饋金、獲利金、介紹獎金之公司會計或會計助理,屬不知情者)。 ㈢、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二人辯以伊二人僅係單純之員工,從未參與招募會員的工作,與同案被告丙○○等上線會員並無犯意聯絡;及伊二人並未參與公司營運決策,與另案被告辰○○○等公司決策人員亦無犯意聯絡,是伊二人實無任何詐欺故意或不法所有意圖之詐欺行為乙情,應可採信。是以,本件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或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尚不足為被告二人有罪之積極證明,或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公訴人所指之犯罪事實即屬不能證明,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之事證,足認被告確與同案被告丙○○等上線會員及另案被告辰○○○等公司決策人員間存有犯意聯絡而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揆諸上開條文及判例意旨,自應為無罪之諭知,以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洪堯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慧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金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