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金重訴字第244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114號、20180號、95年度偵字第4462號、5564號、25819號、96年度偵字第692號)及追加起訴(96年度偵字第17899號)暨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97年度偵字第18924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丙○○共同違反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不得意圖抬高櫃檯買賣市場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永兆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年;又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茂順密封元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年;又共同違反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不得意圖抬高櫃檯買賣市場太萊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年;又共同違反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不得意圖抬高櫃檯買賣市場蜜望實企業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減為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犯罪事實
壹、丙○○綽號「KK」為股市知名操盤手,係沅堡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稱沅堡公司,登記負責人為丙○○之配偶舒佩蓮,址設:臺中市○區○○里○○○路760號40樓、臺中縣
大肚鄉○街村○○路○段716號等處)實際負責人,明知依民
國(下同)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5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等行為,惟仍分別與後述多家上市、櫃公司之負責人或參與公司重要決策人員、股市作手、證券業從業人員有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
貳、操縱上櫃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案:(除丙○○外,下述共犯葛長林、謝偉允等二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3月21日以95年度偵字第25819號、96年度偵字第692號等案起訴,經本院以96年度金重訴字第1135號各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十月,均緩刑四年確定在案)
一、葛長林係股票上櫃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矽公司,設於新竹縣竹北市○○街155號,發行股數50.478.535股)
董事長,謝偉允係旺矽公司董事兼財務協理。因旺矽公司股票於92年1月6日以每股新臺幣(下同)56元上櫃後,成交量低迷不振,股價並下跌至每股45元上下,低於上櫃前承銷價甚多,迨於92年7月間,股票市場上仍有SARS再度爆發
之疑慮,市場量能萎縮,旺矽公司股票每日成交量低於100
張,葛長林為避免股價繼續跌破承銷商停損點,引發程式賣壓,及股價續跌不利發行可轉換公司債,遂透過他人介紹而認識時任沅堡公司實際負責人之股市炒手丙○○後,葛長林、謝偉允及丙○○即基於犯意聯絡,共同意圖抬高旺矽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連續以高價買人旺矽公司股票,乃約定由葛長林、謝偉允方面提供不知情之趙士賢、林素真、江衍華作為人頭並提供股票及資金,而由丙○○以趙士賢、林素貞、江衍華名義連續以高價買入,以拉抬旺矽公司股價。丙○○為獲取券商退佣(每交易1千萬元由證券商退
給手續費佣金6千元)及操盤之便,要求趙士賢、林素貞、
江衍華等人在復華營業處、致和證券、中信證券、群益證券、大府城臺中等5家證券公司開立計15個股票集保帳戶,以
及股票交割所需之復華銀行景美分行、國泰世華銀行信義分行、中國信託銀行營業部、國泰世華銀行忠孝分行、國泰世華銀行臺中分行等股款交割帳戶,協議委任丙○○操盤至933年3月底,謝偉允並於92年9月18日至92年10月3日間,將3
2,626,489元分成13筆陸續匯入趙士賢等3人之復華銀行景美分行、中國信託銀行營業部、國泰世華銀行臺中分行等9個
股款交割帳戶內,供炒股使用,另將604張之旺矽公司股票
轉撥入趙士賢之致和證券、群益證券之股票集保帳戶內,供丙○○操盤使用(炒股資金及股票係由葛長林、謝偉允,以及不知炒股內情之旺矽公司股東陳四桂、郭遠明、李篤誠,與旺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矽投資公司》集資而來)。另外,丙○○為搭順風車賺取旺矽公司股票上漲之價差及配合拉抬股價,私下又使用不知情之舒佩蓮、李靜宜、吳堂瑜、簡菊、黃文雄等人頭帳戶,用以炒作及買賣旺矽公司股票。丙○○為依協議拉抬股價,即自92年9月初起,連續以
當日漲停價或高於當時成交價之價格委託買賣股票或以買盤多掛、賣盤少掛,會成交的買單高價位掛小單,不會成交的買單掛大量,以此高價買小單、賣大單之方式,來回操盤,逐步拉抬股價及創造交易量能。丙○○並指示不知情之沅堡公司會計蘇雪嬌、蘇曉薇等人製作前揭趙士賢所申辦之15個帳戶之每日進出及庫存表每日進出明細表、每日進出及庫存表,以電子郵件傳送至謝偉允信箱,再由謝偉允轉寄至葛長林核對每日交易價量,以便利葛長林、謝偉允掌握炒股情勢。至93年1月28日旺矽公司股票之收盤價為65元,葛長林、
謝偉允見股價已較92年9月初委託操盤時上漲20元,遂於93
年1月29日提前終止委託丙○○操盤(原協議操盤至93年3月底)。
二、謝偉允於93年1月29日提前終止委託丙○○操盤後,葛長林
、謝偉允2人仍承前開操縱旺矽公司股票之犯意聯絡,由葛
長林親自操盤或委託不知情之董事長特助陳鴻霖(自93年3
月1日起),以趙士賢、林素貞、江衍華名義,連續以高價
買入旺矽公司股票之方式,以抬高旺矽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上開操縱旺矽公司股票期間於92年9月1日起,至93年3月
18 日止,計有92年9月1日、同年月2日、同年月3日、同年
月4日、同年月5日、同年月8日、同年月9日、同年月10日、同年月12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16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18日、同年月19日、同年月22日、同年月23日、同年月24日、同年月29日、同年月30日、同年10月1日、同年月2日、同年月3日、同年月6日、同年月7日、同年月8日、同年月9
日、同年月13日、同年月14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16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20日、同年月21日、同年月22日、同年月23日、同年月24日、同年月27日、同年月28日、同年月29日、同年月30日、同年月31日、同年11月3日、同年月4日、同年月5日、同年月6日、同年月7日、同年月10日、同年月
11日、同年月12日、同年月13日、同年月14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18日、同年月19日、同年月20日、同年月21日、同年月24日、同年月25日、同年月26日、同年月27日、同年月28日、同年12月1日、同年月2日、同年月3日、同年月4日、同年月5日、同年月8日、同年月9日、同年月10日、同年月
11日、同年月12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16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18日、同年月19日、同年月22日、同年月23日、同年月24日、同年月25日、同年月26日、同年月29日、同年月30日、同年月31日、93年1月2日、同年月5日、同年月6日、同年月7日、同年月8日、同年月27日、同年月28日、同年月29日、同年2月20日、同年3月18日等94個營業日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成交量,大於該有價證券該成交量之百分之20以上,其中92年9月至93年1月,均有1個月內5日以上,其成交買進或賣出成交量,大於該有價證券該成交量之百分之20以上;且該集團於92年9月1日起,至93年3月31日止,計有92 年9
月1日、同年月2日、同年月3日、同年月4日、同年月5日、
同年月8日、同年月9日、同年月10日、同年月12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16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18日、同年月19日、同年月22日、同年月23日、同年月24日、同年月25日、同年月26日、同年月29日、同年月30日、同年10月1日、同年
月2日、同年月3日、同年月6日、同年月7日、同年月8日、
同年月9日、同年月13日、同年月14日、同年月15日、同年
月16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20日、同年月21日、同年月22日、同年月23日、同年月24日、同年月27日、同年月28日、同年月29日、同年月30日、同年月31日、同年11月3日、同
年月4日、同年月5日、同年月6日、同年月7日、同年月10
日、同年月11日、同年月12日、同年月13日、同年月14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18日、同年月19日、同年月20日、同年月21日、同年月24日、同年月25日、同年月26日、同年月27日、同年月28日、同年12月1日、同年月2日、同年月5日、
同年月8日、同年月9日、同年月10日、同年月11日、同年月12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16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18日、同年月19日、同年月22日、同年月23日、同年月24日、同年月25日、同年月26日、同年月29日、同年月30日、同年月31日、93年1月2日、同年月5日、同年月6日、同年月7日、
同年月8日、同年月9日、同年月14日、同年月27日、同年月28日、同年月29日、同年月30日、同年3月9日、同年月11日、同年月12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16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18日、同年月19日、同年月29日、同年月31日等10 6個營業日,有相對成交的情形,合計相對成交1354萬3仟股;
於92年9月9日日起,至92年12月23日止,計有92年9月9日、同年月17日、年月18日、年月19日、同年月22日、同年月23日、同年10月20日、同年11月5日、同年12月19日、同年月
23日等10個交易日有影響股價的情形。而旺矽公司股票於93年1月1日至93年2月4日,係股價漲幅較大的區間,93年1 月2日以55元收盤,至93年2月4日以85.5元收盤,共計上漲30.5元,漲幅達百分之55.45,日平均成交量為100萬4仟股
,同期間櫃檯買賣加權股價指數漲幅為百分之12.54。嗣於95年11月8日上午10時5分許,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旺矽公司搜索時,在葛長林之辦公室內,當場扣得丙○○提供予葛長林之備忘錄1份以及筆
記型電腦1部,因而查悉上情。
參、操縱上市永兆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除丙○○外,下述共犯吳宗仁、劉義雄、吳光誠、陳建霖、張世傑、張志銘、楊俊吉等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12月17日以94年度偵字第5746號、6396號、8100號、14913號
及於97年1月7日以96年度偵字第29543號追加起訴,經本院
以95年度金重訴字96號及97年度金重訴字576號合併判決,
現均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尚未確定)
一、劉義雄係股票上市永兆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兆公司,資本額新台幣《下同》8.27億元,址設:桃園縣中壢巿自強四路9號)之前任董事長,吳宗仁(劉義雄之女婿,於民國《下同》93年5月6日劉義雄卸任後同日接任)係永兆公司現任董事長,劉義雄其家族並設有永得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新兆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佳樂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依序稱:永得行公司、新兆行公司、佳樂氏公司,均設址:台北市○○路152號2樓),上開三家投資公司之負責人為劉黃春櫻(即劉義雄配偶),以投資股票為其主要業務。另吳光誠係臺灣全球星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星公司、址設:臺北市松山區○○○路170號4樓)負責人,陳建霖係全球星公司副總經理。張世傑(綽號古董張)係日月証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址設台北市○○路○段71號2樓之1,負責人李麗珍)之實際負責人,平日以股市分析為業。張志銘係股票炒作操盤手,曾於88年間因任職台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輔導永兆公司上櫃、上市,而認識劉義雄及吳宗仁,楊俊吉係股市金主。丙○○與劉義雄、吳宗仁、吳光誠、陳建霖、張世傑、張志銘、楊俊吉等人明知股票交易不得有意圖抬高股價,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意圖抬高股價,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及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証券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料之操縱行為,劉義雄、吳宗仁、吳光誠、陳建霖、張世傑、張志銘、楊俊吉、丙○○等仍先後共同有如下違反證券交易法行為:
(一)緣永兆公司分別於90、91、92年連續虧損,財物狀況不良,迄93年第一季已累積虧損超過二分之一之資本額,93年3、4月間劉義雄、吳宗仁擬籌資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下稱ECB)或可轉換公司債(下稱CB),劉義雄、吳宗仁預計出售公司派所持有之永兆公司股票二萬餘張,惟當時永兆公司股票每日成交量僅數十張到百張,很少超過千張,無從出脫上開持股以獲取必要之資金,乃劉義雄、吳宗仁公司派為順利出脫持股,竟意圖不法利益經由張志銘之介紹認識丙○○,丙○○乃向張志銘表示只要劉義雄、吳宗仁等公司派提供大筆持股交由其處理,丙○○有辦法找到金主合力把永兆股票炒高,則劉義雄、吳宗仁等公司派非但可每股不少於六元順利出脫二萬多張持股籌得資金,而丙○○及其金主等亦可從炒作股價中獲取利益。約於93年4月間某日,張志銘、丙○○乃邀請劉義雄、吳宗
仁及其不知情之會計周純意(更名周紫翊)在台北市○○○路與民生東路口某餐廳吃飯,席間由周純意提供永得行等三家投資公司及劉義雄家族所控管之永兆公司股票明細,雙方商定劉義雄分期出脫約三萬張永兆股票,每股價格以6元為底價賣出,惟劉義雄與吳宗仁必須支付買入股價
與六元之差價予丙○○之初步協議。至93年4月底5月初某日,由丙○○、張志銘找來知情之吳光誠、陳建霖、楊俊吉等金主與吳宗仁代表公司派在臺北市六福皇宮雪茄館聚會,協議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之分工事宜,藉以拉抬股價出脫吳宗仁、劉義雄等公司派持有之2萬5千張永兆公司股票牟利,其約定為:
1.約定由丙○○負責掛出劉義雄、吳宗仁等公司派的賣單,並監控公司派賣出股票的價位與價差及金主之利潤,以及支付賣出價差所得之利潤給金主,並約定永兆公司等大股東不得自行賣出永兆股票。
2.約定金主楊俊吉負責以每股8元之價格買進4000張永兆公
司股票,並鎖單在未達每股15元價位前,不得售出永兆公司股票,又楊俊吉系統之許天德、黃健榮(綽號「貓仔榮」)等金主,協議從每股8元至11元不等,分批購入6000
張永兆公司股票,陳俊堂並開出保證支票面額4千2百萬元之支票乙紙交由楊俊吉收執。
3.而吳光誠與丙○○之炒股價差底價約定為每股6.5元(
其中5角利益部分由丙○○與張志銘平分,另吳光誠所得
價差利益其中百分之十歸陳俊堂取得並於匯款中預扣),吳光誠須負責與丙○○在公開市場對敲下單股價,並負責在每股10.5元以上調節賣出永兆公司股票,及透過股市名嘴張世傑在第四台等大眾媒體不斷發布永兆公司利多消息,且永兆公司派不得否認。
4.吳光誠、陳建霖另與張世傑之炒股價差底價則約定為每股7元(炒作利益超過7元部分,其中百分之八十歸張世傑取得,百分之二十部分歸吳光誠、陳建霖取得)藉此拉抬永兆公司股價,劉義雄、吳宗仁等公司派需配合發布將在馬來西亞轉投資的利多消息,共同拉抬股價。
(二)前開謀議既定後,丙○○為方便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乃將吳宗仁、劉義雄等公司派持有永兆公司股票之劉義雄、劉黃春櫻(劉義雄配偶)、永得行公司、新兆行公司、佳樂氏公司、楊蔡麗容等6人之帳戶,為方便其控盤炒作乃分別就永得行公司在復華証券營業處、一銀証券台中分行,新兆行公司在元富証券公司敦南分行,佳樂氏公司在台證證券公司博愛分行,劉義雄在復華証券公司營業處、建華証券公司萬盛分行及台証証券公司博愛分行,劉黃春櫻在元富証券公司敦南分行、建華証券公司萬盛分行,楊蔡麗容在富邦証券公司竹北分行、中信証券公司信義分行、華南証券公司頭份分行等多家証券商分別開立新戶頭,並將委託炒作之股票先行撥入上開新戶頭,並由劉義雄、劉黃春櫻及其所代表之三家投資公司書立買賣股票授權書,再於93年5月5日至同年6月29日間委任丙○○分二梯次操作
買賣,並指示會計周純意與丙○○之不知情會計蘇雪嬌核對每日買賣價量及炒股價差,並將價差匯入丙○○指定之帳戶,吳光誠則指示其知情股票作手陳建霖、不知情會計徐惠麗等人,利用丙種金主及人頭戶與丙○○對作永兆公司股票及核對炒股價差,俾由丙○○將價差轉匯吳光誠指定之帳戶。
(三)其後,吳光誠、陳建霖為執行前開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之協議,乃於93年5月間與張世傑在台北市潛意識西餐廳及大
安路大安會館見面,以前開炒股價差底價約定為每股7元
,由張世傑以人頭帳戶買進永兆股票約3千張,且在媒体
推薦宣傳,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永兆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建議其投顧公司會員買進用以拉抬永兆公司股價。再丙○○等為營造永兆公司股票利多訊息以刺激買氣及意圖影響永兆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乃於93年6月初由公司派
吳宗仁引導丙○○、張志銘、陳建霖等前往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查看實際營運狀況,以蒐集發布利多消息等相關資料,由丙○○撰擬「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整體營運狀況及上市相關簡報」之不實內容,交由陳建霖轉交予張世傑發布不實利多消息。又股市名嘴張世傑經吳光誠、陳建霖之指示,即進場控盤並負責在其主持之電視財經解盤股市節目及報章雜誌等大眾媒體,發布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高額獲利、永兆公司與中國普新公司簽約等不實利多消息,藉此吸引散戶進場拉抬永兆公司股價,將股票倒貨予散戶牟利。
(四)劉義雄、吳宗仁、吳光誠、陳建霖、張世傑、張志銘、楊俊吉、丙○○等人基於前開協議,由劉義雄及吳宗仁先提供永兆公司股票為籌碼用以換取所需資金,先後分二梯次撥入永兆公司股票各約一萬張到前開永得行公司等新開設之戶頭委由丙○○分二梯次炒作。另以丙○○、張志銘為控股操盤中心,乃共同基於單一接續之犯意聯絡,意圖抬高或壓低在台灣証券交易所開設之股票集中市場上市之永兆公司有價証券交易價格,以約定價格相互通謀對敲永兆公司股票而相對成交及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操縱行為。丙○○以劉義雄、吳宗仁公司派委託操作之劉義雄本人及其配偶劉黃春櫻、永得行投資公司、新兆行投資公司、佳樂氏投資公司、楊蔡麗容等帳戶,及個人代操作之簡菊、林文珠、舒佩蓮、黃文雄等帳戶,與金主楊俊吉、其配偶王巧音及楊俊吉所招攬之金主黃健榮及黃健榮使用之人頭戶楊月嬌、黃瑞文、吳妙珍等帳戶,吳光誠、陳建霖操作之陳俊宏、方介佐、林羽庭、久舜投資公司、黃奕欽、李世五、李佳蓉等帳戶,張世傑使用之薛寶卿、林金鵬、陳如昀、黃瑞珍、何柔嫻、黃俞榕、張明忠、蔡宛凌等人頭帳戶買賣股票;總計前開關係戶於93年5月5日至6月29日炒股期間共買進69560千股(股票每張為1千股),賣出71588千股,吳宗仁、劉義雄約依定取得每股六元之價金,超過六元部分之價差,吳宗仁即指示帳房周純意將炒股價差8532萬1562元(第一梯次炒股價差為1955萬元,第二梯次炒股價差先行預付6577萬1562元)匯至境外之香港恆生銀行丙○○、曹善玲(丙○○岳母)帳戶或丙○○、舒佩蓮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再由丙○○依對作炒手約定之買賣價量,將炒股價差4369萬元轉匯予吳光誠指定之吳尚樁、袁立君、陳建霖等人頭帳戶或開立丙○○本人之美國運通銀行支票供吳光誠兌領,又將1840萬元炒股價差之所得轉匯楊俊吉關係戶,作為楊俊吉鎖單之所得或損失之賠償;其等炒股初期93年5月5日收盤價7.20元,期末93年6月29日收盤價10.65元,期間最高收盤價93年5月28日12.30元,最低收盤價93年5月5日7.20
元,期間交易均價為9.75元,投資集團賣出7萬1千餘張股票,售股金額達7億餘元。
(五)劉義雄、吳宗仁、吳光誠、陳建霖、張世傑、張志銘、楊俊吉、丙○○等人基於前開協議,利用前開關係戶以上開炒股方式於93年5月5日至6月29日炒股期間(39個營業日
)每日皆買賣永兆公司股票,共買進69560千股,賣出71588千股,分占分析期間該股票總成交量14萬3132千股之48.59 %及50.01%,且39個營業日之成交買進或賣出皆達該股票市場成交量20%以上,最高為93年5月6日之90.30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分析,炒股期間計有93年5月5日等22個營業日,前開之永得行投資、新兆行投資、佳樂氏投資、黃文雄、舒佩蓮、簡菊、王巧音、李世五、李佳蓉、薛寶卿、陳如昀、林金鵬、何柔嫻、蔡宛凌、張明忠、黃俞榕、黃瑞珍、黃健榮、楊月嬌、楊蔡麗容等20名於93年5月5日等22個營業日有如附表一所示,連續以當日漲(跌)停價或高(低)於當時成交價之價格委託買賣永兆股票,使該股票當時成交價格上漲2檔至12檔,
或下跌5檔至8檔,核有明顯影響永兆股票成交價之情形,並有多日拉尾盤之現象,將永兆公司股票價格拉高出貨。永兆公司吳宗仁、劉義雄等已通謀將股票籌碼移轉操盤主力,非法拉抬炒作永兆公司股價,該永兆公司分析期間39個營業日,相對成交數量為38951千股,占同期間該股票
總成交量之27.21%,並占同期間該關係群組買賣數量達
10 %以上,永兆公司股票量、價並揚,誘引、套殺投資
散戶進場購買永兆公司股票,操縱永兆公司之股價,嚴重影響股票公開市場之自由買賣機能。
肆、操縱上市茂順密封元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除被告丙○○外,其餘共犯石正復、陳仁安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4462號、第5564號等案起訴,並經本院於95年6月30日,以95年度金訴字第10號案判決,各判
處有期徒刑二年,均緩刑四年確定)
一、茂順密封元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茂順公司)為股票上市公司,登記營業地址為南投縣南投市南崗工業區○○路336號,公司負責人為石正復,財務部副總經理為陳仁安。
緣於民國93年8月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3 年7月1日起運作,下簡稱金管會)為使股票市場機制發揮淘汰功能,曾研議將於3個月內推出上市、上櫃股票退場機制,
規定於一定期間內股價或成交量過低之股票,將強制下市。因茂順公司自上市後每日成交量甚低之故,石正復、陳仁安在得知前開訊息後,即經復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劉潔芝之介紹與股市知名操盤手丙○○接洽,委託丙○○以「操盤」方式作大成交量,藉以維持公司之股價及吸引外資、法人買盤進入,避免遭歸為「冷藏股」。
二、於93年9月間,石正復、陳仁安及丙○○三人均明知依證券
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
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惟基於吸引外資及投顧公司購買茂順公司股票,抬高公司股價不致遭認定為「冷藏股」,竟基於共同不法操縱股票市場之犯意聯絡,協議以下列方式操作、拉抬茂順公司股票成交量及股票價格,而有如下謀議及犯行:
(一)因石正復等人於茂順公司上市後,曾與其他原始股東籌設1千300萬元資金成立人頭帳戶,用以陸續低價購買茂順公司股票(避免茂順公司股價過低),有股票及剩餘現金,石正復、陳仁安即利用該基金帳戶提出680張(每張1千股)茂順公司股票及八百萬元現金,分別匯入已設定之其他人頭帳戶,藉以委託丙○○利用人頭帳戶進行證券市場所稱「操盤」,藉以將茂順公司股票交易量作大,提高股票週轉率,藉以吸引外資、投顧公司法人注意,進而進場購買茂順公司股票。石正復、陳仁安並同意以證券商給予丙○○交易手續費之退佣為丙○○之操盤酬勞(交易市場依證券交易累計成交金額每1億元退佣6萬元至8萬元不等,
依丙○○與券商之協議而定)。
(二)93年9月21日,丙○○即指定元富證券敦南分公司、豐銀
證券公司、群益證券公司及康和綜合證券板橋分公司等券商分派營業員劉靜芝、吳季研、劉榮榮、楊錦欣等人赴茂順公司前址辦理開戶手續,石正復、陳仁安以茂順公司員工黃惠枔及水電下包鄭錦坤為人頭各在四家券商開立證券交易帳戶。上開帳戶申設完成後,陳仁安先即由前開基金帳戶中分批匯撥680張茂順公司股票及8百萬元現金至鄭錦坤、黃惠枔二人之帳戶內,供丙○○在公開市場相互操作買賣,石正復、陳仁安與丙○○雙方並議定:茂順公司股票出脫之價格至少應在41元至43元之間(股票底價38元),由所申設之8個人頭帳戶交叉買賣做相對交易,惟每日
買超不得超過二百萬元,控盤時間約自93年9月17日至11
月20日止共2個月。即日起丙 ○○在其擔任實際負責人
之位於臺中市○區○○○路760號40樓之沅堡公司以電話
或透過網路下單方式在公開市場交叉操作買賣,並於每日囑託不知情之已成年會計蘇雪嬌製作每日賣出紀錄表後,以電子信件方式傳送予陳仁安查核。
(三)茂順公司於93年9月17日之最高收盤價為40.2元,5日均量為45張,公司派石正復、陳仁安要求丙○○炒作後,同年10月1日之最高收盤價為42元,5日均量提高為262張,同
年10月8日之最高收盤價為43.7元,5日均量再增加為429
張,同年10月20日之最高收盤價為42.3元,五日均量為
393張,同年11月19日之最高收盤價為43.5元,5日均量為612張,經丙○○多次來回操作,至93年11月12日丙○○
遭陳仁安解除委任止,丙○○累計買賣茂順股票金額達3
億6千6百61萬7千2百元(買入4千6百12張,賣出4千6百9
8張),四家券商需退佣予丙○○計93年9月份11萬2千6百59元、同年10月份33萬1千7百73元,共44萬4千4百32元,均匯入丙○○配偶舒佩蓮、司機乙○○等人頭帳戶內。
(四)前情依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茂順公司93年9月17日至10月20日之交易監視報告:鄭錦坤、黃惠枔
兩人在23個營業日中,均有買賣茂順股票之紀錄,共計買進4百61萬2千股,賣出4百69萬8千股,分別占分析期間該股票總成交量6百88萬1千股之百分之67.02及百分之68.27,相對成交有305萬5千股,占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之44.39,兩人並有連續以高於或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委託買
進或賣出茂順股票,且對茂順股票成交價有所影響之情事。石正復、陳仁安及丙○○連續以高價買賣拉抬茂順公司股價,致該股票於查核期間初93年9月17日最高收盤價為
40.2元,期末同年10月20日最高收盤價42.3元,上漲2.1
元,期間最高收盤價為同年10月8日43.5元,最低收盤價
93年9月17日40.2元,漲幅百分之5.22,每日交易量由93
年9月17日之37張提高至同年10月8日之783張,鄭錦坤、
黃惠枔兩人帳戶相對成交305萬5千股,占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44.39,業已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
伍、操縱上櫃太萊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除被告丙○○外,其餘共犯何正鋒、林寶娜、郭振國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以94年度偵字第11968號、第12165號、第12399號、第
12643號、第13352號、第13961號、第14121號、第20180號
、95年度偵字第1020號等案起訴,並由本院於96年3月2日以95年度訴字第414號判決罪刑在案,均上訴中,尚未確定)
:
一、甲○○原係股票上櫃太萊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萊公司,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177號10樓,民國93年6月9日上櫃、資本額新台幣〈下同〉1億8386萬元)董事長兼總經理;林寶娜(原名林寶鳳,於95年4月20日正式更名林寶
娜)原係太萊公司發言人兼董事長特助,依甲○○指示負責處理公司派股票買賣等事宜;郭振國原係豐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銀證券,址設:臺北市松山區○○○路○段188
號14樓)副總經理,負責操縱太萊公司股票買賣;陳信宏係股票上市公司如興製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如興公司,址設:苗栗縣竹南鎮○○路280號)董事長,陳啟斌係如興公司
副總經理兼董事長特助;蔡永澤(94年9月16日改名前稱蔡
佳豪)原係復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公司經理;張大方原係盈成動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盈成公司,址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77號8樓之2)負責人及太萊公司、立法委員張昌財之無薪國會辦公室顧問。
二、丙○○介入炒作太萊公司股票之前因說明(此部分與丙○○無關):
甲○○為拉抬太萊公司股價,於93年6月9日太萊公司股票上櫃後,即由顧問張大方引介謝佳亮負責操作甲○○使用之許政輝、許麗玲、陳家瑩、吳伊芸、周昭惠等人頭帳戶買賣太萊公司股票,惟謝佳亮於93年10月初,不願再替甲○○操盤,甲○○因亟欲拉抬太萊公司股價,以利誘公司法人及一般投資散戶進場鎖單買進太萊公司股票,即透過張大方引介蔡永澤代為操盤。蔡永澤於10月中旬透過吳志強乃引介如興公司董事長陳信宏、副總經理兼特助陳啟斌協助甲○○不法拉抬太萊公司之股票價格,渠等五人共同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為如下謀議及犯行:
(一)其等協議由陳信宏、陳啟斌以如興公司資金與甲○○之人頭戶鎖單對敲買進太萊公司股票(即相對委託),及由陳信宏指派陳啟斌在蔡永澤陪同下前往太萊公司與甲○○當面洽談鎖單對敲炒股協議,經陳信宏同意後,雙方約定:1.退購股價差之結算底價為19.5元。
2.配合鎖單1000張、期間為6個月以上。
3.如興公司為配合財報季報需要,得在93年12月底暫賣
出該1000張太萊股票,但於94年1月初需買回該1000
張。
4.以買進之太萊公司股票成交價一成作為退佣。
(二)前開謀議及分工完成後,如興公司陳信宏即指示有犯意聯絡而代為處理股務之吳志強以電話與蔡永澤確認交易日預定買入之價、量,蔡永澤再電洽甲○○,請甲○○準備掛出相對張數及備妥核退股價價差之款項(即對敲交易、相對委託買賣)。陳信宏即依約以如興公司資金於93年10月20日、21日、22日各買進300張、300張、400張。且因如
興公司之連續3日拉抬買進太萊公司股票1000張(10月20
日每股成交價21.9元,10月21日每股成交價由22元拉抬至22.1元,10月22日每股成交價由22.3元、22.4元、22.5元、23元逐漸拉抬至23.4元),造成太萊公司股票由93年10月19日收盤價尚僅21.6元、成交量僅53筆,順勢持續上漲至93年10月28日之最高價24.6元(當日收盤價24.3元),而其間之成交量最多激增至93年10月27日之268筆,直至
93年11月3日始減少至百筆以下(當日成交量為92筆)。
甲○○遂依約將賣出太萊公司股票給如興公司之交割款1
成退佣給陳信宏,合計270萬2100元,再分別以現金提領
方式,由方雅萍將之置於如興公司內之金庫內,而完成退佣給如興公司之約定。
(三)蔡永澤既引介如興公司鎖單買進太萊公司股票,甲○○即提供杜美連、林沅錡、吳玉芬、柯宜娟、吳伊芸、蔡萓鎂、黎倍宏、許政輝、賴瑞麟等人證件資料,由蔡永澤指示營業員蔡惠琴、蔡明書將該人頭帳戶開設於復華證券公司頭份分公司及太平洋證券公司,供蔡永澤操盤使用,甲○○每月支付10萬元給蔡永澤作為操盤費,並將如興公司鎖單買進1000張太萊股票取得之交割款1950萬元,作為操盤炒作太萊公司股票之資金,下單時須由蔡永澤以電話指示營業員蔡明書、蔡惠琴接單買賣太萊公司股票。
(四)如興公司於93年12月28日、29日與甲○○以相同之對敲交易,分批賣出太萊股票各500張,合計1000張,由甲○○
指示其後加入而有同一概意犯意聯絡之林寶娜、郭振國為甲○○操盤,與代表如興公司之吳志強及中間人蔡永澤進行買賣前之價、量確認,而以甲○○之人頭戶承接。其後如興公司依約再於94年1月3日、4日二日,以相同之對敲
交易,再買回1000張太萊公司股票。惟因嗣後太萊公司股價下跌,如興公司陳信宏擔心會有虧損,即指示執行副總陳啟斌與甲○○洽商擔保鎖單交易虧損之補償條件並協議如下:
1.退購股價差之結算底價為20.6元(即如興公司於94年1月4日買進之最高成交價),續配合鎖單至94年3月31
日。
2.為避免股價繼續下跌,甲○○必須以私人名義開具保
證支票,支票金額為如興公司買進太萊公司股票1000
張,每股以20.6元計算之股款2060萬元之5成,即1030萬元。
3.該保證支票保管在銀行保險箱內,雙方各持有1把保險箱鑰匙以茲擔保。
4.甲○○必須於94年3月31日買回如興公司所購之1000張太萊公司股票。
(五)前開協議後,甲○○即簽發其本人:聯邦銀行中和分行
0000000000000帳號,發票日為:94年3月27日,面額:
1030萬元支票1張作為保證支票,並存放在甲○○與陳啟
斌聯名開立之國泰世華銀行中正分行保險箱內,由甲○○及陳啟斌各持1把鑰匙確保。
(六)甲○○於93年12月底,因對蔡永澤操盤方式不滿,遂改任郭振國與林寶娜共同操盤所有之太萊公司股票,惟太萊公司股價下跌至近如興公司鎖單期限94年3月31日前,甲○
○依約請當時操盤之郭振國以賴瑞麟、黎倍宏之人頭戶,分別於94年3月17日、18日、24日,以每股15元左右買進
如興公司賣出之1000張太萊公司股票。但如興公司陳信宏要求甲○○需依約支付如興公司鎖單買進太萊公司股票,所造成550萬元(每股淨損約5.5元)之跌價損失。經甲○○與陳信宏協議賠償如興公司鎖單交易損失後,甲○○以其本人現金不足為由,協議由甲○○以事前約定之時間、數量及價格賣出330張太萊股票給陳信宏之人頭帳戶對敲
承接,再由甲○○將賣股取得交割款匯給陳信宏指定帳戶。甲○○即於94年6月3日、6月7日指示郭振國使用賴瑞麟、黎倍宏帳戶,以每股約10.4至12.05元不等之價格賣出
330張太萊公司股票,陳啟斌亦指示吳志強以林鴻潭帳戶
買進330張股票,雙方以一定價格對敲完成後,迄於94年
6月7日,甲○○在約400萬元售股交割款入帳後,即再指
示林寶娜以賴瑞麟名義匯款至林鴻潭華南銀行頭份分行帳戶,陳信宏收款後,亦指示陳啟斌持保險箱鑰匙陪同甲○○至國泰世華銀行中正分行保險箱共同取出甲○○之簽發之1030萬元保證支票。因陳信宏係以如興公司資金鎖單炒股,復自甲○○處取得之270萬2100元退佣及330張股票價差400餘萬元(該330張太萊公司股票,自經林鴻潭帳戶自94年6月15日起迄至同年7月28日止全數出售完畢,94年7
月30日交割完畢,共得款411萬9026元),在如興公司遭
搜索後,惟恐犯行遭揭發,陳啟斌乃指示不知情之方雅萍於94年8月1日將上開款項轉存入如興公司帳戶,並於94年8月1日所製作之轉帳傳票上,將太萊晶體之買賣股票,列為短期投資股票,其中短期投資出售損失列記5,450,780
元,短期投資出售利益列記2,822,146元,嗣於94年第3季之財務報表內列載因購買太萊公司股票產生投資損害,於94 年第3季取得非關係人賠償款項8,273,000元。
三、丙○○介入操縱太萊公司股票部分:
甲○○對前開操縱太萊公司股票,於93年12月底因對蔡永澤操盤方式不滿,遂改委由郭振國與林寶娜共同操盤所有之太萊公司股票,由甲○○在郭振國任職之豐銀證券公司開立黎倍宏、賴瑞麟二人之人頭帳戶,藉以轉入太萊公司股票300
張至該等帳戶,供郭振國負責操盤、炒作太萊公司股票。至94年1月間,甲○○、林寶娜、郭振國等人又基於承前之非
法拉抬太萊公司股票之犯意,以太萊公司股本小、每月營收5000萬元以上、籌碼集中易於炒股,及提供股東分布名冊等誘因,乃透過郭振國及章喜元找上丙○○,商議丙○○進場鎖單對敲炒作太萊公司股票,而丙○○明知不得意圖抬高櫃檯買賣市場上櫃太萊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出售之相對行為,仍與甲○○、林寶娜、郭振國等人共同基於上開犯意之聯絡,有如下不法協議及犯行:
(一)協議鎖單炒股條件為:
1.太萊公司方面必須提供5000萬元以上的月營業額作為陳
浚堂買進太萊公司股票之基礎。
2.公司派提供1000張股票,由丙○○於股價在16.2元至16.8元之間分批買進。
3.甲○○提供1400萬元支票共管。
4.股價上漲時,丙○○可在公司派同意下賣出的股價,以
底價14元計算,在第1部分1000張不收取任何獲利價差,第2部分之3000張太萊公司股票,價差獲利則以2比1結算(此部分事後並未配合執行操作)。
(二)前開謀議既定後,甲○○即陸續指示林寶娜提供甲○○可控制股票數量、太萊原始控股人頭戶、太萊股東分布明細等資料給丙○○,及開立甲○○本人聯邦銀行中和分行
0000000000000帳號發票日94年3月31日之1400萬元保證
支票,寄存在甲○○、乙○○(丙○○之司機)聯名申請之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保險箱內,作為丙○○購入之
1000張股票每股14元底價之保證,丙○○即於94年1月31
日及2月1日依郭振國、林寶娜指示之約定價格、數量對敲買進甲○○出脫之太萊公司股票。甲○○並依前揭協議第4點以平均價16.8元與14元底價結算之每股價差為2.8元,退還280萬元(1000張計)價差給丙○○。
四、有關太萊公司遭前開特定人士非法炒作部分,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OTC)針對甲○○等前揭關係人投資集團買賣太萊公司股票之查核分析,其等於93年10月1日至94年3月31日期間,相對成交計15098張,其相對
成交量佔期間買進及賣出數量之65.05%及61.49%,且OTC製作之股票交易意見分析書第(13頁至30頁),亦認甲○○等前述投資人集團於93年10月7日等40個交易日,確以甲
○○之人頭帳戶林沅錡、吳伊芸、柯宜娟、黎倍宏、許政輝、吳玉芬、蔡萓鎂、杜美連、賴瑞麟及如興公司、丙○○之金主黃文雄、林龍泉、蔡明哲、蔡紫薇、黃簡香等帳戶於買賣太萊公司股票時,有委託買進(賣出)價格高(低)於成交價或漲(跌)停板價格委託,或以高於前盤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太萊公司股票,以影響成交價上漲,或以收盤前以漲停價格委託買進使收盤價上漲,且對成交價有明顯影響之情形。綜上,本案太萊公司董事長甲○○等確為抬高太萊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先後多次與如興公司董事長陳信宏、沅堡公司丙○○、復華證券公司經理蔡永澤、豐銀證券公司副總郭振國等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及散發不實利多消息,誘引投資散戶進場購買太萊公司股票等情。
陸、操縱上櫃蜜望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除被告丙○○外,其餘共犯林訓民、黃宏進、陳陸熹、林瑞卿等人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5年度偵字第1612號、第4955號等案起訴,現繫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684號案件
審理中):
一、林訓民為蜜望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蜜望實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2段316號8樓)大股東兼負責人,
陳陸熹為蜜望實公司大股東並擔任副總經理,黃宏進則於民國91年5月間起至93年12月底止,擔任蜜望實公司財務經理
兼發言人,林瑞卿為元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強公司)負責人,並為林訓民之外甥女,林訓民與陳陸熹亦為元強公司之股東,各持有該公司4成、5成之股份。蜜望實公司於92年10月24日由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華證券)輔導上櫃,該公司股票得在證券櫃臺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之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林訓民、陳陸熹、黃宏進與林瑞卿預計於93年7月間,蜜望實公司將發行可轉換公司
債(convertible bond,以下簡稱CB),欲將渠等持有之蜜望實公司股票高價出售套利並換取現金後,再持以買回上揭發行CB。林訓民、黃宏進與陳陸熹即於93年6月間透過台證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證證券)承銷部邱姓經理與張志銘介紹,與知名股市操盤手丙○○認識接洽後,林訓民、陳陸熹、黃宏進、林瑞卿及丙○○即共同基於意圖抬高或壓低在台灣證券交易所開設之股票集中交易市場上蜜望實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而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
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犯意聯絡,由林訓民、陳陸熹、黃宏進、林瑞卿委託丙○○喊盤提高蜜望實公司股票之成交量與股價,俾得高價出脫林訓民、陳陸熹、林瑞卿等人實際持有登記於陳垂松、元強公司名下及林瑞卿父親林南財所有之蜜望實公司股票,雙方並約定由林訓民等人提供現金新臺幣(下同)4,300萬元(以當時股價每股43元計算)、
蜜望實公司股票2,000張作為操盤買賣及實際賣出之用,操
盤期間自93年6月下旬起至同年8月20日止,炒作目標價格係自每股43元炒作至65元,由丙○○指定林訓民、陳陸熹應提供復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復華公司)、一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銀證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富證券)、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益證券)、豐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銀證券)與台証證券之帳戶,丙○○負責喊單,如單筆下單張數超過50張以上,需事先向黃宏進報備,丙○○且需找尋熟識之基金經理人以投信基金承買蜜望實公司股票,林訓民等人需支付投信基金購買蜜望實公司股票交易總額百分之10予基金經理人做為佣金。雙方並約定丙○○可獲得證券商交易手續費之折讓(俗稱退佣)為酬勞,另於上揭期間如能將蜜望實公司股價拉抬至65元以上,則出售股票所得價款,扣除成本(每股價43元、手續費、證券交易稅、基金經理人鎖單所需之佣金)所餘利潤之2成歸丙○○所有,餘則歸林訓民等人所有
。雙方謀議既成,林訓民、黃宏進向不知情之林南財、陳垂松(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均為不起訴處分)謊稱為分散蜜望實公司股權需開立帳戶出售股票,致林南財與陳垂松因此同意開立帳戶,丙○○即於同年6月15日,在蜜望
實公司會議室,聯絡復華證券等6家證券公司營業員為元強
公司(代表人林瑞卿)、林南財、陳垂松等人辦理開戶手續,由附表二所示之營業員辦理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林南財、林瑞卿與陳垂松並均聽從黃宏進指示填寫授權書委託由丙○○下單買賣。黃宏進自同年6月21日起,陸續將蜜望實公
司股票匯入附表二所示證券集保存摺帳戶,丙○○即依約以附表二所示帳戶內之蜜望實公司股票、存款為相互買賣,持續進行蜜望實公司股票之交易,以拉抬股價與成交量,並陸
續找尋基金經理人購買蜜望實公司股票,丙○○並指派不知情之員工蘇雪嬌製作每日成交明細傳真予黃宏進查核。惟丙○○除上開約定帳戶外,另以熟識之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營業員吳敏蓉提供之簡菊、吳宜美、吳堂樑之帳戶趁機買賣蜜望實公司股票獲利。黃宏進受林訓民、陳陸熹指示,亦趁機將其所保管之新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壽證券)與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盛證券)、戶名:元強公司,及大華證券公司戶名:陳龍馬(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該帳戶內之蜜望實公司股票大部分為林訓民、陳陸熹2人所有)、帳
號:0000000000號之證券帳戶內之蜜望實公司股票高價分批
出售獲利。林訓民與陳陸熹為支付投信基金購買蜜望實公司股票之佣金,指派黃宏進於核對計算應支付金額後,或交由林瑞卿以林南財名義陸續匯款,或交由林訓民與陳陸熹指派蜜望實公司會計與出納人員以林南財或陳垂松名義匯款至丙○○之妻舒佩蓮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帳戶內(先後於93年7 月12日以陳垂松、林南財名義各匯款2,020,000元、同年7月23日以陳垂松名義匯款958,000元、同年7月27日以林南財名義匯款577,500元、同年7月28日以陳垂松名義匯款2,661,000元、同年7月29日以林南財名義匯款2,083,500元、同年8月2日、3日以林南財名義各匯款697,50 0元、500,000元)
,合計1,151萬7,500元,作為支付基金購買蜜望實公司股票之佣金使用。
二、蜜望實公司經林訓民、陳陸熹、黃宏進與林瑞卿謀議授權丙○○以陳垂松、林南財、元強投資,丙○○以簡菊、吳美宜、吳堂樑及黃宏進以陳龍馬、元強投資等七名投資人之人頭帳戶操縱後,於查核期間股價於同年6月1日為43元,同年9
月30日價格為23.2元,該查核期間最高價為7月12日之51元
,日平均成交量為355仟股,較前1個月之日平均成交量100
仟股大幅增加255%等量價異常之情形;丙○○以附表所示帳戶及簡菊、吳宜美、吳堂樑之帳戶大量買進蜜望實公司股票1 萬7,946仟股,賣出1萬4,864仟股,分別占查核期間蜜望
實公司股票總成交量2萬9,792仟股60.24%及49.89%,查核期間共有61營業日成交買進或賣出之成交量占當日成交量20%
以上,且於93年6月、7月每一營業日成交買進或賣出之成交量比重均達20%以上。又在上開查核期間發現陳垂松等7名人頭帳戶,其相對成交量共計9,285仟股,其中有38日相對成
交量逾蜜望實公司股票當日成交量5%之情形;另有53個營業日內,連續多次委託買進價格高於成交價格、賣出價格低於成交價格,以漲停板價格委託買進、跌停板價格委託賣出,對成交價格有明顯影響情形。
三、丙○○參與操縱蜜望實公司股票後於有偵查機關尚未發覺之前,於94年2月22日在基隆市警察局刑警大隊,就另案犯罪
嫌疑人鄒興華涉有妨害自由一案偵查中以被害人身分應訊時,主動供出操縱蜜望實公司股票而有違反證券交易法情事,並願意接受裁判。嗣於94年3月19日起,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發動搜索,在丙○○住處、辦公處所,扣得相關事證外。另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亦於94年7月6日持搜索票在臺北市○○區○○路1段316號8樓搜索查獲,並扣得
林訓民93年度筆記本I本、陳陸熹所有之蜜望實公司股票買
賣相關紀錄資料,及元強公司買賣蜜望實公司股票明細等資料,而查獲上情。
柒、嗣於93年10月25日,參與操縱永兆公司股票之共犯楊俊吉認其之前買賣永兆公司股票未能高價出脫,而具狀告訴遭丙○○詐騙,而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詐欺一案(93年度發查字第3897號、94年度偵字第2114號),經該署檢察官發現永兆公司部分相關人員有違反證券交易法行為,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等單位追查,於94年3月19日起
陸續發動搜索,在丙○○住處、辦公處所,除扣得永兆公司部分之事證外,復發現上開旺矽公司、茂順公司、太萊公司、蜜望實公司及其餘公司部分,亦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丙○○就所有違反證券交易之事實,於偵審中均自白不諱,而得以順利查獲上開公司及其相關人員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及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南投縣調查站、臺中市警察局刑警隊報告偵查起訴。另丙○○操縱蜜望實公司股票部分,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案被告丙○○就其操縱上市、櫃公司之股票價格,計有旺矽、永兆、茂順、太萊及蜜望實第5家公司,而違反證券
交易法犯行均為認罪之表示,被告丙○○及其選任辯護人、公訴人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就本院下列所引用之證據(包含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但並未加爭執,且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之形式及取得之方式,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等情況,並認為適當之情形,應認得為證據,揆諸前開說明,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乙、實体部分:
壹、犯罪事實欄貳、即共同操縱上櫃旺矽公司股票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確係於上開時、地受共同被告葛長林、謝偉允之委託,以不知情之趙士賢、江衍華、林素真等人名義,連續以高價買入旺矽公司股票之方式,意圖抬高櫃檯買賣市場之旺矽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犯罪事實,已據被告丙○○分別於台中市調查站、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並有下述相關證據足資佐證:
(一)共同被告葛長林於95年11月8日在臺中市調查站陳稱:「
旺矽公司上櫃以後,因成交量極少,我經由復華證券公司人員介紹而認識經營投顧公司的丙○○後,丙○○表示可以為旺矽公司股票衝量,所以才與丙○○協議由旺矽公司提供股票及資金,丙○○操作提高旺矽公司股票之量價,為了讓丙○○操作提高旺矽公司股票量價,由我本人找來趙士賢、林素真及江衍華等三個人頭,開立銀行交割帳戶及股票集保帳戶,並由大股東集資2,302萬及1千餘張(仟股)(詳細張數我不清楚,我本人提供數百張)旺矽公司股票給丙○○操作,製造旺矽公司股票之成交量,並全權委託丙○○操作,丙○○每日收盤後會製作當日之旺矽公司成交日報表傳真或以電子郵件寄給謝偉允,丙○○代為操作期間為92年9月中至93年2月初,後來,我因為認為成交量提高以後,加上本公司業績良好,自然吸引投資人進場購買旺矽公司股票,所以才決定終止委託丙○○代操旺矽公司股票,丙○○代操旺矽公司股票之代價為賺取證券公司之退佣。另外,協議丙○○於終止委託時,只需將原所提供給丙○○操作之1千餘張(仟股)旺矽公司股票之
股票市值及2,302萬之資金返還給旺矽公司,陳某因為操
作期間,旺矽公司由每股40餘元漲至60餘元,故陳某亦賺取部分之價差。」;「丙○○代旺矽公司操作股票價量,每日會製作並傳真『每日交易進出與庫存表』給謝協理,由謝協理與丙○○對帳,至於操盤價量由丙○○決定,我當初與丙○○協議操作旺矽公司股票時,我要求不准投顧公司或老師放消息,不准異常爆量,維持每日成交量數百張即可。」;「趙士賢、林素真、江衍華等人之旺矽公司股票要交互買賣相對成交之目的如前述,即委託丙○○操作提高旺矽公司股票之交易量,期能吸引法人或其他投資人進場買入旺矽公司股票。」(詳臺中市調查站卷一第9
至11頁);另於95年11月30日在臺中市調查站陳稱:「92年8月間,確實在旺矽公司會議室由復華營業處等證券公
司營業員當場幫江衍華等人開設15個帳戶,及股票交割所需之復華銀行景美分行等帳戶,供丙○○操盤使用,雖然當時已有趙士賢、林素真、江衍華等前述9帳戶已足夠使
用,但是丙○○提出要求,指示必須要加開設前述他所指定的銀行及證券公司之十五個帳戶,以便他能夠領取退佣,我不得已而答應丙○○的要求。」;「我與陳四桂、李篤誠、郭遠明及謝偉允為提供資金供丙○○操盤,共集資5千餘萬元,除提供3,262萬餘元之現金外,並將帳戶內原有之股票供丙○○操作,出資比例大約依照持股比例來做分配,其中我本人出資最多。」;「前述資金係先由「旺矽投資公司」(該公司係由旺矽公司的原始股東所提供的集保股票而成立的)的帳戶先行支出的,待委託丙○○操盤完畢後,將先支出的資金予以歸墊。」;「前揭(丙○○秘書蘇曉薇)寄予謝偉允之對帳郵件,僅有轉寄給我本人,應該不會轉寄給陳四桂、李篤誠、郭遠明等人,因為此事均由謝偉允負責執行,他會將執行情形向我報告,嚴格說起來陳四桂、李篤誠、郭遠明等三人對此事並不清楚。」等語(詳臺中市調查站卷一第20至22頁);於95年11月8日檢察官偵查時具結證稱:「(陳四桂、李篤誠、郭
遠明是否知道你跟謝偉允、丙○○的安定操作實際上是何內容?)不知道。」等語(詳95年度偵字第25819號卷第
16頁)。由上開共同被告葛長林之供述證,足證共同被告葛長林、謝偉允提供旺矽公司股票及資金供被告丙○○在證券商營業處所操作,目的是要提高旺矽公司股票的交易量及價格,其方式是由葛長林、謝偉允提供不知情之趙士賢、林素真、江衍華的人頭帳戶,並提供自己及自不知情的陳四桂、郭遠明、李篤誠,與旺矽投資公司集資的股票及資金,而由丙○○以趙士賢、林素貞、江衍華名義,連續以高價買入旺矽公司股票,以抬高旺矽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再由丙○○指示不知情之沅堡公司會計蘇雪嬌、蘇曉薇等人製作前揭趙士賢所申辦之15個帳戶之每日進出及庫存表、每日進出明細表、每日庫存明細表,傳真給謝偉允或以電子郵件傳送至謝偉允信箱,再由謝偉允轉交或轉寄給葛長林,供核對每日交易價量,以便利葛長林、謝偉允掌握炒股情勢,可以認定。
(二)共同被告謝偉允於95年11月8日在臺中市調查站陳稱:「
旺矽公司上櫃後因成交量極少,故董事長葛長林經由復華證券公司承銷部副總劉潔芝介紹,與沅堡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丙○○協議,由旺矽公司大股東提供股票及資金,由丙○○操作以安定旺矽公司股票之量價。」;「我於92 年8月間,與丙○○及丙○○帶來的數名券商人員在會議室辦理江衍華、林素真、趙士賢等3人的開戶事宜,渠
等帳戶均由丙○○使用及保管,該些股票來源是由旺矽公司大股東陳四桂、葛長林、李篤誠、郭遠明及我共同集資,以前述江衍華、林素真、趙士賢等3人的人頭帳戶購買
,共計1千餘張,約3千餘萬元。」;「丙○○為安定旺矽公司股票,於92年9月間,要求我電匯2,302萬元至江衍華、林素真、趙士賢三人之復華銀行景美分行、國泰世華銀行臺中分行、中國信託銀行營業部帳戶,提供渠下單買賣旺矽公司股票以安定公司股價,至於該筆2,302萬元資金
來源係由旺矽公司大股東陳四桂、葛長林、李篤誠、郭遠明及我共同集資的,我等共集資5千餘萬元,前述購買1千餘張股票供丙○○操作,餘款2,302萬元是由前述大股東
事先寫好取款條、蓋妥印鑑,再由銀行人員至公司收取取款條,帶回銀行辦理匯款作業,每位大股東出資金額是自行決定的,董事長葛長林出資最多,但是詳細金額我已忘記,我則出資2百萬元。」(詳臺中市調查站卷一第107、11 0、111頁);「蘇雪嬌將趙士賢、林素真、江衍華等
15個帳戶每日股票進出與庫存表,以沅堡公司電腦E-MAIL給我,是要向大股東回報當日旺矽公司股票交易數量,我再將該等股票交易資料以E-MAIL方式傳送給董事長葛長林。」;「趙士賢、林素真、江衍華等人之旺矽公司股票要交互買賣相對成交,其原因是為了要讓旺矽公司股票有成交量,以安定旺矽公司股票。」(詳臺中市調查站卷一第113至114頁);另於95年11月30日在臺中市調查站陳稱「原先趙士賢、林素真、江衍華等三人計九個帳戶是因要執行安定操作,人頭帳戶內需要有旺矽公司股票供丙○○操作,所以先由該三人的九個帳戶從股票市場中購入股票,以供丙○○操作。後來丙○○表示該三人的九個帳戶券商及銀行並非丙○○所認識的,丙○○即要求另外在他所認識、可以配合操作的復華銀行景美分行、國泰世華銀行信義分行、中國信託銀行營業部、國泰世華銀行忠孝分行及國泰世華銀行臺中分行等券商再開設趙士賢、林素真、江衍華等3人15個帳戶供丙○○操盤使用。」
;「董事長葛長林出資約2千4百萬元、總經理陳四桂出資約8百餘萬元、董事李篤誠出資約1千5百萬元、郭遠明出
資約1百餘萬元,我則出資2百萬元,合計約5千餘萬元供
丙○○操盤。前述5千餘萬之資金中,有219萬6千零77元
資金,是由旺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2210萬元,股東有陳四桂、葛長林、李篤誠、郭遠明、鄧素琴、葉啟文及謝偉允)先借支,於安定操作結束後歸墊給旺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語(詳臺中市調查站卷一第130至131頁);再於95年11月8日檢察官偵查時具結證稱:「(股票
從何而來?)葛長林、陳四桂、李篤誠、郭遠明及我集資買來的,總共買了1千多張,約花了3、4千萬元,都是用
江衍華、林素貞、趙士賢開的那些帳戶買的。」;「(錢從何而來?)我自己出兩百萬,都是從葛長林、陳四桂、李篤誠、郭遠明及我出資的,大部分人都是出2、3百萬,只有葛長林及李篤誠出的較多,他們兩個可能出一、兩千萬元,我、李篤誠、郭遠明的錢應該是從土銀的薪資帳戶出來的,我們錢都是直接匯到這3個人的帳戶。」;「(
92年9月間你有電匯資金2千3百零2萬元到林素貞、趙士賢、江衍華的戶頭,目的為何?)丙○○要我們這些大股東去匯的,我們董事長葛長林指示我說丙○○叫我怎麼匯就怎麼匯。」;「(2千3百零2萬元是何人出資的?)葛長
林、陳四桂、李篤誠、郭遠明及我共集資了五千萬元,現金部分是2千3百零2萬元,買股票部分大約是3千萬元。」;「(你們公司為何一方面請丙○○去買旺矽股票,一方面又提供股票籌碼又提供資金?」因為為了要安定市場上股票。」;「沅堡公司的蘇小姐會用E-MAIL或傳真旺矽公司的股票,約一點半以後就會整理一下E-MAIL進來,買賣的張數及價格,會用均價顯示,他會顯示帳戶剩多少錢,我拿到這些資料就轉給葛長林看,我只知道是蘇小姐,目的是要回報狀況,因為資金是我們出的,股票也是我們的。」;「(量跟價格的部分約定的原則為何?)原則是董事長跟丙○○談的,我有看過一個備忘錄,上面有記載。」;「(備忘錄內容有提到成交量張數的部分為何?)我不清楚,我只配合丙○○叫我匯錢我就匯錢,備忘錄應該是丙○○及葛長林才清楚。」等語(詳95年度他字第2451號偵查卷第249至251頁)。上開證詞核與共同被告葛長林上開陳述情節相符,益證共同被告葛長林、謝偉允提供旺矽公司股票及資金供被告丙○○在證券商營業處所操作,目的確實是要同時提高旺矽公司股票的交易量及價格,已甚明確。
(三)再參以被告丙○○於94年4月15日在臺中市調查站詢問時
及檢察官偵查時以證人身分證稱:「92年9月間,我是透
過復華證券承銷部副總劉潔芝介紹認識葛長林,葛某表示該公司協理謝偉允因公司掛牌以56元承銷以後,共買回1
千餘張,想把股票出脫變現,但因為當時市場擔憂SARS再度爆發,導致整個證券市場量能萎縮,因此旺矽公司股票每日成交量低於1百張,難以出脫,希望我能引進法
人,並作量提高每日成交量,以便讓謝偉允等人可以出脫變現,條件是不能有金主介入,以免影響公司派之經營,經我評估以後同意協助他們操盤,謝偉允即以江衍華、林素貞、趙士賢等3人至證券公司開戶,並將1千餘張旺矽公司股票撥入帳戶由我操盤買賣,我每日均會將交易明細製表傳真予謝偉允查核,經我控盤操作買賣,自92年9月至
93年3月底間以江衍華、林素貞、趙士賢等3人所開之帳戶,共賣超約1千1百多張旺矽公司股票取得近6千萬元的資
金,而事後我只有獲得證券公司之退佣好處,因該公司基本面很好,故我有搭順風車買了50張,約賺了70、80萬元,我操作旺矽公司股票賣超約1千1百多張,每股賣出均價約為56元。」;「(每日進出與庫存表)該表是由本公司會計蘇雪嬌所製作,內容為前述旺矽公司謝偉允以3個帳
戶在復華證券、致和證券、中信證券、群益證券及大府城證券開設之證券戶及分別在復華銀行南門分行、國泰世華銀行信義分行、中國信託銀行營業部、國泰世華銀行忠孝分行及國泰世華銀行臺中分行之交割帳戶,於92年9月至
93年3月底間,我使用上述3名人頭帳戶操盤買賣旺矽公司股票,總賣超1千1百餘張,得款約6千萬元。」(詳臺中
市調查站卷二第239至240頁、94年度他字第744卷一第57
頁)等語;另於95年4月27日在臺中市調查站詢問時陳稱
:「證券公司給我佣金計算方式是:每交易旺矽股票1千
萬元,即給我佣金6千元,至於總共獲得多少退佣,我已
經記不清楚。我個人買賣旺矽公司股票使用之帳戶為吳堂瑜、簡菊、舒佩蓮、李靜宜、黃文雄等人之帳戶。」(詳臺中市調查站卷二第284頁、95年度他字第2451號偵查卷
第54頁);另於95年11月8日在臺中市調查站詢問時陳稱
:「我操作旺矽公司股票,為了將冷門之旺矽公司股票讓人誤覺多個券商在交易,於是將3人戶頭分散在不同券商
開立十五個帳戶,如此股票盤後分析軟體會顯現出多家券商均有買賣旺矽公司股票,吸引投資大眾留意旺矽公司股票,另外這幾家券商與我關係良好,退佣較多,所以選擇在上述券商開立15個帳戶使用。」(詳臺中市調查站卷二第268頁)等語;另於95年5月3日在臺中市調查站詢問時
陳稱:「我是以少量買進,多量賣出的方式來操盤,根據每天的盤勢,利用掛單技巧來買賣,例如買盤多掛、賣盤少掛,會成交的買單價位掛小單,賣單量掛稍多,不會成交的買單就掛大量,讓投資人以為如果不掛會買不到,以此買小單賣大單的方式,來回操盤,以此方式能賣出股票,又不會使股價跌太快而有支撐,所以以當時股價4個月
均價55元來說,因股價很高,需徵繳的證交稅就比較多,必須付出的成本就比較大,成交量自然不能擴大,以免增加自己的成本。」等語(詳臺中市調查站卷二310頁)。
又於95年11月8日在台中市調查站陳稱:「我使用趙士賢
、林素貞、江衍華等人帳戶將旺矽公司股票做交互買賣相對成交,係為了放大旺矽公司股票成交量,吸引法人參加法人說明會,進而介入投資旺矽公司股票,使旺矽公司股票成交量放大且上漲。」;「我的目的係為了上述趙士賢、林素貞、江衍華等人帳戶內之現金流量,要維持足夠現金量交割股票,所以要配合價格高低交互買賣旺矽公司股票,另外一個原因是炒作期間有陌生買盤低價掛進,我為了作量,所以賣出旺矽公司股票。當時旺矽股票成交量非常低,少量買賣就會嚴重影響旺矽公司股價,所以前述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第18頁至21頁內之委託單及成交價量分析顯現我前述下單買賣旺矽公司股票,造成旺矽公司股價大幅波動。」等語(詳臺中市調查站卷二第270至271頁);於同日檢察官偵查時更具結證稱:「(幫謝偉允、葛長林炒作股票只有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只有旺矽。」;「(每日買賣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的價格如何決定?)他沒有跟我說價格,叫我看市場上來做,叫我把每日的交易量做大,讓別人認為這支股票交易熱絡,讓別人來追,意思是說如果有其他的股民來買,就儘量將手上的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賣掉。」;「(你開始做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日的量?)股票每日交易量不到1百張。」;「(從你
開始做時至最後最高多少?)我開始做時是一天增加1百
張左右,最高是做至1千張左右,平均是5、6百張。」;
「(依照你們的協議,會不會影響股票正常的交易?)一定會,量與價格一定會有影響,但謝偉允與葛長林是與我說不要做的太突兀,會讓人去查。當初會分散好幾個券商,是因為這樣可以分散在每個券商買進賣出,在市場上會讓人誤以為有很多散戶在買賣,有交易熱絡的表象。」;「(你幫謝偉允、葛長林買賣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時間是92年9月至93年3月?)其實是在93年1月中左右
謝偉允、葛長林口頭上就已經告訴我說,不讓我操作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書面上換委託人是在93年3月底
。」等語(詳95年度他字第2451號偵查卷第196至199頁)。從被告丙○○上開供詞,亦足認共同被告葛長林、謝偉允提供旺矽公司股票及資金供被告丙○○在證券商營業處所操作,目的是要提高旺矽公司股票的交易量及價格,丙○○的操作模式係以少量買進,多量賣出的方式來操盤,根據每天的盤勢,利用掛單技巧來買賣,以買盤多掛、賣盤少掛,會成交的買單價位掛小單,賣單量掛稍多,不會成交的買單就掛大量,讓投資人以為如果不掛會買不到,以此買小單賣大單的方式,來回操盤,以逐步抬高旺矽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及提高交易量能,而此操作模式不僅會提高交易量能,更會因而抬高旺矽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等情,亦為共同被告葛長林、謝偉允於委託丙○○操盤前所深知。而被告丙○○利用江衍華、林素貞、趙士賢等三人在多家券商開立多個帳戶,除為獲取較為優渥的退佣外,另個目的是使旺矽公司股票讓人誤覺有多個券商在交易,如此股票盤後分析軟體會顯現出多家券商均有買賣旺矽公司股票,吸引投資大眾留意旺矽公司股票。又共同被告葛長林、謝偉允原委託丙○○操盤時間,雖係至93年3月底,然
至93年1月底(正確日期即93年1月29日)即提前結束委託,亦堪認定。
(四)證人蘇雪嬌於95年4月27日在臺中市調查站詢問時證稱:
「(每日進出與庫存表)這些交易明細表都是丙○○指示我蘇雪嬌所製作的,第1頁抬頭署名「旺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記載「江衍華」、「林素貞」、「趙士賢」在復華證券、致和證券、中信證券、群益證券及大府城證券開設之證券戶及分別在復華銀行南門分行、國泰世華銀行信義分行、中國信託銀行營業部、國泰世華銀行忠孝分行及國泰世華銀行臺中分行之交割帳戶,係整理供買賣旺矽公司之帳戶的帳戶資料、營業員及下單方式等資料;第5頁及
第8頁的「進出與庫存表」係統計「江衍華」、「林素貞
」、「趙士賢」買賣旺矽公司的庫存、交易明細及餘額等相關資料,內容是92年9月93年2月底間,前述表格都我依照每天盤後接收「江衍華」、「林素貞」、「趙士賢」等人帳戶之傳真所製作。」;「我不認識江衍華、林素貞、趙士賢3人,該交易資料均是丙○○指示我紀錄製作,「
謝協0000000000轉885、0000000000」是謝偉允之公司
電話,「謝偉允0000000000」是謝偉允之手機號碼,我每天做完前述每日進出與庫存表都會以E-MAIL或傳真方式給謝偉允,如果謝偉允沒有收到就會打電話來催。」;「我依照丙○○指示在每天盤後收到旺矽公司股票交易明細後,將交易資料彙整再以傳真或E-MAIL方式交給謝偉允,至於謝偉允會將交易明細表再交給何人核閱對帳,我則不清楚。」等語(詳臺中市調查站卷二第339 至340頁)。核與被告丙○○及證人即共同被告葛長林、謝
偉允就此部分的陳述情節相符。此外,並有每日進出與庫存表、每日進出明細表、每日庫存明細表(詳臺中市調查站卷六第1至231頁、卷七第232至242頁、第322至426頁)在卷可證。
(五)證人趙士賢於95年11月30日在臺中市調查站詢問及檢察官偵查時證稱:「我於92年7月間,由旺矽公司董事長葛長
林指示財務協理謝偉允,帶領我至竹北市復華證券公司開戶後,我即因信任葛長林而將存摺、印章及相關開戶資料交由葛長林保管及使用,期間帳戶之股票買賣進出情形我均未獲告知,所以前述股票買進、賣出及賣超情形我並不清楚。」;「我僅記得92年7月間赴復華證券竹北分行初
次開戶,之後又到旺矽公司開了幾個戶頭,所開立之帳戶均供葛長林等人使用。」等語(詳臺中市調查站卷二第
318至322頁、95年度偵字第25819號偵查卷第32頁)。另
證人江衍華於95年11月30日在臺中市調查站詢問及檢察官偵查時證稱:「我曾在92年間(詳細日期我已經忘記)應旺矽公司董事長葛長林之請託,我即同意以我的身分開設證券及金融帳戶供其使用,旺矽公司協理謝偉允即陪同我前往新竹縣竹北市復華證券等三家證券公司及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之後謝偉允又聯絡我至旺矽公司會議室由數家證券公司人員在場幫我開戶,另外相關之存摺、集保帳戶及印鑑均交由謝偉允保管使用,因此買賣旺矽公司股票及賣超之張數,我均不清楚。」;「我僅係依葛長林之託,同意以我的名義開立相關帳戶,供其買賣股票,至於旺矽公司股票交易過程,我完全不清楚亦未參與,有關損益、利益分配計算應係證券公司所處理,我不清楚其係如何計算。」等語(詳臺中市調查站卷二第324至326頁、95年度偵字第25819號偵查卷第44頁)。另證人林素真於95年11月8日在臺中市調查站詢問及檢察官偵查時證稱:「(你有無於國泰世華、致和證券、中信證券、群益證券等證券公司開設帳戶從事旺矽科技公司股票買賣?有無委託或受託他人開設證券交易帳戶?)我印象中,曾受謝偉允之託開設帳戶,並提供相關存摺、印章由謝偉允持用從事股票買賣,至於是哪家證券公司我已記不清楚。」等語(詳臺中市調查站卷二第316頁、95年度他字第2451號偵查卷第178
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葛長林、謝偉允陳述情節相符。此外,並有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5年5月11日中信銀集
作第000000000071號函附之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詳臺中市調查站卷五第961至964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年11月30日中信銀集中作業字第958132210597號函附江衍華帳號00000000000號、林素真帳號
000000000000號、趙士賢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詳臺中市調查站卷五第987至993頁)。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忠孝分行95年5月9日(95)國世銀忠孝字第0129號函附之趙士賢帳號0000000000000號、林素真帳號000000000000號、江衍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詳臺中
市調查站卷五第965至967頁)。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義分行95年5月5日(95)國世信義字第0072號函附之趙士賢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詳臺中市調查站卷五第968至970頁)。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中分行95年11月24日(95)國世臺中字第329號函附之江衍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2百萬元、林素真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
百萬元、趙士賢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422萬元及92年9月22日匯入趙士賢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2百萬元之4筆交易存入資金情形(詳臺中市調查站卷五第983至984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中分行95年5月9日日(95)國世臺中字第127號函附之江衍華帳號0000000000000號、林素真帳號000000000000號、趙士賢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2年1月起之交易明細相關資料(詳臺中市調查站卷A
第90至96頁)。⒌復華商業銀行景美分行95年11月29日復景美第248號函附江衍華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92年9
月22日匯入190萬元、林素真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92年9月18日匯2百萬元、同年月22日匯入285萬元、同年10
月3日匯入345萬5千4百89元、趙士賢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92年9月18日匯6百萬元、同年月22日匯入360萬1千元之匯入款交易明細表(詳臺中市調查站卷五第985至986頁);復華商業銀行景美分行95年5月8日復景美第950000116號函附之江衍華帳號0000000000000號、林素真帳號0000000000000號、趙士賢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92年1
月至95年4月之交易明細(詳臺中市調查站卷A第79至89
頁)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六)再丙○○製作與被告葛長林的備忘錄(詳扣案證物)載明:
預定月成交量為1萬張至1萬5千張,即平均每天達5百至8
百張左右。
價格作良性調整百分之10百分之15。
若遭遇不明賣盤,應以第一時間告知及採取對策。
帳戶所存放之現金,只用作買賣之手續費用途,不能大量買進股票。
以法人、投信、自營商為市場指標,不能採用投顧老師來推動股價。
由9月15日開始至10月31日分段進行,股價及股量正常化
。
預估時間表如下:
9月15日至9月30日成交量增至每天350至450張,股價上升百分之5。
10月1日至10月15日成交量增至每天5百張至6百張,股價
上升百分之5至百分之8。
10月15日至10月31日成交量增至每天8百張至1千張,按
誠信原則須在10月15日至10月31日之間,處理2千張股票
。(以下與本案無關,略不記載)
而葛長林於95年11月8日檢察官偵查時以證人身分證稱:
「(備忘錄)是丙○○傳真給謝協理,謝協理拿給我看的。」;「(這備忘錄是何意思?)是丙○○想到的方式,要建議我們這樣做,但我們沒有全盤接受,我們只接受增加成交量的部分。」;「(備忘錄看的出增加成交量可以讓股價上升,你們有無要維持股價或使股價上升之意思?)我跟丙○○商量後認為,量做多了之後,價格自然會上漲。」等語(詳95年度他字第2451號偵查卷第220頁);
謝偉允於95年11月8日在臺中市調查站詢問時陳稱:「『
備忘錄』的用途是為了安定旺矽公司股價,我不清楚是何人協議及製作的我不記得該「備忘錄」是否係傳真給我收取的,我確有看過該份「備忘錄」,是董事長葛長林拿給我看的」等語(詳臺中市調查站卷一第115頁);再被告
丙○○於同日檢察官偵查時具結證稱:「(提示今日至葛長林辦公室所扣得的備忘錄)是否你傳的?是我傳真給謝偉允。」;「(這些備忘錄的內容是與誰講的?)只是提供意見,我建議他這樣做。」;「(上面所提成交量的部分是否就是你與謝偉允談好要作量的部分?)我建議他照我的方式來做達到這個量,開法人說明會時,可以讓法人來進場,謝偉允就採用我的意見,請我幫他作量。」等語(詳95年度他字第2415號偵查卷第197至198頁),足認被告丙○○與葛長林、謝偉允確實在備忘錄中有關成交量部分,有達成共識,且依照該記載作為操作旺矽股票的依據。而觀諸該備忘錄不僅記載提升旺矽公司股票交易量能的部分,連如何分階段拉抬旺矽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亦詳為約定,益足以證明被告丙○○與葛長林、謝偉允間本即有意以連續高價買入旺矽公司股票的方式,意圖拉抬旺矽公司股票的交易價格,已甚明確。
二、被告丙○○與共同被告葛長林、謝偉允等3人意圖抬高旺矽
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以不知情之趙士賢、江衍華、林素真等人名義,連續高價買入旺矽公司股票,確實影響旺矽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上開犯罪時間,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該中心電腦作業之旺矽公司個股價量表、價量走勢圖、投資人明細等資料,進行股票交易分析發現:
(一)趙士賢等投資人集團於92年9月1日起,至93年3月18日止
,計有92年9月1日、同年月2日、同年月3日、同年月4日
、同年月5日、同年月8日、同年月9日、同年月10日、同
年月12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16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18日、同年月19日、同年月22日、同年月23日、同年月24日、同年月29日、同年月30日、同年10月1日、同年月2日、同年月3日、同年月6日、同年月7日、同年月8日、同年月9日、同年月13日、同年月14日、同年月14日、同年
月16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20日、同年月21日、同年月22日、同年月23日、同年月24日、同年月27日、同年月28日、同年月29日、同年月30日、同年月31日、同年11 月3日、同年月4日、同年月5日、同年月6日、同年月7日、同年月10日、同年月11日、同年月12日、同年月13日、同年月14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18日、同年月19日、同年月20日、同年月21日、同年月24日、同年月25日、同年月26日、同年月27日、同年月28日、同年12月1日、同年月2日、同年月3日、同年月4日、同年月5日、同年月8日、同年月9日、同年月10日、同年月11日、同年月12 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16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18 日、同年月
19日、同年月22日、同年月23日、同年月24 日、同年月
25日、同年月26日、同年月29日、同年月30日、同年月31日、93年1月2日日、同年月5日、同年月6日、同年月7日
、同年月8日、同年月27日、同年月28日、同年月29日、
同年2月20日、同年3月18日等94個營業日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成交量,大於該有價證券該成交量之百分之20以上。
(二)趙士賢等投資人集團於92年9月1日日起,至93年3月31日
止,計有92年9月1日、同年月2日、同年月3日、同年月4
日、同年月5日、同年月8日、同年月9日、同年月10日、
同年月12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16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18日、同年月19日、同年月22日、同年月23日、同年月24日、同年月25日、同年月26日、同年月29日、同年月30日、同年10月1日、同年月2日、同年月3日、同年月6日、同年月7日、同年月8日、同年月9日、同年月13日、同
年月14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16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20日、同年月21日、同年月22日、同年月23日、同年月24日、同年月27日、同年月28日、同年月29日、同年月30日、同年月31日、同年11月3日、同年月4日、同年月5日
、同年月6日、同年月7日、同年月10日、同年月11日、同年月12日、同年月13日、同年月14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18日、同年月19日、同年月20日、同年月21日、同年月24日、同年月25日、同年月26日、同年月27日、同年月28日、同年12月1日、同年月2日、同年月5日、同年月8日、同年月9日、同年月10日、同年月11日、同年月12日、同
年月15日、同年月16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18日、同年月19日、同年月22日、同年月23日、同年月24日、同年月25日、同年月26日、同年月29日、同年月30日、同年月31日、93年1月2日、同年月5日、同年月6日、同年月7日、
同年月8日、同年月9日、同年月14日、同年月27日、同年月28日、同年月29日、同年月30日、同年3月9日、同年月11日、同年月12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16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18日、同年月19日、同年月29日、同年月31日等106個營業日,有相對成交的情形,合計相對成交1354
萬3仟股。
(三)趙士賢等投資人集團於92年9月9日起,至92年12月23日止,計有92年9月9日、同年月17日、年月18日、年月19日、同年月22日、同年月23日、同年10月20日、同年11月5日
、同年12月19日、同年月23日等10個交易日有影響股價的情形。
(四)而旺矽公司股票於93年1月1日至93年2月4日,係股價漲幅較大的區間,93年1月2日以55元收盤,至93年2月4日以85.5元收盤,共計上漲30.5元,漲幅達百分之55.45,日平均成交量為100萬4仟股,同期間櫃檯買賣加權股價指數漲幅為百分之12.54。
上開情形有該中心95年3月30日證櫃交字第090300769號函附之旺矽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暨附件(含旺矽公司基本資料表、旺矽公司最近期及最近3年度之損益表、旺矽
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之重大訊息、旺矽公司媒體報導資訊、旺矽公司於查核期間及前一月份之個股價量表、旺矽公司價量走勢圖、旺矽公司內部人名冊及交易明細表、旺矽公司成交買賣較大前50名投資人明細表、旺矽公司成交較大證券商之較大投資人明細表、趙士賢等8名投資
人集團之開戶基本資料表、趙士賢等8名投資人集團之集
中交易明細表、趙士賢等8名投資人集團之相對成交明細
表、趙士賢等八名投資人集團之委託成交對應表、謝光南等2名投資人集團之集中交易明細表、謝光南等2名投資人集團之相對成交明細表、黃含笑等2名投資人集團之集中
交易明細表、黃含笑等2名投資人集團之開盤委託比重表
、93年1月1日至2月4日之個股價量表、93年1月1日至2月
4日之買賣較大前50名投資人及證券商明細表、保德信基
金集團之集中交易明細表、93年1月1日至2月4日之開盤委託比重表、富邦基金集團之集中交易明細表、彭榮茂等2
名投資人集團之集中交易明細表、93年3月30日至4月16
日之個股價量表、B93年3月30日至4月16日之買賣較大前
50名投資人及證券商明細表、瑞士信貸證券、匯豐摩根士丹利及謝佳男等2名投資人集團之集中交易明細表在卷可
證(詳臺中市調查站卷二第353至397頁、卷三第398至600頁、卷四第601至800頁、卷五第801至8862頁)。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丙○○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與葛長林、謝偉允共同操縱上櫃旺矽公司股票犯行,堪以認定。
貳、犯罪事實欄參、即共同操縱上市永兆公司股票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確係於上開時、地與共同被告劉義雄、吳宗仁、吳光誠、陳建霖、張世傑、張志銘、楊俊吉等人,就如何意圖抬高或壓低上市永兆公司有價証券交易價格,以約定價格相互通謀對敲永兆公司股票而相對成交及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及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証券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料之操縱行為,其等彼此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之犯罪事實,已據被告丙○○分別於台中市調查站、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楊俊吉、張志銘、吳宗仁、劉義雄、張世傑、吳光誠、陳建霖及證人蘇雪嬌、周純意、徐惠麗等人分別於台中市調查站、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96號審理時證述情節相符,此情已據本院調取前開案卷核閱無誤,並有下述相關證據足資佐證:
(一)被告丙○○之供述及其佐証部分:
㈠、於94年3月19日台中市調查站供稱「(你參與永兆公司股
票投資之詳情為何?)約在93年4月間(詳細日期不確定
),永兆公司董事長劉義雄、總經理吳宗仁透過其特助張志銘(前台証證券公司前承銷部經理)找我,表示要提供二萬五千張(千股)股票,以每股新台幣(下同)6元價
格在集中市場銷售,由我對外找人購入,我就以每股6.5
元價格,由我找到金主吳光城(吳光訓弟弟)來接下股票,張志銘表示永兆公司劉義雄、吳宗仁要與我見面洽談炒股細節,便約我到臺北市六福皇宮雪茄館聚會,當天在場的尚有劉義雄(劉義雄應未在場)、吳宗仁、張志銘、吳光誠(吳光訓弟弟)、陳建霖(吳光城的炒手)、楊俊吉,當天並製作備忘錄確定大家買賣股票的共識,但備忘錄上並沒有簽署任何姓名,當天協議分工情形如下:一、由我負責掛公司派的賣單,監控公司派賣出股票的價位與價差及金主之利潤,以及支付賣出價差所得之利潤給金主。二、楊俊吉負責以每股8元之價格買進四千張永兆公司股
票,並要鎖單,在還沒到達每股15元的價位前,不得售出永兆公司股票。三、楊俊吉代表許天德、綽號「貓仔榮」之黃姓金主(即黃健榮)、鄒興華(四海幫中常委,綽號水仙)協議要從每股八元至十一元不等,分批購入六千張永兆公司股票,即楊俊吉這一系統金主要購入一萬張永兆公司股票,並要鎖單,在還沒到達每股15元的價位前,不得售出永兆公司股票。四、金主吳光城負責拉抬永兆公司股價,並負責在每股10.5元以上可以賣出永兆公司股票(出貨);吳光城即透過股市名嘴張世傑(綽號古董張)在第四台等大眾媒體發布永兆公司利多消息,藉此拉抬永兆公司股價。五、永兆公司董事長劉義雄、總經理吳宗仁(公司派)需配合發布將在馬來西亞轉投資的利多消息,共同拉抬股價。(前述協議後,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之情形為何?)當天協議後就依協議分工內容開始執行拉抬永兆公司股價,但拉到11.2到11.5元之間,張世傑在電視媒體大力喊進永兆公司股票,要求股友進場買進永兆公司股票,公司派並配合發布利多消息,但楊俊吉並未依協議條件,在10塊多就偷偷出貨,並要許天德以每股11元左右價位承購協議中貓仔榮(即黃健榮)吃貨鎖單之1千張永兆股票
,但是要我開1百多萬(詳細金額不清楚)的支票給楊俊
吉,以保證永兆股價不能低於許天德所購入價位,在拉抬至12塊多時,在出現第1支跌停板價位時,我統計已經替
永兆公司前後共賣出約1萬8千張的股票,但是股票在11、12 元左右價位時,我已經發現公司派有另外在偷偷出貨賣出股票,我經由券商買賣進出分析發現,係由董事長吳宗仁之妻及其岳母的帳戶及永兆公司周姓會計控管的帳戶內賣出股票,我將上情透露給吳光城,吳光城就立即將手中之永兆公司持股掛出,造成永兆公司股價連續幾天下跌至每股9元左右,因為楊俊吉系統手上尚持有5、6千張的
永兆股票尚未出脫,為了要保證這些股票的獲利,即脅迫我開立6、7百萬元的支票、1張4千2百萬的支票及匯款現
金5百萬元,以我的資金拉抬永兆公司股價,由貓仔榮購
入5千張、鄒興華購入2千5百張,將永兆公司的股票在93
年7月間,重新拉抬至每股11餘元,但是在永兆公司於93
年7月股票崩盤前3、4天,我發現楊俊吉透過金鼎證券潭
子分公司,以楊某之丙種金主陳樹榮帳戶中,偷賣5百張
永兆公司股票,引發永兆公司股票崩盤之賣壓,許天德所持之1千張永兆股票,亦由楊俊吉偷賣7、8百張;崩盤前2天,鄒興華及黃健榮等發現盤勢不對,即脅迫我利用永兆公司及永兆公司使用之人頭帳戶,分批買回鄒興華及黃健榮手中之永兆持股,並要求我利用我手中持有永兆公司支付價差的資金餘款,約1千1百萬元做為佣金,支付給白手套張國齡(亞洲證券法人部協理),張國齡即由高盛證券公司在永兆公司股票崩盤前2天,掛進1千5百張永兆股票
;崩盤前1天,鄒興華、黃健榮及楊俊吉三人,共賣出8千餘張永兆股票,但是崩盤後,楊俊吉卻告訴我他手中還有4千張永兆股票無法出脫,要求我以該4千張股票來計算,要我每天依照永兆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每天開票賠償他的損失,直到跌停打開為止,所以楊俊吉手上持有我開立的支票約5千萬元。(你與吳宗仁有無生意、金錢往來情形
?)我與吳宗仁無生意,但因前述協議拉抬股票之價差,吳宗仁會將價差匯到我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及南台中分行帳戶,故會有金錢往來。(你與永兆公司負責人吳宗仁就買賣永兆公司股票有何協議事實?)如前述,我與吳宗仁有達成共識及口頭協議,並依照協議執行,但是沒有簽立任何書據證明。(你前述與永兆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楊俊吉、吳光城等協議炒作永兆公司股票,金主有無要求永兆公司提供股東名冊及持股情形?)有的,吳光城在前述六福皇宮飯店協議時,曾向吳宗仁要求看永兆公司股東名冊及持股情形,以了解該公司的持股分佈情形,決定是否要協議拉抬炒作永兆公司股價,後來吳宗仁有提供永兆公司的股東名冊及持股情形給吳光城。(〈提示:丙○○扣押物編號壹,投資名冊〉此份投資名冊你如何取得?有何用途?)(經詳視後作答)這份資料就是吳宗仁提供給吳光城的永兆公司股東名冊及持股情形,吳光城看過這份資料後,確認永兆公司的股票大部份均集中在董、監事手上,且炒作獲利的利潤不須要與公司派分成,才決定要依照協議炒作永兆公司股價。(〈提示:永兆公司93年3月
26日至6月30日期間之交易分析書第5、6頁〉你擔任劉義
雄(復華證券)、劉黃春櫻(元富敦南)、永得行投資公司(復華證券)、新兆行投資公司(元富敦南)、佳樂氏投資公司(台証博愛)、楊蔡麗容(富邦竹北)、簡菊(復華自由)、林文珠(元富敦南)等8名之受任人,該八
戶投資人為何?你擔任其等之受任人經過情形為何?)(經詳視後作答)除了林文珠及簡菊之外,劉義雄、劉黃春櫻、永得行投資公司、新兆行投資公司、佳樂氏投資公司、楊蔡麗容、等6人之帳戶,均是永兆公司於協議後,提
供給我控盤,以將永兆公司股票賣出的人頭帳戶。而林文珠是我使用的代操戶,獲利由我與林文珠三七分帳,但是如前述永兆公司股價崩盤,我賠償林文珠300餘萬元,簡
菊是我使用之丙種的人頭帳戶。(〈提示:永兆公司93年3月26日至6月30日期間之交易分析書第27頁〉你擔任受任人之永兆公司股票投資戶「劉義雄、劉黃春櫻、永得行投資、新兆行投資、佳樂氏投資、楊蔡麗容、簡菊、林文珠」等8名,分析期間68天中有66天買賣永兆股票,總計買
進36,361千股及零股40股,賣出42,823千股(賣超6,462
千股),分占分析期間該股票總成交量162,136千股之22.42%、26.41%,相對成交數量為9,632千股,占同期間該股票總成交量之5.94%,並占同期間該群組買賣數量達10%以上,不無製造該股票活絡現象之可能。另渠等於93年3月30日等17個營業日,除連續以當日漲停價或高於當時
成交價之價格委託買進永兆股票,使該股票當時成交價格上漲2檔至10檔,有明顯影響永兆股票成交價之情形外,
並有多日拉尾盤之現象,疑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
第1項第4款所定情事」,對此你做何解釋?)(經詳視後作答)台灣證券交易所針對永兆股票之交易分析書的結論分析正確無誤,這些就是因為前述永兆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與楊俊吉、吳光城及我等人協議炒作永兆公司的股價,所造成的交易結果」等語(見94年偵字第2114號卷一,第200-205頁)。此外,並有在丙○○處扣押物編號壹「投
資名冊一份、台灣証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3年11月9日
日函一件足資佐証(見94年偵字第2114號卷一,第206-214頁)。另於同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在調查站所言
實在?)均實在,我們有看過,均依照我們的意思所寫,未受到強暴、脅迫等。(永兆電子公司是誰引薦?)這是前台證證券公司的承銷部經理張志銘介紹的。(與永兆公司的合作該公司有何獲利?)我不清楚,但他們一定可以獲得資金,依該公司的體質股票要賣都有困難,而我可獲得固定的是談六點五,但我吃不下六塊,也就是我與人談六元,我這部分是要與張志銘對分,其他後續的拉抬就是由吳光誠與張世傑在媒體拉抬出脫。(永兆公司是何人與你談合作?)前董事長劉義雄,總經理吳宗仁(吳是劉義雄的女婿)及吳宗仁的特助張志銘。(永兆公司股價在十二塊三時是那些人倒貨?)楊俊吉、吳光誠及永兆公司的部分人員,我們當時合作幫忙賣的已賣了一萬八千多張,後來他們應再倒了五千張以上,因張世傑他們的倒貨方式是全部打跌停,然後自己再吃回自己的一半,再騙投資戶跌停打開,再讓他們進場,然後再拉一下,再打跌停。(永兆公司放出利多消息也是協議內容?)是,他們公司不這樣做,根本拉不上去,所以未放出馬來西亞的消息時,我們早就知道了。(這是何人告訴你們的?)是參與的人議定計畫之一」等語(94偵字第2114號卷一,228- 230頁)。
㈡、於94年3月24日台中市調查站供稱:「(前述受任人中,
為何尚有張志銘、許明煌為永得行公司等之受任人?有多名受任人時,如何防止公司派任意倒貨?)我與張志銘是負責監控公司派之2萬5千張(千股)永兆公司股票之掛出及核算價差,再行分配利潤,但掛出到一萬八千張時,應該還沒輪到張志銘負責掛單賣出,張志銘實際掛單賣出永兆公司股票情形,我則不清楚。(你於94年3月19日在本
站供稱:「吳宗仁會將價差匯到我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及南台中分行帳戶」,價差係何人計算?由何人匯款到你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及南台中分行帳戶?)價差是由我本人計算,再由我和永得行投資公司(復華證券)、新兆行投資公司(元富敦南)、佳樂氏投資公司(台証博愛)等公司之財務會計周小姐對帳後,周小姐會將差價匯入我合作庫銀行五權分行及南台中分行帳戶內,而周小姐為規避銀行之洗錢交易通報,周小姐會將匯款金額以低於新台幣 (下同) 一百萬元分筆匯入我的帳戶內。(你如何負責掛公司派的賣單,監控公司派賣出股票的價位與價差及金主之利潤,以及支付賣出價差所得之利潤給金主?)我雖負責掛公司派的賣單,但賣出價格及數量是由吳光城及楊俊吉指揮,在每日在盤前或盤中掛單,每日收盤後,再以每個炒作人頭帳戶賣出永兆股票之均價及張數,與周小姐對帳計算價差,周小姐會將差價匯入我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及南台中分行帳戶內,我再將價差款項分配給吳光城及楊俊吉等人。後期階段,永兆公司吳宗仁、劉義雄等人會先匯入三百萬至五百萬不等之款項,轉匯入前述我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及南台中分行帳戶內,用來支付價差,每日再對帳扣款。(〈提示:本站於94年3月19日在臺中
市○○○路丙○○處所之扣押物編號拾貳「存摺」〉舒佩蓮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93年5月27日由劉義雄匯入四百萬元,又分多筆提出,資
金來源為何?作何用途?)(經詳視後作答)劉義雄是永兆公司董事長,該四百萬元資金如我前述後期階段,是永兆公司劉義雄匯入到我太太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及南台中分行帳戶內,用來支付價差,每日再對帳扣款。其中轉帳支出322萬5百元,是支付給吳光城的價差利潤。(〈提示:本站於94年3月19日在臺中市○○○路丙○○處所之
扣押物編號拾貳「存摺」〉舒佩蓮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93年5月27日由杜敬唐匯入四筆金額均為951,433元,又分多筆提出,資金來源為何?作何用途?)該四筆資金實際上是二筆資金,是由永兆公司之投資公司永得行周小姐以前述低於一百萬元之款項,將炒股價差匯入我太太帳戶內,而杜敬唐應是周小姐使用之帳戶。(〈提示:本站於94年3月19日在臺中市○○
○路丙○○處所之扣押物編號拾貳「存摺」〉舒佩蓮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有多筆
資金從數十萬至上百萬由蘇曉薇匯入,又分多筆提出,資金來源為何?作何用途?)因蘇曉薇是我本人會計,該等資金是由我其他帳戶轉入我太太帳戶內,以便我調度資金。該款6月9日匯出158萬8500元係匯給給吳光城的。另有
部份是匯給鄒興華 (四海幫要角) 及楊俊吉之保證獲利支票票款及部份支付黃健榮及楊俊吉之炒股價差利潤。(〈提示:本站於94年3月19日在臺中市○○路丙○○處所之
扣押物編號柒「帳冊資料」〉你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93年5月27日轉匯入951,433元、1,439,000元、1,199,970元等三筆計三百五十餘萬元之來源無何?又你於次日(93年5月28日)陸
續提出,作何用途?)951,433元、1,439,000元、1,199,970元等三筆計三百五十餘萬元是永兆公司之投資公司永得行周小姐匯入之炒股價差,至於支出部份於5月28
日轉出200萬9元是轉入我美國運通銀行000000000帳戶內
,用以支付給鄒興華及吳光城之保證獲利支票之票款;另150萬元是轉到我太太之合庫0000000000000帳戶內。(〈提示:本站於94年3月19日在臺中市○○路丙○○處所之
扣押物編號柒「帳冊資料」〉你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93年6月16日轉匯入2
,856,667元,93年6月21日又分多筆提出,93年6月24日轉匯入860,000元、782,827元、80萬元、2百萬元等多
筆款項,隨即又分多筆提出,資金來源為何?作何用途?)93年6月16日轉匯入2,856,667元是永兆公司之投資公司永得行周小姐匯入之炒股價差、93年6月24日轉匯入860,000元、782,827元、80萬元、2百萬元等,6月24日有
160萬元及40萬元是轉到我前述美國運通公司帳戶內,用
以支付給鄒興華及吳光城之保證獲利支票之票款。(〈提示:本站於94年3月19日在臺中市○○路丙○○處所之扣
押物編號柒「帳冊資料」〉你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93年5月21日轉匯入一百萬元、二十萬元,93年5月24日轉匯入二百萬元,93 年5月27日轉匯入1,199,970元、1,438,000元,9 3 年5月31日轉匯入2,870,000元、93年6月1日轉匯入1,269
,900元、93年6月2日轉匯入2,095,000元、93年6月7日轉匯入990,000元、250,000元、750,000元,93年6 月9日轉匯入1,300,000、820,000,93年6月14日轉匯入
640,090元,93年6月15日轉匯入968,000元、750,00 0元、900,000元、700,000元,93年6月16日轉匯入99 0
,000元、2856,667元,又分多筆提出,資金來源為何?作何用途?)93年5月21日轉匯入一百萬元我已忘記二十
萬元自我太太轉入,93年5月24日轉匯入二百萬元,是我
朋友李靜宜之借款,93年5月27日轉匯入1,199,970元是由明達開發公司匯入,亦是永兆公司周小姐之匯款、1,
438,000元是我向友人陳建霖之借款,93年5月31日轉匯
入2,870,000元是由我的帳戶調度轉入;93年6月1日轉
匯入1,269,900元、93年6月2日轉匯入2,095,000元、93年6月9日轉匯入820,000,均是我會計蘇曉薇調度資金轉入,而1,300,000是由永兆公司周小姐之匯款。93年6月15日轉匯入750,000元、900,000元、700,000元,是由永兆公司周小姐之轉入。968,000元我則不清楚。93年6月16日轉匯入2856,667元,等六筆是由永兆公司周小姐之轉入。990,000元我則不清楚。(〈提示:本站於94
年3月19日在臺中市○○○路丙○○處所之扣押物編號柒
-3「每日進出與庫存表」〉該永兆公司股票帳戶戶頭及交易帳戶資料內容為何?係何人製作?用途為何?)劉義雄(復華證券)、劉黃春櫻(元富敦南)、永得行投資公司(復華證券)、新兆行投資公司(元富敦南)、佳樂氏投資公司(台証博愛)、楊蔡麗容、林文珠(元富敦南)等是永兆公司之人頭戶,這些表是由會計蘇曉薇製作,內容是依據我每控管之每日永兆公司股票掛單成交之交割單所登載。表中內容顯示我所控管的永兆公司人頭帳戶之股票庫存張數及帳戶之餘額。可以用來計算炒股價差及分配利潤。(〈提示:本站於94年3月19日在臺中市○○○路丙
○○處所之扣押物編號柒-2「每日進出與庫存表」〉該永兆公司93年6月份之每日進出與庫存表內容為何?係何人
製作?用途為何?)內容主要是係依據前述每日進出之庫存表,合製作成總表,顯示永兆公司股票每日張數及金額價差紀錄,內容是由我會計蘇曉薇及蘇雪嬌製作,亦屬本公司內帳,用來與周小姐對帳之用。該扣押物資料中,載有我所控管且掛出之永兆公司每日成交價格及張數紀錄」等語(見94偵字第2114號卷一,254-259頁)。並有「開
戶授權委託書」、丙○○處所之扣押物編號拾貳「存摺」舒佩蓮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帳戶一本、扣押物編號柒「帳冊資料」丙○○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一本、扣押物
編號柒「帳冊資料」丙○○合作金庫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一本、扣押物編號柒-3「每日
進出與庫存表」及扣押物編號柒-2「每日進出與庫存表」各一件足資佐證(見94偵字第2114號卷一,262-296頁)
。
㈢、於94年3月30日於台中市調查站供稱:「(《提示:94年3月25日劉義雄住處扣押物編號壹-4:股票交易明細資料第二次、沅堡已領金額》,從五月二十七日至六月十七日劉義雄、劉黃春櫻、楊蔡麗容及H.K.舒珮蓮等人合計65,771,526元,顯示劉義雄與你所開設之沅堡公司金錢往來密集,並定時結算差價匯入前述丙○○、舒珮蓮帳戶,H.K.舒珮蓮、HA NG SENG BANK恆生銀行曹善玲CHO SIN-LING 帳號000-000-000000用途為何?從五月二十七日至六月十七日第二次炒股期間沅堡已領金額六千五百七十七萬元五百六十二元,如何分配?)該HANG SENG BANK恆生銀行曹善玲CHO SIN-LING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係我岳母香港的帳戶。該帳戶是在我處理第一期一萬張永兆股票時,應劉義雄、吳宗仁要求,所提供之國外帳戶用以領取股票差額款項,另第二次領款表中註有「H.K.舒珮蓮」應該是錯誤的,收款帳戶應是我前述香港恆生銀行帳戶,至於65,771,562元款項均是用來支付吳光誠、陳建霖、鄒興華、陳鴻仙、許天德、黃健榮及楊俊吉等人之炒股價差,詳細的分配情形如3月24日我本人之調查筆錄及查閱我前開帳戶轉
帳情形才清楚。(吳光誠、陳建霖、鄒興華、陳鴻仙、許天德、黃健榮及楊俊吉為何會參與永兆公司劉義雄等人釋股炒作案?)在炒作永兆股票案之前,93年3月間,鄒興
華(四海幫中常、綽號興華哥或華董)、陳鴻仙(綽號水
仙),黃健榮(綽號貓仔榮)及楊俊吉等人,曾聯合炒手陳
一春、迎廣公司派炒作迎廣公司股票,由40多元炒作到80多元,結果鄒興華套牢約一萬多張迎廣股票未順利出脫,經輾轉由陳一春(我本人十多年朋友)介紹鄒興華給我認識,當時我與鄒某商議,由我找外資以總金額12.5%之退佣
條件,由高盛證券公司負責買進其中2700張迎廣股票。結果於買進第二天開始崩盤,鄒興華等人怪罪於我,而脅迫我要賠償新台幣(下同)百萬元,但我不願意且無法付款。在此同時,鄒興華、陳鴻仙、黃建榮及楊俊吉等人知道我正與永兆公司董事長劉義雄、總經理吳宗仁等人洽談永兆股票出脫事宜,鄒興華、陳鴻仙、黃建榮及楊俊吉等人則脅迫我必須接永兆公司炒股案,作為抵扣前述五百萬元賠償金之條件,所以,我在不得已情況下,我才答應承接永兆公司劉義雄等人釋股炒作案。另吳光誠是股票市場有名金主、陳建霖則是吳光誠公司副總經理,因我考量永兆公司劉義雄、吳宗仁等人釋股炒作案,必須有能力吸收公司派二萬五千多張永兆股票之炒股資金,且需要有經驗者進行控盤、拉抬股價,又吳光誠與股市名嘴張世傑是同夥,所以我就與吳光誠、陳建霖協議,以6.5元之底價賣斷給
吳光誠、陳建霖來炒作本次永兆公司股票股價。(永兆公司如何在你炒股階段配合發布利多消息?)永兆公司有在報章及股市公布欄中,發布永兆公司接到大陸大量訂單及馬來西亞廠營收成長之利多消息,該利多消息是當時擔任永兆公司代理發言人張志銘與陳建霖等人負責對外發布。(你何時與吳宗仁一行到馬來西亞?同行有哪些人?目的為何?)約於93年6月初,本次炒手陳建霖欲親至永兆公
司馬來西亞廠查看實際營運狀況,以蒐集發布利多消息等相關資料,因而由我、我太太、我司機乙○○、張志銘、陳建霖等人,在吳宗仁陪同下,共同前往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實地了解。(〈提示: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整體營收狀況及上市相關簡報「馬來西亞股票上市規格及門檻」〉有無看過該文?該文係何人製作?依據為何?該文中之公司成立3-5年,累積純獲利超過3千萬馬幣以上是否實在?)該資料是由我本人所製作的。該資料內容是永兆公司總經理吳宗仁及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負責人(詳細姓名已忘)親口告訴我的。當時炒手陳建霖想交給股市名嘴張世傑發布利多消息,乃叫我依據吳宗仁等人之說法,整理、書寫該份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整體營收狀況及上市相關簡報「馬來西亞股票上市規格及門檻」資料。至於內容是否實在我不清楚。(前述「馬來西亞股票上市規格及門檻」與你及吳宗仁等參觀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有何關係?)如前述,該份資料內容是在我等參觀馬來西亞廠時,由永兆公司總經理吳宗仁及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負責人(詳細姓名已
忘)親口告訴我們的。(據台灣證券交易所查核報告第二
頁:「93/6/12財訊快報第8版廣告企劃:永兆轉投資馬來廠開花結果,成為永兆今年轉虧為盈致勝關鍵,今年稅前EPS上看1.8元,明年挑戰4元」,該報導訊息是由何人發
佈?與前述吳宗仁及你本人參觀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有何關係?)這份報導應是由陳建霖或張志銘在財訊快報上刊登,此報導是在我與吳宗仁等人自馬來西亞參觀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返國後所刊登。(提示:台灣證券交易所查核報告第12至23頁)該關聯戶群組A劉義雄等8名於分析期間大量買賣永兆股票,且相對成交情形頻繁,有意圖抬高永兆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情形,交易下單者為何?目的為何?)該關聯戶群組A劉
義雄等8名是由我下單,我接手初期約十幾天,為衝高成
交量,我每日接受吳宗仁、周純意等人指示,控制每日買賣超及漲跌幅,以便於吳光誠、陳建霖等人進場共同炒股拉高股價」等語(見94偵字第2114號卷二,15-1 9頁)。並有劉義雄住處扣押物編號壹-4:股票交易明細資料第二次沅堡已領金額一份、「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整體營收狀況及上市相關簡報」一份及永兆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一份足資佐証(見94偵字第2114號卷二,23-40頁)。
㈣、於94年4月11日於台中市調查站供稱:「(你前述吳光誠
、陳建霖二人於93年5、6月間炒作永兆股票,渠等之主要帳房、經辦會計人員為何?)當時我必須付股票價差予吳光誠、陳建霖等二人,我曾依吳光誠指示將大部分之股票價差匯款予一位會計人員徐小姐,我只知道該徐小姐係在高雄市,不是在台北市,詳細的姓名與連繫電話須問我的會計蘇雪嬌才清楚。(〈提示:94年3月19日丙○○台中
市○○○路處所扣押物編號柒-2:「每日進出與庫存表」第一頁〉提示之資料中內載有「徐小姐(吳光辰)00-0000000(FAX)、00-00 00000、0000-000000」,請問該資料係由何人書寫?另資料中之「徐小姐」是否即係你前述吳光誠會計人員「徐小姐」本人?另記載之聯繫電話是否即係「徐小姐」之實際連繫電話?)該提示資料係由我的會計蘇雪嬌所記載;而資料中之「徐小姐」確係我前述吳光誠會計人員「徐小姐」本人;而資料所書寫之00-0000000(FAX)、00-0000000、0000-000000」等電話確為吳光誠會計人員「徐小姐」所使用之連繫電話,我會計蘇雪嬌均以該等電話與「徐小姐」本人連繫對帳。(前揭提示之資料中,有關「小張0000-000000、00-000000 0(FAX )」內容,資料中有關「小張」究係指何人?)該資料「小張0000-000000、00-0000000(FAX)」之內容亦係蘇雪嬌所書寫,「小張」係指張志銘,而0000-000000、00-0000000(FAX)則為張志銘之聯絡電話。(〈提示:94年3月
19日丙○○台中市○○○路處所扣押物編號柒-2:「每日進出與庫存表」第4頁〉提示資料中內載有「轉單(吳光
辰)………」等表格資料內容中轉單張數、轉單金額等資料,該資料? 記載內容意旨為何?)該表中主要係記載我於93年5月24日至6月15日吳光誠與我對作,負責買進永兆股票之記錄明細及所交付之股票價差金額,該表僅是部分記錄,並非全部之記錄。(如前述資料表中載有「5 月24日轉單張數420張,轉單金額0000000」、「6月15日轉單
張數1090、張數累計6282、轉單金額0000000、金額累計
00000000」該記錄之相關記載內容意旨為何?)因我負責永兆公司股票之釋股控盤,如表中我於5月24日在盤中分
十數筆掛出420張股票,當日之開盤前,吳光誠、陳建霖
會以電話以多少筆、多少張及多少單價掛出,我則依他們的指示在盤前即掛出,在盤後吳光誠、陳建霖會告訴我總計成交420張,我及我的會計小姐蘇雪嬌會依成交價核算
420張的股票價差金額0000000元,並依指示由我會計蘇雪嬌匯予吳光誠的會計「徐小姐」。我們每天都按這方法進行對作買賣永兆股票,至6月15日止我與吳光誠對作買賣
永兆股票6282張,匯予他的股價價差為000000 00元。其實表中記載之金額僅係部分而已,還有楊俊吉、許天德、黃建榮、鄒興華、陳鴻仙等五人所買、賣永兆股票張數及價差也是由吳光誠對作買賣,該交易張數及金額即未記載於本表內」等語(見94偵字第2114號卷二,15-1 9頁)。並有丙○○處所扣押物編號柒-2:「每日進出與庫存表」一份足資佐證(見94偵字第2114號卷二,135頁)。
㈤、於94年4月20日於台中市調查站供稱:「(問:你於94年3月30日調查筆錄第5頁供稱:「吸收公司派二萬五千多張
永兆股票之炒股資金、、、、、吳光誠與股市名嘴張世傑是同夥,所以我就與吳光誠、陳建霖協議,以6.5元之底
價賣斷給吳光誠、陳建霖來炒作本次永兆公司股票股價」,你如何將吳宗仁轉匯給你之炒股價差,以何標準股價再轉匯給吳光誠等人?)我、吳宗仁、楊俊吉及陳建霖等人在5月初計畫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之前,商議結果如下:1.
由我負責向永兆公司劉義雄、吳宗仁等人以每股新台幣(下同)6元取得2萬5,000張永兆公司股票,並替永兆公司
劉、吳等人控盤,在配合吳宗仁炒股過程中,依特定之價錢、張數在盤中賣出永兆公司股票。2.永兆公司將所有的炒股價差全部匯到我的帳戶內,再由我分配給吳光誠、陳建霖及楊俊吉等人。3.由吳光誠負責操盤炒作拉抬永兆公司股票,由楊俊吉配合在炒作的過程中,買進1萬張永兆
公司股票,且鎖住不得任意偷賣,倘楊俊吉偷賣,則必須由我負責賠償。4.在前述2萬5,000張永兆公司股票中,扣除楊俊吉必須配合買進鎖單的1萬張外,由吳光誠、陳建
霖負責買進1萬5,000張之永兆公司股票,其中陳建霖是分配到5,000張。5.吳光誠以6.5元為結算,吳光誠必須全權負責2萬5,000張股票,在炒股過程中出脫獲利,故約定楊俊吉在該配合鎖單買進之1萬張股票,只能拿到8元以上之價差,我則負責從永兆公司匯給我的價差款項中,核算匯給楊俊吉。6.我與張志銘則對分每股6.5元扣除6元之0.5
元利潤,每人0.25元,共2萬5,000張。以上即是我分配給吳光誠、陳建霖、楊俊吉等人炒股價差之原則。問:(《提示:94年3月19日丙○○公司扣押物,扣押物編號柒-2
,永兆公司股票每日進出庫存表》你於94年4月11日調查
筆錄針對公司扣押物編號柒-2:「每日進出與庫存表」第4 頁供稱:「我於93年5月24日至6月15日吳光誠與我對作,負責買進永兆股票之記錄明細及所交付之股票價差金額,該表僅是部分記錄,並非全部之記錄」、「當日之開盤前,吳光誠、陳建霖會以電話以多少筆、多少張及多少單價掛出,我則依他們的指示在盤前即掛出,在盤後吳光誠、陳建霖會告訴我總計成交420張,我及我的會計小姐蘇
雪嬌會依成交價核算420張的股票價差金額1,543,500元,我們每天都按這方法進行對作買賣永兆股票,...至6
月15日止我與吳光誠對作買賣永兆股票6,282張,匯予他
的股價價差為27,749,500元。其實表中記載之金額僅係部分而已、、、、、」,你係如何計算價差給吳光誠,如何支付價差?)我是依照前述的協議原則來計算炒股價差再分配給吳光誠,並指示會計蘇雪嬌與吳光誠公司之徐小姐對帳,逐日將股票價差再匯入吳光誠指定的帳戶內。(提示:舒佩蓮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 」轉匯出炒股價差資金給吳尚樁帳戶之交易傳票分別有93年5月27日匯出3,220,500元、93年5月28日匯出1,126, 500元、93年5月31日匯出1,967,050元、93年6月1日匯
出2,753,000元、93年6月4日匯出1,811,200元、93年6 月7日匯出3,573,700元、93年6月8日匯出1,600, 000元、93年6月9日匯出1,588,500元、93年6月11日匯出2,629, 100元、93年6月16日匯出4,106,500元等十餘次,該資金是否即你前述匯給吳光誠之炒股價差?)(經詳視後作答)是的,經我檢視,該等金額均是按前述表內之記錄匯給吳光誠,且有數筆是合併一、兩日再匯出。如93年5月27 日匯出3,220,500元是表中5月24日1,543,500元加上5月25 日
1, 677,000元之合併匯出。(前述匯款記錄只是匯給吳光誠之部分股票價差紀錄,你尚有以何種方式支付給吳光誠?)有的,我支付給吳光誠之股票價差部分是以開立支票方式支付,我所開立之支票帳戶是我本人美國運通銀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 0,前後支付之支票約6張,其中4張面額各1百萬元。(提示:美國運通銀行帳號000000000,93年5月1日至6月30日對帳單)請你指出前述支付吳光誠
股票價差之支票?)因對帳單中交易紀錄太多,我已無法明確指出該6張支票之交易紀錄。(提示:丙○○合作金
庫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轉匯出炒股
價差資金給吳光誠之炒手陳建霖帳戶之交易傳票分別有93年5月11日匯出600, 000元、990,000元二筆,93年5月7日匯出500,000元、93年5月6日匯出500,000元,該資金是否即你前述匯給吳光誠之炒股價差?為何不直接匯給吳光誠?)該款是匯給陳建霖之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之價差,是陳建霖要求我直接匯給他的,這部分之交易我沒有製作紀錄」等語(見94偵字第2114號卷二,171-174頁)。並有丙
○○公司扣押物,扣押物編號柒-2,永兆公司股票每日進出庫存表一份、丙○○合作金庫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0」及舒佩蓮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 000000000000」轉匯出資金給吳尚樁、陳建霖之存款憑條計26紙、丙○○美國運通銀行帳號0000 00 000,93
年5月1日至6月30日對帳單在卷足資佐證(見94偵字第2114號卷二,第174-197頁)。
㈥、於94年5月12日日於台中市調查站供稱:「(你是否曾經
向吳光誠、陳建霖借過錢?或因生意往來欠吳光誠、陳建霖錢?)我從未向吳光誠、陳建霖借過錢,如果吳光誠、陳建霖借過我錢請他們拿出證據,我與吳光誠、陳建霖炒作永兆公司股票,都是我將炒股價差以我的帳戶或我配偶舒珮蓮合作金庫的帳戶匯錢給吳光誠、陳建霖指定之帳戶,有部分價差是開立我美國運通銀行支票供吳光誠兌領。(提示:《丙○○美國運通銀行支票帳戶000000000號》
你美國運通銀行支票提示人吳光誠合計兌領93年5月3日一百萬元、93年7月5日一百二十萬元、93年7月12日一百二
十萬元等三張,合計340萬元,另有93年8月5日一百二十
萬元、93年8月9日一百二十萬元等二張退票,為何開立五張支票給吳光誠?原因為何?)(經詳視後作答)93年5
月3日一百萬元支票是炒作信音公司的價差,後面93年7月5日一百二十萬元、93年7月12日一百二十萬元、93年8月5日一百二十萬元、93年8月9日一百二十萬元等4張支票是
炒作永兆公司之價差。(為何不使用你及你配偶舒珮蓮合作金庫的帳戶匯錢給吳光誠,要開立支票供其兌領?)因當初炒股協議時,吳光誠即要求我先開票保證永兆公司股票能順利炒作,我即開票作為保證,而且若如期炒作上漲,該支票便作為價差供吳光誠兌領,但在永兆公司股票崩盤後,因我亦損失慘重,所以93年8月以後就存款不足退
票了」等語(見94偵字第2114號卷二,208-231頁)。並
有美國運通銀行台北分行94年5月5日函,檢附丙○○美國運通銀行支票帳戶000000000號往來資料一份足憑(見94
偵字第2114號卷二,232頁)。又於同日檢察官偵查中以
証人身分具結証稱:「(以前所証述有關吳宗仁、劉義雄、張志銘、張世傑、吳光誠、陳建霖等人炒作永兆股票均屬實否?)均是事實。(吳光誠、陳建霖何關係?)就我所知陳建霖是吳光誠炒盤手,真正下指令的是吳光誠。(有關要將錢匯入吳尚椿帳戶,是何人指示?)是吳光誠,沒有說原因,但請我會計蘇雪嬌跟他的會計徐小姐連繫,她們相互間做確認」等語(見94偵字第2114號卷二,237-238頁)。
㈦、於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96號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95年6 月23日審理進行交互詰問時就其如何與被告吳光誠、陳建霖就如何通謀炒作永兆股票所約定之時間、數量、價格及價差利益之分配等事項詰證稱:「(你如何確認吳光誠有接下兩萬五千張股票?)這是口頭上的約定,永兆公司表示他最多只有兩萬五千張可以賣。(你如何確認楊俊吉有在八塊買了四千張永兆公司股票?)他拿買到的交割單給我看,裡面有四千張的交割資料。(除了交割單外,你們有沒有當面或是電話確認帳戶?)有可能有。(你是如何確認許天德、黃建榮、鄒興華有買進六千張?)也是用交割單。(你在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調查站說永兆股票賣出的價格與數量,是由吳光誠、楊俊吉指揮?)是的。(如何指揮?)我負責賣方,先把永兆的股票多少價格及數量在開盤前掛出來,大部分都是陳建霖打電話給我的,楊俊吉也有打給我,吳光誠的部分我印象模糊。(你在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調查站筆錄說吳光誠跟股市名嘴張世傑是同夥,你跟吳光誠、陳建霖協議以每股六點五元賣掉給吳光誠,你可否敘述如何賣斷?)我有問過吳光誠這個案子能不能接,他說能接,我所說的賣斷是處理整個交易案。(你是在何時何地問過吳光誠?)應該是在九十三年四、五月間,在他的公司敦化北路全球星公司。(當時有何人在場?)當時陳建霖在場。(當時就談到賣斷的數量及價格?)是的。數量就是兩萬五千張,價格是六塊五。(你在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調查站供稱價差是依吳光誠的指示大部分匯到徐惠麗的帳戶,吳光誠如何指示你?)打電話。(他是親自打電話還是請人家打電話?)我不肯定是陳建霖還是吳光誠打電話給我。(你在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筆錄內說總共匯的價差是兩千七百七十四萬九千四百元,數量是六千二百八十二張,這些數據是根據什麼統計出來的?)我是根據筆錄後面附的每日進出表,是五月二十四日到六月十五日。(這表是誰製作的?)我的會計蘇雪嬌。(蘇雪嬌是根據什麼作的?)交割單。(哪些帳戶的交割單?)永兆所提供的帳戶賣出的交割單。(你在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市調站供稱你多次到敦化北路全球衛星公司跟吳光誠、陳建霖見面,當場看到吳光誠、陳建霖喊盤下單,兩萬五千張永兆股票,扣除楊俊吉配合鎖單的壹萬張,由吳光誠、陳建霖負責買進壹萬五千張,其中陳建霖分配五千張,是否實在?)喊單的部分我只看到陳建霖,其他都實在。(你在九十四年七月四日在市調站說你匯給吳光誠的金額是四千三百六十九萬元,跟你剛才談到的二千七百七十四萬九千四百元並不相同?)除了會計匯給他的會計二千七百七十四萬九千四百元以外,其他是沒有帳的,應該可以從我運通甲存帳戶比對。(你在該次筆錄中說是用匯的?)是口誤。實情是我有給他那麼多錢。(你個人或是會計有沒有跟陳建霖對過帳?)都有。(你們是如何對帳?)口頭上說今天買了幾張,要給他多少錢。(你剛剛說陳建霖有買五千張永兆股票,是你跟他合作買還是他自己買的?)是陳建霖跟我講他買了五千張,但是我並沒有查證。(這五千張都是陳建霖出錢的?)是的,我沒有合資。(你在起訴書證據五十八、五十九,談到九十三年四月初的備忘錄,你還記得內容嗎?)我不太記得,備忘錄是把我跟吳光誠、吳宗仁談過的內容口述的東西作成文字,沒有正式簽名。(這份備忘錄現在在哪裡?)有這份備忘錄,但現在不知道在哪裡。(四月初有備忘錄,四月底才到六福皇宮,相差壹個月?)四月初的備忘錄是我自己製作的雜記,四月底在六福皇宮我有把這份備忘錄給每一個在場的人吳宗仁、劉義雄、楊俊吉、張志銘、吳光誠、陳建霖。(你有提到開給陳建霖的壹佰五十萬元及三百萬元的支票,是陳建霖說有買了五千張股票?)是的。(這五千張股票跟你開給他的伍佰萬支票有何關係?)這五百萬元裡面含有五千張的價差及下跌時候預估的損失。(你跟陳建霖之間除了前述支票外有無其他金錢往來?)我從來沒有跟他們有借貸關係,但有其他金錢往來,有關傭金、價差、或賠償損失,我從來沒有跟他們借錢。(提示準備書狀所附證物三,九十三年五月三日有匯十萬元到證人合庫南台中分行帳戶,九十三年六月九日有匯一佰三十萬元到同一帳戶,你有無收到這兩筆錢?)有。(你收到這兩筆錢,陳建霖匯這兩筆錢要做什麼?)轉單的傭金」等語(見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96號審理卷二,第
32-53 頁)。另就被告張志銘確有參與炒作永兆股票、發布不實利多消息及支付張志銘炒股價差129萬等情節,詰
証稱:「(你對於ECB的計畫你有提出相關方案或是如何
去完成ECB計畫?)這部分不是我提出來討論的,我並沒
有幫他規劃。(九十三年四月底六福皇宮會議中,證人在筆錄中提到炒作永兆公司股票的協議,當天討論的時間有多長?)六福皇宮會議之前,已經針對張志銘的要求做過溝通,擬定一份備忘錄,在會議當場確定公司派是不是真的有那麼多股票拿出來作,會議開了多久印象不清楚,有沒有人先離開我也沒有印象。(備忘錄的內容是否確實如九十四年三月十九日第三、四頁筆錄內容所載?提示並告以要旨)這是協議分工內容,不是備忘錄的內容,那五點的協議內容是存在的,但不是在六福皇宮當場就作成的。(備忘錄的內容所記載公司派出的底價及帳戶,是否還有其他內容?)我給金主的備忘錄跟給公司的條件就是差五毛錢,五毛錢就是傭金,傭金是我跟張志銘分。六塊錢的部分只有張志銘、我還有公司知道。(提示同卷第一四七頁,當時股價在七塊以上,為何你要拿價差五毛錢?)六塊錢是公司給我們的底價。當時股價雖然是七塊,但是股價是虛擬的,隨時有漲跌,所以我們才定壹個底價,我當中間人就像批發一樣,當然有價差,價差就是我們的利潤。(九十四年七月四日調查筆錄,起訴書證據一三○,你匯給張志銘壹佰二十九萬元,這是如何計算出來?)這壹佰多萬元是不足額,應該給他多一點,這是因為我還要負責虧損的賠償,張志銘不用。(這壹佰二十九萬元是什麼性質?)就是傭金,這是我當時跟張志銘講好的五毛的利潤對分。(提示94年偵字第2114號第二卷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筆錄第六頁,你去馬來西亞廠的狀況如何?)沒有特別邀請什麼人去,我的身分就是順便去而已。去馬來西亞的簡報是我做的筆記整理出來。(上開筆錄第五頁,你為何說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的利多消息是由張志銘、陳建霖發布出來的?)就是他們兩人發布的,他們發布的內容跟我在馬來西亞所作筆記的內容不一樣。(九十三年六月十二日財訊快報不是你製作的資料?)去馬來西亞的時候我是據他們公司簡報整理,但與財訊上面的廣告內容不一樣。(若不是由你流出去的,你怎麼知道是誰發布的?)因為當時他們都在場,我有問過他們,他們都說是他們發布出去的」等語(見同上卷第54-57頁)。就被告吳宗仁之
詰問証稱:「(你說賣了股票之後超過六塊半以上跟你沒有關係?)事實上我從吳光誠那邊還有分到一點,大約是每天獲利的十分之一。(請參閱起訴書第四頁第(三)第二行,是否為這六人?)沒錯就是這六個。(簡菊、黃文雄、林文珠是不是你使用的帳戶?)是的。(你在九十三年五月到六月間你自己本身也有買賣永兆公司的股票?)有,但數量不多。(你是不是有用你太太舒佩蓮的帳戶買賣永兆公司股票?)我印象不是很明確,如有,數量應該很少。(你們為何約定六元作為交易的基準?)我的身分只是個傳話人。(你傳話給誰?)吳光誠。(提示永兆公司馬來西亞整廠營收狀況及簡報,是否你製作的?)是的。(你做完之後交給誰?)張志銘、陳建霖」等語。另就炒作永兆公司股票部分利益及分配價差亦証稱:(六福皇宮在場的人你再確定一下?)吳宗仁、張志銘、吳光誠、陳建霖、楊俊吉。劉義雄有沒有在場很模糊。(之前你有跟永兆公司哪些人或是哪個人引導你跟永兆公司的人接頭?)張志銘接頭的,有見過吳宗仁、劉義雄,也有跟二人談過永兆公司的事情。(在六福皇宮的時候你有把備忘錄分給他們,在場有沒有人明確表示不同意?)都沒有,備忘錄主要是確認張數及價差的問題,用來收得到價差的文件。(為何提到二萬五千張的數字?)張志銘跟我講的大總數。(實際上透過你賣出的總數有多少?)事實透過我賣出的沒有兩萬五千張,在調查局的時候比對帳戶資料,我大約是賣出一萬八千張。(94偵字第2114號卷扣到帳冊編號一之四,五月五日到五月十九日匯給你的曹善玲、你的美國運通銀行、合庫台中分行總共第一次是壹仟九百五十五萬元,第二次是六千五百七十七萬壹仟五百六十二元,對於這數字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沒有意見。(這兩筆金額總金額就是檢察官起訴所載八千多萬元的金額,有何意見?)這八千多萬裡面有兩千萬元是高盛公司買回永兆公司的股票兩千五百張的費用,詳細狀況我不是很了解。(當初你有承認炒作永兆公司股票?)當初我認為我的身分是被委託的,我得到的利潤都是成交量的佣金,我在永兆公司最後結果完全沒有得到利益。(你們在六福皇宮口頭的協議,你的利益在哪裡?)我的收入有壹個是五毛錢,壹個是吳光誠差價百分之十,壹個是券商手續費的退佣。(你在調查站所謂的分兩階段是什麼意思?)第一段是因為張世傑認為十一、二塊賣壓太重,把他摔下來,第二段是楊俊吉他們認為跌的很深,他們搶進來作第二段,九塊多到十一塊多,之後一直下跌到六塊才打開。(到馬來西亞那次,成員有誰?)我太太,我的司機兼助理乙○○,吳宗仁、張志銘、陳建霖。張世傑沒有去。(是不是永兆公司的股票,他們把價差匯到你的帳戶,你再分配到吳光誠等人?)是的,在六福皇宮的協議裡面,就是透過我,也是協議的重心,我沒有主導性」等語(見同上卷,64-67 頁)。
㈧、於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96號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於97年1月15日交互詰問時就協議炒作永兆公司股票及有關股
票價差之利益分配等事項,詰証稱:「(在六福皇宮雪茄館沒有書面協議,有無口頭協議?)有。協議內容跟我在調查站所述相同。(陳建霖提到華南永昌證券有透過營業員吳敏一起做丙,請吳敏找金主買賣永兆股票,陳建霖說是你授意他去找人的?)我不認識吳敏,而且我根本沒有跟吳敏做任何電話接觸或往來,陳建霖做丙的事情,我從來沒有跟他的營業員通過電話。(你有無匯款給吳敏指定的金主帳戶?)這我沒有辦法肯定,那時候我都是依照陳建霖、吳光誠指示的帳戶匯款。(你有無與陳建霖就永兆公司的股票合夥買賣?)沒有。(你與陳建霖、吳光誠間有無私人借貸關係?)沒有。(對於永兆公司總共匯給你的股價價差總計00000000元?)是的。(你匯給吳光誠、陳建霖之間的價差總共有四千三百六十九萬元?)匯款是這個金額,但是另外還有提領現金的部分,現金部分一定超過一百五十萬元以上。(匯給楊俊吉方面是多少?)一千八百多萬元,匯款加上現金超過一千八百多萬元。還有鄒興華的部分匯款加上現金超過五百萬元。(你有匯款給吳光誠、陳建霖的價差之前有無扣下百分之十的利潤?)有。(張志銘的部分你有給他什麼利潤?)有匯給他壹佰多萬元。六塊到六塊五之間的差價,由我跟張志銘分。(買賣永兆公司股票,除了公司派給你帳戶外,你還用過哪些帳戶?)我目前記得有舒佩蓮、簡菊、黃文雄。至於其他的我之前有說明」等語(見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96號審理卷四,97年1月15日筆錄)。
㈨、再被告丙○○利用前述公司派即共同被告劉義雄、吳宗仁等所提供在証券商所設立之新帳戶,由劉義雄、吳宗仁等公司派提供籌碼予丙○○,用以炒作永兆公司股票,其買賣張數、金額、相互對帳及約定價差先行匯入丙○○所指定之帳戶,再轉匯款給吳光誠、陳建霖所指定之帳戶等情節,核與証人蘇雪嬌、周純意証述情節相符:
⒈証人蘇雪嬌証述部分:①於94年5月12日於台中市調查站
証稱:「(你在沅堡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之業務為何?)我在沅堡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之業務主要是依丙○○指示製作股票買賣紀錄,聯絡或通知丙○○指示辦理事項,也會依丙○○指示到銀行辦理存款、匯款、轉帳、繳費等一般性的銀行臨櫃業務。(《提示本站於94年3月19日在臺中市○○○路丙○○處所之扣押物編號七之2每日進出與庫存表
》該永兆公司戶名表係何人製作?扣押物中載有「周小姐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該周小姐係何人?資料來源及用途為何?) (經檢視後作答) 該表係我製作的,資料內容是永兆公司周小姐提供給我的,用途是瞭解永兆公司公司派人員在哪些券商有帳戶,以及營業員的聯絡電話,以便丙○○為永兆公司公司派帳戶下單使用,周小姐的聯絡電話即是00-00000000、傳真為00-00000000,我都是使用撥打該電話,將丙○○買賣永兆公司股票情形以電話或傳真方式與周小姐對帳。(《提示:94年3月19日
丙○○台中市○○○路處所扣押物編號柒-2:「每日進出與庫存表」第一頁》提示之資料中內載有「徐小姐(吳光辰)00-0000000(FAX)、00-0000000、0000-000000」,該徐小姐係何人?資料來源及用途為何?電話作何使用?)(經詳視後作答)如前述該表係我製作的,徐小姐是吳光誠的秘書,徐小姐聯絡電話是00-0000000(FAX)、00-0000000、0000-000000,我都是撥打該電話,將丙○○買賣永兆公司股票情形以電話或傳真方式與徐小姐對帳,徐小姐也會傳真買賣永兆公司股票的張數、金額資料給我,供我作帳計算價差使用。(《提示:本站於94年3月19日
在臺中市○○○路丙○○處所之扣押物編號柒-2「每日進出與庫存表」》該永兆公司93年6月份之每日進出與庫存
表內容為何?係何人製作?用途為何?)(經詳視後作答)該表係我依據丙○○買賣永兆公司股票價量所製作,主要是係依據每日進出之庫存表,合製作成總表,顯示永兆公司股票每日張數及金額價差紀錄,以供丙○○查對,也用來與永兆公司周小姐對帳之用。(永兆公司周純意94年3月30日在本站供稱(調查筆錄第8頁):「無論第一波或第二波售股期間,我每天交易完收盤後由沅堡公司傳真當日成交單給我,由我整理製表統計超過六元之價差,陳報給吳宗仁,再傳真給張志銘核對交易狀況,再由劉義雄將價差款項交給我匯入張志銘或沅堡公司丙○○指定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丙○○、美國運通銀行000000000丙○○、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舒佩蓮 (丙○○配偶) 、香港恆生銀行000-000000-000丙○○、香港恆生銀行000-000000-000曹善玲等帳戶內」,周純意所言是否實在?)是的,我每天交易收盤後就傳真當日成交單給周純意,至於如何計算價差款項匯入沅堡公司丙○○指定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丙○○、美國運通銀行000000000丙○○、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舒佩蓮 (丙○○配偶) 、香港恆生銀行000-000000-000丙○○、香港恆生銀行000-000000-0 00曹善玲等帳戶之情形,我則不清楚,我僅係依丙○○指示記帳,辦理銀行轉匯款業務,對丙○○炒股及價差計算之內情並不清楚。(《提示:94年3
月19日丙○○台中市○○○路處所扣押物編號柒-2:「每日進出與庫存表」第4頁》提示資料中內載有「轉單(吳
光辰)………」等表格資料內容中轉單張數、轉單金額等資料,該資料記載內容意旨為何?)(經檢視後作答)該表中永兆公司股票93年5月24日至6月15日交易資料,係我依據吳光誠之秘書徐小姐傳真給我的資料製作的,目的是我計算轉單股票價量,以供我老闆丙○○核對,計算價差給吳光誠,但我不清楚吳光誠與丙○○之間炒作股票之情形,我僅負責紀錄與計算交易狀況,以及聯絡永兆公司周純意、吳光誠秘書徐小姐等人核對買賣股票價量後,再依丙○○指示辦理匯款轉帳到指定之帳戶」等語(見94年偵字第2114號卷二,245-250頁)。②於同日檢察官偵查中
結証稱:「(今日在調查站所陳述是否屬實?)是事實,未被刑求或強暴脅迫。(認識吳光誠之助理徐惠麗否?)有跟她通過電話,是在去年年中時,都是跟她對當天的帳。對的是永兆公司買賣股票的帳。(認識吳宗仁的員工周純意?)也是通電話對帳,只要是在對永兆公司的帳及張數」等語(見同上卷257頁)。③於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
第96號一案,於95年9月15日進行交互詰問時結証稱:「
(你與周純意有接觸過嗎?)有通過電話,因為券商會將成交單傳給我,我平常做的表格,我整理出來連同交割單會傳給永得行周純意。(提示第2114號卷第二卷第251、
252 頁每日進出與庫存表,這是你製作的嗎?)是的,主要是給丙○○看得,只是把資料整理給他看。(上面的周小姐是誰?)應該是周純意。(該表的依據?)開戶好的時候,券商會將這些資料給丙○○,丙○○再將這些資料給我製作表格。(同卷第254、255頁,這表格是你製作的?吳光辰是誰?)是的。我不認識吳光辰,我是聽丙○○說的,是他口頭講的是吳光辰三個字,但不知道辰是哪個字,可能是我拼錯。(你有跟徐小姐接洽?)我知道有壹個徐小姐,通常是徐小姐打電話跟我確認當天成交量及價格,老闆丙○○也會跟我講,我在比對他們二人講的有沒有一樣,平常我會將數量及價格登記下來。(為何在調查局偵訊的時候你說會把所計算的價差匯給吳光誠的帳戶?提示並告以要旨)這是老闆報給我每天的成交量及價格,我按照老闆的指示匯款。(九十三年五、六月間,你有無與周小姐進行對帳?)我會將老闆每天買進永兆的交割單作成一張表,傳真給周小姐,周小姐如果不清楚的話,他會打電話給我,對這裡面的東西。(你如何與徐惠麗就買賣永兆公司股票的張數、計算價金多少?)數字都是我老闆報給我的」等語(見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96號審理卷二,第225-233頁)。
⒉証人周純意証述部分:①於94年3月30日台中市調查站証
稱:(《提示:94年3月25日吳宗仁忠孝東路住處扣押物
編號參-1:股票帳戶》該93年5月傳真之吳宗仁;劉睿聖
、新兆行、劉義雄、永得行、劉黃春櫻、吳劉睿智、佳樂氏等永兆公司投資戶之券商帳號及營業員資料來源為何?
係作何使用?)該資料是沅堡公司傳真給我的,內容是第一次所開立之十七個股票帳戶及銀行帳號資料的相關明細表及券商營業員之聯絡電話。(前述永得行等十餘個新設立之銀行及股票帳戶存摺是由何人保管?)93年5月初丙
○○等要求新開戶之後,便將新開戶之股票帳戶存摺拿走,並未由我保管使用,吳宗仁指示我將三家投資公司及劉義雄、劉黃春櫻名下共一萬零四張股票劃撥至新開之證券帳戶,至於證券戶之銀行帳戶在第一波丙○○操盤期間自93年5月5日到93年5月18日,即一萬零四張股票出脫期間
,仍由劉義雄負責保管,至93年5月24日到93年6月28日第二波股票出脫時,證券帳戶仍由丙○○保管使用,但劉義雄、劉黃春櫻、楊蔡麗容等之銀行帳戶則交張志銘轉給丙○○,第二波時,在吳宗仁的授意下,由我先行蓋多張劉義雄、劉黃春櫻、楊蔡麗容銀行帳戶的空白取款條,交給丙○○,依每日的交易情形、金額、張數核算股價差額後,由丙○○自行填寫取款金額,這時丙○○才開始保管該等銀行帳戶存摺以利領款,但印章仍由劉義雄保管,曾經有空白取款條用完,張志銘與劉義雄聯繫後,由劉義雄蓋妥印章後,張志銘到我長春路辦公室找我拿取。(吳宗仁等人如何與丙○○等對帳,妳與沅堡公司會計蘇曉薇、蘇雪嬌等業務聯繫內容為何?)無論第一波或第二波售股期間,我每天交易完收盤後由沅堡公司傳真當日成交單給我,由我整理製表統計超過六元之價差,報給吳宗仁,再傳真給張志銘核對交易狀況,再由劉義雄將價差款項交給我匯入張志銘或沅堡公司丙○○指定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 00000丙○○、美國運通銀行000000000丙○○、合
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舒佩蓮(丙○○配偶)、香港恆生銀行000-000000-000丙○○、香港恆生銀行000-000000-000曹善玲等帳戶內。(張志銘九十四年三月廿八日在本站調查筆錄第十二頁供稱:「93年5月初首批永兆公司一萬
張出脫時,初期係由周純意掛賣單,再相約由丙○○一方買入,但買賣交易過程中‧‧‧‧」,為何原由妳掛單永兆公司股票要換由丙○○接手,詳情為何?)首批永兆公司一萬張出脫時,僅有九十三年五月五日第一天交易時,因丙○○使用的證券戶還沒開好,因吳宗仁指示我要依丙○○電話指示的價位及張數下單賣股,所以就由我掛單賣股,再相約由丙○○一方買入,但第二天後丙○○新開帳戶已經由我劃撥股票給他操作,就改由他下單操作股票。(你前述由三家投資公司及劉義雄、劉黃春櫻等證券帳戶劃撥一萬零四張永兆公司股票至丙○○指定帳戶作為第一波的籌碼,該一萬零四張之數量確定為何?)該一萬零四張係第一波93年5月5日到93年5月18日委託丙○○操作之
總成交量,並非劃撥量。(《提示:94年3 月25日吳宗仁忠孝東路住處扣押物編號參-2:股票帳戶》資料中有紀錄3-1:『劉董-400萬陳總帳戶【指定】』所指為何?)(
經詳視後作答)文中係吳宗仁指示我以劉義雄直接匯400
萬元入丙○○所指定的帳戶,以作為第二波炒股超出六元之價差扣款之用。(《提示:94年3月25日台北市○○路
處所扣押物編號壹:「與丙○○往來資料」》93年5月10
日傳真之丙○○美國運通台北分行000-000-0 00用途為何?沅堡蘇小姐傳真周小姐之「合庫五權支庫、帳號:0000-000 -000000、戶名:舒佩蓮」用途為何?)(經詳視後作答)該帳戶吳宗仁要丙○○傳真給我,要我將永兆股票買賣差額匯給沅堡投資公司丙○○之相關帳戶。(《提示
:94年3月25日劉義雄住處扣押物編號壹-4:股票交易明
細資料》第一次、沅堡已領金額表中,從五月六日至五月十九日劉黃春英等人之股票交易帳戶轉入丙○○合庫5,
3000,000元、轉入丙○○美國運通1,520,000元,轉入曹善玲恆生H.K.12,730,000元所指內容為何?為何匯到國外帳戶?)(經詳視後作答)吳宗仁要我依丙○○買賣股票情形,將超過六塊錢之價差匯至丙○○指定之合庫、美國運通及曹善玲恆生銀行帳戶,左邊表格內的資料係支付價差款項資金來源,包括劉黃春櫻、劉睿聖及劉義雄之友人莊溫嬌娥、劉雲貞、林進益、鍾龍、林合盛等人帳戶,右邊即前述要匯款給丙○○之帳戶。(《提示:94年3
月25日劉義雄住處扣押物編號壹-4:股票交易明細資料》第二次、沅堡已領金額,從五月二十七日至六月十七日劉義雄、劉黃春櫻、楊蔡麗容及H.K.舒珮蓮等人合計65,
771,562元(六千五百七十七萬元五百六十二元),顯示你等與丙○○開設之沅堡公司金錢往來密集,並定時結算差價匯入丙○○、舒珮蓮帳戶,第二次內容所指為何?)(經詳視後作答)第二次乙表中之H.K.舒珮蓮帳戶係指劉義雄於93年5月27日匯款一千萬元及四百萬元(合計一千四
百萬元)給丙○○指定帳戶,另外右邊表格之帳目則是丙○○以前述蓋好印章之劉義雄、劉黃春櫻、楊蔡麗容帳戶的空白取款條自行提領的」等語(見94年偵字第5746號卷一,第199-209頁)。並有吳宗仁住處扣押物編號參-1「
股票帳戶」及編號參-2「股票帳戶」各一份,台北市○○路處所扣押物編號壹「與丙○○往來資料」一份、劉義雄住處扣押物編號壹-4「股票交易明細資料」各一份足憑(見同上卷215-241頁)。②(你認識丙○○嗎?)九十三
年五月初,他與張志銘帶了很多家的券商與銀行,約有二、三十人,到長春路的永得行公司開戶,開立證券戶,有永得行、新兆行、佳樂氏三家投資公司、劉義雄、吳宗仁、吳劉睿智、劉睿聖、劉東瑞、劉黃春櫻,後來有楊蔡麗容。(當天開立的股票帳戶存摺印章有無交你保管?)證券帳戶存摺是由沅堡公司丙○○保管,印章及銀行存摺由劉義雄保管。(你有無受到任何人指示將這三家公司壹萬多張股票匯到這些人的帳戶裡面?)在開戶後的隔天,吳宗仁指示我匯了壹萬多張,到前述所新開戶的證券帳戶裡面,這些股票的來源是三家投資公司、劉義雄、劉黃春櫻。(第二次見到丙○○是何時?)約在五月初,吳宗仁為了歡迎永兆的新股東請我們吃飯,在民生東路的餐廳,在場有丙○○、張志銘、吳宗仁、劉義雄、劉黃春櫻及我共六人。(九十三年五月五日之後,你有無受到劉義雄、吳宗仁的指示匯款給丙○○?)我有受到吳宗仁的指示,他說股票底價六元,價差要匯給丙○○,價差是每日成交單價扣除六元的價差,不扣手續費。(你如何得知股價的每日成交量及每日成交價?)每日收盤後,由沅堡公司蘇小姐傳真每日券商成交單給我,我是根據成交單作價差明細表。(做完價差明細表之後?)剛開始前幾天的時候,是吳宗仁會交代我開取款條給劉義雄蓋章,然後存到丙○○傳真給我的帳號,之後我依據券商傳給沅堡,沅堡在傳真給我的成交單作成價差明細表,然後我再給吳宗仁看,然後吳宗仁會跟劉義雄說今天要開多少錢給丙○○,之後我就會開提款條給劉義雄蓋章,再存到丙○○指定的帳戶。(你除了開立存款條給丙○○帳戶外,有無匯給張志銘的帳戶?)沒有。(第三次與丙○○見面是何時?)第三次是在五月十八日第一批的壹萬張成交以後,在六福皇宮的一樓咖啡廳內對帳,在場有吳宗仁、劉義雄、張志銘、丙○○及我共五人,當天是對完壹萬張之後的結餘金額,丙○○跟吳宗仁講說還要給他五十萬元,這五十萬元是成交價的價差。(你當天對帳的時候,你總共已經匯過多少價差?)壹仟九百零五萬元,都是匯到丙○○指定帳戶。五十萬元是五月十九日才匯的。(後來的五十萬元有無匯給丙○○?)有。(你有無劃撥第二筆的股票到剛剛新開立的帳戶內?)有,也是壹萬多張,是受吳宗仁的指示,因為部分股票還在集保中心。(第二批你要劃撥股票過去的時候,股票帳戶由誰保管?)也是沅堡,之前銀行印章是由劉義雄保管,五月二十七日以後劉義雄、劉黃春櫻、楊蔡麗容的存摺就交給沅堡保管。(為何由沅堡保管?)由他們自己去提領價差。(從你的統計丙○○總共賣了多少股票?)第一次是賣了一萬零四張,但買進二千五百三十張,第二次五月二十四日到六月二十四日賣了六千四百八十一張,他超買的部分有賣出六百一十張。六月二十五日我收到的成交單賣出是二張,實際上六月二十五日還有買進壹個六百張我沒有收到,六月二十八日他有買進六千壹佰九十三張,所以實際上第一次及第二次只有賣出九千六百九十四張,但是他超買的部分有壹仟九百二十張,實際上賣出只有七千七百多張。(你剛剛所述買進、賣出,丙○○都是以何人帳戶?)三家投資公司,劉義雄、劉黃春櫻這五個帳戶。(這八千多萬的價差都由誰的帳戶匯出?)劉義雄、劉黃春櫻、楊蔡麗容,還有其他跟朋友借的,還有三家投資公司。(你總共把二次價差八千多萬元匯到哪裡?)丙○○指定的帳戶,包括香港的帳戶」等語(見本院審理卷二,第210-224頁)。綜上證人蘇雪嬌、周純
意二人之證詞,就公司派提供籌碼予被告丙○○,用以炒作永兆公司股票,其買賣張數、金額、相互對帳及約定價差先行匯入丙○○所指定之帳戶,再轉匯款給吳光誠、陳建霖所指定之帳戶等情節相符。
(二)證人即共同被告楊俊吉之供述及佐證部分:
㈠、於94年3月1日在台中市調查站證稱:「(你與丙○○有無生意往來、金錢往來情形?)我與丙○○認識5、6年了,在91年間曾週轉新台幣(下同)100萬元給丙○○投資股
票,至93年初,丙○○將100萬元歸還給我,並向我表示
他投資股票獲利相當好,93年5月初(詳細日期不清楚)
,丙○○又找我投資股票,向我表示已經找到配合炒作股票上市公司,要我先找金主,我便找到黃姓金主(按即黃健榮)籌措5,000萬元,我另行籌措2,000萬元,合計7
,000萬元作為投資資金,但我因懷疑丙○○所述的真實
性,便要求丙○○引薦永兆公司負責人與我見面,以證明丙○○所述之真實性,丙○○於93年5月中旬(詳細日期
不清楚)在台北市晶華酒店三樓咖啡廳引介永兆公司負責人吳宗仁與我見面,我因確信丙○○所言與永兆公司負責人吳宗仁有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之事實,便於93年6月1日後將七千萬元購買永兆公司股票。(你如何確信丙○○所言與永兆公司負責人吳宗仁有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之事實?)93 年5月中旬至台北市晶華酒店三樓咖啡廳與永兆公司負責人吳宗仁見面時,丙○○曾當著吳宗仁的面,拿出他與永兆公司負責人吳宗仁之協議書,以及永兆公司股東名冊取信於我,於吳宗仁見面後,丙○○為保障我的投資資金,另外開了美國運通銀行一張面額4,200萬元支票給我作為擔保,我因而確信丙○○與永兆公司負責人吳宗仁確有炒作永兆股票協議,而將7,000萬元購買永兆公司股票,而且永兆公司股價從93年5月初的每股7塊多上漲至93年5
月底的12塊多,股價每股上漲5塊多,上漲幅度為百分之
七十幾,所以我更加認定永兆公司股價有人炒作,丙○○還向我表示股價要炒作到20幾元,我因而認為有利可圖,所以便開始配合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你於台北市晶華酒店三樓咖啡廳與永兆公司負責人吳宗仁見面時,看到丙○○與吳宗仁炒作永兆股票之協議契約內容為何?)我是在場看到有這份炒股協議書,確信吳宗仁與丙○○均在該協議書上有簽名,但是協議書之詳細內容我並不清楚。(你於台北市晶華酒店三樓咖啡廳與永兆公司負責人吳宗仁見面時,現場有哪些人?你如何確信吳宗仁係永兆公司負責人?)當天有五人在現場,即是我、丙○○、吳宗仁、丙○○之司機(男性、年約四十餘歲,年籍姓名不詳)、吳宗仁之特助(指張志銘),我到台北市晶華酒店三樓咖啡廳與吳宗仁見面時,丙○○向我介紹現場之男子即是永兆公司負責人吳宗仁,由於丙○○向我表示在現場不要多問,只要用聽的即可,而且我要求看到吳宗仁亦僅是要確認丙○○與永兆公司負責人吳宗仁有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之協議,因此,並未要求看吳宗仁之身分證件。(吳宗仁在台北市晶華酒店三樓咖啡廳拿出永兆公司股東名冊之用意為何?)當時拿出永兆公司股東名冊是要表示永兆公司的股票均集中在董、監事手上,籌碼相當穩定,只要找金主將外面的股票買起來,就可以拉抬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丙○○與永兆公司負責人吳宗仁如何炒作永兆公司股票?)當時約定以黃姓金主自己的股票帳戶作為炒作永兆公司股票的帳戶,丙○○會以電話指示黃姓金主買賣永兆公司股票,若是金主買賣永兆公司股票賠錢,丙○○將全額賠償損失,至於賺錢則分一半給金主,但買賣永兆公司股票均需要丙○○同意,不得自行買賣,至於我的部分因是賺賠需各自負擔一半,故可自行買賣」等語(見94年度偵字第2114號卷一,72-77頁)。
㈡、於95年7月26日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96號一案審理中以
證人身分到庭詰證稱:「(你在三月一日調查站筆錄說在晶華酒店的時候丙○○拿出協議書及永兆公司股票名冊取信於你,並開立四千二百萬元的支票?)他有拿協議書給我看,沒有看到股東名冊。也有開立四千二百萬元的支票給我作為擔保。(你總共購買多少永兆公司股票?)將近五千多張,總價約六千多萬。(丙○○總共開立多少保證支票?)剛開始他開立一張四千二百萬元的支票,嗣後其他的是虧損的支票六、七張,總共五百多萬元,作為我虧損的補償,第一張票就跳票,跳票後我去找他,他已經搬家不見了,所以我才告他詐欺。(你如何購買股票?)丙○○打電話給我,叫我購買,我就去購買。(何時購買?何種價位?都是丙○○指示?)是的。(當天有無約定你要用什麼價錢購買股票,或是什麼價錢賣出股票?)我是按照丙○○的指令來買賣股票。(丙○○有無告訴你買永兆公司股票的底價是多少?)他們在當天對話當中有談到底價是多少,但是是多少我忘記了。(許天德、黃建榮、鄒興華是否有購買永兆股票?)許天德、黃建榮是我找的人,鄒興華不是我找的人。(你見到的協議書內容為何?)我不知道,我看到丙○○跟吳宗仁的簽名而已。(丙○○在購買股票期間,有無匯款給你?)有匯過一次,金額我忘記了。是匯到我合庫的帳戶。(你與丙○○約定的利潤如何計算?)就是賺的錢對分,輸的就由丙○○負責。我跟金主的部分自己在處理。(你邀來的金主有許天德、黃建榮,他們各提供了多少錢?)黃建榮提供五千萬元,許天德是介紹。(你們那次雪茄館碰面,你跟吳宗仁談論什麼?)沒有,純粹認識而已。(永兆的負責人是誰?)我不知道。他們簽約是用公司名義,但是我當時只看一眼,實在沒有辦法記得,我有看過他們一份類似草約或是合約,內容是什麼我也記不清楚」等語(見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96號卷二,94-117頁)。
㈢、本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576號一案案,於97年2月25日行準備程序時供稱:「(黃健榮金主使用的帳戶就是黃健榮、楊月嬌、黃瑞文、吳妙珍?)是的。(下單是你下單?)是丙○○打給我,我打給黃健榮的。是黃健榮下單的。(丙○○有開給你一張四千二百萬元的支票?)是的,沒有兌現。、、、、、、、鄒興華、陳鴻仙還有其他的人我都不認識,也沒有所謂匯給我的價差。股票所有的買進、賣出都是丙○○打電話給我,叫我買我就買,叫我賣我就賣。(你有無看到簽名的協議書?)我只有看到他們在寫,沒有看到簽名、協議書,我有在場,他們談的內容我不清楚」等語(見本97年度金重訴字第576號卷)。
㈣、證人即共同被告楊俊吉供稱買賣永兆公司股票之過程及上開情節,核與証人黃健榮於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96號一案審理時到庭証述之情節相符,依証人黃健榮於95年10月20 日到庭詰証稱:「(九十三年五、六月間你有無買過
永兆公司的股票?)我有買,但是時間我不確定。(你為何買永兆公司股票?)俊吉叫我買的。(俊吉何時?何地叫你買的?)我認識俊吉,俊吉常常跟KK在一起,在台北酒店我請俊吉、KK喝酒,他們就叫我買股票,他說錢我出,贏的話一人一半或是我60他40,輸的話他要負責。(在那次酒店裡面參加的人有誰?)KK還有帶他們朋友,俊吉、我。(你與俊吉約定買永兆的時候,贏怎麼分,輸怎麼分,這約定KK有無聽見?)俊吉和KK怎麼合作我不清楚,但是我跟俊吉是賠錢就俊吉負責,後來虧損是俊吉賠我的。在談的時候是俊吉跟他們談,我跟KK講有好的要報我買,有賺錢我在請他喝酒。(你在何時決定要買永兆的股票?)我跟俊吉說這公司我不是很了解,俊吉說我就買,輸了他負責。(你是用何人的帳戶買的?)我有好幾的帳戶,哪壹個帳戶要查。(你買永兆股票的時候,每天要買進多少?賣出多少?如何決定?)俊吉打電話給我叫我買多少及價位,我就照他說的去做。(永兆公司的股票,你總共買了多少張?)實際要查一下,第一次是一仟到三千張之間。(第二次?)第二次是有賣掉再買二、三千張。(你說總共大約六、七千張?)應該是這樣,實際要再查一下。(你買賣股票價位、數量,有無受楊俊吉指示?)他叫我買、叫我賣」等語(見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96號審理卷三,第24-32頁)。
(三)證人即共同被告張志銘之供述及佐証部分:
㈠、於94年3月28日台中市調查站供稱「(你及吳宗仁、劉義
雄、丙○○在93年4、5、6月間在台北聚會幾次?地點及
參與人員分別有哪些人?)答:依我記憶所及,我及吳宗仁、劉義雄、丙○○等人在93年4、5、6月間約在台北聚
會七次左右,依次分述:(一)約於93年4月初我將本案
交予丙○○時,丙○○即已擬妥一份備忘錄,主要內容為發行ECB及炒作股價之張數、期間及股價目標,即由我陪
同丙○○去見吳宗仁,並當面將該備忘錄交予吳宗仁,並商談該備忘錄內容。(二)約於4月間,因應須與大股東
董事長劉義雄見面洽商出脫永兆公司股票事宜,我偕同丙○○赴台北市○○路永得行投資公司與劉義雄、吳宗仁見面,主要商議內容丙○○向劉義雄報告前述備忘錄的內容。(三)約於4月間,我與丙○○邀請劉義雄夫婦、吳宗
仁、會計周純意等人在復興北路與民生東路口某餐廳吃飯,席間由會計周純意交予丙○○有關永得行等三家公司及劉義雄家族所控管之股票明細,雙方商訂劉義雄分期出脫永兆公司三萬張股票,每股價格以六元賣出,全權委由丙○○控盤,進行買進賣出。(四)約於4月間丙○○方面
的購股金主吳光誠等人想見永兆公司董事長劉義雄以確認股票的籌碼來源,要求要見永兆公司人員,其後我們就約在六福皇宮雪茄館見面會商,當天前來會商的人有永兆公司總經理吳宗仁、金主吳光誠、吳光誠公司副總陳建霖(綽號彼得)及另一楊姓金主(姓名不詳),還有丙○○及我本人,當天談論內容為吳光誠為買家,要瞭解所購買永兆公司經營概況及永兆股票之相關風險性。談論約半小時後,我與吳宗仁即先行離開,丙○○及吳光誠則繼續談,惟後續談論詳情則不清楚。(五)為方便丙○○控盤下單,必須新開立證券交易帳戶,約於5月初(詳細日期以開
戶資料為主),當日永兆公司劉義雄邀集永兆公司其他股東前來台北市○○路永得行公司配合復華、元富、永昌等證券公司辦理開戶,當時有劉義雄、吳宗仁及我本人在場陪同,當時因丙○○來不及趕至現場,乃由我簽署買賣股票授任書,迨丙○○前來後,才由陳某簽署6戶之受任書
。(六)因為為研商買賣永兆公司股票之資金及股價差額如何支付予丙○○,於5月初左右由我、丙○○、永兆公
司劉義雄、吳宗仁及周純意等人在六福皇宮見面商議,預訂賣股資金及股票庫存之帳戶由周純意控管,丙○○則每天與周純意對帳核算股票差額,再由周純意匯款至丙○○所指示之匯款戶頭內。(七)因該股票已炒高,且丙○○要求依約進行第二批一萬張的委託事宜,約於5月底,由
我、丙○○、永兆公司吳宗仁、劉義雄相約在六福皇宮見面商議,商議過程中吳宗仁、劉義雄二人認為該公司股價已九塊多,向丙○○表示出脫股票應調高出售價格,減少分配給丙○○支價差,但丙○○表示這段時間拉高股價,已經負擔相當的成本,為攤平成本,無法再調高購入價格。另因該股價已拉高甚多,劉義雄、吳宗仁必須支付予丙○○之股票差額也越來越高,為便於丙○○控盤,吳、劉二人同意先行支付一大筆資金予丙○○再依出脫股數扣款,仍舊每日與會計周純意對帳。(八)同年6月初丙○○
已吸收永兆司股票籌碼,為尋找利多題材,拉高股價,丙○○向吳宗仁要求一起至馬來西亞廠參觀,我、丙○○夫婦、陳建霖、丙○○的司機在吳宗仁的陪同下至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參觀,渠等回國後,不久後即在報章看到報導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營收利多消息,惟該利多消息並不知為何人發布。(93年4月間在臺北市六福皇宮雪茄館協議
永兆公司股票買賣詳情為何?最後協議及製作備忘錄內容為何?)約於4月間丙○○方面的購股金主吳光誠等人想
見永兆公司董事長劉義雄以確認股票的籌碼來源,要求與永兆公司人員見面,其後我們就約在六福皇宮雪茄館見面會商,當天前來會商的人有永兆公司總經理吳宗仁、金主吳光誠、吳光誠公司副總陳建霖(綽號彼得)及另一楊姓金主(姓名不詳),還有丙○○及我本人,當天談論內容為吳光誠是買家,要瞭解所購買該公司經營概況及該股票之相關風險性,至於備忘錄如前述在本次見面前即已擬定。談論約半小時後,我與吳宗仁即先行離開,丙○○及吳光誠則繼續談,惟後續談論詳情則不清楚。(前述備忘錄在本次見面前即已擬定,該備忘錄內容為何?)備忘錄內容有記載有目標兩萬張,股價往上拉抬,但未訂目標價格,出脫價格為每股6元,因當時丙○○有給吳宗仁乙份,
也有給我乙份,我願意返家找到後再主動提供貴單位參考。(如前述,93年5月間之第七次在六福皇宮見面時,永
兆公司吳宗仁、劉義雄等二人向丙○○表示應調高出脫該公司股票價格,其原因為何?)因該股票已炒高,且丙○○要求依約進行第二批一萬張的委託事宜,約於5月底,
永兆公司吳宗仁、劉義雄與丙○○在六福皇宮見面商議時,吳、劉二人認為該公司股價已炒高為九塊多,應調高出售價格。(永兆公司股票籌碼是否集中在吳宗仁公司派等人手上?吳宗仁等若無與你及丙○○配合,你及丙○○如何有籌碼在市場上炒作該股?)據我與丙○○曾一起研究永兆公司93年4月間股東持股情形,發現該公司股本雖有
新台幣(下同)八億元(股票八萬張),但在外流通之籌碼、股票約有四萬二千張左右,而董事長劉義雄、總經理吳宗仁等公司派持有股票達兩萬五千張以上,剩餘之交易籌碼約一萬七千多張,因此,永兆公司股票籌碼相當集中在吳宗仁、劉義雄公司派等人手上。當時丙○○就評估永兆公司之公司派人員配合供應籌碼即可輕易炒作該支股票,雙方都能互蒙其利,又吳宗仁、劉義雄提供詳細之公司持股明細,才能讓丙○○控盤,炒作永兆公司股票自每股七塊至十二塊多。因此,若無吳宗仁配合提供該公司之股票,丙○○即無法炒高成交量,藉以吸引散戶進場追價炒高永兆公司股票,幫吳宗仁等公司派出貨。(吳宗仁若無你及丙○○等炒手接手該公司派股票,如何能在市場上出脫二萬五千張股票?)依當時低成交量來看,吳宗仁若無我介紹丙○○等炒手接手該公司派股票,公司將很難以每股六塊錢出脫該公司二萬五千張股票。故吳宗仁等才願意以每股6元之價格交予丙○○處理。(永兆公司劉義雄及
吳宗仁委託你協助出脫上開二萬五千張永兆公司股票,如何計酬?)我協助永兆公司劉義雄及吳宗仁出脫上開二萬五千張永兆公司股票之佣金,應分為發行ECB及出脫永兆
公司股票兩部分計酬,吳宗仁答應順利完成發行ECB手續
費,我可收取1%的佣金,另協助出脫上開二萬五千張永兆公司股票則未計酬,而是丙○○答應給我每股二角半的抽佣,總計約五百萬元,但實際結果丙○○也未依約付給我該五百萬元。(問:經查永得行投資公司、佳樂氏投資公司係委託你為股票買賣受任人,此與你前述不符,你係何時受任?經過詳情為何?)我雖名義上為永得行投資公司、佳樂氏投資公司買賣股票之受任人,但實際上有關該二公司之買賣股票均由丙○○全權控盤、處理,而之所以為會簽了上開委任受任書,乃純因簽約當時丙○○晚到,才由我先行簽署該受任文件。(《提示:94年03月25日吳宗仁住所扣押物編號貳委託書》該份委託書明顯看出你受任下單、帳務處理及資金調撥等事宜,此與你前述不負責下單、只負責傳話等情不符,對此你有何解釋?)(經詳視作答)是的,該委託書確實是由周純意拿給我簽的,當時該委託書是應劉義雄的要求簽署留底,以供楊蔡麗容查核劉義雄等人確將1,830張永兆公司股票交予丙○○處理。該委託書雖是由我簽署的,但實際上都是由丙○○下單處理。(除你與丙○○之外,是否有其他人受任於永得行投資公司等委託人買賣永兆公司股票?)另有周純意可下單買賣永兆公司股票,93年5月初首批永兆公司一萬張出脫
時,初期係由周純意掛賣單,再相約由丙○○一方買入,但買賣交易過程中,會因時間差而無法買到雙方約定之價格及張數,另丙○○也擔心相約買了一定的股票無法順利取得差額,才變更委託方式,改由丙○○全權控盤,負責下單賣出及買進永兆公司股票的數量及價格。此項改變係在丙○○替吳宗仁等人出脫一萬張永兆公司股票之後,即五月底在六福皇宮聚會時,由劉義雄、吳宗仁與丙○○所討論出來的方式。(永兆公司股價自93年5月至6月底,股價由7元拉抬至12元,吳宗仁、丙○○及你炒作股價之詳
情為何?)由公司派吳宗仁等人先後提供近二萬張永兆公司股票籌碼,供利用一買一賣間滾量上攻,期間再由丙○○聯合其他金主吸收籌碼抬高價格、推升股價。在吳宗仁釋出籌碼,與丙○○吸收籌碼、作量拉抬股價期間,往往有些不知來源的籌碼出現,讓丙○○難以順利拉高預定的股價,則此時丙○○會要求我向永兆公司吳宗仁等公司派方面要節制籌碼,不要偷賣,那段期間,我僅負責吳、陳雙方有關股票籌碼、作價等之聯繫工作。(劉義雄94年3
月25日在本站製作之調查筆錄(第6頁)供稱:「約於93
年5月21、22日(正確日期我不確定),參加人員有我、
張志銘、丙○○、吳宗仁及周純意等人,約在臺北市六福皇宮咖啡廳,席間張志銘與丙○○有介紹如何讓永兆公司發行公司債(CB)來引進外資法人購買,張志銘還表示可以爭取國內、外訂單,席間張志銘及丙○○還談及上次合作釋股10,004張,股價表現不錯,希望能再釋出10,000張股票,主要協議重點是由吳宗仁定的,決議我提供743
張,我太太劉黃春櫻提供369張,另外我馬西亞公司的總
經理何錦龍由其岳母楊蔡麗容提供1,830張,另外永得行等三家投資公司提供7,859張,總共10,801張永兆公司
股票,供張志銘與丙○○集團釋股賣出」,此次釋股之協議內容為?與會的有哪些人?)如前所述,因約於93 年5月底,該股票已炒高,且丙○○要求依約進行第二批一萬張的委託事宜,乃由我、丙○○、永兆公司吳宗仁、劉義雄相約在六福皇宮見面商議,商議過程中吳宗仁、劉義雄二人認為該公司股價已九塊多,向丙○○表示出脫股票應調高出售價格,但丙○○表示這段時間拉高股價,已經負擔相當的成本,為攤平成本,無法再調高購入價格。另因該股價已拉高甚多,劉義雄、吳宗仁必須支付予丙○○之股票差額也越來越高,為便於丙○○控盤,吳、劉二人同意先行支付一大筆資金予丙○○再依出脫股數扣款,仍舊每日與會計周純意對帳。(《提示:94年3月25日劉義雄住處扣押物編號壹-4:股票交易明細資料》吳宗仁94年3月
25日在本站製作之調查筆錄(第10頁)供稱:「該基準日93年4月30日之劉義雄、劉黃春櫻等十六戶於證券商、長
春路、台証、集保中心之持股明細是你替吳宗仁買賣永兆公司之股票明細?詳情為何?)該明細表示周純意製作的,在93年4月30日有關永兆公司大股東劉義雄所持有之股
票明細,目的是要取信丙○○,讓丙○○計算永兆公司籌碼的分布及集中情形,以確定穩定籌碼,順利炒作永兆公司股票。(《提示:94年3月25日吳宗仁忠孝東路住處扣
押物編號參-2:股票帳戶》吳宗仁94年3月25日在本站製
作之調查筆錄(第12頁)供稱:「從你住處搜獲之「至
93/5/24止股票餘額、並已回轉10,004張,所指內容為何,詳情要問張志銘才清楚」,對此你作何解釋?)該表是周純意製作的,手寫部分是由我手寫的,該資料是93年5
月底在六福皇宮見面時我提交予劉義雄、吳宗仁、丙○○來核對第一次一萬張股票出脫的情形,其中表列股票餘額及已回轉10,004張,係指第一次10,004張永兆公司股票已出脫完畢。另手寫部份即是會中決議如何執行第二次一萬張股票出脫的相關作法」等語(見94年偵字第6393號卷,第3-13頁)。並有吳宗仁住所扣押物編號貳,楊蔡麗容股票買賣委託書一份、劉義雄住處扣押物編號壹-4:股票交易明細資料一份、吳宗仁住處扣押物編號參-2:股票帳戶一份扣案足憑(見同上卷,14-24頁)。另於同日檢察
官偵查中具結証稱:「(在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查站所屬是否完全屬實?)是的。(永兆公司取得多少資金?)第一波一萬張有順利完成,但是丙○○他們有用永兆公司提供戶頭買回二千五百張,這二千五百張是丙○○控盤時,有時候不小心多買,多買的部分先記帳,日後由丙○○無條件吃下。(第二波的部分呢?)約在九十三年五月底,丙○○他們要執行第二波,約定要順利出脫股票,取得應有的價差,因丙○○都是當天就要取得價差,永兆公司的吳宗仁表示配合上有困難,雙方就協議預付一部份的價款,作為轉讓股票後價差的基礎,第二波的一萬張有一半的股票必須在丙○○控制的股票存摺內,至於提領的印章在永兆,如此丙○○就有辦法保全價差,所以日後丙○○每天做交易的部分,他的價差就會填寫取款條,由永兆公司蓋章,把價差提出。(永兆公司如何配合發布利多消息?)報紙上有發布利多消息,台灣證券交易所就會打電話到永兆公司查證,永兆公司就會說這是法人的評估,根據我了解,當初在協議時,丙○○就提到會發布永兆公司利多消息,但是永兆公司不能否認,吳宗仁也同意丙○○的做法。(在這協議當中,你有何利益?)依當時協議,
ECB順利發行,永兆公司必須支付我發行總金額的百分之
一,至於丙○○則必須支付我每股二毛五,即是一張二百五十元的利潤,例如二萬張,我就可以取得五百萬元的利潤,、、、、、、」等語(見同上卷第49-52頁)。
㈡、於94年3月30日台中市調查站供稱:「(有無備忘錄可提
供參考?該備忘錄是何時製作?作何使用?吳宗仁、劉義雄、丙○○何時知情?是否認同?)我回家找該備忘錄,但都找不到。93年3月間丙○○第一次到永兆公司時就製
作該備忘錄,並於吳宗仁、我及丙○○開會時,由丙○○在會議中向吳宗仁及我解釋備忘錄內容,備忘錄內容分成幾部份,第一部份:永兆公司要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進行籌資;第二部份:為了準備海外可轉換公司債,由永兆公司大東準備資金認股,所以大股東必須拿出2萬張永
兆公司股票賣給丙○○,以取得資金;第三部份,雙方預定以每股6元做成交價;第四部份,永兆公司同意後,在2至3個月內將2萬張永兆公司股票轉讓完畢予丙○○。吳宗仁事後有將備忘錄情形告知劉義雄,吳宗仁、劉義雄及丙○○均認同此備忘錄。(吳光誠、陳建霖為何會參與永兆公司劉義雄等人釋股炒作案?)吳光誠及陳建霖均係由丙○○找來的金主,為何會參與永兆公司的釋股炒作案,要問丙○○比較清楚。(《提示: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整體營收狀況及上市相關簡報「馬來西亞股票上市規格及門檻」》有無看過該文?該文係何人製作?依據為何?該文中之公司成立3-5年,累積純獲利超過3千萬馬幣以上是否實在?)該簡報大部分我都看過,我於93年5、6月間與丙○○夫婦、丙○○司機、吳宗仁、陳建霖前往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時,該廠人員曾提供這份簡報,這份簡報是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製作,依據及製作人為何我均不清楚。該文中提及公司成立3-5年,累積純獲利超過3千萬馬幣以上,係馬來西亞股票上市的規格及門檻,並非永兆公司在馬來西亞的獲利。但該文最後提及每月平均營收約1千3百萬至1 千4百萬美金,預估產能滿載,可達5千萬至7千萬美金
,這段文字敘述我不曾見過,是何人撰寫我並不清楚,事實上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不可能有如此高之營收。(前述「馬來西亞股票上市規格及門檻」與吳宗仁、丙○○參觀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有何關係?)當時丙○○為了要了解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是否可在馬來西亞股票上市的可能,並了解實際的營運狀況,所以前往馬來西亞參觀,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人員簡報時有提及有機會在馬來西亞票上市,丙○○認為這是炒作股票的題材,所以將這份資料帶回台灣運用。(據台灣證券交易所查核報告第二頁:「93/6/1 2財訊快報第8版廣告企劃:永兆轉投資馬來廠開花結
果,成為永兆今年轉虧為盈致勝關鍵,今年稅前EPS 上看1.8元,明年挑戰4元」,該報導訊息是由何人發佈?與前述吳宗仁、丙○○參觀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有何關係?)這份報導係自費於財訊快報上刊登,我不清楚此訊息是由何人自費刊登發佈,此報導在吳宗仁、丙○○自馬來西亞參觀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返國後所刊登,相關狀況敘述也有引述當時前往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參觀的內容」等語(見94偵字第5746號卷一,193-196頁)。於同日檢察官偵
查中結証稱:「(今日在法務部調查局所受詢問,是否屬實?)均事實,沒有被刑求,筆錄是我看過後,親筆簽名的。(為何知道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工廠的營運狀況?)因為我去過,是丙○○要求要去馬來西亞廠參觀一下,所以我跟著去過。(提示筆錄後附錄的簡報,是否有見過?)有看過,是馬來西亞廠當地提供的。(財訊快報上的相關訊息,是在丙○○等人返台後?)是的。(此份簡報的是否屬實?)當時此份簡報與我在馬來西亞廠所看的不一致,如第二頁最下方的目前每月平均營收約1300萬至1400萬美金部分即與實際狀況不符,至於是何人所加上去的陳述,我就不清楚了」等語(見同上卷第185頁)。並有前述
「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整体營收狀況及上市相關簡報」一份在卷足憑。
(四)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宗仁之供述及佐証部分:
㈠、於94年3月25日台中市調查站供稱:「(93年4月間,你等在臺北市六福皇宮雪茄館聚會討論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交易之詳情為何?當天在場的有哪些人?決議事項為何?)答:、、、、、、、於93年4月間(詳細日期不確定),與
張志銘相約在臺北市六福皇宮雪茄館與張某所引見要買永兆股票之買主見面,並商談購股事宜,當日前來聚會除本公司我一人出面外,另有張志銘、沅堡投資顧問公司總裁丙○○、吳光城(自稱立委吳光訓弟弟)、綽號彼得之男子、及一名姓名不詳之男子等五名男子。當日我與前述張志銘等五名男子共同協議,協議結果如下:(一)前述沅堡投資顧問公司總裁丙○○、吳光城(自稱立委吳光訓弟弟)、綽號彼得之男子、及一名姓名不詳之男子等四名買主,向我價購一萬多張 (每張千股、詳細數額已忘) 之永兆股票。(二) 買進價格每股新台幣 (下同)6 元。(三)交易方式是雙方透過公開市場賣出、買進方式進行交易,惟我必須補買方在市場上所買進之價格與6元之差額給對方,
並按每日交易張數、價格補予差額款項。該次聚會除前述內容之外,我沒有與前述張志銘等五名人士商議炒作永兆股票之事宜。(前述一萬餘張永兆股票有無執行賣出手續? )該一萬餘張永兆股票,確實有在前述所新開立之十餘個帳戶執行賣出。(你在前述一萬餘張永兆股票出售期間,你依約有無支付買主吳光城及沅堡投資公司丙○○等人買進股票之差額款? 係如何處理?)有的,每日張志銘會將前述新帳戶所賣出永兆股票張數、金額等數據告訴我,我會再通知會計周純意,核算差額後,由周純意將差額匯給沅堡投資公司丙○○指定帳戶內。另前後相關差額僅匯交沅堡投資公司丙○○」等語(見94年偵字第5746號卷一,第98-106頁)。此外,並有新兆行公司、劉義雄、劉黃春櫻、楊蔡麗容委託丙○○買賣証券授權書四份,永得行公司處所扣押物編號壹:「與丙○○往來資料」、編號肆-3 :「雜項資料」各一份,劉義雄處所扣押物編號壹-1
、壹-4、壹-5、壹-6、壹-7「股票交易明細資料」各一份,吳宗仁處所扣押物編號參-1及參-2「股票帳戶」各一份扣案足憑(見同上卷107-140頁)。
㈡、於94年4月7日台中市調查站供稱:「(問:周純意於94年3月30日在本站製作之調查筆錄(第五頁)供述:「我與
沅堡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丙○○前後見過三次面、、、、、第二次是在93年5月5日前,劉義雄夫婦、吳宗仁、丙○○、張志銘及我等人,在復興北路與民生東路口某餐廳吃飯,席間吳宗仁、劉義雄與丙○○、張志銘討論有關由永兆公司分兩批每次各一萬張股票,以每股六元交由丙○○、張志銘在公開市場賣出由我整理製表統計超過六元之價差,陳報給吳宗仁、、、、第三次則是在93年5月18日晚
上,於六福皇宮飯店一樓咖啡廳,由劉義雄、吳宗仁、丙○○、張志銘及我等人見面,當天討論前述由永兆公司交給丙○○一萬張股票,、、、、」與你前述僅見過陳俊堂1 次不符,對此你作何解釋?)是的,周純意在貴站所作的供述屬實。(劉義雄94年3月25日在本站製作之調查筆
錄(第5頁)針對「除了上述你與張志銘合作釋出10,004
張永兆公司股票,有無另與張志銘與丙○○等人討論合作買賣永兆公司股票?」問題供述:「約於93年5月21、22
日(正確日期我不確定),參加人員有我、張志銘、丙○○、吳宗仁及周純意等人,約在臺北市六福皇宮咖啡廳,、、、席間張志銘及丙○○還談及上次合作釋股10,004張,股價表現不錯,希望能再釋出10,000張股票,主要協議重點是由吳宗仁決定的」,與你94年3月25日在本站製作
之調查筆錄供述只與丙○○見過一次面不符,對此你作何解釋?)是的,劉義雄在貴站的供述實在,我與丙○○不只見過一次面,因當天丙○○等人要求和永兆公司釋出股票,因需要劉義雄及劉黃春櫻同意提供股票,因此我才找劉義雄前往六福皇宮與丙○○見面。(是否曾經於93年5
、6 月間與丙○○夫婦、丙○○司機、張志銘、陳建霖等人前往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目的為何?)有的,因丙○○夫婦當時已經是大股東了,丙○○表示要前往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視察業務狀況,因此我陪同與丙○○夫婦、丙○○司機、張志銘、陳建霖等人前往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相關的旅費、開銷均由永兆公司支付。(《提示: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整體營收狀況及上市相關簡報「馬來西亞股票上市規格及門檻」》該文係何人製作?依據為何?該文中最後提及每月平均營收約1千3百萬至1千4百萬美金,預估產能滿載時,可達5千萬至7千萬美金,是否實在?)這個應是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之簡報資料,由何人製作我不清楚,而該文中之「每月平均營收約1千3百萬至1千4百萬美金,預估產能滿載時,可達5千萬至7千萬美金」,這是不可能的,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去年全年營收約五千萬馬幣,約合美金一千三百萬元。(前述「馬來西亞股票上市規格及門檻」與你及丙○○等人參觀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有何關係?)當時丙○○參觀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時,丙○○曾經有詢問可否在馬來西亞上市,但永兆公司當時並沒有計畫在馬來西亞上市,現在也沒有。(據台灣證券交易所查核報告第二頁:「93/6/12財訊快報第8版廣告企劃:永兆轉投資馬來廠開花結果,成為永兆今年轉虧為盈致勝關鍵,今年稅前EPS上看1.8元,明年挑戰4元」,該
報導訊息是由何人發佈?與前述你與丙○○參觀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有何關係?)我沒看過這則訊息,我不清楚這個訊息是由何人發佈,但是應該是由張志銘、丙○○或陳建霖等人所發佈的,這個訊息的內容不實在,永兆公司去年至6月間均處於虧損狀態,全年財測亦是虧損,因我沒
看過這則訊息,因此沒有上台灣證券交易所股市觀測站澄清該訊息。此訊息與先前丙○○等人在工商時報或經濟日報所發佈的訊息類似,但本公司都有在股市觀測站上澄清,並聲明一切以本公司之財測為準。(據台灣證券交易所查核報告第二頁「93年6月15日永兆公司在公開資訊觀測
站發佈『與中國普新公司簽訂合作備忘錄』」,永兆公司確實有配合發佈利多消息,你作何解釋?)永兆公司有發佈「與中國普新公司簽訂合作備忘錄」,但本公司有特別聲明,該合作案對公司之財務與獲利狀況沒有影響。(張志銘94年3月28日在本站製作之調查筆錄第8頁供述:「因該股票已炒高,且丙○○要求依約進行第二批一萬張的委託事宜,約於5月底,永兆公司吳宗仁、劉義雄與丙○○
在六福皇宮見面商議時,吳、劉二人認為該公司股價已炒高為九塊多,應調高出售價格」,為何有第二批一萬張售股及調高出售價格之要求?)劉義雄並沒有參與會面,且沒有調高股票價格之事情,但是有第二批一萬張售股,和前述吳光誠及陳建霖要求分配一萬張之事情。(張志銘94年3月28日在本站製作之調查筆錄第9頁供述:「依當時低成交量來看,吳宗仁若無我介紹丙○○等炒手接手該公司派股票,公司將很難以每股六塊錢出脫該公司二萬五千張股票。故吳宗仁等才願意以每股6元之價格交予丙○○處
理」,顯示你與丙○○炒股有通謀,藉由丙○○炒股幫你出脫股票,對此你作何解釋?)如我前述,因永兆公司缺乏資金,急需資金周轉,而且因為永兆公司每日成交量很低,公司派短期內也無法大量在市場上賣出持股,且丙○○表明可帶來訂單,看好永兆公司股票,因此我才願意以低於市價之每股6元售出公司派持股與丙○○、張志銘。
(在93年5月5日至6月28日期間,丙○○等人有無要求永
兆公司公司派要鎖單,不准賣出股票?公司派除了委託丙○○操盤之二萬張股票外,有無再賣出股票?)沒有,丙○○沒有要求公司派鎖單,除委託丙○○之二萬張股票外,公司派並沒有賣出持股。(如你前述,丙○○若未要求永兆公司公司派鎖單,不准賣出股票,為何後來丙○○以永兆公司副總經理張峻誠賣出持股,而質疑永兆公司公司派偷賣股票,破壞協議?)丙○○、張志銘確實有以永兆公司副總經理張峻誠賣股票來質疑我公司派偷賣股票,但因張峻誠並不是公司派,我們無法去約束員工不要賣股票等語(見94年偵字第5746號卷二,第8-16頁)。並有永兆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肆、永兆公司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暨媒体報導摘要」一紙,在卷可按。
(五)證人即共同被告劉義雄之供述及佐証部分:
證人劉義雄於94年3月25日台中市調查站供稱:「(你的
家族成立哪幾家投資公司?)我的家族成立有永得行、新兆行及佳樂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投資公司。(你有無與前台証證券協理張志銘及住在台中之香港人丙○○於93 年4月間於討論合作事宜?詳情經過為何?)有的,去年4 月底,詳細時間我已經忘記,前台証證券協理張志銘介紹香港人丙○○集團與我認識,在台北市○○路之某家餐廳餐敘,當天參加人員除我之外,還有吳宗仁及周純意等人,因永兆公司自92年起營運狀況不佳,亟需資金周轉,席間張志銘表示可以如該集團可以成為永兆公司股東,對於永兆公司財務及業務上支持,張志銘表示該集團曾經入股上市公司松普、亞智等公司,成功讓該二家公司業績大幅成長。此餐敘之前,吳宗仁已和張志銘及丙○○兩人談及要我家族釋出1萬張(千股)永兆公司股票,由張志
銘及丙○○於集中市場上購入,入股投資永兆公司,當天在席間我就同意釋出1萬張永兆公司股票在集中市場上賣
出。該1萬張股票,是由我個人名下釋出4,000張,我太
太劉黃春櫻釋出1,904張,永得行等三家投資公司釋出4
,100 張,共10,004張,該10,004張於5月初開始分批
在集中市場賣出,於5月21日全部賣出,我只知道該10,
004張是以每股6元交給丙○○賣出、、、、、、;(除了上述你與張志銘合作釋出10,004張永兆公司股票,有無
另與張志銘與丙○○等人討論合作買賣永兆公司股票?)約於93 年5月21、22日(正確日期我不確定),參加人員有我、張志銘、丙○○、吳宗仁及周純意等人,約在臺北市六福皇宮咖啡廳,席間張志銘與丙○○有介紹如何讓永兆公司發行公司債(CB)來引進外資法人購買,張志銘還表示可以爭取國內、外訂單,席間張志銘及丙○○還談及上次合作釋股10,004張,股價表現不錯,希望能再釋出
10,000 張股票,因為那時我已經不是董事長了,主要協議重點是由吳宗仁決定的,我並未反對繼續釋股,決議我提供743 張,我太太劉黃春櫻提供369張,另外我馬來西
亞公司的總經理何錦龍由其岳母楊蔡麗容提供1,830張,另外永得行等三家投資公司提供7,859張,總共10,801
張永兆公司股票,供張志銘與丙○○集團釋股賣出,因當時我已退出公司經營,此次協議交給丙○○之底價我不知道,因丙○○表示前次操作方式太麻煩,要求將我、劉黃春櫻、楊蔡麗容、永得行、新兆行及佳樂氏之股票帳戶委任交由張志銘及丙○○操作,尋找新投資人投資,至於詳細條件及操作方法等細節,因是吳宗仁和張志銘等人接洽,所以要問吳宗仁才清楚。(93年6月12日財訊快報第8版報導「永兆轉投資馬來廠開花結果,成為永兆今年轉虧為盈致勝關鍵,今年稅前EPS上看1.8元,明年挑戰4元」,
此利多消息是何人發佈?內容是否屬實?)這是丙○○集團赴永兆公司馬來廠考察,回台後向媒體散播該利多訊息,並非本公司發佈之消息,若依丙○○集團當初之協議會爭取新的訂單進來,則有可能EPS上看1.8元,明年挑戰4
元。(《提示: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買賣證券委託授權及受任承諾授權書」,日期93年5月5日》此委任人劉義雄,受任人丙○○之授權書上之劉義雄是否為你親自簽名?)是的,該授權書上委任人劉義雄之簽名係我親自簽名無誤。(周純意在上述兩次永兆公司股票釋股案中,負責業務為何?)我、劉黃春櫻、楊蔡麗容、永得行、新兆行及佳樂氏之股票帳戶委任丙○○、張志銘處理,每天永兆公司股票的成交情形,丙○○、張志銘會和周純意聯絡對帳。(《提示:94年3月25日劉義雄住處扣押物標號
壹─4,股票交易明細資料》此交易明細資料第4頁「第一次沅堡已領金額」、第5頁「第二次沅堡已領金額」這兩
張係由何人製作?其中「第一次沅堡已領金額」登載由劉黃春櫻、劉睿聖、莊溫嬌娥、劉雲貞、林進益、鍾輝龍及林合盛帳戶自5月5日至5月19日共匯給沅堡19,184,400
元代表何意?「第二次沅堡已領金額」記載劉義雄、劉黃春櫻、楊蔡麗蓉自5月27日至6月17日匯給沅堡65,771,562元代表何意?)這是由周純意製作的,「第一次沅堡已領金額」可能是代表委任丙○○釋股超過底價6元之股價
所得,以現金或匯款給丙○○之沅堡公司;「第二次沅堡已領金額」應該是釋出股票交易所得,但這些錢全部被丙○○所拿走,至於詳情要問周純意才清楚。前述莊溫嬌娥、劉雲貞、林進益、鍾輝龍及林合盛等人係我的友人,至於為何用上述帳戶匯款,並不是我所指示的,要問周純意才知道。(《提示:94年3月25日劉義雄住處扣押物標號
壹─4,股票交易明細資料》此交易資料第7頁,係由何人製作?此表記載之5月5日至5月21日由劉義雄、劉黃春櫻
及三家投資公司之帳戶合計賣出10,004張,是否即為你
前述與張志銘與丙○○第一次協議釋股之股票?)是的,此表係記載我前述我與張志銘與丙○○第一次協議釋股10,004張之股票交易記錄。此表係由周純意所製作。(《提示:94年3月25日劉義雄住處扣押物編號壹-5、壹-6、壹
-7等股票交易明細資料》該資料93年4、5、6月間之劉義
雄等永兆公司關係戶轉出股票明細及匯款H.K.資料顯示,你等對93年5、6月間涉嫌炒股股票交易狀況甚為瞭解?你為何辯稱只是單純賣股票給丙○○集團?)當初我是聽吳宗仁的報告,協議將家族持有之股票釋出2萬張,多出底
價的差價是給丙○○集團當成向本公司認購公司債之資金,替永兆公司引進新的投資人入股投資。(《提示:94
年3月25日中壢市永兆公,司處所扣押物編號壹-2:董事
會議事錄》永兆公司93年7月28日由董事吳宗仁、劉東睿
、謝欽澤三人出席之董事會會議議事錄,永兆公司截至93年6月30日累積虧損已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並擬辦理
減資,何時得知累積虧損已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辦理減資情形為何?)(經詳視後作答)該董事會召開時,我已退休,據我所知,最後並沒有辦理減資,我93年時我因為健康不佳,因此公司之營運都交由吳宗仁處理,我並不清楚累積虧損何時達到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等語(見94偵字第5746號卷一,7-10頁)。並有授權委託及公開買賣申購有價証券同意書二紙、吳宗仁處所扣押物編號參-1、參-2、參-3「股票帳戶」各一份,93年7月28日「永兆公
司92年董事會議議事錄」一件、劉義雄處所扣押物編號壹=1、壹-4、壹-5、壹-6、壹-7「股票交易明細資料」各一份、永得行公司處所扣押物編號壹「與丙○○往來資料」、吳宗仁處所扣押物編號參-1、參-2、參-3「股票帳戶」各一份在卷足憑(見同上卷33-66頁)。
(六)證人即共同被告張世傑之供述及佐証部分:
㈠、被告張世傑就其與吳光誠、陳建霖、丙○○間協議炒作永兆公司股票、炒作過程、利益分配及發布不實利多消息等情,於94年5月10日在台中市調查站供稱:「(你炒作永
兆公司股票之經過詳情為何?)約於93年5月間,全球星
衛星公司董事長吳光誠及陳建霖數度約我在台北市的潛意識西餐廳及大安路大安會館見面。吳光誠及陳建霖向我表示,他們與公司談好10,000張永兆公司股票,該公司近
日將會與中國普新公司簽定合作備忘錄,且即將發布利多,此外,他們也提供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的經營概況及利多消息給我,供我作為拉抬永兆公司股價的宣傳資料。我認為當時永兆公司股價很低,只有7元左右,且由於該公
司將與中國普新公司簽約,經過宣傳報導後必然會獲得市場認同而反應在股價上,如果大量買進,待股價漲高後再賣出將有利可圖,故我答應配合吳光誠、陳建霖操作永兆公司股票。當時我們約定以每股7元為基準,讓我將股價
拉高後賣出10,000張永兆股票,其中80%的差價給我,我並同意將其中10%給陳建霖。93年6月中,我多次在電視財經解盤節目介紹永兆股票,並撰寫文章在報章、雜誌刊登。我並利用人頭戶買進永兆股票約3,000張左右,當時永兆股票自5月初的7元左右,至6月底漲到12元左右,但隨
後永兆股價即出現大量賣壓,且股價開始回跌,而吳光誠卻表示他們及公司並未賣出股票,但我仍懷疑有人偷偷大量賣出,於是當6月底永兆股價跌回10元左右時,我向他
們表示我不再介紹這支股票了,此後永兆股票開始下跌,我將手中持有的3,000多張股票陸續認賠賣出,結果大約賠了400多萬,我向陳建霖抱怨,7月中某日陳建霖約我在潛意識餐廳見面,並交付給我現金120萬元以作為補償。
在前述過程中,永兆公司沒有任何人與我接洽,我均是與吳光誠、陳建霖接觸。(93年4月間吳光誠、陳建霖、丙
○○及吳宗仁在臺北市六福皇宮雪茄館見面時,現場還有何人在場?炒股協議內容為何?)93年4月間我與吳光誠
、陳建霖確實有在臺北市六福皇宮雪茄館見面,當時丙○○也在場,此外還有另外兩個人在場,但吳光誠及陳建霖並未介紹我與其他在場人認識。該次會面是因為陳建霖、吳光誠原本與我約好在大安會館見面,但陳建霖未準時赴約,且臨時通知我將見面地點改在六福皇宮雪茄館。我到六福皇宮雪茄館時有見到陳建霖、吳光誠、丙○○及其他兩、三個我不認識的人已經在現場,但陳建霖與我到另外一桌討論前述操作永兆公司事宜,當時除了吳光誠過來寒喧一下以外,我並未與其他在場人有任何互動。當天陳建霖與我達成協議,以7元為基準,由我取得80%的差價、他們則獲得20%的差價,並由我的獲利中撥出10%給陳建霖。當天陳建霖並告訴我,他們與永兆公司還有一些細節沒有談好,要我先不要操作。大約一個星期以後,陳建霖就通知我可以開始操作永兆股票。(永兆公司股票於93年5月
間至7月間股價從5、6元炒高至11、12元並爆大量,日成
交量達1萬張以上,且M頭反轉無量下跌,至7月中旬下跌
至2、3元左右,你等係如何炒作永兆公司股票?)陳建霖宣稱其手中持有10000張永兆公司股票,且經我在媒體上
推薦宣傳,投資人紛紛買進,我也建議投顧公司會員買進,而我本身也買超3000餘張,因此在93年5月間至7月間永兆股價從5、6元漲到11、12元。但是在股價漲到8元左右
時我即發現有特定賣壓,雖然我曾向陳建霖反應,但陳建霖及吳光誠表示他們並沒有賣出股票;後來股價漲到12元左右時,因為賣壓太重導致股價開始下跌,我即終止與陳建霖等人的協議,不再介紹永兆公司股票。因此原本陳建霖所稱要讓我賣出的10,000張永兆股票,我並未成功賣
出。(吳光誠94年5月3日調查筆錄第18頁:「該等款項雖確實由丙○○匯入我的人頭戶吳尚樁,但是最後該等款項係由陳建霖領取轉匯交予股市名嘴張世傑」,你獲得多少炒股贓款?如何分配炒股獲利?)上開吳光誠陳述內容並非事實。在我炒作永兆公司股票的過程中,我只曾在潛意識西餐廳拿到陳建霖給我的120萬元現金,而且該筆款項
係是補償我操作該檔股票所蒙受的損失,並非如吳光誠所言為陳建霖領取轉匯予我的炒股獲利。(吳光誠94年5月3日調查筆錄第19頁:「由張世傑負責籌得資金並操盤炒高永兆股票,炒作模式係由張世傑下指令給陳建霖,告知當日的買賣價格、下單的張數,並通知丙○○在特定的時間對作賣出永兆股票藉以合力拉抬永兆股價」,你出資炒股情形為何?如何下指令炒股?)我在炒作永兆公司股票的過程中,只有用自己的資金買進3,000張永兆股票,並未另外籌資。且從頭到尾我都只以電話與陳建霖對口聯繫,告知其買進、賣出的時間、張數及價格,但我從未與丙○○或其公司人員聯繫,至於陳建霖有無與丙○○聯繫,我並不清楚。(你前述告知陳建霖買進、賣出永兆公司股票的時間、張數及價格係如何操作?)我開始炒作永兆股票後,只要盤上有人掛出永兆公司股票賣單,我就照現價買進以消化賣單。從93年5月中旬每股8塊多漲到6月上旬每
股10塊多,期間我總計買超3,000餘張,再加上我透過媒體鼓吹投資散戶買進永兆公司股票,在此期間將永兆公司股價最高曾經炒到6月初之12.5元,陳建霖則依我指示之
價位配合掛出賣單,但陳建霖告訴我,我請他掛賣出的股票並未成功賣出。(吳光誠94年5月3日調查筆錄第20頁:「張世傑利用人頭戶交叉買賣作量拉高股價,並結合陳建霖、丙○○在特定的時間、特定的價格買賣永兆股票,藉以逐漸拉抬股價。迨股價扯高至10元左右,張世傑配合公司派吳宗仁等人提供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營收利多消息,在台視股市觀測站鼓吹投資人買進永兆公司股票。迨在股價拉高至11、l2元左右,成交爆大量,大舉賣出股票」,你如何以人頭戶炒股?有那些人頭戶?)我只有用自己的資金買進約3,000張永兆公司股票,據我印象所及,我所使用的主要人頭戶有一部分是我自己找的,有一部分則是由金鼎證券松山分公司營業員沈江南(戶名:薛寶卿)、鼎富證券總公司營業員黃錦惠、富邦證券民權分公司營業員彭怡敏(戶名:林金鵬)、吉祥證券館前分公司金主黃三郎、大華證券天母分公司營業員陳韻文、建華證券忠孝分公司營業員陳惠勛(戶名:陳如昀)提供,至於人頭戶戶名我已經記不清楚了。至於陳建霖宣稱持有的10,000
張股票,我只負責通知他賣的時間、數量與價格,他從未提及人頭戶事宜、更未曾提供人頭戶供我使用。我在炒作永兆公司股票的過程中,並未與永兆公司吳宗仁或丙○○接洽,有關永兆公司利多消息都是陳建霖提供的。(吳光誠94年5月3日調查筆錄第24頁:「如前述該款項均係由陳建霖領走再轉交予張世傑,而丙○○也是在張世傑指令下透過陳建霖進行對作買賣永兆公司股票」,丙○○如何依你張世傑指令操盤下單?)我都是通知陳建霖炒股指令,從未與丙○○接洽,陳建霖亦從未跟我提到丙○○有無參與。(丙○○94年3月19日調查筆錄第4頁「吳光誠負責拉抬永兆公司股價,並負責在每股10.5元以上可以賣出永兆公司股票(出貨);吳光誠即透過股市名嘴張世傑(綽號古董張)在第四台等大眾媒體發布永兆公司利多消息,藉此拉抬永兆公司股價」、「當天協議後就依協議分工內容開始執行拉抬永兆公司股價,但拉到11.2到11.5元之間,張世傑在電視媒體大力喊進永兆公司股票,要求股友進場買進永兆公司股票,公司派並配合發布利多消息」,你在電視媒體發布之利多消息內容為何?消息依據及來源為何?)我所獲得關於永兆公司利多消息均是由陳建霖和吳光誠提供,利多內容包括永兆公司接獲中國普新公司訂單、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分廠獲利良好,當時市場上並沒有永兆公司的利多消息。我根據前述資料估計永兆公司當年的
EPS 大約可達到3元,並在電視媒體發布永兆公司利多消息,永兆公司方面均沒有出面否認,且事後永兆公司也確實有發布這兩項利多消息,因此我認為陳建霖和吳光誠確實是從永兆公司取得該等資料。(張志銘94年3月30日調
查筆錄第5頁:「此情形可分為二方面,一方面是丙○○
在製造買訊,另外根據我在看盤,也有投顧公司對散戶及會員喊進,例如張世傑在喊」你張世傑如何對散戶喊進永兆公司股票?)我在正聲廣播電台、恆生財經電視台、台視股市最前線、工商時報、聯合晚報、中時晚報等媒體上宣傳、報導前述永兆公司利多消息,吸引會員及散戶進場買進永兆公司股票,以拉抬股價。(丙○○94年3月30日
調查筆錄第5頁:「又吳光誠與股市名嘴張世傑是同夥,
所以我就與吳光誠、陳建霖協議,以6.5元之底價賣斷給
吳光誠、陳建霖來炒作本次永兆公司股票股價」你如何與吳光誠等人通謀炒股?)我與吳光誠、陳建霖係約定以7
元為基準,我並不清楚丙○○與吳光誠、陳建霖之間的協議為何。如我前述,我是透過報章雜誌、廣播電視等媒體宣傳永兆公司利多消息,再下指令給陳建霖,告知其買進、賣出的時間點、張數及價格。(丙○○94年3月30日調
查筆錄第6頁:「當時炒手陳建霖想交給股市名嘴張世傑
發布利多消息,乃叫我依據吳宗仁等人之說法,整理、書寫該份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整體營收狀況及上市相關簡報『馬來西亞股票上市規格及門檻』資料」,你張世傑如何將該消息傳送給散戶?)我是透過正聲廣播電台、恆生財經電視台、台視股市最前線等股市分析節目及工商時報、聯合晚報、中時晚報等財經版面宣傳、報導永兆公司利多消息。(《提示:丙○○扣押物肆之2「買賣明細表」)
該扣押物中之「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整體營收狀況及上市相關簡報」》你曾否看過此份文件?由誰提供?)是的,我見過這份文件,該文件是由陳建霖提供給我,表示是有關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營收的資料,我曾根據此資料在財訊快報、經濟日報、工商時報等媒體以購買廣告版面的方式刊登文章,內容報導永兆公司轉投資馬來西亞廠開花結果,成為轉虧為盈的關鍵,稅前EPS上看1.8元,明年EPS
挑戰4元。(《提示:台灣證券交易所查核報告第2頁)根據交易所監視報告,93年6月12日財訊快報第8版「廣告企劃:永兆轉投資馬來西亞廠開花結果,成為永兆今年轉虧為盈致勝關鍵,今年稅前EPS上看1.8元,明年挑戰4元」
》,這則永兆利多消息是由何人刊登、發布?)這則永兆利多消息即是前述我根據陳建霖提供之「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整體營收狀況及上市相關簡報」,在財訊快報購買廣告版面刊登之消息。(有無補充意見?)我願提供我炒作永兆、吉祥證、聯豪科、昱成、昱捷、中福、日馳等七家公司股票經過寫成的自白書供貴站參考」等語(見94年偵字第8200號行政尾卷,第1-12頁)。此外,並有「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整体營收狀況及上市相關簡報」一件、台灣証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3年11月9日函附有關永兆公司
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一件、財訊新聞剪報一紙、張世傑94年4月30日「自白書」一件附卷足憑(見同上卷12-26頁)。另有搜索扣押物編號壹-1電匯回條受款人:林金鵬、陳如昀,搜索扣押物編號壹-2電匯回條受款人:陳建霖,搜索扣押物編號參林金鵬、薛寶卿、陳如昀扣案可証。
㈡、於94年5月10日同日在檢察官偵查中以証人身分具結証稱
:「(你們曾經共同炒作過哪些股票?)答:主要是透過陳建霖介紹認識吳光誠,、、、、、,93年4、5月份時,陳建霖及吳光誠曾經在台北市○○○路潛意識西餐廳及大安路之大安會館見面,他們表示已和永兆公司談好一萬張之股票,計價標準是每股7元,超過7元之部分由我告訴陳建霖如何賣出,超過7元之價差我的利潤是百分之八十,
我有答應陳建霖我拿到的部分再給他百分之十,我告訴他們永兆公司股票如要拉上去,必須要有利多消息作基礎,所以陳建霖陸續給我永兆公司之經營概況、產品、毛利率、獲利遠景及馬來西亞廠之經營概況等利多消息,我就依照其提供之資料開始撰寫文章,在財訊、經濟日報等平面媒體及台視股市最前線等電子媒體介紹永兆公司,叫我的投顧會員買進,我也透過我的人頭戶買進,我也有叫陳建霖偶爾要買進撐盤及拉高,因為他們有分得利潤所以要出力,因為之前大家有協議,除了前面所說的一萬張以外,公司派不得偷賣股票,但是我發現一路上漲時就有人偷賣股票,、、、、。(陳建霖和吳光誠是何關係?)吳光誠應該是陳建霖的老闆,這是陳建霖說的。(前述永兆公司炒股案,是由何人主導?)依我感覺,陳建霖只是傳話人,陳建霖本身並沒有財力。(陳建霖給你的永兆公司資訊,你認為都屬實嗎?)我認為屬實,但是可能有誇大。(吳光誠及陳建霖找你合作最主要的目的為何?)因為他們認為我對股票的分析有說服力,因為這樣可以號召散戶買進,我也有在電視媒體解盤。(你是否有發佈過對永兆公司不利之消息?)我只有發佈過有利之消息。(你是否一開始就知悉吳光誠、陳建霖要炒作永兆公司股票?)是的,我知道他們跟公司派有協議炒作股票,公司派主要在套現,但他們提供一個機會給吳光誠等人炒作股票。(你和吳光誠等人如何分工炒作股票?)他和公司談好條件,就是多少錢,多少張及不能偷賣股票等條件,並提供消息給我,再由陳建霖轉告給我。(你的會員是否也會買到吳光誠等人炒作時賣出之股票?)會的,但沒有強制性。(永兆公司連續虧損幾年?)據我所知,永兆公司連續虧損2
、3年。(你所發佈的永兆公司重大資訊內容,永兆公司
有無發佈過?)有些是公司發佈過的消息,如93年6月15
日永兆公司與中國普新公司簽訂備忘錄,而公司並在股市觀測站輸入該訊息,另有一些是陳建霖提供給我的資料。(調查站筆錄有股票炒作自白,是否為你所據實陳述?)是的,均是我所據實寫的。(你認為你在永兆公司等股票炒作案中,你的行為錯誤為何?)第一我在寫這些公司利多消息時有誇大;第二我號召散戶配合我本人拉抬股價」等語(見94年偵字第8100號卷,第81-85頁)。
(七)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光誠之供述及佐証部分:
㈠、於94年5月3日在台中市調查站詢問時吳光誠雖就其本人部分否認有參與炒作永兆公司股票,惟就陳建霖、丙○○、楊俊吉、張志銘及公司派代表吳宗仁等人於93年4月間在
六福皇宮如何協議炒作永兆公司股票,其後陳建霖、張世傑如何與丙○○對敲炒作及如何支付價差到指定之吳尚椿、陳建霖帳戶等情,供稱:「(前述你與丙○○及吳宗仁在臺北市六福皇宮雪茄館見面時,現場還有何人在場?)我與丙○○及吳宗仁在臺北市六福皇宮雪茄館見面時,還有陳建霖、吳宗仁之男性助理及丙○○帶來之楊姓男子在場。(前述你未在93年5月至7月間買賣永兆公司股票,在當時陳建霖有無配合丙○○買賣永兆公司股票?)據我所知丙○○曾請陳建霖找金主配合買進永兆公司股票,另93年6月間丙○○、陳建霖曾詢問我願否一同前往馬來西亞
,後在他們返國後,我與丙○○、陳建霖一起喝咖啡時,陳建霖有向我表示他們此行有到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考察,因此,陳建霖應有買進永兆公司股票。(《提示:舒佩蓮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轉匯
出炒股價差資金給吳尚樁帳戶之交易傳票分別有93年5 月27日匯出3,220,500元、93年5月28日匯出1,126,500
元、93年5月31日匯出1,967,050元、93年6月1日匯出2
,753,000元、93年6月4日匯出1,811,200元、93 年6
月7日匯出3,573,700元、93年6月8日匯出1,600,0 00元、93年6月9日匯出1,588,500元、93年6月11日匯出2
,629,100元、93年6月16日匯出4,106,500元等十餘次》,該等資金名目為何?是否即丙○○匯給你吳光誠之炒股價差?)該等款項雖確實由丙○○匯入我的人頭戶吳尚樁,但是最後該等款項係由陳建霖領取轉匯交予股市名嘴張世傑,我之前有些供述確有不實,我願意從現在(07
:15)向貴單位及檢察官坦白說明有關張世傑結合陳建霖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之實際案情。(張世傑結合陳建霖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之詳情為何?)前述93年4月間我確實應丙
○○、陳建霖的要求前往六福皇宮與吳宗仁、張志銘及楊姓金主(即楊俊吉)等人見面,商談相關永兆股票的炒作事宜,主要內容如下:(一)永兆公司吳宗仁計畫出脫約2
萬4千張的永兆股票,第二批先行出脫1萬張永兆股票,且希望由我等金主從市場承接,結算價從7塊錢自行降價至
6.5元。(二)永兆公司吳宗仁等公司派願意配合我等買主
炒高股價,並將買股價差透過丙○○退給我們。(三)由丙○○負責控盤永兆公司所提供之股票壽碼,並配合炒高永兆股價,在市場上賣出。(四)永兆公司總經理吳宗仁在現場提供大股東持股張數及比率給我查看股票的集中情形。(你與公司派吳宗仁、陳建霖等公司派商訂前開炒作永兆股票事宜後,係如何執行炒股作為?)經我評估永兆公司營業情形不良且體質不佳,若我吸收1萬張永兆股票籌碼
不容易出脫,很容易造成套牢虧損,所以我就決定不參與此次永兆股票的炒股作為,同時我也跟陳建霖及丙○○表明不參加炒股的決定。後來,陳建霖向我表示他已與股市名嘴張世傑談定取代我的炒作永兆公司股票的位置,由張世傑負責籌得資金並操盤炒高永兆股票,炒作模式係由張世傑下指令給陳建霖,告知當日的買賣價格、下單的張數,並通知丙○○在特定的時間對作賣出永兆股票藉以合力拉抬永兆股價,但陳建霖向我要求,為便於向丙○○領取炒股後之股票價差,轉交予張世傑,乃希望我同意吳尚樁在合作金庫另開立一帳戶供陳建霖使用,兌領丙○○所交付之永兆股票炒股價差。另陳建霖也向我請求我的私人會計徐惠麗在該段期間能協助陳建霖計帳,並與台中丙○○公司的會計蘇小姐對帳有關每日買進永兆股票之價格、張數及應退還之炒股價差,我就同意其作法,並指示徐惠麗協助陳建霖計帳,與台中丙○○公司的會計蘇小姐對帳有關每日買進永兆股票之價格、張數及應退還之炒股價差。(前述陳建霖結合張世傑如何炒作永兆公司股票?)張世傑利用人頭戶交叉買賣作量拉高股價,並結合陳建霖、丙○○在特定的時間、特定的價格買賣永兆股票,藉以逐漸拉抬股價。迨股價扯高至10元左右,張世傑配合公司派吳宗仁等人提供水兆公司馬來西亞廠營收利多消息,在台視股市觀測站鼓吹投資人買進永兆公司股票。迨在股價拉高至11、l2元左右,成交爆大量,大舉賣出股票。(前述丙○○匯入吳尚樁之合庫帳戶內,依據統計匯入炒股價差累積約2千7百餘萬元,該等款項的去向為何?)匯入吳尚樁之合庫帳戶內之股票價差,於入帳後徐惠麗均會依陳建霖指示轉匯到陳建霖所指示的帳戶,再由陳建霖以提領現金方式或由轉匯方式匯予張世傑。(《提示:丙○○合作金庫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轉匯出炒股
價差資金給陳建霖帳戶之交易傳票分別有93年5月11日匯
出600,000元、990,000元二筆,93年5月7日匯出500,
000元、93年5月6日匯出500,000元》,該資金是否即丙
○○匯給你吳光誠之炒股價差?轉匯給陳建霖用途為何?)丙○○匯給陳建霖之款項並非要給我的炒股價差,至於轉匯給陳建霖的用途為何,我不清楚。(陳建霖於何時與吳宗仁、丙○○、張志銘等一行到馬來西亞?同行有哪些人?目的為何?)我知道陳建霖、丙○○、吳宗仁、張志銘等人有前往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返台後公司吳宗仁即發布永兆公司利多消息。(據台灣證券交易所查核報告第二頁:「93/6/12財訊快報第8版廣告企劃:永兆轉投資馬來廠開花結果,成為永兆今年轉虧為盈致勝關鍵,今年稅前EP S上看1.8元,明年挑戰4元」,該報導訊息是由何人發佈?與前述吳宗仁及你本人參觀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有何關係?)應該是永兆公司為炒股配合發布利多。(丙○○94年3月30日調查筆錄第3、4頁供述:「至於65,771
,562元(六千五百七十七萬元五百六十二元)款項均是用
來支付吳光誠、陳建霖、鄒興華、陳鴻仙、許天德、黃健榮及楊俊吉等人之炒股價差」,丙○○確實將炒股價差支付予你及陳建霖等人?)丙○○沒有支付炒作永兆股票價差給我,相關炒股價差均是陳建霖領走再轉交給張世傑。(丙○○94年4月11日調查筆錄第3頁供述:「該表中主要係記載我於93年5月24日至6月15日吳光誠與我對作,負責買進永兆股票之記錄明細及所交付之股票價差金額,該表僅是部分記錄,並非全部之記錄」,顯示丙○○將炒股價差支付予你吳光誠、陳建霖及依你吳光誠指示下單炒股?)如前述該款項均係由陳建霖領走再轉交予張世傑,而丙○○也是在張世傑指令下透過陳建霖進行對作買賣永兆公司股票」等語(見94年偵字第8100號卷,第3-17頁)。並有舒佩蓮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轉匯出給吳尚樁帳戶之交易傳票十紙、丙○○合作金庫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轉匯出給陳建
霖帳戶之交易傳票四紙、吳光誠公司搜索扣押物編號參-1、參-2、參-3、參-4証券及金融帳戶存摺、編號肆-3桌曆(93年)、編號伍林羽庭等証券及金融帳戶存摺扣案足憑。
㈡、於94年5月4日檢察官偵查中除為上述之供述外,另供稱:「(《提示筆錄後方所附扣案物》是否是在你住處及台北營業處搜索所得?)是,除了後附的合作金庫存款憑條以外,其餘都是。(在桌曆2004年5月22日所記載「6.5X24000」是誰寫的?)我會計徐惠麗。(在桌曆2004 年5月26、29、30日所記載的「舒佩蓮、對帳、陳總、丙○○」,是誰寫的?)應該也是徐小姐寫的。(「吳尚椿」是誰?)是我的司機。(丙○○為何要匯錢給你的司機?)因為當初我跟徐小姐講說,幫我查一下那些永兆公司的資料好不好,我自己就計算說6.5X10000張,後來徐小姐查回來
發現永兆公司的體質不佳,所以徐小姐記載後,我並沒有進去買賣,永兆公司前半段是張世傑拉台,後半段是丙○○及陳建霖在做的,他們會把錢匯到吳尚椿的戶頭,是他們借吳尚椿的戶頭在用。(這戶頭是你引介的嗎?)是,因為吳尚椿的戶頭都是我在用。(是否也有借給陳建霖他們用?)沒有。(為什麼在桌曆上會寫對帳?)後來是丙○○、陳建霖、張世傑在做,在拉抬永兆公司股票,因為沒有秘書,所以我叫徐小姐幫他們忙。(為什麼叫徐小姐幫忙?)因為沒有人。(你有什麼好處?)陳建霖應該可以從張世傑的手上會拿走百分之十的利潤,陳建霖有欠我約兩千多萬元,他就有錢可以還我。(徐惠麗為何時常跟丙○○的會計蘇雪嬌聯繫?)因為永兆公司對帳的事。(你明知他們在炒股票,還要提供人員及帳戶給他們?)我比較沒有法律常識,反正他們炒的起來就賺錢,炒不起來就賠錢,而且陳建霖欠人家很多錢,怕被人家查封,才會借我的帳戶。(陳建霖進了多少永兆公司的股票?)我不知道,但丙○○很清楚」等語(見94年偵字第8100號卷,第57-62頁)。綜上吳光誠在上開台中市調查站及檢察官
偵查中之供述,其對陳建霖如何與丙○○及陳建霖又如何與張世傑間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並對作抬高其市場價格,再丙○○如何將炒股價差匯給吳尚椿之人頭帳戶後,陳建霖再領取轉匯給張世傑等情,顯然知之甚稔且供述甚詳,惟就其與陳建霖、楊俊吉、張志銘、丙○○及公司派等人間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之協議,其後再與陳建霖及張世傑間以何價格及相互間炒作永兆公司股票、炒股價差之利益分配,則推得一乾二淨,顯與事理有違。
(八)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建霖之供述及佐証部分:
㈠、於94年5月10日在台中市調查站訊問時,不否認在永兆公
司股票炒作期間每日配合丙○○指示之價格、張數買進永兆股票,另丙○○匯入吳尚椿帳戶內2千7百餘萬元係返還之借款,否認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並供稱:「(你與吳光誠、徐惠麗、吳尚椿等人之關係為何?有無生意及金錢往來?)吳光誠、徐惠麗、吳尚樁都是我全球星公司的同事,吳光誠是全球星公司董事長,徐惠麗是吳光誠的特助,吳尚樁是吳光誠的司機,我與吳光誠、徐惠麗、吳尚樁並無生意往來,但有金錢往來,我在還沒進全球星公司前就曾向吳光誠借款,陸續借款累計2、3千萬元,目前尚欠吳光誠約2千餘萬元、、、。(吳光誠94年5月3日調查筆錄
第18及19頁供述「前述93年4月間我確實應丙○○、陳建
霖的要求前往六福皇宮與吳宗仁、張志銘及楊姓金主等人見面,商談相關永兆股票的炒作事宜,主要內容如下:(
一) 永兆公司吳宗仁計畫出脫約2萬4千張的永兆股票,第一批先行出脫1萬張永兆股票,且希望由我等金主從市場
承接,結算價從7塊錢自行降價至6.5元。(二)永兆公司吳宗仁等公司派願意配合我等買主炒高股價,並將買股價差透過丙○○退給我。(三)由丙○○負責控盤永兆公司所提供之股票壽碼,並配合炒高永兆股價,在市場上賣出。(
四) 永兆公司總經理吳宗仁在現場提供大股東持股張數及比率給我查看股票的集中情形。」你的老闆吳光誠坦陳上揭炒股協議內容,明顯你所言不實,對此你有何釋?你老闆所說是否實在?)有關吳光誠所講,第一點在會談中丙○○確實有要我及吳光誠以6.5元承接一萬張永兆股票,
但我沒有出聲,也沒有表示意見;第二點至於公司派透過丙○○退炒股價差給我及吳光誠乙情因當時我剛好離開而不知有此事,返回現場後也沒人告訴我此事;第三點有關由丙○○控盤公司派股票籌碼,我當時丙○○確實有提到此事;第四點有關永兆公司總經理吳宗仁在現場提供大股東持股張數及比率給我查看股票的集中情形,確實有此事。(你與公司派吳宗仁、吳光誠、丙○○、張世傑等公司派商訂前開炒作永兆股票事宜後,係如何執行炒股作為?)前述我參加六福皇宮商議後,我沒有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事後我應丙○○推薦表示永兆公司股價偏低值得投資,所以我有叫朋友張世傑進場買進,另外我也自行買進永兆股票約500至600張。(前述你叫朋友張世傑買進永兆公司股票之情形為何?此外還有叫誰買進永兆股票?)當時我有叫張世傑買進永兆股票,其後張世傑向我表示買進永兆股票結果虧損300至400萬元左右,因此我估計張世傑約買進1至2千張左右永兆股票。我基於報永兆股票給張世傑,是希望張世傑賺錢,結果虧3至4百萬元,事後我為補償張世傑的損失,我乃支付現金120萬元給張世傑作為補償。
除此之外,我沒有叫其他的朋友配合買進永兆股票。(前述你與張世傑買進永兆公司前開張數股票之買賣帳戶為何?)我不清楚張世傑買進之帳戶,而我是用吳光誠所使用的相關人頭帳戶買賣前開永兆公司股票。(你有無受吳光誠指示負責操盤買賣炒作買賣永兆股票並在炒股過程與丙○○相互叫單拉抬永兆股票?)我沒有受吳光誠指示負責操盤炒作買賣永兆股票,也沒有配合丙○○叫單拉抬永兆股票。實際上只有我依照丙○○要求進場買進前述5至6百張股票,及我叫我的朋友張世傑買進前述1至2千張永兆股票。(《提示:丙○○合作金庫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轉匯出炒股價差資金給陳建霖帳戶之交
易傳票分別有93年5月11日匯出600,000元、990,000元
二筆,93年5月7日匯出500,000元、93年5月6日匯出500
,000元》,該資金之用途為何?是否即丙○○匯給你及
吳光誠之炒股價差?)該四筆款項確實係丙○○匯給我的,匯進入我合作金庫的帳戶內,用途是丙○○還我欠款,並非匯給我及吳光誠炒作永兆股票的價差。(《提示:舒佩蓮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轉匯出炒股價差資金給吳尚椿帳戶之交易傳票分別有93年5
月27日匯出3,220,500元、93年5月28日匯出1,12 6,500 元、93年5月31日匯出1,967,050元、93年6月1日匯出2 ,753,000元、93年6月4日匯出1,811,200元、93年6 月7日匯出3,573,700元、93年6月8日匯出1,600,0 00 元、93年6月9日匯出1,588,500元、93年6月11日匯出2 ,629,100元、93年6月16日匯出4,106,500元等十餘次》,該等資金匯入吳尚椿帳戶下之用途為何?是否即丙○○匯給你及吳光誠之炒股價差?)該等款項是丙○○向我借款的還款,有的是丙○○幫我賣股票所匯給我的錢。有的是丙○○叫我買股票所匯的錢。這些錢不是丙○○匯給我及吳光誠炒作股票的價差。(前述丙○○匯入吳尚樁之合庫帳戶內,依據統計匯入炒股價差累積約2千7百餘萬元,該等款項的去向為何?由何人經手處理?)前述約2千7百餘萬元匯入吳尚椿之合庫帳戶後,我請高雄徐惠麗莉提領現金或轉匯交給我,我再去償還借款及繼續購買股票。(袁立君是否為你與吳光誠所使用之人頭帳戶?)是的,袁立君是我所使用之人頭帳戶,至於是否亦為吳光誠所使用之人頭帳戶我則不清楚。(《提示:舒佩蓮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93年5月28日轉匯3,500,500元匯入袁立君帳戶之交易傳票》該資金
匯入袁立君帳戶下之用途為何?是否即丙○○匯給你及吳光誠之炒股價差?)如我前述該款項是丙○○向我借款的還款及買賣股票所用,該款項不是丙○○匯給我及吳光誠炒作股票的價差。(《提示:94年3月19日丙○○台中市
○○○路處所扣押物編號柒-2:「每日進出與庫存表」第4頁》提示資料中內載有「轉單(吳光辰)………」,等
表格資料內容中轉單張數、轉單金額等資料,據丙○○供述該表係丙○○93年5月24日至6月15日間你與吳光誠對作永兆公司股票之記載內容,你與吳光誠係如何決定買賣張數、價格、金額?)是丙○○要我以多少價格買進多少張數,我就在每日配合買進。(問:據丙○○依據渠公司扣押物編號柒-2:「每日進出與庫存表」第4頁,於94年4
月11日調查筆錄供稱:「我於93年5月24日至6月15日吳光誠與我對作,負責買進永兆股票之記錄明細及所交付之股票價差金額,該表僅是部分記錄,並非全部之記錄」、「當日之開盤前,吳光誠、陳建霖會以電話以多少筆、多少張及多少單價掛出,我則依他們的指示在盤前即掛出,在盤後吳光誠、陳建霖會告訴我總計成交420張,我及我的
會計小姐蘇雪嬌會依成交價核算420張的股票價差金額1,543,500元,我們每天都按這方法進行對作買賣永兆股票,...至6月15日止我與吳光誠對作買賣永兆股票6,282張,匯予他的股價價差為27,749,500元。」,此與前
述你與丙○○未有對作買賣炒高永兆股票且該款用途係作為償還借款及丙○○匯入吳尚樁作為購股款項之內容不符,對此你作何解釋?)我忘記了,我不知如何說明。(《提示:證券交易所永兆公司股票監視報告附表3永兆股票
買賣較大投資人關係對照表》請問哪些是你及吳光誠炒作永兆公司股票的人頭帳戶為何?哪些又是張世傑使用之帳戶?)我記憶所及,我有使用袁立君、陳俊宏等人頭帳戶買進永兆股票,至於表中之黃奕欽是我的朋友,黃奕欽有以其個人名義買賣永兆股票數百張,至於張世傑、吳光誠買賣兆股票所使用之人頭戶我則不清楚」等語(見94年偵字第8100號卷,第95-106頁)。此外,並有丙○○處所扣押物編號柒-2及編號柒-3「每日進出與庫存表)各一冊、台灣證券交易所永兆公司股票監視報告附表3一份、丙○
○合作金庫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轉
匯給陳建霖帳戶之交易傳票、舒佩蓮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轉匯給吳尚樁帳戶之交易傳票等件扣案足憑(見同上卷第107-131頁)。
㈡、於同日在檢察官偵查中供稱:「(這五年內你向吳光誠借款多少? )約有二、三千萬元,都用在投資全球星公司、普星公司上面。(你目前負債多少? )約有幾千萬元,如前述向吳光誠借款二、三千萬元,另向張世傑借款一百多萬元,除此外均是小額借款,金額約幾十萬元不等,累積借款總金額約三千多萬元,此外無其他借款。(有無在六福皇宮與丙○○等人見面?談論內客為何?)有的,約在93年4、5月間,在場人有我及吳光誠、丙○○、張志銘、吳宗仁及一位楊先生。主要在討論幫永兆公司作一些業績,如果成功介紹業績給永兆公司,我們公司就會有錢賺,當天丙○○提及永兆公司吳宗仁要釋出股票一萬張,大家會有錢賺,後來丙○○叫我買永兆公司股票,我就以人頭戶以市價陸續買進約四千張永兆公司股票,買進每股價格都在七元以上,我使用的帳戶都是跟認識的朋友借的。(你買進四千張永兆公司股票的錢從哪裡來的? )我向華南永昌證券公司營業員吳敏辦理融資,所以我只要出資購買股票金額的二成。(你為何有這些錢購賈股票?)錢是我以前玩股票存下來的。(你前述回答有無跟前面矛盾?)因我前面回答時,沒有想到這些。(丙○○為何要將錢匯到吳尚樁帳戶? )丙○○欠我錢,所以還我一些,另外有一些錢是丙○○要我幫他買股票。(你購買永兆公司股票是用哪些帳戶?)我不知道,要問吳敏才知道。(你不知道帳戶,如何匯款至帳戶交割股票? )我不清楚,吳敏要我怎麼匯,我就怎麼匯。(吳光誠為何要透過你與張世傑聯繫?)我是幫吳光誠打電話聯繫。(你買永兆公司的股票價格由何人決定? )丙○○要我買,我就買」等語(見94年偵字第8100號,86-88頁)。由上開被告陳建霖之供
述,其確於永兆公司股票炒作期間,確有以丙種金主及用他人戶頭大量買進永兆公司股票,且其與吳光誠並透過張世傑與丙○○通謀對敲大量買進永兆公司股票,已足認定。
二、被告丙○○與共同被告劉義雄、吳宗仁、吳光誠、陳建霖、張世傑、張志銘、楊俊吉等人,就上開共同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之協議後,如何以人頭帳戶操縱永兆公司股票,其具体影響股價情形如下:
(一)人頭帳戶使用情形,約可分為下列關係群組:
㈠被告丙○○以劉義雄、吳宗仁公司派委託操作之劉義雄本人及其配偶劉黃春櫻、永得行投資公司、新兆行投資公司、佳樂氏投資公司、楊蔡麗容等帳戶,及丙○○代操作之簡菊、林文珠、舒佩蓮、黃文雄等帳戶,其事証如下:1. 被告丙
○○於94年7月4日調查站供稱:「你於93年5月5日至6月29
日與永兆公司負責人吳宗仁炒作永兆公司股票期間,曾使用哪些關聯帳戶交易永兆公司股票?)我使用的帳戶有永得行投資公司、新兆行投資公司、佳樂氏投資公司、劉義雄、劉黃春櫻、楊蔡麗容、簡菊、林文珠、舒佩蓮、黃文雄等帳戶」等語(見94年偵字第8100號卷,第252頁-253頁)。本院
95年度金重訴字第96號一案審理時,於97年4月8日以證人身分到庭証稱:「(提示偵卷8100 號第26頁,這些都是你賣
永兆公司股票使用的帳戶?提示並告以要旨)簡菊、林文珠、舒佩蓮、黃文雄是我個人使用搭便車的,其餘六個就是公司派使用的帳戶」等語(見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96號審理卷五,97年4月8日筆錄)。2.証人周純意94年3月30日在調
查站証稱:「(《提示:台灣證券交易所查核報告第四、五頁》該劉義雄等24名買賣較大投資人交易情形乙表中之永得行投資、李世五、新兆行投資、薛寶卿、簡菊、佳樂氏投資、黃文裕、劉義雄、楊月嬌、楊蔡麗容、林金鵬、陳如昀、黃瑞珍、李佳蓉、黃文雄、黃健榮、張明忠、黃獻森、劉黃春櫻、黃瑞文、何柔嫻、劉宜昌、久舜投資公司、黃奕欽、林文珠、吳妙珍、黃俞榕等,哪些是永兆公司公司派劉義雄使用之帳戶?哪些是丙○○使用之帳戶?哪些是吳光誠、陳建霖、楊俊吉等人使用之帳戶?)我僅知道永得行投資、新兆行投資、佳樂氏投資、劉義雄、楊蔡麗容、劉黃春櫻等人帳戶是公司派使用之帳戶,其他帳戶我則不清楚」等語(見94年偵字第5746號卷一,第209頁)。3.共同被告吳宗仁於
94年3月25日調查站供稱:「(提示:劉義雄委任丙○○買賣證券委託授權及受任承諾等授權書)你及劉義雄有無簽署該
授權書?)(經詳視後作答)是的,該授權書確實由劉義雄
所簽署,且當時我人在現場,但該授權書是在張志銘邀集很多證券商到長春路永得行公司,辦理前述新開設之股票買賣帳戶時,在很雜亂的情形,各券商要求我在簽名處簽名,我們就簽名,根本沒有看清楚內容就簽了」等語(見94年偵字第5746號卷一,第205頁)並有委託買賣証券授權書在卷足
憑。4.共同被告劉義雄於94年3月25日調查站供稱:「(提
示: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買賣證券委託授權及受任承諾授權書」,日期93年5月5日)此委任人劉義雄,受任人丙○○之授權書上之劉義雄是否為你親自簽名?)(經詳視後作答)是的,該授權書上委任人劉義雄之簽名係我親自簽名無誤」等語(見94 年偵字第5746號卷一,第28頁),並
有前開授權書、丙○○處所扣押物編號柒-2「每日進出與庫存表)扣案足憑。此外,復有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11月9日台證密字第0930027685號函附「附表三」,
即永兆公司買賣較大投資人關係對照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丙○○使用公司派即劉義雄、吳宗仁等所提供上開帳戶炒作永兆公司股票屬實。
㈡共同被告楊俊吉、其配偶王巧音及楊俊吉所招攬之金主黃健榮,及黃健榮使用之人頭戶楊月嬌、黃瑞文、吳妙珍等帳戶,買賣永兆公司股票,其事証如下:1.被告楊俊吉於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96號一案,95年7月26日審理時以証人身分
証稱:「(你使用購買永兆公司股票的帳戶有哪些?)有很多,王巧音、黃建榮、楊月嬌、黃瑞文,還有其他是其他金主的帳戶,名字我不知道。都是用自然人的名義,沒有用公司名義」等語(見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96號審理卷二,第94-117頁)。2.楊俊吉於本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576一案,
97年2月25日準備程序訊問時供稱:「我使用自己名字及我
太太王巧音是自93年5月3日起買永兆股票,而黃健榮金主使用的帳戶就是黃健榮、楊月嬌、黃瑞文及吳妙珍等人」等語(見本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576號卷,準備程序筆錄)。並
有前開函附「附表三」,即永兆公司買賣較大投資人關係對照表在卷可按。是上開帳戶,可歸納屬楊俊吉群組用以炒作永兆公司股票,可以認定。
㈢共同被告張世傑使用之薛寶卿、林金鵬、陳如昀、黃瑞珍、何柔嫻、黃俞榕、張明忠、蔡宛凌等人頭帳戶買賣永兆公司股票,其事証如下:1.張世傑於94年6月22日在調查站供稱
:「(你於94年5月10日在本站供述薛寶卿及陳如昀、林金
鵬是你個人使用的人頭戶,黃瑞珍、黃俞榕是吉祥證券館前分公司證券行營業員提供之人員帳戶,又期間投資人何柔嫻為黃俞榕配偶,該六名投資人帳戶是否由你使用買賣永兆公司股票?)薛寶卿及陳如昀、林金鵬是我個人使用的人頭戶,至於黃瑞珍、黃俞榕、何柔嫻是我進入股票之吉祥證券館前分公司帳號金主人頭帳戶,黃瑞珍、黃俞榕、何柔嫻帳戶應該也有我進出的永兆公司股票」等語(見94年偵字第8100號卷,第254-256頁)。2.張世傑於97年4月8日在本院審理
中供稱:「(你炒作股票有無用金主名義作丙?)有。(你使用的人頭戶有哪些人?)黃瑞珍、薛寶卿、何柔嫻、黃俞榕、張明忠、林金鵬、陳如昀、蔡宛凌,作丙的金主劉家宏、陳建文、蘇美蓉、蘇美良。證券公司在鼎富證券、金鼎證券、吉祥證券、富邦證券,這四家比較多,其他還有,我記不得」等語(見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96號審理卷五,第165頁)。另有前述搜索扣押物編號壹-1電匯回條受款人:林
金鵬、陳如昀,搜索扣押物編號壹-2電匯回條受款人:陳建霖,搜索扣押物編號參林金鵬、薛寶卿、陳如昀等人交易相關資料扣案可証。此外,復有前開函附「附表三」,即永兆公司買賣較大投資人關係對照表在卷可按。足見上開人頭帳戶確屬被告張世傑用以炒作永兆公司股票,可以認定。
㈣共同被告吳光誠、陳建霖群組用以操作永兆公司股票帳戶,計有陳俊宏、方介佐、林羽庭、久舜投資公司、黃奕欽、李世五、李佳蓉等帳戶,其事證如下:1.証人徐惠麗於94年5
月11日調查站詢問時証稱:「(前述吳光誠使用的人頭存摺都被搜走,吳光誠共使用哪些人頭帳戶?)吳光誠曾使用的人頭帳戶存摺包括唐劍平、吳尚椿、袁立君、方介佐、陳俊宏、林羽庭」等語(見94年偵字第8100號卷,第138頁背面
)此外,並有在吳光誠全球星公司搜索扣押物編號五:林羽庭、方介佐、陳俊宏等人証券及金融帳號扣案足憑。2.陳建霖於94年5月10日在調查站供稱:「(你與方介佐、石鎮福
、吳仁村、林羽庭、唐翠萍、唐劍平、徐福彰、袁立君、陳俊宏、陳建草、陳進昌等人之關係為何?有無生意及金錢往來?是否即係你與吳光誠所使用之人頭戶?)我不認識唐翠萍、唐劍平,但曾見過方介佐、袁立君、陳進昌、陳俊宏,但都不熟,至於石鎮福(吳光誠的司機)、吳仁村(即吳尚樁)、徐福彰是全球星公司的員工,林羽庭是我的女朋友,陳建草是我弟弟,我與石鎮福、林羽庭、陳俊宏、陳建草有金錢往來,但均沒有生意往來。方介佐、石鎮福、吳仁村、林羽庭、唐翠萍、唐劍平、徐福彰、袁立君、陳俊宏、陳建草、陳進昌是我與吳光誠所使用之人頭戶。(《提示:證券交易所永兆公司股票監視報告「附表三」永兆股票買賣較大投資人關係對照表》請問哪些是你及吳光誠炒作永兆公司股票的人頭帳戶為何?哪些又是張世傑使用之帳戶?)(經檢視後作答)我記憶所及,我有使用袁立君、陳俊宏等人頭帳戶買進永兆股票,至於表中之黃奕欽是我的朋友,黃奕欽有以其個人名義買賣永兆股票數百張,至於張世傑、吳光誠買賣兆股票所使用之人頭戶我則不清楚」等語(見94年偵字第8100號卷,第105頁)。3.陳建霖於94年5月10日在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有無在六福皇宮與丙○○等人見面?談論內
客為何?)有的,約在93年4、5月間,在場人有我及吳光誠
、丙○○、張志銘、吳宗仁及一位楊先生。、、、、、、、,後來丙○○叫我買永兆公司股票,我就以人頭戶以市價陸續買進約四千張永兆公司股票,買進每股價格都在七元以上,我使用的帳戶都是跟認識的朋友借的。(你買進四千張永兆公司股票的錢從哪裡來的?)我向華南永昌證券公司營業
員吳敏辦理融資,所以我只要出資購買股票金額的二成。(你購買永兆公司股票是用哪些帳戶?)我不知道,要問吳敏
才知道」等語(見94年偵字第810 0號卷,第86-88頁)。4.參以依前開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11月9日台
證密字第0930027685號函附「附表三」,即永兆公司買賣較大投資人關係對照表所載,其中(二)關聯戶群組B部分所示較大投資人李世五與李佳蓉二人為父女關係,其買賣永兆公司股票之出入券商為「華南永昌証券公司忠孝分行」,營業員為「吳敏」(按吳敏於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96號一案,96年10月9日審理時到庭証稱:陳建霖曾委託其找丙種金
主買入永兆公司股票等語),緊急連絡人為「李宗道」,另李佳蓉在「亞洲証券公司北投分行」出入股票之營業員亦為「李宗道」等特殊關係;另永兆公司買賣較大投資人「久舜投資公司」負責人為黃奕欽,受任人之一為「石鎮福」(即吳光誠司機),又黃奕欽之緊急聯絡人為陳建霖等特殊關係等情,並參酌陳建霖前述供稱:我使用的帳戶都是跟認識的朋友借的等語,互核對照上開李世五、李佳蓉、久舜投資公司及黃奕欽等人,亦係吳光誠及陳建霖關係群組所使用之人頭帳戶,可以認定。
(二)被告丙○○與吳宗仁等共同被告自93年5月5日起至93年6
月29日期間,以上開關聯戶群組即劉義雄、劉黃春櫻、永得行投資公司、新兆行投資公司、佳樂氏投資公司、楊蔡麗容、簡菊、林文珠、舒佩蓮、黃文雄、楊俊吉、王巧音、黃健榮、楊月嬌、黃瑞文、吳妙珍、陳俊宏、方介佐、林羽庭、久舜投資公司、黃奕欽、李世五、李佳蓉、薛寶卿、林金鵬、陳如昀、黃瑞珍、何柔嫻、黃俞榕、張明忠、蔡宛凌等以本人及人頭帳戶買賣股票,經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永兆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有下列異常情形,而認有操縱永兆公司股票,而對成交價有明顯影響:
㈠查永兆股票於93年5月5日等17個營業日,達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交價異常標準,其中盤中漲(跌)幅超過6%者計有93年5月5日、19日、21日、24日、26日、28日、6月1日、2日、4日、15日、17日、18日、21日、29日等14日,盤中漲(跌)幅超過9%者計有93年5月5日、6日、26日、6月18日等4日,達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
第4條第1項第1、4、5款者計有93年5月25日、27日、28日等3日。
㈡投資人關聯戶群組永得行投資公司等32名,除袁立君於分析期間共39個營業日均無交易外,該群組其餘31名投資人每天買賣永兆股票,總計買進69,560千股,賣出71,588千股(賣超2,028千股),分占分析期間該股票總成交量143, 132千
股之48.59%及50.01%,且39個營業日之成交買進或賣出皆達該股票市場成交量20%以上,最高為93年5月6日之90.30
%(附件六),該群組買賣永兆股票有明顯集中之情形。
㈢該群組於分析期間(39個營業日)僅6月29日無相對成交,其
餘38個營業日皆有相對成交情形,渠等相對成交數量為38,951千股,占同期間該股票總成交量之27.21%,並占同期間
該群組買進數量之55.99%、賣出數量之54.40%;其中僅6
月10日相對成交數量未逾100千股外,其餘5月5日等37個營
業日之相對成交數量皆超過100千股,介於170千股至3,132
千股間,且占各日永兆股票成交量比例達8.37%至74.30%
間,渠等頻繁相對買賣顯示有製造交易活絡之情形。
㈣又投資人關聯戶群組永得行投資公司等31名於93年5月10 、12、13、14、17、20、26、27日、6月7、8、9、15、16 、
25、28日等15個營業日收盤前,皆有以當日漲停價委託買進永兆股票,並影響當日收盤價1檔至7檔不等之情形,似有拉尾盤之現象。
㈤投資人關聯戶群組成員永得行投資、新兆行投資、佳樂氏投資、黃文雄、舒佩蓮、簡菊、王巧音、李世五、李佳蓉、薛寶卿、陳如昀、林金鵬、何柔嫻、蔡宛凌、張明忠、黃俞榕、黃瑞珍、黃健榮、楊月嬌、楊蔡麗容等20名於93 年5月5
日等22個營業日,連續以當日漲(跌)停價或高(低)於當時成交價之價格委託買賣永兆股票,使該股票當時成交價格上漲2檔至12檔,或下跌5檔至8檔,核有明顯影響永兆股票成交
價之情形,並有多日拉尾盤之現象,詳列如附表所示。
㈥再永兆公司股票之價、量變化背離市場及同類股股票走勢較,該股票期初93年5月5日收盤價7.20元、期末93年6月29日
收盤價10.65元,計上漲3.45元,期間最高收盤價93 年5月
28日12.30元,最低收盤價93年5月5日7.20元。分析期間該
股票漲幅47.92%、振幅70.83%,同類股漲幅-6.48% 、振幅
13.90%,同期間集中交易市場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漲幅-1.93%、振幅11.18%,經比較結果永兆股票漲幅與同類股、大般指數相較,有悖離情形,振幅亦明顯較大。足見永兆公司股票如附表所示分析期間,確實有人為炒作情形,其炒作情形亦如附表所示。
㈦以上各情,有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11月9日
台證密字第0930027685號及94年8月11日台證密字第0940018156號函附永兆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暨其附件、附表(
均附有光碟片在卷)、永兆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93年5月5日至93年6月29日期間永兆股票暨同類股、大盤
指數行情明細表、投資人關聯戶群組永得行投資公司等32名買賣永兆股票分析表、投資人關聯戶群組永得行投資公司等32名買賣永兆股票明細表、投資人委託相對成交對應表在卷足憑。且查永兆公司之股票於上開分析期間,有異常炒作情形,諸如頻繁相對成交、連續高價買賣、拉尾盤等異常炒作情形,並經証人即前開永兆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之製作人鄭依玲於95年8月18日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
審理卷二,第133-148頁),並當庭提出93年3月26日起96年3月30日止,永兆公司股票31名投資人相對成交資料光碟片
一片附卷足憑。足見前開期間上述以自己或以他人名義之帳戶買賣永兆公司股票,確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永兆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相互通謀以約定價格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及自行以自己或以他人名義,而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而散布不實資料之操縱行為,堪以認定。
三、綜合以上各節所述,被告丙○○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與共同被告劉義雄、吳宗仁、吳光誠、陳建霖、張志銘、楊俊吉等共同操縱永兆公司股票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犯罪事實欄肆、即共同操縱上市茂順公司股票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確係於上開時、地受共同被告石正復、陳仁安之委託,由共同被告石正復、陳仁安提供不知情之黃惠枔、鄭錦坤等人名義,在四家券商開立人頭帳戶,供被告丙○○操作交叉買賣做相對交易,連續以高價買入茂順公司股票之方式,意圖抬高茂順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犯罪事實,已據被告丙○○分別於台中市調查站、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且共同被告石正復、陳仁安二人於本院另案審理中坦認所有事實,經判處罪刑確定,此有本院95年度金訴字第10號判決書附卷可按,並有下述相關證據足資佐證:
(一)被告丙○○之供述及其佐証部分:
㈠、於94年4月14日在臺中市調查站供稱:「我認識茂順公司
董事長石正復、財務部副總經理陳仁安等二人,....;約於93年4、5月間透過復華證券投資管理部總經理劉潔芝介紹而認識茂順公司董事長石正復、財務部副總經理陳仁安等二人。」、「我與石正復、陳仁安在93年5至11月間有
業務往來,業務往來關係約分三部分:(一)石正復、陳仁安於93年8、9月間向我表示,該公司於93年問發行CB的承銷商元大證券想出脫所持有之800張CB轉成之茂順股票
,並陸續在股市拋售,公司為維持股價,想找外資或投信直接向元大證券整批買回,我即於93年11月間請群益證券法人部為茂順董事長石正復、副總經理陳仁安等二人在群益證券台北總公司召開法人說明會。(二)在前述93年8
、9月間與石正復、陳仁安等二人洽談召開法人說明會時
,我向陳仁安要求公司能提供2,000張茂順股票供我操盤
賣出股票,累積成交量,藉以我向券商收取交易手續費的退佣,約可得新台幣(下同)7、8萬元作為操作酬勞,公司石正復、陳仁安等二人也同意我的上開要求,並於93年9月間辦理股票開戶後約2、3天後,匯撥800餘張茂順股票進入人頭戶供我操作賣出,結果我只賣出約400餘張。(
三)93年9月間我欲請茂順公司石正復、陳仁安等人提供
800萬左右的現金及2,000張茂順公司股票授權我控盤、炒高茂順股票,出脫公司派2000張股票,我並寫好備忘錄予石正復、陳仁安等二人參考,惟事後石正復以不缺錢為由拒絕我的提議。」、「鄭錦坤、黃惠枔等二人元富證券開戶明細表係由我會計蘇雪嬌所製作,鄭錦坤、黃惠枔等二人係陳仁安交給我的使用人頭,而由我指定元富等券商赴茂順公司辦理開戶事宜。」、「(94年3月19日丙○○公
司扣押物編號:柒-1、每日進出與庫存表第8頁)該明細表係於93年11月12日由會計蘇雪嬌所製作,而內容主要如我前述陳仁安授權我操盤賣出約800餘張的茂順股票每交
易日賣出之記錄,該張係93年11月12日每日之進出庫存記錄表,也是我控盤的最後1、2天的交易資料。」、「公司派陳仁安與我洽談授權我控盤出脫茂順2,000張股票事宜
時,雙方議定出脫的股價在41至43元之間,並同意交叉買賣來控盤,當日買超不能超過200萬元,控盤時間為兩個
月,約9月17日至11月20左右。陳仁安匯撥約400萬元及
400 張茂順公司股票進入前述鄭錦坤、黃惠枔等二人之4
個人頭帳戶內,我以上開4個人頭帳戶交叉買賣慢慢作量
、出脫股票,迄93年11月12日止我只順利出脫400張股票
,離200 0張目標相距太遠,在召開法說會後,即被陳仁
安解除授權控盤。」、「我會指示會計蘇雪嬌將該每日賣出之記錄表以電子信件方式傳給陳仁安查核。」、「(94年3 月19日丙○○公司扣押物編號:捌-1、備忘錄資料
)該茂順公司炒股備忘錄係由我本人製作,內容係結合我與公司派商訂代為進行召開法說會,及授權控盤出脫公司派2,000張股票相關細節(詳如備忘錄1至17頁),而在附帶守則及注意事項中,加註提案將股價炒高自45元至60元間後分批賣出2, 000張股票,利潤分配方式為(賣價一底價)x張數-開銷費用後所得的利潤20%歸我所有。此項提議炒高股價之備忘錄如我前述被茂順公司董事長石正復拒絕,而未執行。」、「(提示:94年3月19日丙○○公司
扣押物編號:捌-1、備忘錄資料)(該備忘錄之寄件者
「kk」、收件者「」、傳送日期:2004年9月15日等等,該寄
件人及收件人各為何人?後續情形為何?)該『kk』係我的電子信箱,『』則為陳仁安的電子信箱,該備忘錄係我於2004年9月15日電傳予陳仁安,並請陳仁安轉予董事長石正復裁決。」、「(94年3月19日丙○○公司扣押物編號:捌
-1、備忘錄資料中之法人930629除權後持股明細)該表
係茂順公司之法人持股明細,是由陳仁安提供給我的,以讓我瞭解外資及投信所持有茂順股票之實際情形。」、「(94年3月l9日丙○○住處扣押物編號:陸-1、交易資料(該資料中,載有9月份『茂順計-112,659』、10月份『
茂順計-331,773』)該資料係我會計蘇雪嬌製作,該內容係蘇雪嬌記錄93年9月、10月間我控盤買賣茂順股票,在
元富、群益、康和、豐銀等4家券商之交易營業額及各券
商應退我手續費的佣金,但該手續費尚要分配予茂順公司各為81,926及13,730元。」等語(詳94年他字第744號卷
㈠第121頁至第123頁、第149頁)。並有丙○○公司扣押
物「編號:柒-1、每日進出與庫存表」、扣押物「編號
:捌-1、93年9月15日備忘錄資料一冊」附卷足憑(見同上卷第125-131頁)。
㈡、於同年9月21日在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供稱:「大
約在93年8、9月間,石正復、陳仁安要求我代找證券公司幫其召開法說會,希望法人能購買茂順公司的股票。因當時茂順公司股價約在新台幣(下同)40元左右,月均量不到1000張,我向石正復、陳仁安表示該公司股票之週轉率偏低,表現不足以吸引法人購買茂順公司股票,要吸引法人注意就必須提高該公司股票之週轉率,即將股票交易量作大,每天需達到該公司資本額的百分之0.5以上,月均
量達到2000張以上才有可能,因此石正復、陳仁安以鄭錦坤、黃惠枔兩人為人頭帳戶,供我操盤控量。」、「我大約在93年8月問與石正復、陳仁安聯繫,當時茂順公司因
在美國之商業官司隨時會宣判,茂順公司害怕官司判決結果對公司不利而影響公司股價,因此要我幫忙安排召開法人說明會,主要是向法人說明茂順公司在94年度的公司願景及公司產品在世界的佔有率,先建立法人對公司的信心,並希望法人能購買茂順合司的股票。」、「我跟券商長久往來之慣例是每月累計成交金額每一億元券商會退佣金6 萬元,每家券商均有此慣例,券商係將佣金的一半匯至我太太舒佩蓮所有之沅堡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在合作金庫五權分行之帳戶,該退佣另一半退至人頭帳戶。」、「石正復、陳仁安與我商議炒作茂順公司股票後。與我約定於93年9月17日左右,由我聯繫元富、豐銀、群益及康和證券
等四家券商派營業員至茂順南投總公司三樓前總經理之辦公室內辦理開戶手續,元富派營業員劉榮榮、豐銀派營業員楊錦欣、群益派吳季妍、康和證券派劉靜芝營業員到南投,陳仁安聯絡鄭錦坤、黃惠枔攜帶相關證件到場,陳仁安並在場陪同,93年9月21日陳仁安電話與我聯繫,告知
我相關帳戶已開妥,公司於將股票及現金匯至鄭錦坤、黃惠枔兩人新開之帳戶,我可以開始作量茂順公司股票,我才聯繫各券商營業員開始炒作茂順公司股票,由兩個人頭帳戶對沖對量。」、「當時陳仁安電話向我表示其匯了約800張茂順公司股票及數百萬金額(詳細金額記不清楚)
至人頭帳戶,我即開始操作,至於係何人存入,相關情形我並不清楚,要問陳仁安才知道。」、「我操作茂順公司股票之營業員即前述至茂順公司辦理開戶手續之營業員,帳戶印章、存摺在券商開戶後直接寄還給陳仁安,至於由何人保管我並不知道。」、「(提示94年3月19日丙○○
住處扣押物編號陸一1、交易資料)該退佣即我前述券商
退還之手續費佣金,四家券商直接將退佣匯至我太太名下之沅堡投顧公司及鄭錦坤、黃惠枔兩人之帳戶,該扣押物是我記載我與茂順公司拆帳後之金額。」等語(詳94年他字第744號卷㈡第12頁至第16頁)。並有丙○○扣押物編
號陸-1「交易資料」一冊附卷足憑(見同上卷第17-27 頁)。綜上被告丙○○之供述證據,顯示共同被告石正復、陳仁安於93年9月間為將茂順公司股票交易量作大,提高
股票週轉率藉以吸引外資注意,乃提供黃惠枔、鄭錦坤二人為人頭分別在四家券商開立帳戶,並分別匯入股票及現金供被告丙○○操縱茂順公司股票,且同意以券商給予丙○○交易手續費之退佣為操盤之酬勞。彼三人即基於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茂順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茂順公司股票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已有共識,可以認定。
(二)證人即共同被告石正復於95年1月17日在法務部調查局南
投縣調查站證稱:「...本公司在91年1月間上市,上市後,本公司原始股東就以個人名義集資新台幣(下同)3500
萬元,並以鄭錦坤名義開立股票帳戶,並伺機買賣公司股票,以維持公司一定的股價。93年8、9月間,復華資產管理公司一位總經理劉潔芝陪同沅堡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丙○○到本公司來,向我和副總陳仁安說明為了讓公司在股市上的人氣比較熱絡,可以交由他在股票市場買賣本公司股票,來拉抬本公司在股市的成交量。因為本公司係家族企業,在外流通股票比例不高,每日成交量很低,而我和陳仁安又對股票交易行為不是很了解,為了讓公司在股市的人氣比較熱絡,所以,同意前述由我及原始股東以鄭錦坤名義設立之帳戶內提供資金及股票交由丙○○,在股票市場上進行買賣。」、「(95年1月17日石正復所有扣押
物編號壹-3)寄件者kk,就是丙○○,他的電子信箱號
碼是[email protected],至於收件者[email protected]是我本人使用的電子信箱,這個電子郵件是丙○○寄給我的,內容是前述我和原始股東個人集資帳戶(鄭錦坤)內,提供資金及股票交由丙○○,在股票市場上進行買賣細節的備忘錄。」、「(你與丙○○謀議炒作茂順公司股票之茂順股票及炒作現金來源?)如前所述,是由我和原始股東個人集資所成立的帳戶(鄭錦坤)內提供的。」等語(詳94年他字第744號卷㈡第255頁至第26 0頁);於同日在偵查中由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複訊時證稱:「丙○○是復華資產管理公司副總劉潔芝在93年間介紹認識的。」、「93年9月間陳仁安有提供鄭錦坤、黃惠枔帳戶
給丙○○使用。」、「因為陳仁安是茂順發言人,許多法人會跟他接觸,因為茂順股票每天成交量很小,希望可以維持市場上的熱絡人氣,那時候我沒有考慮到會發生什麼事情,所以就指示陳仁安去跟丙○○配合作一些股票買賣。」、「因為我很忙,所以這部分細節我不清楚。我同意陳仁安去處理,我只知道頭尾,不清楚中間,我剛開始是為了維持市場熱絡,尾巴部份是結果丙○○把我的成交量弄得很大,害我繳了很多證交稅,所以委託他2、3個月後就停止委託了。」、「當初提撥給丙○○多少張股票、多少資金我真的不清楚,細節陳仁安才清楚,是他負責的。」、「原始股東的資金就是原始股東都出一筆錢給陳仁安保管,約定當股價有跌價時,就可以去買進來。到現在共虧損3百多萬,所以都沒有分紅。但是到過年時,會從基
金裡面提撥3%利息給原始股東。這筆資金總共3千多萬。
當時就是從這裡面提撥資金給丙○○炒作人氣,跟公司無關。」、「丙○○買賣股票交易結果是跟陳仁安報告。」、「電子信箱是為joseph @mail.nak.com.tw。」、「今
日在電子信箱所扣郵件聯繫的內容是有關要股票交易操作要作多少量,我沒有回覆他,我只是把訊息再傳給陳副總,至於操作多少我不知道,我只知道頭尾而已。」、「原始股東集資的股票使用誰的帳戶買賣股票陳仁安才知道。是在上市之後集資的。」、「原始股東集資的錢是剛上市公開發行股票時提供給券商承銷所得股款。我們拿來做投資用。」;「我們請丙○○幫我們操作股票是劉潔芝介紹的,...。」、「整個出發點是茂順上市,陳仁安是茂順
發言人,公司成交量只有十幾張,要讓公司成交量活絡一點,介紹劉潔芝給我後,我就說陳仁安可以配合看看,這個案子頭尾我都知道,但操盤內容我就不知道了。」、「因為很多人跟我說我的股票會變成冷藏股,沒有人理我,所以才會有前面想法產生,活絡的好處是事後股票容易交易,流通量較好一點。」、「跟鄭錦坤、黃惠枔借帳戶是陳仁安主導,可是鄭錦坤對我較敬重,所以陳仁安跟他說他也會答應。」、「當時丙○○找我們有e-mail協議書給我,但是在我公司所扣得的e-mail我都沒有回覆他,也沒有照他意見再另外賣股票,我們只有請他來活絡公司股票。」、「丙○○可以退佣,我們公司請他活絡股票我們還虧了三百多萬。」、「我們提供丙○○活絡用的股票好像不到八百張,好像是四百多張,這些股票是公司上市後,原始股東有籌資一筆三千五佰萬元的資金,並將資金放在人頭戶內,該人頭戶就開始買賣茂順公司股票,因為跌價後可以買,剛開始沒有要活絡的意思,之後認為沒有交易量,才由前面的想法。」、「丙○○操作股票的股票、金錢,是由我們前面的那個帳戶所出。」等語(94年他字第744號卷㈡第266頁至第271頁)。並有石正復扣押物編號
壹-3「備忘錄」附卷可按(見同上卷第261-264頁)。
(三)證人即共同被告陳仁安於95年1月17日在法務部調查局南
投縣調查站證稱:「... 石正復與我本人是透過復華資產管理公司總經理劉潔芝才認識丙○○,我們於93年8、9月間委託丙○○在上市股票集中市場買賣茂順公司股票的目的係因為本公司自91年2月間上市後,每日股票成交量非
常少,經劉潔芝引薦丙○○給石正復認識,丙○○私下先向石正復自稱可以活絡公司之股票交易量,以吸引外資及法人購買茂順公司股票,事後石正復告訴我此事並請我評估風險,我認為可以活絡股票交易量又不會賠錢,不妨一試,所以石正復決定要委託丙○○在上市股票集中市場買賣茂順公司股票,並指示我配合丙○○辦理相關事宜,丙○○就於93年9月21、22日找了元富證券敦南分公司、康
和綜合證券板橋分公司、群益證券公司、豐銀證券公司等4家證券公司的營業員來本公司辦理證券買賣開戶事宜,
本公司提供人頭鄭錦坤及黃惠枔,另開戶後丙○○要求匯入一定數量茂順公司股票及一定的金額至鄭錦坤及黃惠枔的上開帳戶內供丙○○相對買賣茂順公司股票,因為石正復已經指示我配合丙○○要求辦理,所以我就依照丙○○要求提供一定數量茂順公司股票及一定的金額給丙○○使用,之後丙○○如何操作買賣茂順公司股票我就沒有過問了,經過兩個多月操作買賣,我發現股票交易量雖然有增加,但是本公司一直賠錢,沒有賺錢,經我跟石正復報告後,石正復在丙○○要求延長委託操作買賣股票時即拒絕丙○○的要求。」、「91年2月間在茂順公司上市初,本
公司股票交易量很少,每日成交量沒有超過10張很難看,所以原始股東石正復等12人共同集資新台幣(下同)約3500萬元,先後借用本公司水電下包商鄭錦坤及本公司員工黃惠枔的名義在元大證券草屯分公司、復華證券崇德分公司開戶買賣茂順公司股票,93年9月間丙○○要求提供一
定數量茂順公司股票及一定的金額給他使用,我就從上開鄭錦坤及黃惠枔的帳戶將茂順公司股票全數劃撥至元富證券敦南分公司、康和綜合證券板橋分公司、群益證券公司、豐銀證券公司等4家證券公司之鄭錦坤及黃惠枔帳戶內
,至於劃撥的股票數量及金額我已不記得。」、「(據查元富證券敦南分公司、豐銀證券公司等2家證券公司之鄭
錦坤(3521-9、5562- 0)及黃惠枔帳戶(3520-6)內分
別於93年9月21日匯入茂順公司股票約770張是否即為前述你提供之股票?)是的。」、「丙○○當初要求我提供多少股票給他操作買賣我不記得了,我只記得將前述元大證券草屯分公司、復華證券崇德分公司之鄭錦坤及黃惠枔帳戶內所剩下股票悉數匯入丙○○所指定之帳戶。」、「(據查元富證券敦南分公司股款交割銀行華南分行敦化分行之鄭錦坤(000000000000)及黃惠枔帳戶(000000000000)內分別於93年9月22日各匯入4百萬元,是否即為你前述提供給丙○○之買賣款項?)是的。」、「(據查茂順公司委託丙○○在上市股票集中市場買賣茂順公司股票計
366,617,20 0元,支付報酬給丙○○若干?)詳細金額我
不知道,我們用前述元富證券敦南分公司、康和綜合證券板橋分公司、群益證券公司、豐銀證券公司等4家證券公
司的人頭帳戶買賣茂順公司股票的手續費退佣作為報酬,所以退佣金額會直接匯入丙○○的帳戶內。」、「(石正復所有扣押物『信箱號碼:[email protected]』電
子郵件乙封)...該郵件為石正復所有,我在開立前述四
家證券公司人頭帳戶前,石正復有給我看過,該電子郵件是丙○○於93年9月15日寄發的。」、「我看過備忘錄,
但是當時備忘錄內容是石正復與丙○○談的,我不在場,要問石正復才知道。」、「據我計算扣除帳戶剩餘茂順公司股票及結餘款項,我們賠了3百多萬元。」等語(詳94
年他字第744號卷㈡第288頁至第294頁)。於同日在偵查
中由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複訊時證稱:「... 是透過劉潔芝認識丙○○,丙○○主動跟我們說要來活絡我們的股市,跟我們說我們股東不會虧本、不會虧錢,但後來卻虧本了三百多萬,從九月二十一日開始,之後到十一月底左右就終止。」、「九月二十一日有請四家證券公司來開戶,是以鄭錦坤、黃惠枔名義開戶,會找她們是因為她們較可以信賴,這是董事長說要找她們。」、「鄭錦坤、黃惠枔之前就有開戶,所以董事長就說就用原來的戶頭,這是我跟董事長談話時決定的。」、「開戶後存摺、印章等我拿去財務部保險箱放。」、「開戶後丙○○決定買賣金額與數量,我們都沒有干預。」、「開戶後我有匯入四百萬到這二個帳戶內,錢是從我們原始股東的帳戶裡面撥出,該帳戶是以鄭錦坤名義存放,共約有三千多萬。」、「剛才算出來我共匯七百多張股票到鄭錦坤、黃惠枔帳戶內、三千五百多萬不是全部都是錢,有一些是一股票型式存放在戶頭內,該戶頭是鄭錦坤、黃惠枔戶頭,這二個帳戶之前就開戶了,不是後來開戶的。」、「因為丙○○認識的那幾家券商可以退佣,所以才在那四家券商重新開戶。」;「(為何要請丙○○操作股票?)能夠活絡股市,請外資加入我們股東,這是丙○○告訴我們的。」、「因為以前股市成交量有時候成交只有一、二張,所以無法吸引外資,因為當時我們有一些股票很多散戶持有,我們希望外資進來時可以多介紹一點國外客戶活絡就是要吸引外資來買。」、「我們給丙○○二個多月的時間我們都沒有干預,活絡就是我們提供一定金錢、股票給丙○○,讓他創造一個交易活絡的現象,至於細節部分就由丙○○操作。」、「鄭錦坤、黃惠枔在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左右辦理開戶,她們二人以前就有帳戶在我們那裡,當時所開最主要是證券戶。」、「丙○○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mail(備忘錄)給我們董事長石正復。」、「之前董事長有跟他見過面,後來董事長決定要依照他的建議做時,才指示我加入。」、「第一次撥七百七十張左右,現金八百萬,後來因為覺得他的量太大又虧錢,所以就沒有再做了,撥現金股票是董事長指示我做的,跟他備忘錄裡面說的不同,因為我們沒有這麼多的量可以供他使用,所以董事長沒有跟他簽字,只有同意他活絡股市吸引外資的部分。」、「人頭戶存摺印章保管在公司財務部保管箱。」、「這段期間都是丙○○自己調度存摺帳戶,後來拿回來的錢就由我們指示出納如何處理,大部分都是我在指示。」等語(詳94年他字第744號卷㈡第299頁至第302頁)。綜上證人即共同被
告石正復、陳仁安二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核與被告丙○○所述如何操縱茂順公司股票之情節相符,益見共同被告石正復、陳仁安二人與被告丙○○間就操縱茂順公司股票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可以認定。
(四)證人即營業員楊錦欣、劉靜芝、吳季妍、劉榮榮及證人即人頭帳石黃惠枔、鄭錦坤分別於95年1月17日在法務部南
投縣調查站詢問時及檢察官複訊時分別有下列之證述;㈠證人楊錦欣南投縣調查站證稱:「93年9月中旬,丙○○
有打電話要我至南投縣茂順公司辦理股票買賣開戶,當時會同國泰世華銀行人員在該公司辦理對保、開戶等手續,當時共開設鄭錦坤(帳號:000000 -0)及黃惠枔(帳號
:000000-0)之帳戶。」、「丙○○當場有要求我開設鄭錦坤及黃惠枔之帳戶,現場除國泰世華銀行人員、鄭錦坤、黃惠枔外,還有茂順公司副總經理陳仁安等人。」、「(提示鄭錦坤、黃惠枔兩人在豐銀證券公司開立股票及銀行帳戶資料表影本各乙份)(鄭錦坤、黃惠枔兩人在豐銀證券公司開立股票帳戶資料表是否即是當天所填寫之資料?)是的。」、「丙○○在前述鄭錦坤、黃惠枔之帳戶開戶後以電話通知我有把股票匯入鄭錦坤、黃惠枔之帳戶內,至於是何人匯入,我不清楚。」、「鄭錦坤、黃惠枔從未使用過他們2人的帳戶下單,而是由委任人乙○○、舒
佩蓮以鄭錦坤、黃惠枔帳戶混合下單,其中舒佩蓮下單次數較多。」、「(93年9 月17日至93年11月20日查核期間)乙○○、舒佩蓮以鄭錦坤、黃惠枔帳戶下單,該兩人多是以漲停買進,跌停賣出方式下單。」、「我接單盤中成交後會以電話向乙○○、舒佩蓮回報,收盤後,我會將成交資料統統傳真給舒佩蓮進行對帳。」、「經我向本公司總經理呂國成查詢後,呂國成當場確認,丙○○以沅堡投資顧問公司名義與本公司總經理呂國成約定前述證券交易手續費之退佣成數,成交金額新台幣(以下同)1億元退
佣8萬元,本公司93年9月退佣34202元、10月退129066元
、11月退31228元,共計194496元,均退給丙○○。」、
「前述194496元退佣費均匯至合作金庫銀行台中五權分行『沅堡投資顧問公司』帳戶,帳號為00 0000000000,本
公司將前述退佣費以『勞務費』名義作帳。」等語(詳94年他字第744號卷㈡第194 頁至第197頁)。於同日在偵查中由檢察官複訊時經具結後,亦作同樣之證述(詳94年他字第744號卷㈡第199頁至第203之1頁)。㈡證人劉靜芝南投縣調查站證稱:「我沒有去茂順密封元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開戶。公司有開戶部門專門受理客戶開戶,是由他們去處理,我不清楚開戶情形。」、「(提示鄭錦坤、黃惠枔兩人在元富、豐銀、群益及康和證券等四家券商開立股票及銀行帳戶資料表影本各乙份)(鄭錦坤、黃惠枔兩人在元富、豐銀、群益及康和證券等四家券商開立股票帳戶資料表是否即是當天所填寫之資料?)應該是的。」、「(鄭錦坤、黃惠枔)他2人是委託舒小姐下單,開戶
資料上有寫是舒佩蓮。」、「93年9月I7 日至93年11月20日查核期間,鄭錦坤、黃惠枔兩人帳戶買賣茂順公司股票都是由舒佩蓮下單,有掛進掛出,數量不多。」、「當天成交會先電話回報給舒佩蓮,收盤後再將交割單傳真給舒佩蓮,每個月另有月結單,寄到開戶資料的通訊地址(南投市南崗工業區○○路336號)。」、「我不清楚實際退
佣金額,就我所知每月成交金額5000萬元公司可退佣,15000至20000元,一般是由公司與客戶議價,由公司經理、協理等決定退佣成數,由會計部門結算。」等語(詳94年他字第74 4號卷㈡第204頁至第206頁)。於同日在偵查中由檢察官複訊時經具結後,亦作同樣之證述(詳94年他字第744號卷㈡第208頁至第210頁)。㈢證人吳季妍於南投
縣調查站證稱:「我在93年9月21日,曾親自到南投縣茂
順公司辦理鄭錦坤、黃惠枔之股票買賣帳戶,我均有向鄭錦坤,黃惠枔等人查證身分並辦理對保。」、「群益證券公司是接受沅堡投顧公司負責人舒佩蓮的要求,本公司指派我負責陪同舒佩蓮一起前往南投縣茂順公司,找茂順公司董事長石正復,石正復要求我辦理鄭錦坤、黃惠枔2人
開戶手續,在場人除我以外,有舒佩蓮、石正復、鄭錦坤、黃惠枔等人,另有元富證券公司、豐銀證券公司、康和證券公司的代表(該等代表姓名我現已不記得了)。」、「(提示鄭錦坤、黃惠枔2人在群益券商開立股票及銀行
帳戶資料表影本各乙份)(該鄭錦坤、黃惠枔2人在群益
證券券商開立股票帳戶資料表是否即是當天所填寫之資料?)是的,該2份客戶基本資料本均為鄭錦坤、黃惠枔本
人所親自填寫。」、「我不清楚鄭錦坤、黃惠枔之帳戶內存款及股票各由何帳戶存入,因我只負責與沅堡投顧公司負責人舒佩蓮連繫,接受舒佩蓮下單買賣茂順公司股票,於當日收盤時再與沅堡投顧公司核對當日股票交易紀錄。」、「鄭錦坤、黃惠枔2人帳戶平時都是由委任人舒佩蓮
下單買賣,我並未與鄭錦坤、黃惠枔2人連繫接觸。」、
「93年9月17日至93年11月20日查核期間鄭錦坤、黃惠枔2人帳戶買賣茂順公司股票,都是由舒佩蓮喊盤下單買賣。」、「前述查核期間,舒佩蓮沒有指示我以漲停買進、跌停賣出方式,買賣茂順公司股票,舒佩蓮都是以指定價格、指定數量方式掛單買賣。」、「成交後由我與沅堡投顧公司職員回報及對帳。」、「前述舒佩蓮帶我到茂順公司辦理鄭錦坤、黃惠枔2人開戶時,舒佩蓮要求本公司在往
後鄭錦坤、黃惠枔2人帳戶交易時,約定本公司須每交易1億元退佣6萬元給沅堡投顧公司,經我簽報群益公司核准
,鄭錦坤、黃惠枔2人帳戶交易即依此方式辦理退佣。」
等語(詳94年他字第744號卷㈡第244 頁至第247頁);於同日在檢察官複訊時具結後,亦作相同之證述(詳94年他字第744號卷㈡第249頁至第253頁)。㈣證人劉榮榮於南
投縣調查站詢問及同日在檢察官複訊時具結證稱:「93年5、6月間復華營業員劉潔芝介紹我認識丙○○,舒配蓮則是丙○○的配偶。...。」、「93年9 月中旬,舒佩蓮有
打電話要我至南投縣茂順公司辦理股票買賣開戶,當時會同華南銀行人員在該公司辦理對保、開戶等手續,當時共開設鄭錦坤(帳號:35219)及黃惠枔(帳號:35206)之帳戶。」、「舒佩蓮當場有要求我開設鄭錦坤及黃惠枔之帳戶,現場除華南銀行人員、鄭錦坤、黃惠枔外,還有茂順公司副總經理陳仁安等人。」、「(提示鄭錦坤、黃惠枔兩人在元富證券公司開立股票及銀行帳戶資料表影本各乙份)(鄭錦坤、黃惠枔兩人在元富證券公司開立股票帳戶資料表是否即是當天所填寫之資料?)是的。」、「鄭錦坤、黃惠枔之帳戶開戶後以有簽委託書授權舒佩蓮買賣交易,開戶後鄭錦坤、黃惠枔之集保帳戶內各有460張及220張茂順股票,至於鄭錦坤、黃惠枔之帳戶內之存款及股票是何人匯入我則不清楚。」、「鄭錦坤、黃惠枔從未使用他們2人的帳戶下單,而是由委任人舒佩蓮以鄭錦坤、黃
惠枔帳戶混合下單。」、「93年9月17 日至93年11月20日查核期間舒佩蓮以鄭錦坤、黃惠枔帳戶下單,都是現價委託下單。」、「我接單盤中成交後會以電話向舒佩蓮回報,收盤後,我會將成交資料全部傳真給舒佩蓮進行對帳。」、「我在元富證券公司沒有底薪,是以業績獎金作為薪資,當初是我與舒佩蓮約定證券交易手續費之退佣之成數為我的業績獎金之半數,即成交金額新台幣(以下同)1億
元退佣3萬元,經我向本公司查詢鄭錦坤、黃惠枔兩人帳
戶累計成交金額約1億5千4百多萬,所以我在93年9月至11月3個月間,我退佣共計46500元給舒佩蓮。」、「前述46500元有一部份是現金交給他,有一部份退佣費匯至合作
金庫銀行台中五權分行『沅堡投資顧問公司』帳戶。」等語(詳94年他字第744號卷㈡第275頁至第278頁、第284至第285頁)。㈤證人黃惠枔於南投縣調查站證稱:「(你
有無在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開設帳戶?存摺、印章何在
?)有的,但該帳戶不是我個人在使用,是幾年前陳仁安
副總找第一銀行南投分行的人員來公司辦理開戶的,共有
我、鄭錦坤等人辦理,陳仁安告訴我是要作為公司買賣股
票之用,所以印章及存摺均曲陳仁安保管。」、「前述帳
戶雖然以我名義開戶,但實際上係陳仁安在使用,印章存
摺均由陳仁安保管,因此,有關資金的進出我並不是很清
楚,據陳仁安告訴我,用我名字開戶的目的主要是提供給
公司作為公司原始股東買賣進出股票之用。」、「(你尚
有無在華南銀行敦化分行、埔墘分行、第一銀行長安分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南分行開設帳戶?存摺、印章何在
?)有的,但這些帳戶都不是我個人在使用,開設帳戶時
間約在93年9月底,當初是陳仁安副總找人來公司辦理開戶的,他告訴我是要作為公司原始股東買賣股票之用,所以
印章及存摺均由陳仁安保管。」、「(利用前述證券帳戶
買賣股票情形?由何人下單?)我不清楚,陳仁安也未將
買賣股票情形告訴我,詳情要問陳仁安。」、「(你有無
在元富、豐銀、群益及康和證券等四家券商開設證券交易
帳戶?詳情?)有的,如前述於93年9月底(詳細日期我不確定)某日上午我在家做月子時,陳仁安來電要我攜帶身
分證回辦公室一趟,當我回到公司時,陳仁安已邀集元富
、豐銀、群益及康和證券等四家券商,以及華南銀行敦化
分行、埔墘分行、第一銀行長安分行、中國信託商銀敦南
分行的人員,在茂順公司三樓會議室用我的名義開設證券
交易帳戶,當時在場還有鄭錦坤。」、「(提示黃惠枔在
元富、豐銀、群益及康和證券等四家券商開立股票及銀行
帳戶資料表影本各乙份)(你在元富、豐銀、群益及康和
證券等四家券商開立股票帳戶資料表是否即是當天所填寫
之資料?)當天我並沒有填寫這些資料內容,只負責提供
身分證並在簽名處簽名而已,印章亦不是我的。」、「前
述帳戶全交由陳仁安在使用,所以有關該交易內容我都不
清楚。」、「該帳戶已提供給陳仁安使用,且帳戶印章、
存摺均由陳仁安保管,有關如何買賣股票等情事我都不清
楚。」、「(你於查核期間總共買進茂順公司股票1665張
,佔集中市場買進該股票之24.19%,賣出1664張,佔集中
市場賣出該公司股票之24.18%,且常以超出市場行情之漲
停板價格買進,明顯炒作茂順股票,你是否瞭解?)我不
清楚,因為前述時間帳戶均不是我在使用,詳情要問陳仁
安才清楚。」、「(提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3年12 月21日黃惠枔匯款傳票影本乙張)(該傳票上是否為你書寫?所
留聯絡電話0000-000000係何人使用?)該傳票內容不是我填寫的,不是我的筆跡,我本人也沒有去匯款,所留聯絡
電話0000-0 00000是陳仁安的電話。」、「因為陳仁安是
我財務部副總經理,是我的直屬長官,基於信賴關係,我
才提供我的身分資料給他去開立前述證券交易帳戶,我本
人並未收到任何好處。」、「(陳仁安要你提供身分資料
開立前述證券交易帳戶,目的為何?董事長石正復是否知
情?)主要是提供給陳仁安替公司原始股東買賣公司股票
之用,據我了解,公司董監事依規定不能隨意買賣公司股
票,必須申報,董事長石正復應該知道陳仁安替公司操作
股票的事情。」、「(陳仁安利用你的人頭帳戶買賣進出
茂順公司大量股票你是否知悉?)我不知道。」等語(詳
94年他字第744號卷㈡第212頁至第217頁);另於同日在檢察官複訊時具結後,亦作相同之證述,(詳94年他字第744號卷㈡第235頁至第241頁)。㈥證人鄭錦坤於南投縣調查
站證稱:「陳仁安於93年9月間,跟我說股東要借用我的名義向證券公司開戶,經我同意後,某日(詳細日期已不記
得)陳仁安通知到茂順公司3樓會客室,與元富證券、豐銀證券、康和證券、群益證券人員,辦理證券交易開戶手續
,相關帳號我不清楚,至於交易情形,因為不是由我本人
操作,帳戶存摺及印章等,都放在陳仁安那邊,由他自行
進出操作,故我不清楚相關交易情形。」、「91年問陳仁
安跟我表示,茂順公司董事長石正復要借用我的名義,於
彰化銀行草屯分行人員開設帳戶供該公司股東使用,後來
陳仁安通知我至茂順公司與彰銀草屯分行人員辦理開戶手
續,存摺、印章均由茂順公司陳仁安等保管使用。」、「
(前述帳戶於93年ll月19日由陳仁安匯入450萬元,用意為何?)我的帳戶由陳仁安保管使用,匯款用意我不清楚,
要問陳仁安才清楚。」、「(前述帳戶於93年12月2日由華南銀行敦化分行匯入620萬元,係何人匯款?用意為何?)我的帳戶由陳仁安保管使用,匯款用意我不清楚,要問陳
仁安才清楚。」、「(前述帳戶於93年12月3日由第一商銀長安分行匯入370萬元,係何人匯款?用意為何?)我的帳戶由陳仁安保管使用,匯款用意我不清楚,要問陳仁安才
清楚。」、「前述帳戶於93年12月2l日由中信銀行敦化分
行匯入6,764,395元,係何人匯款?用意為何?)我的帳戶由陳仁安保管使用,匯款用意我不清楚,要問陳仁安才清
楚。」、「(提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3年l2月21日鄭錦坤
匯款傳票影本乙張)(該傳票上是否為你書寫?所留聯絡
電話0000-000000係何人使用?)不是我書寫的姓名,也不是我匯款的,所留聯絡電話0000-000000是陳仁安的電話。」、「(提示鄭錦坤在元富、豐銀、群益及康和證券等四
家券商開立股票及銀行帳戶資料表影本各乙份)(你在元
富、豐銀、群益及康和證券等四家券商開立股票帳戶資料
表是否即是當天所填寫之資料?)是的,名字是我本人簽
的。」、「我開立於元富、豐銀、群益及康和證券等四家
券商股票及銀行帳戶,均是借給茂順公司陳仁安保管使用
,存款及股票是何人存入,我不清楚。」、「(你於查核
期間總共買進茂順公司股票2947張,佔集中市場買進該股
票之42.82%,賣出3034張,佔集中市場賣出該公司股票之
44.09%,且常以超出市場行情之漲停板價格買進,明顯炒
作茂順股票,你是否瞭解?)我不清楚,我只是將帳戶借
給茂順公司陳仁安使用,是否涉及炒作茂順公司股票,我
不清楚。」、「(你在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行帳戶,於93
年12月2日將炒作茂順股票之餘額620萬零80元(80 元為匯款手續費)轉存至個人彰化銀行草屯分行帳戶,是否為你
親自辦理?詳情?)不是我辦理的,詳細情形我不清楚。
」、「(鄭錦坤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帳戶,於93
年l2月21日將炒作茂順股票之餘額6,767,395元轉存至其彰化銀行草屯分行帳戶,是否為你親自辦理?詳情?)不是
我辦理的,詳細情形我不清楚。」、「(你在華南商業銀
行埔墘分行帳戶,於93年11月19日將炒作茂順股票之餘額
450萬零60元(60元為匯款手續費)轉存至個人彰化銀行草屯分行帳戶,是否為你親自辦理?詳情?)不是我辦理的
,詳細情形我不清楚。」、「(你在第一商業銀行長安分
行帳戶,於93年12月3日將炒作茂順股票之餘額370 萬零50元(50元為匯款手續費)轉存至個人彰化銀行草屯分行帳
戶,是否為你親自辦理?詳情?)不是我辦理的,詳細情
形我不清楚。」等語(詳94年他字第744號卷㈡第307頁至
第312頁)。另於同日在檢察官複訊時經具結後,亦作相同之證述(詳94年他字第744號卷㈡第327頁至第332 頁)。
㈦此外,復有鄭錦坤、黃惠枔開立股票及金融帳戶一覽表
(詳95警聲搜字第137號卷第41頁);鄭錦坤於群益、康和板橋、豐銀、元富敦南等證券公司之開戶資料及股票帳戶
往來明細;黃惠枔於群益、康和板橋、豐銀、元富敦南證
券公司之開戶資料及股票帳戶往來明細(詳94年他字第744號卷㈡第75至第142頁);鄭錦坤、黃惠枔在華南銀行敦化分行、埔墘分行、第一銀行長安分行及中國信託銀行敦南
分行帳戶資料(詳94年他字第744號卷㈡第143頁至第184頁、第187頁);陳仁安於93年12月21日在中國信託銀行敦南分行代鄭錦坤、黃惠枔匯款傳票影本等件在卷可稽(詳94
年他字第744號卷㈡第218頁、第313頁)。㈧綜合上述證人即營業員楊錦欣、劉靜芝、吳季妍、劉榮榮及證人即人頭
帳戶黃惠枔、鄭錦坤之供述證據及扣案書證、物證等物,
並參以上開被告丙○○之供述等情以觀,足以證明在93年9月間,被告丙○○(或利用其不知情之配偶舒佩蓮)即指
定元富證券敦南分公司、豐銀證券公司、群益證券公司及
康和綜合證券板橋分公司等券商分派營業員劉靜芝、吳季
研、劉榮榮、楊錦欣等人赴茂順公司前址辦理開戶手續,
共同石正復、陳仁安以茂順公司員工黃惠枔及水電下包鄭
錦坤為人頭各在四家券商開立證券交易帳戶。上開帳戶申
設完成後,陳仁安先即由前開基金帳戶中分批匯撥680張茂順公司股票及8百萬元現金至鄭錦坤、黃惠枔二人之帳戶內,供被告丙○○在公開市場相互操作買賣,操縱拉抬茂順
公司股票,其並自上開四家證券商獲得交易手續費之退佣
444,432元,已可認定。
二、被告丙○○與共同被告石正復、陳仁安三人自93年9月17日
至93年10月20日期間,以共同被告石正復、陳仁安提供不知情之人頭帳戶鄭錦坤、黃惠枔等人之名義,連續高(低)價買賣茂順公司股票,經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茂順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查核期間自93年9月17日至
93 年10月20日),有下列異常情形,而認有操縱茂順公司
股票,而對成交價有明顯影響:
(一)鄭錦坤及黃惠枔於93年9月17日至93年10月20日間,總計
買進茂順股票4612千股,賣出4698千股,占該期間股票總成交量6881千股之67.02%及68.27%,在此23個營業日中有21個營業日成交買進或賣出茂順股票之比例達該股票市場成交量20%以上,相對成交3055千股,占該股票市場成交量44.39%,鄭錦坤及黃惠枔於該營業期間內並有連續
以高於或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委託買進或賣出茂順股票,且對茂順股票成交價有所影響之情事。
(二)鄭錦坤及黃惠枔二人帳戶其買賣股票有明顯異常情形,如下列所述:
㈠93年9月23日:以低於揭示成交價連續2筆賣出10千股
,占該時段成交量之100%,並致成交價下跌4檔。以高於揭示成交價之漲停價分9筆買進18千股,占該時段成交
量之占該時段成交量之100%,並致成交價上漲4檔。本日以鄭錦坤及黃惠枔帳戶買進140千股,賣出160千股,占市場成交量183千股之買進比例76.38%、賣出比例87.29
%,相對成交比例63.83%。
㈡93年9月27日:以低於揭示成交價連續3筆賣出15千股,占該時段成交量之100%,並致成交價下跌3檔。以高於揭示成交價之漲停價分4、6、21筆買進8、30、34千股,
均占該時段成交量之100%,並致成交價分別上漲3、4、6檔。本日以鄭錦坤及黃惠枔帳戶買進178千股,賣出171千股,占市場成交量229千股之買進比例77.44%、賣出比例74.39%,相對成交比例60.47%。
㈢93年9月29日:以高於揭示成交價之漲停價分4筆買進21千股,占該時段成交量之100%,並致成交價上漲6檔。本日以鄭錦坤及黃惠枔帳戶買進230千股,賣出194千股,占市場成交量258千股之買進比例88.89%%、賣出比例74.98%,相對成交比例69.95%。
㈣93年9月30日:以低於揭示成交價連續4筆賣出18千股,占該時段成交量之100%,並致成交價下跌5檔。以高於揭示成交價之價及漲停價連續分5、6筆買進37、34千股,占該時段成交量之100%,並致成交價分別上漲6、7檔。
本日以鄭錦坤及黃惠枔帳戶買進240千股,賣出216千股,占市場成交量305千股之買進比例78.63%、賣出比例70.77%,相對成交比例49.8%。
㈤93年10月1日:以低於揭示成交價之跌停價連續12筆賣
出27千股,占該時段成交量之100%,並致成交價下跌4檔
。以高於揭示成交價之漲停價分13筆買進26千股,占該時段成交量之100%,並致成交價上漲3檔。本日以鄭錦
坤及黃惠枔帳戶買進234千股,賣出244千股,占市場成交量303千股之買進比例77.1%、賣出比例80.39%,相對成交比例65.56%。
㈥93年10月4日:以低於揭示成交價連續2筆賣出48千股,占該時段成交量之100%,並致成交價下跌3檔。以高於
開盤價及高於揭示成交價之漲停價分1、8筆買進20、16千股,均占該時段成交量之100%,並致成交價分別上漲4、3檔。本日以鄭錦坤及黃惠枔帳戶買進224千股,賣出230千股,占市場成交量296千股之買進比例75.62%、賣出比
例77.64%,相對成交比例67.85%。
㈦93年10月6日:以低於揭示成交價連續2筆賣出20千股,占該時段成交量之100%,並致成交價下跌6檔。 以高
於揭示成交價之漲停價分4筆買進27千股,占該時段成交
量之100%,並致成交價上漲5檔。本日以鄭錦坤及黃惠
枔帳戶買進248千股,賣出263千股,占市場成交量381千
股之買進比例65.05%、賣出比例68. 99%,相對成交比例
42.23%。
㈧93年10月8日:以低於揭示成交價之價及跌停價連續4筆賣出43千 股,占該時段成交量之100%,並致成交價下跌4檔。以高於揭示成交價之價及漲停價分6、6、2、18筆買進105、58、25、54千股,分別占該時段成交量之99.03%、100%,並致成交價上漲檔。本日以鄭錦坤及黃惠枔
帳戶買進412千股,賣出536千股,占市場成交量783千股
之買進比例52.57%、賣出比例68.39%,相對成交比例30.
24%。
㈨93年10月11日:以高於揭示成交價之價及漲停價分4、7、3、10筆買進22、14、26、39千股,除第1批佔該時段成交量95.48%外,餘均占該時段成交量之100%,並致成交價上漲5、4、5、6檔。本日以鄭錦坤及黃惠枔帳戶買進267千股,賣出259千股,占市場成交量398千股之買進比例
67.07%、賣出比例65.06%,相對成交比例41.45%。
㈩93年10月12日:以低於開盤價分3筆賣出32千股,占該
時段成交量 之100%,並致成交價下跌4檔。以高於揭
示成交價之漲停價分7、2筆買進10、15千股,均占該時段成交量之100%,並致成交價上漲5、6檔。本日以鄭錦坤及黃惠枔帳戶買進200千股,賣出213千股,占市場成交量292千股之買進比例68.32%、賣出比例72.77%,相對成交
比例55.34%。
93年10月13日:以高於開盤價及高於揭示成交價之漲停價分1、6、2筆買進28、52、30千股,均占該時段成交量
之100%,並致成交價上漲3、3、4檔。本日以鄭錦坤及
黃惠枔帳戶買進283千股,賣出291千股,占市場成交量
360千股之買進比例78.51%、賣出比例80.73%,相對成交
比例62.42%。
93年10月14日:以低於揭示成交價之跌停價分2筆賣出
25千股,占該時段成交量之100%,並致成交價下跌3檔。
以高於揭示成交價之價及漲停價分20筆買進175千股,
占該時段成交量之100%,並致成交價上漲13檔。本日
以鄭錦坤及黃惠枔帳戶買進353千股,賣出331千股,占市場成交量488千股之買進比例72.33%、賣出比例67.82%,
相對成交比例42.21%。
93年10月15日:以高於揭示成交價之價及漲停價分9、6、12、1、8筆買進30、38、52、25、40千股,均占該時段成交量之100%,並致成交價上漲5、3、6、5、6檔。本
日以鄭錦坤及黃惠枔帳戶買進274千股,賣出295千股,占市場成交量370千股之買進比例73.9%、賣出比例79.56%,相對成交比例55.83%。
93年10月18日:以高於揭示成交價之價及漲停價分9、9筆買進67、79千股,占該時段成交量之95.08%、100%,並致成交價上漲6、8檔。本日以鄭錦坤及黃惠枔帳戶買進247千股,賣出275千股,占市場成交量371千股之買進比
例66.5%、賣出比例74.04%,相對成交比例43.88%。
93年10月19日:以高於揭示成交價之價及漲停價分5、12、3筆買進11、20、24千股,占該時段成交量之91.66%、100%、100%,並致成交價上漲4、3、3檔。本日以鄭錦
坤及黃惠枔帳戶買進265千股,賣出255千股,占市場成交量323千股之買進比例82.04%、賣出比例78.94%,相對成
交比例63.46%。
(三)以上各情,有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茂順公司自93年9月17日至93年10月20日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及附件(
含茂順公司基本資料、營業收入及損益表、分析期間茂順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及重大訊息及媒体報導剪報表、茂順股票暨同類股、加權股價指數行情明細表、分析期間成交買賣茂順公司股票前100名投資人明細表及成交買賣
較大證券商之較大投資人明細表、鄭錦坤等22名投資人開戶徵信相關資料、投資人關聯戶群組分析期間委託成交茂順公司股票對應表、投資人關聯戶群組買賣茂順股票明細表、分析期間茂順公司申報登記內部人買賣成交明細表、投資人委託他人賣出明細表、茂順公司最近三年營業收入及損益變動情形表、分析期間茂順股票、同類股暨加權指數價、量變化分析表及走勢圖、投資人關係表、93年9月1日至93年11月30日茂順公司股票日線圖等件)附卷可稽(見94年度他字第744號卷二第39-62頁、94年度他字第744
號卷一第133-138頁)
三、綜合以上各節所述,被告丙○○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與共同被告石正復、陳仁安等共同操縱上市茂順公司股票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肆、犯罪事實欄伍、即共同操縱上櫃太萊公司股票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在94年1月間與共同被告甲○○、林寶
娜、郭振國等書立備忘錄,商議由被告丙○○進場「鎖單」、「對敲」炒作太萊公司股票1000張,而被告丙○○明知不得意圖抬高櫃檯買賣市場上櫃太萊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出售之相對行為,仍與共同被告甲○○、林寶娜、郭振國等人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犯罪事實,已據被告丙○○分別於台中市調查站、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且共同被告甲○○、林寶娜、郭振國等三人於本院另案審理中亦坦認所有事實,經判處罪刑在案(尚未確定),此有本院95年度訴字第414號判決書附卷可
按,並有下述相關證據足資佐證:
(一)被告丙○○於調查站之供述及佐證:
㈠於94年3月30日台中市調查站供述及佐證:「(〈提示94.3.19丙○○住處扣押物編號捌-3備忘錄〉,問:該備忘錄何人製作?所指為何?訂立之過程及用途為何?)94年1
月間,太萊公司董事長甲○○、特別助理林寶娜等人,透過豐銀證券副總經理郭振國、章喜元關係找上我炒作太萊公司股票,由我請我友人鍾榮忠與林寶娜、甲○○、郭振國、章喜元相約在台北市○○○路七條龍燒烤店洽談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炒作協定。事後訂立備忘錄,其主要內容:⑴太萊公司何政峰、董事長特助兼發言人林寶娜與我合作處理4千張太萊公司股票,配合公司作高股價。公司方面
必須提供5,000萬元以上的月營業額作為我方買進太萊公
司股票基礎。⑵公司提供1千張股票,我方於股價在16.2
元至16. 8元之間負責分批買進。太萊公司提供支票1,400萬元一張共管。如股價上漲時,我方可在公司指定可以賣出的股價,以底價14元計,其價差,公司同意在第一部份(1,000張)不收取任何獲利價差。在第二部份公司提供3,000張太萊股票,分批賣出。第二部賣出方式及結算方式公司同意用2比1作為結算方式,公司願意提供精準股票庫存資料,來協助股票賣出庫藏股票買進之方式。第二部份3,000張部份,其中公司1,500張,餘1,500張用14元作結算
。賣出方式以2比1結算,即賣出3張,其中2張用14元結算,其間價差,公司不能分錢,餘1張自行結算,全歸自己
。⑺公司提供庫藏股票買進之方式及價格,以協商方式來爭取上漲空間及最正確之買進時點。如興公司已買進、持股1,000張太萊股票之賣出處理方式,需要完全控在賣方
(太萊公司派)作為賣出條件(包括如興公司庫存帳號,及聯絡人)。」、「(問:前開扣押物第一次備忘錄,有無傳真給甲○○、林寶娜等人商議決定?)炒作股票協議後,我依與林寶娜電話商談的要點,製作完成備忘錄,並傳真至00-00000 000號電話給林寶娜查知。」、「(問:你依約買進1,000張太萊股票,買進期間、價格、實際買
進張數為何?)我在94年1月底到2月初買進價格約在16.8元至17之間,實際買進之1,70 0張。」、「(〈提示94.3.19丙○○住處扣押物編號參-1投資資料、肆-4買賣明細表,問:該資料是何人製作?所指為何?作何用途?)太萊公司特助林寶娜書寫投資資料,並用快遞連同股東名冊寄給我的,讓我知道太萊公司手機等部門的最新營收及訂單狀況及太萊公司94年1月間最新的太萊公司股東持股狀
況。」、「(〈提示上開扣押物編號伍交易明細〉,問:係何人製作?所指為何?作何用途?)太萊公司股票交易明細1至12頁,第7至11頁及13頁都為林寶娜傳真給我解釋如興公司1,000張持股之買進價格及庫存張數相關報表。
」、「(〈提示上開扣押物編號玖支票影本〉,問:係何人製作?所指為何?來源及用途?)由甲○○提供1,400
萬元保證支票,存放於保險箱,約定是在94年3月31 日一起開保險箱。」、「(〈提示前開扣押物編號拾-2 太萊
公司資料〉,問:該傳真資料,何董可控制股票《第1頁
》、太萊原始控股人頭戶《第2頁》、太萊股東分布明細
《16頁》係何人製作?是何用途?)第1頁資料是由豐銀
證券副總郭振國傳真給我,告知甲○○可控制的股票明細;該太萊原始控股人頭戶資料,係太萊公司林寶娜傳真給我,讓我瞭解93年11月間委請蔡永澤炒作太萊股票所操控之人頭帳戶。」、「(〈提示扣押物編號拾伍-4錄音帶,當場播放〉,問:該通電話相互對話者為何人?主要內容為何?)該通電話錄音確實是我本人於94年3月間打電話
給太萊公司董事長甲○○時所自行錄音之內容,…因林寶娜與郭振國等人與我商談合作鎖單太萊股票之間的傳話差距很大,因此我乃主打動打電話給甲○○求證。」、「該電話譯文中所謂『因為之前已有兩組人進來過,因此股東名冊只能參考』之意思,是指郭振國及林寶娜曾表示,在我之前,太萊公司派已委請炒手炒作,一次是93年10月由蔡永澤炒作,另一次是93年12月底至94年1月初由郭振國
負責炒作。」等語(詳調查局台中市調查站太萊公司甲○○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冊〈下稱A1卷、以下類推〉第1-8頁)。並有扣案94.3.19丙○○住處扣押物編號捌-3「備忘錄」、參-1「投資資料」、肆-4「買賣明細表」、伍「交易明細」、玖「支票影本」、拾-2「太萊公司資料」(詳A1卷第10 -39頁)及編號拾伍-4「錄音帶」及「譯文」(詳A1卷第42-48頁)在卷足資佐證。㈡於94年4 月6日台中市調查站之供述及佐證:其供稱:「(問:據你94.3.30之供述,與林寶娜、郭振國等人配合鎖單太萊股票
,其執行買進、賣出之配合期間為何?)我於94年1月30
日開始買進,約至94年2月20日止,其間共計買進1,700張。」(詳A1卷第50頁)、「(問:甲○○、林寶娜等何以要和你商議鎖單買賣太萊股票?)據郭振國說,甲○○、林寶娜等在93年10月、12月分別請蔡永澤、郭振國炒作兩波股價,94年元月手中上有滿手的太萊股票未出脫,因而要我先買進1,000張,到時再以14元計價退回期間買進之
差價,其主要目的除了在抬高成交量、拉高股價外,另外何、林等公司派為了要出脫該1,000張股票,以求變現周
轉。」(詳A1卷第50-51頁)、「(問:94.3.30調查筆錄你供稱與林寶娜協議之備忘錄,第1次是買進1,000張,何以你買進1,700張,超過協議數量70 0張,原因為何?)
我多買700張太萊公司股票,其中200張是應林寶娜指示在每日之尾盤作價拉高股價,餘500張是我完成買進太萊股
票後,因我們都在16.8元左右買進該1,00 0張,我為避免股價下跌造成事後損失,又郭振國每日以電話要我在每日盤中掛單買進(略低的買進價格),以吸收多餘籌碼,結果當時有一些不明的籌碼進場賣出,累積達50 0張太萊股票,事後我從買賣資料中分析,該等籌碼係由林寶娜、章喜元、郭振國等從不同的管道出脫的股票。」(詳A1卷第51頁)、「(問:前述你買進1,00 0張太萊股票,林寶娜、郭振國係如何要求你配合買進?)該1,000張我係於94
年1月31日及2月1日買進,買進當日林寶娜均會指示郭振
國以多少價格賣出多少張數、郭振國再以電話指示我在多少價格買進多少張太萊股票。94年1月31日在盤中我依郭
振國的指示下,分3次掛單買進400張太萊股票,另94年2
月1日以同樣之配合方式,分批買進600張太萊股票。」(詳A1卷第51-52頁)、「(問:你配合公司派買進1,000張,其累積之價差若干?如何交付?進入何帳戶?)累計前述配合公司派買進1,000張太萊股票,係以平均價16.8元
結算,14元底價,每股價差為2.8元,以1, 000張計,累
積退價差共280萬元,該款係由我委派司機乙○○至豐銀
證券會同郭振國找林寶娜,分成112萬及168萬,兩次以現金提領,但先扣除給章喜元14萬,郭振國14萬,鍾榮忠24萬元,3人共52萬元,剩下228萬元,我自己留下20幾萬元,其餘的200萬元我轉匯給我旗下的林龍泉等金主。」(
詳A1卷第52頁)、「(〈提示上開扣押物編號拾伍-2錄音帶譯文《94年3月丙○○與林寶娜》,問:該通聯人是誰
?對話內容?)該通電話內容為我想要向林寶娜要求解決之前多買的700張太萊股票,要求林寶娜以當時股價約15
元多買回去,林寶娜同意在94.3.8在盤中分10 0張、100
張分批買回。」(詳A1卷第55頁)「(〈提示94.3.15.11時11分丙○○0000000000手機撥至林寶娜0000-0 00000手機之通聯譯文〉,問:該對話人是誰?對話內容為何?)是我與林寶娜的對話,內容是我談到甲○○要炒作太萊股票,雙方研商並有炒股備忘錄,要相互對作,公司方面負責發布利多消息,以該公司每月營收500萬元利多為炒作
基礎,隨著該公司成長之營收買進太萊股票,我們前後買進1,700張太萊股票,但在買進的過程中,我們發現太萊
公司未依備忘錄的協議內容,已經在倒貨賣出股票,故有此通我與林寶娜的爭執對話。」(詳A1卷第58頁)等語。並有扣案扣押物編號拾伍-2「錄音帶譯文」〈94年3月丙
○○與林寶娜電話對話〉、94.3.15.11時11分丙○○00000000 00手機撥至林寶娜0000-000000手機之通聯譯文在卷足資佐證(詳A1卷第72-83頁)。此外,並有丙○○於94
年3月7日、3月15日等與甲○○、林寶娜、郭振國等人電
話談話錄音帶之譯文,其主要內容係:丙○○打電話給被告林寶娜、甲○○、郭振國等人,爭論依七條龍餐聚後訂定之「備忘錄」炒股,支付價差及如興公司鎖單問題等情(詳A5卷第819-837頁)。
(二)共同被告甲○○之供述及佐證:
㈠於94年7月27日台中市調查站供稱:「(〈提示94.7.26太萊公司扣押物編號甲捌支票存根及空白支票《票號0000000》〉,問:該支票是何人使用?)94年3月31日到期之1,400萬元支票(票號:UA0000000),是丙○○欲購買太萊公司1,000張股票,並要求保證股價會守穩在14元,為了
增加丙○○的信心,因此由我開立上述1,400萬支票,並
存放在我與丙○○指派之人乙○○和我在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共同申請之保險箱保管,該張支票昨天才由調查站人員持搜索票會同我弟弟何政仁至銀行啟出扣押。」(詳A1卷第130頁)、「(問:經查你與林寶娜、郭振國、丙
○○等人復於94年1月通謀炒股,以太萊股本小、每月營
收5,000萬以上,籌碼集中易於炒股,乃提供股東名冊分
布參考等誘使丙○○買進太萊股票鎖單炒股之詳細經過情形及協議內容為何?)當時與陳某主要之協議內容有以下幾點:⑴太萊公司方面必須提供5,000萬元以上的月營業
額作為丙○○買進太萊公司股票基礎。⑵公司提供1,000
張股票,丙○○於股價在16.2至16.8之間負責分批買進。公司提供我個人支票1,400萬元1張共管。⑶如股價上漲時,丙○○可在公司指定可以賣出的股價,以底價14元計,其價差,公司同意在第1部份(1,000張)不收取任何獲利價差。」「(〈提示94.3.19丙○○公司扣押物編號捌-3備
忘錄第3頁資料〉,該備忘錄之第1部分,是否為你上述與丙○○之協議內容?)是的。」(詳A1卷第133-134頁)
、「(〈提示94.3.19丙○○公司扣押物編號拾-2太萊公
司資料中之何董控制股票、太萊原始控股人頭戶、太萊股東分析明細〉,問:係何人製作?所指為何?作何用途?)前述何董可控制股票〈第1頁〉、太萊原始控股人頭戶
〈第2頁〉、太萊股東分布明細〈16頁〉資料,是由林寶
娜所書寫,內容都實在,都是由林寶娜直接與丙○○聯繫後,再傳送給丙○○。」(詳A1卷第136頁)、「(〈提
示94.3.19丙○○公司扣押物編號拾伍-4,94年3月丙○○與甲○○電話錄音譯文〉,問:該電話對話者何人?主要內容為何?)該通電話錄音是丙○○與我通訊之電話,主要是丙○○向我詢問太萊公司營收獲利之狀況,其他還有在爭執太萊公司月營收為何沒有達到當初保證之5,000萬
元,及如興公司買太萊公司股票之問題。我向他說可以找林寶娜談,我只負責拼業績。」(詳A1卷第137頁)、「
(太萊公司股票上櫃後,你曾將股票交給哪些人操盤?如何操盤?)我曾將其控管之集保帳戶交給郭振國操盤,以維持股價平穩。前述我與如興公司之陳信宏及丙○○分別協議對敲以相對成交各1, 000張股票時,均由我指示林寶娜後,再由林寶娜通知郭振國負責掛單,完成相對交易。」(詳A1卷第13 8頁)等語。
㈡其於同日檢察官複訊時供稱:「(問:你與丙○○有無簽過備忘錄?有無見過該備忘錄?)該備忘錄是由林寶娜(本名林寶鳳)與丙○○協議而成,我有看過該備忘錄,該備忘錄有2部分,林寶娜表示要第1部份完成後才執行第2
部份。」、「(問:丙○○係由何人負責聯繫?)從93年12 月底或94年1月初即由林寶娜負責與丙○○聯繫,幾次,我並不清楚。」、「(問:為何要與丙○○聯繫?)我聽林寶娜講,透過鍾榮忠得知丙○○對太萊公司股票有興趣,有跟丙○○達成協議,於94年1月上旬達成協議,協
議內容及是由丙○○購買太萊公司1,000張股票,丙○○
希望能收回扣,就約定以14元為底價基準,但丙○○又擔心太萊公司股價低於14元,希望我提供1,400萬元支票作
為保證,將支票放在由我與丙○○指定之人聯名所開立之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保管箱。」(詳A卷第52-53頁)。此外,並有扣案94.7.26太萊公司扣押物編號甲捌「支票
存根及空白支票一張(票號0000000號)」、94.3.19丙○○公司扣押物編號捌-3「備忘錄第3頁資料」、94.3.19丙○○公司扣押物編號拾-2「太萊公司資料中之何董控制股票、太萊原始控股人頭戶、太萊股東分析明細資料」、94.3.19丙○○公司扣押物編號拾伍-4「94年3月丙○○與甲○○電話錄音譯文」等資料在卷足資佐證(詳A1卷第143-156頁)。
㈢此外,復有甲○○於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保險箱開戶資料(參A7卷第P0000-0000頁)、甲○○炒股保證價差聯邦銀行中和分行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詳A7卷第0000-0000頁)、支票影本(詳A7卷第1327頁)。
(三)共同被告林寶娜之供述及佐證:
㈠於94年7月27日台中市調查站供稱:「(問:94年1月間,你曾經依甲○○指示洽請丙○○買進1,000張太萊股票之
詳情如何?結果如何?)94年1月間,我在甲○○的授權
下,與丙○○商談如何拉高股價、買進1,000張太萊公司
股票,初期雙方談定條件且議定備忘錄,內容為:⑴目標為丙○○負責買進4,000張太萊公司股票。⑵其中1,000張股票以每股14元為底價作為退股價差,甲○○必須開立金額1,400萬元之保證支票放在銀行保險箱由雙方各持1支鑰匙共同保管。⑶另所餘3,000張部分,由丙○○負責拉高
股價,雙方朋分利益。」(詳A2卷第261頁)、「(〈提
示94.3.19丙○○住處扣押物編號捌-3備忘錄3頁,問:該份備忘錄是否即為前述你與丙○○商談的內容?)是,該備忘錄即為我與丙○○所談定之的內容。」(詳A2卷第261頁)「(問:前述扣押物備忘錄中有數個更新版本,尤
其是第2部分3,000張太萊股票之買賣執行、結算價、分配獲利方面有數度變更,原因為何?)備忘錄中1,000張的
部分,丙○○有依約定買入鎖單,甲○○也依約定簽具保證支票1,40 0萬元存放在國泰世華銀行南京分行之保管箱內,雙方各保管1把鑰匙,其後對所餘3,000張股票部分,我方堅持要求丙○○必須先買回如興公司鎖單之1,000張
股票,但丙○○並未答應我方要求,丙○○一直變更備忘錄的內容,雙方並未達成協議,故3,000張股票部分一直
未執行。」(詳A2卷第261-262頁)、「(〈提示94.3.19丙○○住處扣押物編號參-1投資資料〉,問:該資料是否你書寫?你用快遞連同股東名冊寄給丙○○之用途為何?)是的,該資料確係我所書寫,我寄太萊公司股東名冊給丙○○的目的是為了讓其瞭解太萊公司大股東的集中度,以取信丙○○;另投資資料部分係我告知丙○○太萊公司94年2月份的營業額將可因手機進口,營業較1月份成長,以利吸引丙○○繼續買進太萊公司股票拉高股價。」(詳A2卷第262頁)「(問:前述丙○○依約買進1,000張太萊股票,買進期間價格,實際買進張數為何?)丙○○在94年1月底到2月初買進太萊公司股票價格僅在16元左右,未達備忘錄16.8元的約定,丙○○告訴我其買進之張數為1,700左右,其中1,000張我有依約定以14元作為底價,每股支付價差2元左右計200萬元予丙○○,餘700張因有爭議
,所以我未退價差。」(詳A2卷第262-263頁)、「(〈
提示上開扣押物編號伍交易資料〉,問:該太萊股票交易明細P7-11及13頁都是你傳真給丙○○解釋如興公司1,000張持股之買進價格及庫存張數相關報表,是否實在?)該等資料確實是我傳真給丙○○,目的是讓丙○○瞭解如興公司並未偷賣鎖單的1,000張股票,該等資料均實在。」
(詳A2卷第263頁)、「(〈提示上開扣押物編號拾-2太
萊公司資料〉,問:該傳真資料,何董可控制股票(第1
頁)、太萊原始控股人頭戶(第2頁)係何人製作?所指
為何?作何用途?)第1頁何董可控制股票傳真資料是由
豐銀證券副總郭振國以電話00-0000000傳真給丙○○,告知其太萊公司派甲○○可控制的股票明細;該太萊原始控股人頭戶資料係我本人以公司電話00-00000000傳真給丙
○○,讓其瞭解前述93年11月間委請營業員蔡永澤炒作太萊股票所操控之人頭帳戶,以澄清我方偷賣股票的疑慮。」(詳A2卷第263-264頁)、「(〈提示扣押物編號15-2
錄音帶譯文《94年3月丙○○與林寶娜通聯》,問:該對
話者何人?對話內容?)該通電話確係我與丙○○通話無誤,對話內容為丙○○向我要求解決多買的前述700 張太萊股票,要求我以當時股價約15元多買回去,我同意在隔日(3月8日)在盤中以100張為單位分批買回」(參A2卷
第264頁)、「(問:上開譯文內,丙○○領到280 萬元
退股價差,該筆金額如何支付?)該筆280萬元退股價差
是由我自銀行人頭戶黎倍宏、賴瑞麟帳戶內提領現金後,交予丙○○派來綽號『小鍾』的男子。」(詳A2卷第264
頁)等語。
㈡於同日檢察官複訊時具結供稱:「(問:丙○○是如何介入的?)因為94年3月31日以後還要買回如興公司的1,000張股票,這是當時的約定,因為這1,000張沒有繼續鎖單
,就會到市場,造成股價下跌。後來經由張啟元介紹丙○○,我們才會跟他做了3、4份備忘錄,但後來只完成1,000張特定價個的交易,往後的3,00 0張就發生了爭議,我
為了維護公司的利益,就跟他在言語上發生了很多爭執,這部分我有看過台中市調站的通訊監察譯文,確實如譯文所載。」、「(問:你與甲○○都知道此法違反證交法,為何還要這麼做?)因為我們享受過高價,對此還是耿耿於懷,我們還是一直很希望股價能回到原來的高點,雖然知道這麼做是錯的,但認為不會有人知道,還是這麼做了。」、「(問:備忘錄的事項是否屬實?)是的。」、「(問:丙○○的差價付款否?)均付了,是280萬元。」
、「(問:當時協議共同炒高股票的1,400萬元支票,何
人付的?)是甲○○以他私人名義付的。後來共同保管在國泰世華的保管箱內。支票影本市調站人員已提示給我看過了,確實是此張支票沒有錯。」等語(見94年偵字第12165號卷《下稱B卷》第65-66、70頁)。
㈢於95年12月13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414號一案審理時以證
人身分結證供稱:「94年1月初與丙○○協議買賣股票事
,伊有參與,伊有看過雙方的意向書(協議內容);協議內容是誰丙○○打字後傳真過來,協議內容伊有參與,因為裡面有提到如興公司1,000張如何處理;協議內容就是
如調查站搜到的文件,當時是約定由丙○○買進1,000張
太萊公司股票,如興公司的1,000張股票他就會處理,事
後他有買1000 張股票進來,但是他沒有處理如興公司的
1,000一千張股票;與丙○○的交易是甲○○透過伊跟郭
振國與對方交易;買賣方式用電話聯繫,如同如興公司的方式。」等語(詳本院95年度訴字第414號審理卷四第95-96頁)。並有扣案94.3.19丙○○住處扣押物編號捌-3「
備忘錄3頁」、編號參-1「投資資料」、編號伍「交易資
料」、編號拾-2「太萊公司資料,何董可控制股票(第1
頁)、太萊原始控股人頭戶(第2頁)」、編號15-2「錄
音帶譯文」(94年3月丙○○與林寶娜通聯)等在卷足資
佐證(詳A2 卷第267-287頁)。
(四)共同被告郭振國之供述及佐證:
郭振國在本院95年度訴字第414號審理一案95年11月29日
供稱:「沅堡的丙○○我不認識,是透過章喜元介紹的,但是電話中,他有跟我聯絡,大家約要見面,當天約林寶娜、我、章喜元還有原本也有約丙○○,但是丙○○當天沒有出現,他是派他的一個朋友出來,說他的朋友就可以代表他,林寶娜說他也認識丙○○,後來就談起來了,事實上我不認識丙○○。確實的時間我忘記了。跟沅堡公司對作炒股也是使用賴瑞麟跟黎倍宏的人頭戶。我直接跟丙○○聯繫,每次下單前都會跟丙○○取得聯繫,都是事先取得林寶娜的確認。這部分下單的張數、價格也都是丙○○跟林寶娜他們決定後,我才下單的,我只是負責下單的,有時候丙○○會主動叫我買進電腦已經顯示掛出的特定張數,我會跟林寶娜聯絡,林寶娜同意後,就依照丙○○所說買進那幾張股票。丙○○所提供的對方帳戶我不知道。甲○○跟丙○○炒作股票這部分,有提供壹個保證支票的事情我知道,但是作這些動作都是丙○○指示一位我不認識的人好像是他的司機,那個司機跟林寶娜一起去開保險箱,保證支票好像是壹仟多萬元。因為甲○○、林寶娜傳給丙○○股票,為了擔保股價下跌,丙○○買賣太萊股票的損失,所以才開立丙○○買進太萊股票的價款的保證款。因為雙方當時的還不是完全信任,所以才會雙方各派壹個人去開保險箱,放入那張支票。」等語(詳本院95年度訴字第414號審理卷三第182-183頁)。
(五)綜上所述,由被告丙○○及共同被告甲○○、林寶娜、郭振國等人上開供述及扣案證物,已足證明於94年1月間,
甲○○、林寶娜、郭振國等人又基於承前之非法拉抬太萊公司股票之犯意,以太萊公司股本小、每月營收5000萬元以上、籌碼集中易於炒股,及提供股東分布名冊等誘因,乃透過郭振國及章喜元找上丙○○,協議丙○○進場鎖單對敲炒作太萊公司股票,而由被告丙○○明與共同被告郭振國執行鎖單、對敲而有通謀買賣之相對成交行為,其間被告丙○○並獲得操縱太萊公司股票價差280萬元,被告
丙○○及共同被告甲○○、林寶娜、郭振國等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可以認定。
二、按證券交易市場中確實有俗稱「鎖單」之交易情形,且鎖單交易之情節,因應股市炒作交易多樣化,並非每件案例均全然一致,但卻極相似,共同特點均係用來從事不法之股價操縱,即大概係由鎖單交易之雙方通謀鎖定某個股買賣一定張數,以維持該個股之股價,參與鎖單交易者,並約定取得一定比例之退佣,以為獲利,在鎖單過程中,買進個股之股價愈高,退佣就愈多,買進者自然會將買進價格上推,以求更多退佣以獲利,投資人在不明究理下隨其鎖單交易價格上升而買進股票,終致套牢。而欲進行鎖單交易,雙方為確保買賣個股一定之價、量,自然得藉由事前約定及確認買賣個股之張數及價格,以免因股市交易係以電腦搓合而誤買或誤賣他人掛進或掛出之股票,此即俗稱「對敲」。上開鎖單交易之常識,已是股票市場中人,眾所周知之常識。以本案言,甲○○即陸續指示林寶娜提供甲○○可控制股票數量、太萊原始控股人頭戶、太萊股東分布明細等資料給丙○○,及開立甲○○本人94年3月31日之1400萬元保證支票,寄存在甲
○○、乙○○(丙○○之司機)聯名申請之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保險箱內,作為丙○○購入之1000張股票每股14元底價之保證,丙○○即於94年1月31日及2月1日依郭振國、林
寶娜指示之約定價格、數量對敲買進甲○○出脫之太萊公司股票。甲○○並依前揭協議第4點以平均價16.8元與14元底
價結算之每股價差為2.8元,退還280萬元(1000張計)價差給被告丙○○,已如前述。且本件共同被告甲○○、林寶娜、郭振國於94年1月間與被告丙○○共同協議操縱太萊公司
股票之前,於93年10月間起即另外與如興公司之陳信宏、陳啟斌共同以鎖單、對敲方式操縱太萊公司股票,因此在查核期間自93年10月1日起至94年3月31日止,依卷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即OTC)94年4月21日證櫃交字第0940300018號函交易意見分析書,有下列交易異常及相對成交而有操縱太萊公司股價之情形:
㈠其第五項顯示:太萊公司獲利不佳,即其最近三年每股獲利均不超過0.5元,91年每股獲利0.4元、92年每股獲利0. 4元、93年每股獲利0.47元、94年第一季每股獲利虧損0.45元等情(詳A6卷第1100頁)。
㈡其第七項顯示:甲○○等使用人頭帳戶操控股價太萊公司,即甲○○等內部人為避免受OTC監視查核,多使用人頭帳戶
,內部人之甲○○配偶許麗惠賣出股票最多等情(詳A6卷第1101頁)。
㈢其第八項顯示:
⒈太萊股票,其交易券商集中在郭振國操盤之豐銀證券公司及蔡永澤操盤之復華證券頭份分公司(詳A6卷第0000-0000頁)。
⒉相對成交及操控股價之相關帳戶,經OTC查核出33名投資
人具有關聯性。33名投資人交易行為有明顯買賣集中且頻繁沖洗之情形,計買進23,211仟股,賣出24,553仟股,佔市場上太萊公司股票買賣成交5成以上。該33名投資人集
團於查核期間相對成交15,098仟股,相對成交數佔買賣數量之65.04%及61.49%。職是,相關帳戶投資人集團於查核期間曾以相對成交,而對個股價格有明顯之影響等情(詳A6卷第0000-0000、1106頁)。
㈣以上各情,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即OTC)94年4月21日證櫃交字第0940300018號函交易意見分析書暨相關附件1份(詳A6卷第0000-0000頁)、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4年10月6日證櫃交字第0940301896號函檢送吳玉芬等34名投資人於93年10月1日至94年7 月25日買賣太萊公司股票交易明細及損益資料(詳A7卷第0000-0000頁)。足見被告丙○○明知不得意圖抬高櫃檯買賣市
場上櫃太萊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
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
出售之相對行為。
三、綜合以上各節所述,被告丙○○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與共同被告甲○○、林寶娜、郭振國等共同操縱上櫃太萊公司股票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伍、犯罪事實欄陸、即共同操縱上櫃蜜望實公司股票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確係於上開時、地受共同被告林訓民、黃宏進、陳陸熹、林瑞卿共同協議,由共同被告林瑞卿提供以其為法定代理人之元強公司及由林訓民、黃宏進提供不知情之林南財、陳垂松等人名義,在復華證券等6家證券商開立人
頭帳戶,供被告丙○○操作交叉買賣做相對交易,連續以高價買入蜜望實公司股票之方式,意圖抬高蜜望實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犯罪事實,已據被告丙○○分別於台中市調查站、台北市調查處、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並有下述相關證據足資佐證:(一)被告丙○○之供述部分:
㈠於94年4月11日在臺中市調查站供稱:「(94年3月19日丙○○公司扣押物編號:捌-1蜜望實備忘錄3頁資料)該份備忘
錄是我本人書寫的,第一頁並非上櫃蜜望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號8043、下稱蜜望實公司)之備忘錄,第二、三頁才是我本人書寫有關於93年6月間至8月間蜜望實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林訓民、副總經理陳陸熹、發言人兼財務長黃宏進等人,協議代為操盤、炒高該公司股票,自每股43元炒作至65元之備忘錄。主要內容要點如次:⑴蜜望實公司大股東林訓民、陳陸熹提供新台幣(下同)4300 萬元,約1000張該公
司股票的現金(當時股價約每股43元),給我用以操盤炒高股價。該公司股票之目標價是自每股43元炒作至65元。至於備忘錄所載之目標訂價最低49,最理想56則是可轉換公司債的發行價格。⑵蜜望實公司大股東林訓民、陳陸熹等公司派計畫由我炒高股價期間,出脫7000 張該公司股票。⑶控盤
期間約45至60天,即係93年6月15日至8月20日止。⑷利潤是順利出脫該7000張大股東林訓民、陳陸熹等公司派該公司股票,係以每股43元為底價,在扣除手續費、鎖單的差價及操控盤之跌價損失,期間出脫之股票利潤我分得兩成,餘則歸公司派林訓民、陳陸熹二人所有。⑸我本人控盤每天最大買超或賣超張數、買進或賣出之最高或最低價格,都要由公司授權,以不交割為最大原則來控盤,亦即我每日的買賣股票金額不能超過人頭戶的資金。」、「(該備忘錄內容,有無與公司派林訓民及陳陸熹協商確定後執行?)有的,93年6
月間曾經先後3、4次赴該台北市內湖總公司與林訓民、陳陸熹及黃宏進等人商訂前述備忘錄內容,並進行後續炒高該公司股價事宜。」、「我控盤炒高買賣蜜望實公司股票期間,公司係由該公司董事長林訓民及陳陸熹指示財務長黃宏進直接與我配合控盤,授權我每日買超或賣超張數、買進或賣出之最高或最低價格。」、「公司派林訓民等有交給我林南財、陳垂松、元強投資等三人頭,我在復華證券、元富證券敦南分公司、台證證券博愛分司、群益證券、豐銀證券總公司、一銀證券永和分公司開了18個人頭帳戶。」、「(提示:94年3月19日丙○○公司扣押物編號:柒一9、每日進出與庫存表)(該林南財等帳戶明細表是即係你前述在復華證券、元富證券敦南分公司、台證證券博愛分公司、群益證券、豐銀證券總公司、一銀證券永和分公可開了18個人頭帳戶?)是的,該林南財等帳戶明細表資料是我前述所開之18個人頭帳戶。」、「我係利用前述林南財等三個人頭戶交叉買賣,以連續賣低買高方式炒高蜜望實股票。」、「我每日買賣情形,均會製作每日進出與庫存表明細,並請我的會計小姐蘇雪嬌傳真電話00-00000000或00000000傳真予黃宏進,再依
其指示與授權,進行後續的炒作。」、「我自93年6月15日
起控盤炒作蜜望實股票,在7月20目左右股價最高為每股52
元左右,順利為公司派出脫約2200張股票。」、「(94年3
月19日丙○○公司扣押物編號:柒一9、每日進出與庫存表第二、三、四頁)該資料第二、三頁係由我會計蘇雪嬌製作,內容為蜜望實公司派林訓民等匯撥蜜望實股票、操作現金進入林南財、陳垂松個人戶及元強投資公司戶等明細表。第四頁亦係由我會計蘇雪嬌製作,是依黃宏進的指示製作每日平均價及張數明細,並傳真給黃宏進。」、「(94年3月19日
丙○○公司扣押物編號:柒一9 、每日進出與庫存表51、52
頁)該表即係我炒作蜜望實股票所記錄之每日進出與庫存表,至於表中每日進出與庫存表中有關復華法人「3.24億」、元富「2.56億」、台證「4163 萬」、群益「1.26億」、豐
銀「1.12億」、一銀「7076萬」、金鼎「1481萬」,總計9.84億之鉛筆記錄內容主要係記錄我為蜜望實公司操控炒高股價期間,我經由復華法人、元富、台證、群益、豐銀、一銀、金鼎自93年7月1日至9月30日止之買進賣出之營業額達9.84億,用於向該等證券商辦理手續費退佣給我及蜜望實公司
雙方各一半的佣金;退佣金額總數約為五十餘萬元。」、「我自93年6月15日起控盤,當時蜜望實公司股價約43元,成
交量約265張,五日平均量147張,至93年6月23日,黃宏進
利用其關係之券商和通自營、新壽自營、大華等證券貫壓股價至40元左右,再大量買進股票,我即配合連續以買高賣低價方式拉抬股價至7月15日左右股價達51.5元,分兩天以51
元左右請某投信買進鎖單達800張,約定支付10%的價差。
從此股價慢慢往下盤跌,至93年8月4日我被公司派黃宏進命令解除控盤職務,不得再下單,從此股價開始無量跌停,至8月20止股價跌至35元左右。」、「(提示94年3月19日丙○○公司扣押物編號:拾伍-1、錄音帶第一通中93年7月間丙○○與蜜望實公司財務長兼發言人黃宏進電話通話譯文並當場播放錄音帶)(該通電話相互對話者係何人?該通電話通話時間係在何時?主要內容為何?)該通電話錄音確實是我本人於93年7月中旬與蜜望實公司財務長兼發言人黃宏進電話
通話電話通話內容主要(一)我想告訴黃宏進,7月15日以前
黃某曾指示我向外找500張的蜜望實股票的鎖單買主,並同
意給予股票價差(股價10%)、或原價買回,我依指示找到鎖單買主,並陸續以51.5、49、48元買進鎖單,但事後黃宏進未依約定給付買主股票價差,我即以本通電話要黃宏進依約處理,(二)黃宏進向我表示,要我先將公司已匯入我所操控之人頭戶中2000張股票於46至48元之間先行出脫,取得資金拉抬股價,再將第二波以融資購入的三千二百多張一併賣出。」、「(提示94年3月19日丙○○公司扣押物編號:
拾伍-1、錄音帶第二通中93年8月初丙○○與蜜望實公司董
事長林訓民電話通話譯文並當場播放錄音帶)(該通電話相互對話者係何人?主要內容為何?)該通電話是我於93年8
月2日與蜜望實公司董事長林訓民之電話通話錄音,主要內
容為(一)通話當天我依黃宏進指示找某投信配合鎖單進場買進400張蜜望實公司股票,但是林訓民只給我買入150張股票10%的購股價差,尚積欠250張股票10%的購股價差沒給
我,我向林訓民表示先以借款方式,將積欠250張股票10%
的購股價差給我,則投信就會在當天十點將購入股票賣出(二)林訓民向我表示此事還要跟副總陳陸熹研商後再跟我聯絡。」、「(提示94年3月19日丙○○公司扣押物編號:拾
伍-1、錄音帶中第三通、93年8月初丙○○與蜜望實公司董
事長林訓民電話通話譯文並當場播放錄音帶)(該通電話相互對話者係何人?主要內容為何?)該通電話是前述第二通電話後,我於同日(93年8月3日)再次打電話給蜜望實公司董事長林訓民的電話通話錄音,主要內容為(一)我再次打電話給林訓民,是要林訓民將鎖單進場買進400張蜜望實公
司股票中,尚積欠250張股票10%的購股價差沒給我,我希
望林訓民能先借錢給我處理250張股票10%的購股價差。(
二)我向林訓民表示7月15日以前,黃宏進指示我向外找金
主鎖單買進500張蜜望實股票之價差(股價10%)能趕快處理。(三)林訓民向我表示自從我操盤後,公司派拿予四千多萬元出來,以現在股價44元計算,以虧了三、四千萬元。(四)我操控炒作股票已經買進2千3百多張蜜望實公司股票,都是我叫我的金主及投信等買走,我的金主與投信等接貨買走的蜜望實股票都是出自公司派大股東陳鴻愷及黃宏進的關係券商和通自營、新壽自營、大華等證券,所以虧錢的原因與我無關。」、「(提示94年3月19日丙○○公司扣押物編
號:拾伍-1、錄音帶第四通中93年8月3日丙○○與蜜望實公司財務長兼發言人黃宏進電話通話譯文並當場播放錄音帶)(該通電話相互對話者係何人?該通電話通話時間係在何時?主要內容為何?)該通電話是我於93年8月3日丙○○與蜜望實公司財務長兼發言人黃宏進電話通話,我主要是請黃宏進在當天11點前,趕快處理前述投信鎖單買進400張股票價
差的事情,否則股價會崩跌結果黃宏進要我再等一等,而且隔日就解除我控盤的職務。」等語(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612號卷第45至54頁)。
㈡於同年8月4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供稱:「93年6
月上旬,蜜望實公司負責人林訓民等,透過台証證券承銷部邱經理找一位熟悉股市操作者幫助該公司操盤買賣該公司股票,邱經理就透過我證券界友人張志銘介紹我本人與林訓民等見面,林某等告訴我,蜜望實公司已申請發行國內可轉換公司債(CB),希望我拉抬蜜望實公司股價,並協助出脫公司大股東股票,換取現金後,再買回公司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我同意配合辦理後,雙方協議,由林訓民等供林南財、陳垂松、元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元強投資)等3個
人頭分別在復華證券、元富證券敦南分公司、台証證券博愛分公司、群益證券、豐銀證券總公司、一銀證券永和分公司等開立之18個人頭帳戶,並提供總值約時價1千張蜜望實股
票價值之新臺幣(下同)4千3百萬元現金以及約2千張蜜望
實股票在該等18個人頭帳戶內供我使用喊盤,並約定如果能順利將蜜望實股價拉抬至每股65元,我就可以分配扣掉所有開銷(包括手續費、價差、出貨佣金)後之純利3成。後來我就自93年6月15日起,以前述帳戶操盤炒作蜜望實股票,迄
同年7月20日止,共順利為該公司出脫約2千2百張蜜望實股
票,股價最高為每股52元左右,惟迄此時我發現,林順民等事先即先將蜜望實公司另一副總陳鴻愷妻所開設之麗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麗精公司)及黃宏進個人所持有之股票先行賣出,再指揮我從陳垂松、林南財等帳戶接手買進,再賣出由林訓民、陳陸熹等擔任大股東之元強投資接手買回,再誆使我在高檔時,找市場之投信法人等買進元強手中持有之蜜望實股票,以類似洗錢之手法出脫元強投資持有之蜜望實股票,實際是透過我吸收資金買進元強投資股票,且事後林訓民等即開始殺低蜜望實股票至每股20餘元,使背後之投資人及投信法人遭受總共約5、6千萬元之慘重損失,於是我停止再幫他們找買盤,他們即於93年8月3、4日終止我在
前述帳戶之買賣股票委託。」、「蜜望實公司與我協議合作炒作該公司股票,為該公司負責人林訓民,他負責提供資金及元強投資股票供我操盤,另陳陸熹則負責掌控100張以上
股票買超之同意權(即我如買超超過100張即需陳陸熹同意
),黃宏進則是負責調整各人頭帳戶進出股票之數量及彙整之工作,本件炒作案我本人僅提供技術及買賣單之喊盤,有關帳戶實際進出及資金等均係林訓民等自行處理。」、「因我與林訓民等合作約定必須每股股價達65元才能分配利潤,而我們雙方炒作至52元即中止合作,故林訓民等並未分配任何利潤給我,我在全案中只有從券商處得到約5、60萬元之
退佣而已。」、「(據林訓民、陳陸熹、黃宏進等在本處供述,係你本人主動找他們要求代為炒作蜜望實股票,經他們拒絕,並未配合你共同炒作蜜望實股票,你有何意見?)林訓民等所述並不實在,首先,貴處可以調取陳垂松等人頭帳戶之買賣股票委任書,上面均載明該等人頭戶均委任我喊盤買賣;其次貴處可人頭戶所屬之券商營業員查證,他們可以證明該等帳戶是我在喊盤,但實際控管仍在黃宏進身上;另我從未出任何資金,如未經他們同意,我又如何可以繼續喊盤買賣;另我方每週均有2、3次會與蜜望實公司黃宏進對帳,我曾提供對帳單給貴局北機組參考過,該等對帳單上雖無蜜望實公司任何人員之簽名,但貴處可調取該等人頭帳戶在相關期間每日「賣進出數量比對必定相符;此外林訓民曾由陳垂松、林南財前述股票帳戶匯款給我約1千1百餘萬元至我太太舒佩蓮在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
作為支付我方投信法人「鎖單」之佣金,該公司每次匯款,我的會計蘇雪嬌都會與該公司財務部經理石春美聯繫對帳,我願意提供舒佩蓮前述帳戶存摺往來明細影本供貴處參考。」、「簡菊、吳美宜、吳堂樑等3人帳戶,係金鼎證券臺中
分公司營業員吳敏蓉所使用之帳戶,她是簡菊的女兒,提供該3人帳戶並提供丙種墊款資金供我操作,但該等帳戶中有
關蜜望實股票之買賣,並不全是我在買賣,吳敏蓉也有自行搭順風車買賣。」(詳同上卷第80頁至第83頁)。
㈢於95年5月15日在檢察官偵查中供稱:「蜜望實黃宏進透過
台證承銷部的邱先生再經由我朋友張志銘拉線來找我,要我做二件事,公司要發行CB,他要我先幫他賣公司股票來籌錢,籌到的錢再來吃掉將來要發行的CB,對我來說這是個詐欺,我自己的利潤不來來自價差,我的利潤就是券商給的退佣,還有賣掉股後扣除交易易手續費、稅、對外的佣金(就是找買主承接的時後,還要給承接的買主約10個百分比的佣金)後的總價的一定百分比給我,數額因為還不知到賣股的單價是多少,所以還要再談。所以黃先生、林訓民、陳陸熹他們要我作的就是去找承接股票的買主,這件事談的過程地點都是在他們公司瑞光路上的地址。陳陸熹確實是跑進跑出,但談到重點時,他都在,因為決策性的問題都是他的意見。最後決定是他與林總一起決定的。第二件事,因為我找的承接買主都是法人,法人自己內部有規定買單一股票不能高於該股票月均數的十分之一,例如蜜望實如果在五月間的月均量是一萬張,法人在六月買的時候總數不可以超過一千張。但是我可以不用找同一家來買。法人並不知情我們要去炒高股票,我要介紹法人這張股票時,必須該股票的月均量已達到他們的標準,基金經理人才有辦法寫報告說要買這張股票,當時我還沒有找到經理人確定要這樣做。所以為了符合該規定,我們必須先把量做大,所以他們三人同意我去作量。人頭是他們找的,但帳戶是開在我指定的證券商。券商是去他們公司辦開戶手續的,當時我也在場。我有錄下我們交談的對話,那是我錄下我與林訓民、黃宏進的對話。我有這樣去做量,就是他們提供資金放在人頭帳戶內,我只負責喊盤交易,所以錢沒有經過我的手,左手賣右手買,就是用這些人頭帳戶在買來賣去,他找我時,他們股價只有在39塊左右。我如果喊單買賣,單筆超過50張,就得事先向黃宏進報備,他同意,我才可以下單。這樣就變成是黃宏進用我的手在操盤。最後我發覺情況有異時,公司股價已被炒到52元。」、「(你怎麼會覺得有異?)因為我有一套軟體可以去查每個券商每個分行對某張股票的下單量、下單價。我後來發現除了我指定的帳戶外,還有固定在某些帳戶是賣的情形,我查出這些券商都是黃宏進之前操作下單的券商。而且我查出來他是低價買進的股票,趁我在炒作時,他高檔倒貨。這嚴格來說我只是覺得奇怪,但這還不違反我們的約定,我後來在市價50至52元左右,我找了法人來接,在7月12日當天,
我透過朋友找了投信在復華證買了400張,我們約定要給10
個百分比的佣金,黃宏進、林訓民找了個理由說不給全部,只給250張的佣金,後來他們公司找了四海幫副幫主鄒興華
來冒充法人說要承接,我當時不知道,就同意,他們在7月
28日透過中信、吉祥各買了500張,我就把他們公司給我的
10個百分比佣金轉給鄒興華,8月3日,黃宏進就說要解除委任,從8月4日開始股票就無量下跌。」、「他們在高檔偷偷倒貨(從50至52元),這時可以低價(曾經跌到10多)回補,可以補回原持有股數。我們業內習慣,佣金一定給足,股價下跌就基金損失,他們經理人不會再來找我要損失的部分,鄒興華因為是黑道,他就假裝他買了1000張股票無量下跌有損失,要來找我賠他們的損失。」、「(你們這樣不就有拉抬蜜望實的股票?)我是受委託的。而且拉抬的差價、利潤與我無關。而且拉抬的量拉到多少的價都是由黃宏進決定。我只是代工。」、「元強公司股東是陳陸熹、林訓民。黃宏進、林訓民、陳陸熹要我把元強持有的蜜望實的股票低賣高買,來五鬼搬運元強的資金,讓元強虧損,因為投資公司的資金盈餘不可以拿出來。」等語(詳同上卷第203頁至第
205頁)。
(二)證人即共同被告林訓民之供述部分:
㈠於94年7月13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陳稱:「....
丙○○則是於92年間透過台証證券公司邱姓經理介紹認識,認識後即多次向本公司遊說表示他熟識許多法人機構,因認本公司體質非常健全,願意仲介一些對本公司有興趣之法人機構來投資,...。」、「(你是否知悉元強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你在該公司有無職務?)知道,我是該公司董事,佔有進4成之股份。」等語(詳同上卷第14頁至15頁)。
㈡於96年5月9日在檢察官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元強公司是否持有密望實股票?)一開始是股東拿現金出來當資本,後來在公開市場買股票。」、「(該公司買的股票,是不是都是密望實?)對。」、「該公司所開的證券戶是否為元富、新壽和日盛?)是。」、「(你知否林瑞卿用元強公司的名義,去開了六個新帳戶?)她有向我說,當天有人去我密望實公司內開戶,我知道。」、「(你有無向她問開戶用途?)有,她說是交丙○○,委託他處理元強持有的蜜望實股票。」、「(你身為大股東,有無問她是如何處理?是單純賣,分散股權,還是來回操作來牟利?)(告以要旨)(林瑞卿說黃宏進要求股權分散以配合要上市,有無意見?)希望他能夠操作牟利。」、「(你是向林瑞卿講,還是向丙○○講?)丙○○。」、「(93年有無打算要發行CB?)有,CB就是可轉換的公司債,那時就已經發行了,93年就向大華講好要發行,共發2億5千萬元,後來有發行,時間我忘了。」、「(你何時向丙○○講的?)委託他處理這些股票之後。」、「(原來元強公司持有的密望實股票,是否有從舊的三個帳戶入後來新的六個帳戶內?)這些事情是請黃會計師(指黃宏進)處理。」、「(有無說要給丙○○報酬?)有,因為想說給他報酬,他才不會做違法的事。」、「(如何計酬?)固定服務費是成交數量的百分之十。」、「(百分之十如何給?)他會傳真他的報酬過來,我們就會匯款到他太太的帳戶內。」、「(傳真到那裡?)應該是給黃會計師。」、「(是誰在處理?)是黃會計師。」、「(錢要匯款,是用誰的錢去匯?)用我私人的錢,請小姐去匯,我用陳垂松名義去匯。」、「(93年7月間用陳垂松名義匯
到舒佩蓮的帳戶,都是你叫小姐去匯的?)對,就是報酬。」「(他要求匯多少錢,你有無對對帳單?)我沒有對。我有請黃會計師看一下。」、「(陳垂松帳戶內的股票,都是你的?)是,大部分。」、「(丙○○是何來歷,為何要委託他?)我本來不認識他,是一位臺證邱先生介紹的」等語(詳同上卷第478至480頁、第483頁)。
(三)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宏進之供述部分:
㈠於94年7月13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供稱:「當時
丙○○主動拜訪本公司董事長林訓民、副總陳陸熹及我,詢問有無公司股票要賣,其可代為處理將股票轉給法人,由於丙○○是本公司所熟識之臺證證券公司邱躍進所介紹,林訓民、陳陸熹即請我去詢問陳垂松、林南財及元強公司意願,陳垂松、林南財及元強公司在考量後均有意願賣出密望實股票,我乃介紹丙○○與他們認識,....。」、「93年6月間
,丙○○來拜訪本公司時確實有向林訓民、陳陸熹與我提及公司集資由他來操盤炒高密望實公司股票以獲利...」等語
(詳同上卷第26至27頁)。
㈡於95年4月19日在檢察官偵查中供稱:「丙○○約是93年6月初第二次來找我、林訓民、陳陸熹也在(他常進進出出,沒有全程在場)...」、「...丙○○要求我幫忙找公司小股東但持股還算多的有沒有要賣股票,我們有幫忙問陳垂松、林南財、元強公司有沒有賣...」、「丙○○要求他們三人必
需要在六家證券公司各開戶,一共是18個帳戶,這些戶頭交由丙○○去買賣密望實公司股票...」、「...丙○○找個6
個證券公司與三個小股東去開戶的,我也有去一下,證券公司是叫營業員到密望實公司來集中開戶的...」等語(詳同
上卷第191至194頁)。
㈢於96年1月11日在檢察官偵查時供稱:「...元強公司的三個帳戶,日盛忠孝分公司、新壽證券板橋分公司、大華法人部,都是林訓民、陳陸熹委託我處理的。」、「(買賣密望實股票是你下單的嗎?)對,上述三個日盛、新壽、大華的帳戶才是我下單,期間是93年5月底到6月18日。」等語(詳同上卷第387至388頁)。
㈣於96年5月9日在檢察官偵查中供稱:「(你是不是代為處理元強的財務?)沒有。我只有代為處理日盛、新壽和大華的證券戶。這些戶頭都是買密望實的股票,我是從93年5月下
旬到6月中旬。」、「(林瑞卿為元強再開了六個證券戶,
你知否?)我知道,我沒有處理。」、「(那是丙○○幫她處理進出嗎?)是。」、「(你有無幫忙把元強三個舊帳戶的股票,劃撥到新帳戶?)有,但不是我處理,是小姐處理。」、「(93年7月間,林瑞卿用林南財的名義匯錢給舒佩
蓮?)不是林瑞卿匯的,是小姐去匯的,是林訓民決定的。」、「(陳垂松匯給舒佩蓮,也是林訓民決定的嗎?)是。」、「(告以要旨)(林訓民說要匯多少錢,是由丙○○傳真過來,由你看過後,再叫小姐去匯?)是,但是股票和印章都在林總那邊。當初他們和人家講好,要付報酬給對方。」等語(詳同上卷第481頁至482頁)。
(四)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瑞卿之供述部分:
㈠94年8月12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供稱:「...元強公司剛設立時並沒有持有密望實公司股票,而是在公司成立後,從事股票投資業務,並請黃宏進會計師代為打理投資事宜,黃宏進有透過股市集中交易市場幫元強公司買賣密望實公司股票。」、「(元強公司有無在復華證券公司營業處、大華證券公司、群益證券公司、豐銀證券公司、新壽證券板橋分公司、一銀證券永和分公司、台證證券博愛分公司、元富證券敦南分公司及日盛證券忠孝分公司開戶?帳號及接單營業員各為何?)有的,元強公司有在上述證券公司開設帳戶...。上述各帳戶除大華、新壽及日盛證券帳戶已忘記係
在何處開設外,其餘均係各證券公司派員與我會同在密望實公司辦理開戶手續,當時丙○○也在場,其中大華、新壽及日盛證券帳戶係交由黃宏進下單使用,另外6家證券帳戶則
委託丙○○下單買賣。」、「...元強投資於93年6月間開立前揭帳戶後,即陸續由黃宏進、丙○○買賣蜜望實公司及其他股票,...。其中復華證券公司營業處、群益證券公司、
豐銀證券公司、一銀證券永和分公司、台証證券博愛分公司及元富證券敦南分公司之帳戶係由丙○○喊盤下單,大華證券公司、新壽證券板橋分公司及日盛證券忠孝分公司之帳戶則由黃宏進喊盤下單,元強投資委由丙○○或黃宏進喊盤均有於開立帳戶時簽立委任授權書。」、「交割股款資金來源係由元強公司資本額1億元的資金來支應,每次買賣後,黃
宏進負責的證券公司帳戶部分,他會向我報告,丙○○負責的證券公司帳戶部分,他會先向黃宏進被告,黃宏進再轉向我報告。」、「我父親林南財原本即係密望實公司原始股東,持股7百餘仟股,他係由我陪同在密望實公司接受復華等
證券公司人員辦理開戶手續,並託丙○○下單買賣股票。」、「我曾依黃宏進指示,自我父親林南財銀行帳戶,將前述丙○○以法人名義購買密望實公司股票之佣金匯至丙○○指定之舒佩蓮銀行帳戶。」、「(經查林南財曾於93年7月12
日匯款202萬元,7月26日匯款577,500元,7月29日匯款2,083,500,8月2日匯款697,500元,8月3日匯款50萬元至丙○○妻舒佩蓮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內,該
等款項是否即妳前述支付丙○○之法人購買密望實公司股票之佣金?)是的,該等款項係黃宏進結算10%之佣金後,指示我匯款,我就自林南財帳戶匯出該等款項。」等語(詳同上卷第91至95頁)。
㈡於95年9月13日在檢察官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
公司的資金誰出的?)林訓民、陳陸熹、李美惠(她是我舅舅林訓民的太太)、黃淑慧(陳陸熹的太太),還有我,我出資百分之十。」、「公司是黃宏進建議我們成立的,從成立到現在都是他在輔助我。之前都是他在規劃投資買了密望實股票1000多張。這是93年6月到7月間的事。」、「(元強公司有開個證券戶,你知不知道?)知道。一共有九個。有日盛、大華、新壽、一銀、群益、復華、元富、台證、豐銀。」、「(為何跑去密望實開這些帳戶?)是黃會計師叫我去密望實開的。這是93年6、7月間的事。他就請證券公司的人到那,讓我簽名,就開了戶。」、「我開那九個帳戶,日盛、大華、新壽是本來公司就開的。是交給黃會計師在保管的。他後來在93年6、7月間要求我再開6個戶頭...」、「..後來我、我爸各開了六個帳戶。我是用元強名義開,我爸是用他自己名義開戶。黃沒有說要轉給哪家法人,他只說丙○○很可靠,我有說我不認識丙○○,所以我那天在開戶時,丙○○有來,黃有介紹我們認識一下。」、「... 我只用我爸名下的660張(密望實股票)授權給黃會計師去處理。」
、「(如何授權辦理出售這660張股票?)當天開戶時,我
們就順便填了授權書,授權給丙○○向這六家新開的證券公司可以去下單...。」、「這660張,在開完戶後,是從原來我爸私人名下的證券戶移撥過新開證券戶裡的...。」、「
...元強的部分,本來是黃會計師在處理的,好像有1030 張。當初開戶時,我也以元強負責人身分寫授權書,給丙○○去處理股票買賣事。這1030張股票,是元強成立時,就持有的。本來是黃宏進在處理的,後來就是同時叫我寫授權書給丙○○處理....。」等語(詳同上卷第280至283頁)。
㈢於96年5月9日在檢察官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你開六個新帳戶,裡面的股票是空的,你有無從其他戶頭劃撥密望實股票到這六個新戶頭?)有...。」、「(你匯到那
裡去?是不是有匯到舒佩蓮合庫五權分行的帳戶內?)是。」、「(只要是林南財的名義,就是你去匯?)是,有時我會請別人幫我匯。」、「(為何匯入舒佩蓮的帳戶,而不是入那六個新帳戶?)因為黃宏進說丙○○幫我爸爸處分股票,是有償委任,所以要付報酬給他。」、「(數額如何計算?)黃宏進會給我一張匯款單,上面數額都寫好了,我就照上面的錢去匯。」、「(你有無幫你爸存錢到那六個新戶頭?)我忘了。但是證券戶也是一樣從我爸爸其他舊戶頭劃撥密望實股票到新戶頭,讓丙○○去賣股票。」等語(詳同上卷第473至475頁)。
(五)此外,並有密望實備忘錄影本、林南財、陳垂松與元強公司帳戶一攬表、每日進出與庫存表、密望實公司自93年6
月15日至94年1月26日止股價走勢圖各1份,丙○○與黃宏進93年7月間、8月3日之電話通話譯文各1份、丙○○與林訓民93年8月初之2通電話通話譯文1份與錄音帶1捲,丙○○所提供舒佩蓮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0000000000000號
帳戶存摺往來明細影本1份、林南財、陳垂松93年7月12日至8月3日間,匯入舒佩蓮合作金庫五權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之匯款單8張附卷可按(詳同上卷第57至79頁、第84頁至第87頁、第1612號卷第175頁至182頁)。另有林訓民93年度筆記本、蜜望實公司股票買賣相關紀錄資料、元強公司買賣蜜望實公司股票明細等資料扣案足憑(詳同上卷第170頁)。綜上,由被告陳浚浚堂及共同被告林訓民、
黃宏進、林瑞卿之上開供述及證詞相互比對,參酌上開卷附、扣案證物等佐證,凡此,可知93年6月間被告丙○○
確實有透過台證證券承銷部邱姓經理之介紹至蜜望實公司與林訓民、陳陸熹、黃宏進會面洽談,林訓民、陳陸熹、黃宏進、林瑞卿並同意透過林南財、陳垂松及元強公司等人所設立如附表二所示之18個證券帳戶,委託丙○○買賣林訓民、陳陸熹、林瑞卿等人實際持有登記於陳垂松、元強公司名下及林瑞卿父親林南財所有之蜜望實公司股票以操作牟利,林訓民等人並承諾支付成交數量的百分之十之金額做為佣金,而林訓民與陳陸熹為支付上開佣金,遂指派黃宏進核對計算應支付金額後,或交由林瑞卿以林南財名義陸續匯款,或交由林訓民與陳陸熹指派蜜望實公司會計與出納人員以林南財或陳垂松名義匯款至丙○○之妻舒佩蓮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帳戶內,合計1,151萬7,500元。而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係於93年6月由黃宏進要求證
人林南財、陳垂松及林瑞卿前往密望實公司所開立,丙○○則聯絡復華證券、一銀證券、元富證券、群益證券、豐銀證券與台証證券等6家證券公司之營業員劉靜芝、游杰
霖(原名為游文忠)、劉榮榮、吳季妍、楊錦欣、陳秋蓉為林南財、陳垂松及元強公司林瑞卿等人辦理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並當場簽寫授權書授權被告丙○○操盤,開戶當天黃宏進、丙○○均有在場,而上開帳戶均由被告丙○○以電話下單,並都買賣密望實公司之股票,且證人陳垂松名下之密望實股票大多數都是林訓民所有等情,業據證人陳垂松、林南財、林淑卿、吳季妍、劉榮榮、劉靜芝、楊錦欣、林敬羚(原名為林秋蓉)等人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訊問時及偵查中、證人游杰霖(原名為游文忠)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訊問時證述明確,另證人陳龍馬名下之大華證券帳戶內之蜜望實公司股票係林訓民與陳陸熹共同出資購買,該帳戶之存摺、印章均係由黃宏進保管並由黃宏進喊單,而元強公司在日盛證券、大華證券開立之帳戶,係授權黃宏進下單,黃宏進並以上開帳戶下單買賣密望實之股票,且證人吳敏蓉於93年7月1日起至同年8月止,有提供其母親簡菊、其弟妹吳堂樑、吳宜美
之帳戶供丙○○買賣密望實公司股票之用等情,亦據證人陳龍馬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訊問時及偵訊中、證人陳鶴文(即日盛證券之營業員)、郭淑芬(即大華證券營業員)、吳敏蓉(即金鼎證卷營業員)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訊問時證述明確。足見被告丙○○上開自白操縱蜜望實公司股票,且與共同被告即林訓民、陳陸熹、黃宏進、林瑞卿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被告丙○○並獲有佣金及利益合計1,151萬7,500元(尚應分配予參與鎖單之法人機構),可以認定。
二、被告丙○○與共同被告即林訓民、陳陸熹、黃宏進、林瑞卿自93年6月下旬至同年8月20日期間,以共同被告林訓民、陳陸熹、黃宏進與林瑞卿所提供之陳垂松、林南財、元強投資,丙○○以簡菊、吳美宜、吳堂樑及黃宏進以陳龍馬、元強投資等七名投資人之人頭帳戶操縱後,於查核期間(93年6
月1日至93年9月30日止)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OTC)分析意見書,有下列異常情形:蜜望實公司股
價於同年6月1日為43元,同年9月30日價格為23.2元,該查
核期間最高價為7月12日之51元,日平均成交量為355仟股,較前1個月之日平均成交量100仟股大幅增加255%等量價異常之情形;丙○○以附表所示帳戶及簡菊、吳宜美、吳堂樑之帳戶大量買進蜜望實公司股票1萬7,946仟股,賣出1萬4,864仟股,分別占查核期間蜜望實公司股票總成交量2萬9,792仟股60.24%及49.89%,查核期間共有61營業日成交買進或賣出之成交量占當日成交量20%以上,且於93年6月、7月每一營
業日成交買進或賣出之成交量比重均達20%以上。又在上開
查核期間發現陳垂松等7名人頭帳戶,其相對成交量共計9,285仟股,其中有38日相對成交量逾蜜望實公司股票當日成交量5%之情形;另有53個營業日內,連續多次委託買進價格高於成交價格、賣出價格低於成交價格,以漲停板價格委託買進、跌停板價格委託賣出,對成交價格有明顯影響情形。此情,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4年1月3日證櫃交字第0930039237號函及其附件(同上卷第176至第182頁),在卷足憑。足見被告丙○○明知不得意圖抬高櫃檯買賣市場上櫃蜜望實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自行以他人名義對上櫃蜜望實公司股票,有連續高價買人之行為。
三、綜合以上各節所述,被告丙○○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與共同被告林訓民、陳陸熹、黃宏進、林瑞卿等共同操縱上櫃蜜望實公司股票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陸、對於被告抗辯,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辯稱:(一)被告所涉多起炒股案件,應成立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應僅論為一罪:被告主要經營模式係以代理客戶買賣股票、而向證券公司賺取手續費之退佣(依證券交易累計交易金額每一億元退佣6-8萬元,
視券商之約定而稍有差異),藉此獲取利益。而被告炒作永兆公司案之犯罪時間係於93年4、5月間,旺矽公司案係於92年7月至93年3月間,茂順公司係於93年9月間、太萊公司係
於94年初,蜜望實公司係於93年6月間,優盛公司係於93年4月間,各案彼此間之時間緊接,手法類似,被告顯係基於同一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則依據對被告較有利之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應認被告所涉「永兆公司」、「茂順公司」、「太萊公司」、「旺矽公司」、「蜜望實公司」、「優盛公司」(即移送併辦部分:優盛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6
家公司炒股案,各案間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應僅論以一罪。(二)被告應符自首要件:被告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知悉被告涉案情形之前,被告已於94年2月18
日主動向基隆市警察局刑警隊(現改稱為刑警大隊)告知相關案件情節,並於94年2月22日檢具相關資料交予警方而由
承辦員警製作筆錄,被告已主動供出永兆公司及蜜望實公司之公司派參與炒作股票之不法事項,故被告就「永兆公司案」及「蜜望實公司案」應符自首要件。又本案卷附「旺矽公司」之相關資料,雖係由檢調單位於偵辦「永兆」案時搜索所得;然檢調單位當初向鈞院聲請搜索之地點,依搜索票記載,僅有「台中市○區○○路169號13樓之3」、「台中市○區○○路二段34號13樓之5」等二處;而檢調單位於上開二
處搜索地點,並未搜得有關「旺矽公司」之資料。但被告丙○○主動帶同台中市調站人員至「非搜索票記載地點」之「台中市○○○路499號11樓之2」辦公室,並交出本件扣案之旺矽公司炒股證物資料。是由上可見,「旺矽公司」案於被告主動帶同台中市調站人員至非搜索票地點起獲相關證物之前,檢調人員應尚未掌握「旺矽公司」案之案情,故被告就「旺矽公司」部分,亦應符合自首要件。另卷附茂順公司案之相關資料,亦係由檢調單位於偵辦「永兆」案時搜索所得,然檢調單位於聲請搜索之地點「台中市○區○○路169號
13樓之3」搜查時,僅起出茂順公司之股票投資狀況交易資
料,該等資料僅為一般交易資料,無關緊要。嗣後被告丙○○帶同檢調人員至非搜索票地點之「台中市○○○路499號
11樓之2」,方起獲有關茂順公司「炒股」之相關證物文件
,因茂順公司炒股之相關資料,係被告丙○○主動帶同調查員至非搜所地點之「台中市○○○路499號11樓之2」所起獲,故丙○○就茂順公司案部分,亦應符合自首情形。(三)被告有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減免其刑之適用:
負責偵查本案之台中地檢署王捷拓檢察官,當初於偵辦被告丙○○所涉各案時,曾當庭表示「被告丙○○涉案部分適用證人保護法」等語。雖本案偵查卷內筆錄,未有檢察官同意被告丙○○適用證人保護法之明文記載,然按: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所謂:「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之規定,已逾母法。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只須「經檢察官事
先同意」即可之規定,而附加母法所無之限制,故該施行細則中「應記明筆錄」者,應僅為訓示規定,非謂檢察官已表示同意而漏未記載於筆錄者,即無法適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再者,被告就其所涉犯之各公司炒股案件,
早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知悉被告涉案情形之前,被告即已主動向基隆市警察局刑警隊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陳明相關案情;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因認丙○○坦承犯行並供出其餘共犯,符合證人保護法之要件,承辦檢察官因而於94年9月2日偵訊時,當庭諭示並命書記官於筆錄中記載:「檢察官諭知同意援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並以此筆錄代替事前書面之承諾,如符合該條,據以向上查獲相關人員涉犯相關人員犯罪行為,將可獲減輕及免除其刑之規定」等語;故本案應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對被告丙○○減免
其刑;而桃園地檢署於94年度他字第400號、95年度偵字第
17544號案件之於起訴書,明載被告丙○○適用證人保護法
規定。則被告所涉與上開各炒股案具有應屬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本案,被告應仍有證人保護法之適用。(四)被告所犯本件之罪,並無犯罪所得:被告丙○○於炒作「永兆」、「茂順」、「旺矽」、「蜜望實」等公司案中,所得者僅係證券公司之合法退傭,並非犯罪所得,自無庸繳回。至於公訴人於「太萊」案中所提及之1400萬元支票,事後並未兌現;而280萬元款項,則係丙種墊款之保證金(自備款),
亦非被告炒股所獲得之利益。故被告丙○○於本件相關5家
公司之炒股案中,均未獲得不法利益,自無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之「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問題,應
依同條第3項減免其刑。又本案縱退認被告丙○○僅係於偵
查中自白,則因本案被告並無犯罪所得,且檢警確實依被告之供述而查獲其餘正犯及共犯,故依同1條第4項規定,亦應對被告丙○○減輕其刑等情。
二、經查:
(一)關於連續犯部分:
本院認被告參與操縱旺矽公司、永兆公司、蜜望實公司、茂順公司、太萊公司及優盛公司之股票股價,不具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理由:
㈠ 按連續犯之所謂出於概括犯意,必須其多次犯罪行為自始均在一個預定犯罪計劃以內,出於主觀上始終同一犯意之進行,若中途另有新犯意發生,縱所犯為同一罪名,究非連續其初發的意思,即不能成立連續犯,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62 96號著有判例。是依照上開判例之見解,所謂
概括犯意必須「其多次犯罪行為自始均在一個預定犯罪計劃以內,出於主觀上始終同一犯意之進行」,此即學說上之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於「單一之整體故意」,亦即行為人必須自始對各個單一之行為均有所預見,而概括的包括在其犯意之中,即具有單一之整體故意。反之,行為人如對各個單一行為之實行並無認識,只是出於一般性之決意,遇有適當機會即違犯之,或係各別起意,或違犯一行為後,始另行起意者,則非單一之整體故意,故應屬實質競合之數罪(林山田著刑法通論參照七十三年版第355頁)
。是行為人是否基於概括之犯意,除行為人之自白外,於訴訟上仍須考量其他如犯罪行為時間、原因、動機、目的、性質、種類、態樣、手段與方法等有關事項為斷,非僅得以時間上之相近及行為態樣之類似性籠統認定。
㈡被告參與操縱旺矽公司、永兆公司、蜜望實公司、茂順公司、太萊公司及優盛公司等公司之股票股價其緣由、目的、手段與方法,依本院前開認定犯罪之事實及檢察官移送併辦事實(優盛公司),係以:
⒈旺矽公司部分:共同被告即旺矽公司董事長葛長林、董事兼財物協理謝偉允,因旺矽公司股票於92年1月6日以每股56元上櫃後,成交量低迷不振,股價並下跌至每股45元上下,於92年7月間,股票市場上仍有SARS再度爆發之
疑慮,市場量能萎縮,旺矽公司股票每日成交量低於100
張,葛長林為避免股價繼續跌破承銷商停損點,引發程式賣壓,及股價續跌不利發行可轉換公司債,遂透過他人介紹而認識被告丙○○後,葛長林、謝偉允及丙○○即基於共同意圖抬高旺矽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連續以高價買人旺矽公司股票,乃約定由葛長林、謝偉允方面提供不知情之趙士賢、林素真、江衍華作為人頭並提供股票及資金,而由丙○○以趙士賢、林素貞、江衍華名義連續以高價買入,以拉抬旺矽公司股價。丙○○即自92年9
月初起依協議拉抬股價,至93年1月28日旺矽公司股票之
收盤價為65元,葛長林、謝偉允見股價已較92年9月初委
託操盤時上漲20元,遂於93年1月29日提前終止委託丙○
○操盤等情。
⒉永兆公司部分:永兆公司因連續虧損,93年3、4月間時任永兆公司董事長即共同被告劉義雄、總經理吳宗仁擬籌資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下稱ECB)或可轉換公司債(下稱CB),劉義雄、吳宗仁預計出售公司派所持有之永兆公司股票二萬餘張,惟當時永兆公司股票每日成交量僅數十張到百張,很少超過千張,無從出脫上開持股以獲取必要之資金,乃劉義雄、吳宗仁公司派為順利出脫持股,竟意圖不法利益經由張志銘之介紹認識丙○○,丙○○乃向張志銘表示只要劉義雄、吳宗仁等公司派提供大筆持股交由其處理,丙○○有辦法找到金主合力把永兆股票炒高,則劉義雄、吳宗仁等公司派非但可每股不少於六元順利出脫二萬多張持股籌得資金,而丙○○及其金主等亦可從炒作股價中獲取利益。至93年4月底5月初某日,由丙○○、張志銘找來知情之吳光誠、陳建霖、楊俊吉等金主與吳宗仁代表公司派在臺北市六福皇宮雪茄館聚會,協議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之分工事宜,藉以拉抬股價出脫吳宗仁、劉義雄等公司派持有之2萬5千張永兆公司股票牟利。丙○○為方便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乃將吳宗仁、劉義雄等公司派持有永兆公司股票之劉義雄、劉黃春櫻(劉義雄配偶)、永得行公司、新兆行公司、佳樂氏公司、楊蔡麗容等6人之帳戶,為方便其控盤炒作乃在多家券商分別開立新戶頭,並將委託炒作之股票先行撥入上開新戶頭,並由劉義雄、劉黃春櫻及其所代表之三家投資公司書立買賣股票授權書,再於93年5月5日至同年6月29日間委任丙○○分二梯
次操作買賣等情。
⒊茂順公司部分:93年8月間,行政院金管會為使股票市場
機制發揮淘汰功能,曾研議將於3個月內推出上市、上櫃
股票退場機制,規定於一定期間內股價或成交量過低之股票,將強制下市。時任茂順公司董事長即共同被告石正復、財務部副總經理為陳仁安在得知前開訊息後,即經復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劉潔芝之介紹與丙○○接洽,委託丙○○以「操盤」方式作大成交量,藉以維持公司之股價及吸引外資、法人買盤進入,避免遭歸為「冷藏股」。於93年9月間,石正復、陳仁安及丙○○三人協議委
託丙○○利用公司派提供之人頭帳戶進行證券市場所稱「操盤」,藉以將茂順公司股票交易量作大,提高股票週轉率,藉以吸引外資、投顧公司法人注意,進而進場購買茂順公司股票。93年9月21日石正復、陳仁安以茂順公司員
工黃惠枔及水電下包鄭錦坤為人頭各在四家券商開立證券交易帳戶。上開帳戶申設完成後,陳仁安先即分批匯撥680張茂順公司股票及8百萬元現金至鄭錦坤、黃惠枔二人之帳戶內,供丙○○在公開市場相互操作買賣,控盤時間約自93年9月17日至11月20日止共2個月等情。
⒋太萊公司部分:太萊公司董事長甲○○為拉抬太萊公司股價,於93年6月9日太萊公司股票上櫃後,即由顧問張大方引介謝佳亮及於於93年10月初再改引介蔡永澤代為操盤,蔡永澤於10月中旬透過吳志強乃引介如興公司董事長陳信宏、副總經理兼特助陳啟斌協助甲○○以「鎖單」方式不法拉抬太萊公司之股票價格。惟甲○○於93年12月底因對蔡永澤操盤方式不滿,遂改委由郭振國與林寶娜共同操盤所有之太萊公司股票,至94年1月間,甲○○、林寶娜、
郭振國等人又基於承前之非法拉抬太萊公司股票之犯意,以太萊公司股本小、每月營收5000萬元以上、籌碼集中易於炒股,及提供股東分布名冊等誘因,乃透過郭振國及章喜元找上丙○○,另行商議丙○○進場鎖單對敲炒作太萊公司股票,並協議鎖單炒股條件為如下:①太萊公司方面必須提供5000萬元以上的月營業額作為丙○○買進太萊公司股票之基礎。②公司派提供1000張股票,由丙○○於股價在16.2元至16.8元之間分批買進。③甲○○提供1400萬元支票共管。④股價上漲時,丙○○可在公司派同意下賣出的股價,以底價14元計算,在第1部分1000張不收取任
何獲利價差,第2部分之3000張太萊公司股票,價差獲利
則以2比1結算。前開謀議既定後,甲○○即陸續指示林寶娜提供甲○○可控制股票數量、太萊原始控股人頭戶、太萊股東分布明細等資料給丙○○,及開立甲○○本人聯邦銀行發票日94年3月31日之1400萬元保證支票,寄存在甲
○○、乙○○(丙○○之司機)聯名申請之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保險箱內,作為丙○○購入之1000張股票每股14元底價之保證,丙○○即於94年1月31日及2月1日依郭振
國、林寶娜指示之約定價格、數量對敲買進甲○○出脫之太萊公司股票。甲○○並依前揭協議第4點以平均價16.8
元與14元底價結算之每股價差為2.8元,退還280萬元(
1000張計)價差給丙○○等情。
⒌蜜望實公司部分:蜜望實公司負責人林訓民、副總經理陳陸熹、大股東黃宏進與林瑞卿預計於93年7月間,蜜望實
公司將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CB),欲將渠等持有之蜜望實公司股票高價出售套利並換取現金後,再持以買回上揭發行CB。林訓民、黃宏進與陳陸熹即於93年6月間
透過台證證券承銷部邱姓經理與張志銘介紹,與丙○○認識接洽後即共同謀議炒作蜜望實公司股價,由林訓民、陳陸熹、黃宏進、林瑞卿委託丙○○喊盤提高蜜望實公司股票之成交量與股價,俾得高價出脫林訓民、陳陸熹、林瑞卿等人實際持有登記於陳垂松、元強公司名下及林瑞卿父親林南財所有之蜜望實公司股票,雙方並約定由林訓民等人提供現金4,300萬元、蜜望實公司股票2,000張作為操盤買賣及實際賣出之用,操盤期間自93年6月下旬起至同年8月20日止,炒作目標價格係自每股43元炒作至65元,由丙○○指定林訓民、陳陸熹提供不知情之林南財、陳垂松及元強公司在特定券商開立帳戶,供丙○○負責喊單。雙方並約定丙○○可獲得證券商交易手續費之折讓(俗稱退佣)為酬勞,另於上揭期間如能將蜜望實公司股價拉抬至65元以上,則出售股票所得價款,扣除成本(每股價43元、手續費、證券交易稅、基金經理人鎖單所需之佣金)所餘利潤之2成歸丙○○所有,餘則歸林訓民等人所有等情。
⒍優盛公司(即移送併辦)部分:優盛公司股票於92年7月
25 日經許行政所屬「寶來證券公司」承銷部輔導上櫃買
賣後,許行政、優盛公司董事長葉健和、財務長陳禮賢為使優盛公司股票有一定之價與量,竟於92年7月間以不合
於證券主管機管規範之「安定操作」為名義,進行實質操縱、控制、影響「優盛公司」股票於上櫃市場之交易價格,以吸引一般投資人注意,進而追價買進,由許行政自優盛公司股票上櫃之日起,執行為期1年之「安定操作」為
名義之犯行。迄至93年2月間,因許行政私下結合吳國銘
之力為上開「安定操作」並不順利,許行政乃透過吳國銘引進高國華介入「優盛公司」股票操作。惟在此一期間之炒作過程,於93年2月24日至同年月27日間,因上開公司
派提供之人頭戶進出之券商出現大量買賣及當日沖銷式跟單等異常現象,陳禮賢乃將異常事由報告葉建和知悉,公司派乃決議結算支付許行政炒作之不法佣金利益,並與許行政終止「安定操作」為名之謀議。另者,因許行政、吳國銘、高國華等人吸納公司派釋出之「優盛公司」股票後,其等仍共同基於意圖控制、影響、抬高「優盛公司」股票於上櫃市場交易價格之犯意聯絡,於公司派與許行政終止名為「安定操作」之交易後,仍由吳國銘、許行政以個別支配使用之證券帳戶,由高國華挹注資金供吳國銘為操縱、拉抬「優盛公司」股票於上櫃市場交易價格,以利高國華伺機出脫「優盛公司」股票,圖謀不法差價利益;惟「優盛公司」股票並未獲得普遍一般投資人認同,出脫持股不易,加以先前許行政、吳國銘推薦特定不知情投資人進場買進者,均欲獲利賣出持股,其等為避免此些賣壓,一則持續散佈利多消息,宣稱股價可達百元之譜,一則由許行政、吳國銘、高國華等人於同年4月間與丙○○聯繫
,謀議以「轉單」(即通謀約定於一定價格,由一方賣出之同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買進之行為)2500張股票,將部份持股出脫,獲取後續操縱股價所需資金,亦不致使籌碼鬆動(俗稱鎖單),轉單佣金為轉單金額之10%至12%,未來股價跌破佣金金額時,受讓之一方可以停損賣出或由高國華繳付差額。丙○○明知許行政等人為達操縱「優盛公司」股票價格,仍基於獲取佣金之不法利益媒介陳建霖、鄒興華等人參與通謀買入優盛公司股票,而陳建霖、鄒興華等人亦明知仍與許行政等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操縱「優盛公司」股票價格之犯意聯絡,通謀於同年4月12日、
13日,由高國華等一方賣出之同時,約使陳建霖以持有、支配之人頭帳戶買入,累計2日通謀相對成交約達1500餘
張,交易成立後,由高國華以現金支付丙○○佣金600萬
元與鄒興華、陳建霖朋分,因認被告丙○○涉有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依實行公訴檢察官更
正後之適用條款)之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情。
㈢且查證券市場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炒作上市、櫃公司股票股價行為,大都起因於該上市、櫃公司營運不佳,股價低迷且無成交量,持有股票者出脫不易,公司經營者(即公司派)為挽救股價為公司解套,或公司經營者基於個人私利套取資金而掏空公司資金,才會尋求股市「炒手」幫忙炒作、拉抬股價,進而計劃該次炒作股價之時間、地點及操作之方式,股市「炒手」亦係被動應他人要求而參與炒股。倘若尋求炒作之公司派或市場派尚未出現尋求幫忙,股市「炒手」根本不可能會去炒作該公司股價,亦不可能就尚未發生營運不佳,股價低迷之公司,預見該等公司之經營者會邀請其炒作該等公司之股價,此為證券市場上眾所週知之事。簡言之,股市「炒手」顯無可能在其第一次操縱某公司股價行為結束之前,即對於後續將來所有炒作股價之個別行為時間、地點、對象、炒作模式等均有所認識。此與連續竊盜、搶奪之犯罪態樣,行為者對於被害之對象,並未詳加斟酌及計較,迥不相同。本件被告丙○○參與操縱旺矽公司、永兆公司、蜜望實公司、茂順公司、太萊公司及優盛公司等公司之股票股價,均係被動應公司派或市場派之要求而共同操縱股價,其犯罪模式,已如前述;除優盛公司外,均係由旺矽公司、永兆公司、蜜望實公司、茂順公司、太萊公司之經營者即公司派,或因該公司股價低迷且無成交量出手不易,或因欲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或因經營者自行炒作公司股票不順等各別情形,乃透過市場派人士邀請被告參與炒作,在著手炒作之前被告均與公司經過長時間慎密籌劃,並由公司派提供資金及股票,並提供人頭帳戶在多家證券商開立新戶頭,再交由被告以量滾價拉抬上開公司之股價,亦如前述。凡此,在在足以印證被告不法炒作上開公司股票,在個別股票間既須公司派相關配合,在事理上,即非被告一人所得獨攬。從而,亦無法想像被告於92年9月間起至93
年1月間與共同被告葛長林、謝偉允炒作旺矽公司股票股
價之行為結束以前,即對其後續與不同公司派參與炒作永兆公司、茂順公司、蜜望實公司、太萊公司及參與市場派共同炒作優盛公司,均有所認識,而具有「在一個預定犯罪計劃以內,出於主觀上始終同一犯意之進行」之情形。參以:被告丙○○炒作永兆公司案中於94年4月30日在台
中市調查站供稱:「(吳光誠、陳建霖、鄒興華、陳鴻仙、許天德、黃健榮及楊俊吉為何會參與永兆公司劉義雄等人釋股炒作案?)在炒作永兆股票案之前,93年3月間,
鄒興華(四海幫中常、綽號興華哥或華董)、陳鴻仙(綽
號水仙),黃健榮(綽號貓仔榮)及楊俊吉等人,曾聯合炒
手陳一春、迎廣公司派炒作迎廣公司股票,由40多元炒作到80多元,結果鄒興華套牢約一萬多張迎廣股票未順利出脫,經輾轉由陳一春(我本人十多年朋友)介紹鄒興華給我認識,當時我與鄒某商議,由我找外資以總金額12.5%之
退佣條件,由高盛證券公司負責買進其中2700張迎廣股票。結果於買進第二天開始崩盤,鄒興華等人怪罪於我,而脅迫我要賠償新台幣(下同)百萬元,但我不願意且無法付款。在此同時,鄒興華、陳鴻仙、黃建榮及楊俊吉等人知道我正與永兆公司董事長劉義雄、總經理吳宗仁等人洽談永兆股票出脫事宜,鄒興華、陳鴻仙、黃建榮及楊俊吉等人則脅迫我必須接永兆公司炒股案,作為抵扣前述五百萬元賠償金之條件,所以,我在不得已情況下,我才答應承接永兆公司劉義雄等人釋股炒作案、、、、、」等語(詳前述永兆公司案丙○○供述筆錄)。又被告丙○○在本院審理中迭次具狀聲稱:鈞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244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其中多家公司炒作股票股價,係出於遭同案被告鄒興華、黃健榮等「四海幫眾」脅迫下所為之事實,此有被告96年10月19日陳述狀、98年7月28日聲請狀
各1紙及基隆市警察局98年2月2日基警刑大二字第098000
1940號函及調查筆錄附卷足憑(見本院審理卷一第139-143頁、審理卷二第79-92頁)。益見被告參與操縱旺矽公司股票股價後,再陸續參與操縱永兆公司、蜜望實公司、茂順公司、太萊公司及優盛公司等公司之股票股價,非但其參與犯罪主体、態樣及犯罪模式不同,且被告於炒作旺矽公司股票後,後續之炒作既係受鄒興華、黃健榮等「四海幫眾」脅迫所為,顯係個別起意,或違犯一行為後,始另行起意,其主觀上均不具「整体故意」,故不構成連續犯。
㈣至移送併辦部分即被告參與炒作優盛公司股價,係因先前優盛公司董事長葉健和、財務長陳禮賢等公司派為使優盛公司股票有一定之價與量,於於92年7月間至至93年2月間止,起意以「安定操作」為名結合市場派之許行政、吳國銘、高國華等人共同操縱優盛公司股價,但因炒作並不順利,公司派葉健和、陳禮賢等人即先行了結與許行政間之所謂「安定操作」。再者,因許行政、吳國銘、高國華等人吸納公司派釋出之「優盛公司」股票後,仍共同基於意圖控制、影響、抬高「優盛公司」股票於上櫃市場交易價格,以利高國華伺機出脫「優盛公司」股票,圖謀不法差價利益;許行政、吳國銘、高國華等市場派人士另於同年4 月間與丙○○聯繫,謀議以「轉單」(俗稱鎖單)給付一定佣金之方式,由丙○○以中間人仲介陳建霖、鄒興華等人通謀於同年4月12日、13日,由高國華等一方賣出之
同時,約使陳建霖以持有、支配之人頭帳戶買入等情,此有移送併辦意旨書附卷可按。足見被告丙○○在參與炒作「優盛公司」一案,係以中間人賺取佣金方式媒介市場派人士共同炒作「優盛公司」股價,此與被告丙○○參與炒作上開旺矽公司、永兆公司、蜜望實公司、茂順公司、太萊公司等犯罪型態,均係與公司派結合由公司派提供股票、資金及人頭帳戶,且由被告丙○○親自炒作之犯罪型態不同。況被告丙○○在本院審理中,其參與炒作「優盛公司」一案亦係同案被告鄒興華、黃健榮等「四海幫眾」脅迫所為,已如前述。益見被告丙○○炒作「優盛公司」一案,與前開炒作旺矽公司、永兆公司、蜜望實公司、茂順公司、太萊公司間顯不具有連續犯之「整体故意」(主觀上之概括犯意),不能成立連續犯之關係。是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上開連續犯之抗辯,即無理由。
(二)關於自首部分:
本院認被告參與操縱旺矽公司、永兆公司、蜜望實公司、茂順公司、太萊公司之股票股價,除蜜望實公司合於自首規定外,旺矽公司、永兆公司、茂順公司、太萊公司無自首之適用其理由如下:
㈠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然刑法第62條所稱之發覺犯罪事實,祇須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該犯罪事實之梗概為已足,無須確知該犯罪事實之真實內容為必要;而所知之人犯,亦僅須有確切之根據,可為合理之懷疑,即為犯罪業已發覺,不以確知其人為該犯罪之真兇無訛為必要(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877號判決參照)。被告辯稱:伊已於94年2月18日主動向基隆市警察局刑警大隊告知相
關案件情節,並於94年2月22日檢具相關資料交予警方而
由承辦員警製作筆錄,被告已主動供出永兆公司及蜜望實公司之公司派參與炒作股票之不法事項,故被告就「永兆公司案」及「蜜望實公司案」應符自首要件云云。惟查「永兆公司」案,已據該案之共同被告楊俊吉早於93年10月25日以告訴人之身分,認丙○○以有內線消息炒作永兆公司股票,詐騙其出資購買永兆公司股票,其買入後永兆公司股票不漲反跌,因而認被告丙○○涉有詐欺罪嫌云云,向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此有該署93年度發查字第3897號偵查卷附卷可按(見「永兆公司」卷);且於94年2月4日於該署檢察官偵查中稱:伊與丙○○認識5、6
年,伊用他的戶頭買了5千萬元永兆公司股票,伊與永兆
公司負責人有見過面,永兆公司委託丙○○操盤,這是丙○○向伊說的,當天伊去是要證實永兆確實有委託丙○○操盤之事實,他們之間有寫協議書等語(見94年度偵字第2114號卷一第19頁)。是有犯罪偵查權之檢察官早於93年10月25日因楊俊吉之告訴,已發覺被告丙○○涉嫌炒作永兆公司股票,此為偵查機關發動偵辦永兆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端緒。是被告縱於94年2月18日主動向基隆市警察
局刑警大隊供稱其有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亦在偵查機關發覺之後,不合自首之規定。
㈡再被告以前揭情詞,辯稱「旺矽公司」、「茂順公司」部分,亦符自首之規定云云。惟據證人即承辦本案之調查員陳茂益於本院98年9月15日審理時結證稱:「(提示卷附
93年3月19日搜索票(94聲搜1127)、搜索扣押物品目錄
表,這二份搜索票是臺中市○○路及復興路的丙○○住處,是不是你們聲請的?)是的。」、「(搜索地點並沒有臺中市○○○路的地點?)忠明南路是他的公司,是經過丙○○同意的」、「(是不是丙○○主動提出在公司還有資料,還是你們事先已經知道他公司有資料?)94年3月
1日檢舉人檢舉後,3月9日上線0000000000的電話,知道
丙○○除了住家外,還有另一家公司,經過我們勘查那家公司也是在忠明南路但是空的,但他的新公司當時並沒有辦法掌握,但是知道他有新的操盤處所,三月十八日我們持檢察官拘票到桃園地檢署法警室外拘提丙○○,當時有看到他的名片,知道他的地址在忠明南路的地方,就有告訴他要去搜索這個地方,他也表示明天會帶我們去看」、「(三月十九日去搜索的時候,你們先搜索聲請的二個處所,搜到的東西,除了永兆公司外,另外搜索到其他公司資料,你們有無懷疑還有炒作其他的公司?)丙○○94年3月15日打電話跟太萊公司林寶娜,討論太萊公司股票操
作事宜,所以當時知道他有作太萊公司股票,其他公司除了永兆外,就是到3月19日搜索第一個處所後就知道有炒
作其他公司的股票,包括在搜索扣押物品裡面列名的公司。搜索完南平路住處後就到忠明南路搜索公司,復興路的住處我們知道他沒有住那邊,就沒有搜索」、「(旺矽部分是丙○○主動供出他炒作的?)不是。丙○○在這份筆錄裡面,對旺矽公司董事長葛長林涉嫌不法,語多保留,他說純粹是賣股票,轉單而已,並無炒作股票之意圖。旺矽公司案能夠突破,是因為葛長林的筆記型電腦裡面還留有他們炒作股票的相關交易資料,而且在這過程葛長林還支付丙○○幾千萬元去炒作旺矽公司股票,所以如果是要純粹賣股票或轉單,為何還要付錢給丙○○。如果沒有扣到葛長林筆記型電腦的相關資料,只能辦到旺矽公司的財務經理謝偉允,並沒有辦法證明葛長林在裡面確實知情,這從葛長林及謝偉允的筆錄內可以看出來,他確實從供述裡面對於案情有幫助,但對於關鍵的案情語多保留,最後搜索旺矽公司從葛長林的筆記型電腦裡面查獲相關操作股價的事證,葛長林才在調查站筆錄裡面自白認罪,否則一開始他完全否認操作股票。」、「(通訊監察的對象是被告?)是。」、「(你有看過通訊監察譯文或是執行通訊監察?)我有看過譯文」、「(在通訊監察的譯文中,有辦法認定被告丙○○炒股的事實?)有。」、「(剛剛你們有提到丙○○有另外操盤地點,你們如何認定?)根據通訊監察譯文。」、「(你們拘提丙○○到案,就有跟他講有忠明南路的處所,要他供出來?)是的。」、「(當天在忠明南路扣押的物品是你們搜索出來的,還是丙○○主動拿出來的?)是我們搜索出來的。」、「(有關忠明南路搜索的部分,丙○○只是配合搜索而已?)他當時的配合度很好,我們已經知道有這個地點。」、「(從忠明南路搜索扣押的物品,綜合你們監聽的結果,就可以懷疑丙○○有炒作這些公司的股票?)從扣押物就可以判斷有炒作的嫌疑。」等語。此外,並有94年度聲搜字第1127號搜索票2張(本院審理卷二、第152-155頁)、搜索地點台中市○○路169號13樓之3、台中市○○○路499號11樓B2
扣押物清單(本院審理卷二、第152-155頁)附件足憑。
且依上開台中市○○路169號13樓之3處所搜索扣押清單查獲與本案有關者計有太萊公司炒股備忘錄、太萊特助即林寶娜與丙○○見面時所簽寫之文字、茂順及蜜望實公司股票投資狀況等件,另在台中市○○○路499號11樓B2扣押
處所查獲與本案有關者計有丙○○記事本及被炒公司連絡電話、太萊公司股票交易明細、永兆公司93年6月份之每
日進出與庫存表、旺矽公司股票帳戶戶頭及交易帳戶資料、茂順公司之備忘錄(炒股備忘錄)、太萊公司資料及備忘錄(炒股)及太萊案放置保險箱1400萬元支票、蜜望實及太萊公司林寶娜之對話錄音帶等件之扣押物清單附卷足憑。從上開證人即調查員陳茂益之證詞、搜索票及扣押物品清單之記載加以觀察,雖上開搜索票2紙所載之搜索處
所僅記載:台中市○○路169號13樓之3及台中市○○路○段34號13樓之5,而未載明台中市○○○路499號11樓B2亦為搜索處所,惟於調查員於同年3月18日執行拘提被告時
,已獲悉被告所有上開台中市○○○路499號11樓B2之辦
公處所,並徵得被告同意於翌日執行搜索時會前往上址執行搜索,於執行搜索時計扣得上開扣押物且非被告主動提出扣押物等情,已如前述。是本件於94年3月19日調查員
陳茂益等執行搜索時已獲知被告涉有炒作上開太萊公司、永兆公司及蜜望實公司之犯罪嫌疑外,尚涉有炒作「旺矽公司」、「茂順公司」之嫌疑,足以認定。再者,被告於94年2月22日18時10分在基隆市警察局刑警隊第一次所為
警詢內容係就其於94年1月6日遭人綁架為應訊,僅表示「另外我有些事情,等我思考之後,我再向警方說明。」另於同日20時20分在基隆市警察局刑警隊第二次及同月25日第三次警詢時供陳其與鄒興華、陳鴻仙等人炒作股票之經過,但其供述炒作上市公司股票為迎廣(代號6117)、信音(代號6126)、奇普仕、優盛(代號41 21)、永兆(
代號2429)蜜望實(代號8043 )等,並未對於本件炒作
「旺矽公司」、「茂順公司」等二家公司為陳述,此有基隆市警察局98年2月2日基警刑大二字第098000 1940號函
及其附件在卷足憑(見本院審卷二第85-91頁)。是以被
告丙○○辯稱其參與炒作「旺矽公司」、「茂順公司」等二家公司,合於自首之答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取。
㈢至被告參與炒作蜜望實公司部分,雖調查員陳茂益於94年3月19日執行搜索被告住所及辦公處所時,已發覺其涉有
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嫌疑,亦如前述。惟被告早於94年2月
22日在基隆市警察局刑警隊訊問時,已主動供陳其有炒作蜜望實公司股票之犯罪事實,且當時為有偵查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被告之犯罪嫌疑,此有上開基隆市警察局函附卷可按外,並據證人即員警蔡調坤、賴睿陞二人於本院98年9月15日審理時在庭結證屬實,故蜜望實公司部分,應合
於自首之規定,併予指明。
(三)關於有無證人保護法之適用部分:
本院依下列理由,認無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減
免其刑之適用:
㈠按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檢察官事先同意,指檢察官本案偵查終結前之同意。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定有明文。㈡被告丙○○雖請求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調94年偵字第2114、20180號、95年度偵字第4462、5564、25189號、96年度偵字第692號等案件,於94年4月6日之偵訊光碟
,以查明王捷拓檢察官於偵辦被告丙○○所涉各案時,曾當庭表示:被告丙○○涉案部分適用證人保護法等語。經查本院於審理中遍查全部案卷,雖有檢察官於94年4月6日對被告丙○○之偵訊筆錄,但未發現有該日之偵訊光碟及錄音帶附卷。經本院97年3月27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函調上開光碟及錄影帶,經該署函復稱略以:被告丙○○部分全卷均已起訴,相關偵訊光碟及錄音帶皆已送院等語,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4月7日中檢輝發94 偵2114字第027777號函附卷足憑(見本院審理卷一第
182 頁)。是有關被告丙○○於94年4月6日之偵訊筆錄,既無檢察官同意被告適用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並記明筆錄,可資查考,且該日之偵訊筆錄亦無偵訊光碟及錄音帶附卷(原因不明)可資證明。參以被告另涉炒作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豐公司案)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金上訴字第2637號一案審理中,向該案承辦檢察官王捷拓敘明其偵辦本案被告丙○○時,有無同意同意被告丙○○適用證人保護法等情,其函覆以:該案於搜索後,發現被告丙○○有共同炒作華豐公司之資料,被告丙○○亦坦承犯行,並有請求依證人保護法予以保護、減輕,惟其告以偵查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者,可減輕其刑,已有減輕規定,且已扣得相當事證,無再使用證人保護法之必要等語,有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2月5日函附於上開案卷,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判決書1份附卷可按。是被告辯稱承辦檢
察官王捷拓於94年4月6日偵訊時,已同意被告適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減免其刑云云,核與事實不符,不足採
信。
㈢至被告另提出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9月2日檢察官胡樹德偵訊筆錄,其內容載有:「檢察官諭知同意援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並以此筆錄代替事前書面之承諾,如符合該條,據以向上查獲相關人員涉犯相關人員犯罪行為,將可獲減輕及免除其刑之規定」等語;另提出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399號、95年度偵字第10024號、17544號起訴書1份,明載被告丙○○適用證人保護法規定。則被告所涉與上開各炒股案具有應屬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本案,被告應仍有證人保護法之適用,對其減免其刑云云。惟查被告所提出上開偵訊筆錄及起訴書1份,係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胡樹德,就被告與陳鴻仙、鄒興華、陳一春等人於93年2月間另涉炒作迎廣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迎廣公司案)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所為之處置,此有上開偵訊筆錄及起訴書附卷足憑(見本院審理卷二第46-52頁及第70-71頁)。而被告參與炒作迎廣公司一案,核與被告參與炒作本件旺矽公司、永兆公司、蜜望實公司、茂順公司、太萊公司之股票均係各別起意,並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已如前述。
㈣綜上事證,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認被告有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減免其刑之適用,所辯不足取。
(四)關於有無犯罪所得部分:
本院認被告參與操縱旺矽公司、永兆公司、蜜望實公司、茂順公司、太萊公司之股票股價,均受有不法利益,應有犯罪所得其理由:
㈠被告辯稱:被告於永兆公司、茂順公司、旺矽公司、蜜望實公司炒股案中,所得者僅係證券公司之合法退佣,並非犯罪所得云云。惟查:本件被告參與炒作上開上市(櫃)公司,大都起因於該上市、櫃公司營運不佳,股價低迷且無成交量,持有股票者出脫不易,公司經營者(即公司派)為挽救股價為公司解套,或公司經營者基於個人私利套取資金而掏空公司資金,才會尋求股市「炒手」幫忙炒作、拉抬股價,進而提供資金、公司派所持有之股票及人頭帳戶,交由被告分別以相對成交方式,擴大股票成交量,進而誘使法人及不知情之一般散戶追價買進,甚且,被告與公司派係以券商給予之退佣為炒作股票作為雙方協議炒作股票之條件,已如前述。足見被告以炒作上開股票擴大成交量,而自證券商處所獲取之退佣,係被告與公司派協議炒作股票之「對價」,與違反證券交易法間有直接關聯,自屬不法利益,究與一般股市正常交易,自券商處所獲取之退佣有別,不能相提並論,故應係犯罪所得,可以認定。
㈡被告另辯稱:被告參與炒作太萊公司一案中,其中由甲○○提供支票面額1400萬元一張並未兌現,另280萬元款項
部分,係丙種墊款之保證金,均非被告自炒股中所獲得之利益云云。經查:上開以甲○○名義簽發面額1400萬元支票一張由甲○○與被告丙○○雙方所共管,並未兌現,且於搜索時經檢察官扣押在案等情,此已據證人甲○○於98年9月1日審理時到庭結證屬實,並有搜索扣押清單在卷足憑(見本院審理卷二第155頁),自不得認係被告於該太
萊公司一案中之犯罪所得,先予敘明。另280萬元款項部
分,被告於太萊公司一案在94年4月6日在台中市調查站供稱:「(問:你配合公司派買進1,000張,其累積之價差
若干?如何交付?進入何帳戶?)累計前述配合公司派買進1,000張太萊股票,係以平均價16.8元結算,14元底價
,每股價差為2.8元,以1, 000張計,累積退價差共280萬元,該款係由我委派司機乙○○至豐銀證券會同郭振國找林寶娜,分成112萬元及168萬元,兩次以現金提領,但先扣除給章喜元14萬元,郭振國14萬元,鍾榮忠24萬元,3
人共52萬元,剩下228萬元,我自己留下20幾萬元,其餘
的200萬元我轉匯給我旗下的林龍泉等金主。」等語;此
核與共同被告林寶娜於94年7月27日供稱:該筆280萬元退股價差是由我自銀行人頭戶黎倍宏、賴瑞麟帳戶內提領現金後,交予丙○○派來綽號「小鍾」的男子,給丙○○的價差280萬元,均已付了等語相符(見前述太萊公司案丙
○○及林寶娜供述證據)。是被辯稱上開太來公司部分有關280萬元部分,係丙種墊款之保證金云云,自無可取。
㈢再者:1.被告於參與炒作旺矽公司案中供稱:「(每日
進出與庫存表)該表是由本公司會計蘇雪嬌所製作,內容為前述旺矽公司謝偉允以3個帳戶在復華證券、致和證券
、中信證券、群益證券及大府城證券開設之證券戶及分別在復華銀行南門分行、國泰世華銀行信義分行、中國信託銀行營業部、國泰世華銀行忠孝分行及國泰世華銀行臺中分行之交割帳戶,於92年9月至93年3月底間,我使用上述3名人頭帳戶操盤買賣旺矽公司股票,總賣超1千1百餘張
,得款約6千萬元。」、「證券公司給我佣金計算方式是
:每交易旺矽股票1千萬元,即給我佣金6千元,至於總共獲得多少退佣,我已經記不清楚。我個人買賣旺矽公司股票使用之帳戶為吳堂瑜、簡菊、舒佩蓮、李靜宜、黃文雄等人之帳戶。」、「自92年9月至93年3月底間以江衍華、林素貞、趙士賢等3人所開之帳戶,共賣超約1千1百多張
旺矽公司股票取得近6千萬元的資金,而事後我只有獲得
證券公司之退佣好處,因該公司基本面很好,故我有搭順風車買了50張,約賺了70、80萬元,我操作旺矽公司股票賣超約1千1百多張,每股賣出均價約為56元。」等語(詳前述旺矽公司案被告供述筆錄),是被告在旺矽公司案中,非僅獲有自券商處之退佣而已,並以不知情之人頭戶以搭順風車方式,參與炒作獲取不法利益約7、80萬元。2.被告於蜜望實公司部分,除自券商處獲取退佣5、60萬元
外,並獲有佣金及利益合計1,151萬7,500元(尚應分配予參與鎖單之法人機構),此情,已據共同被告林瑞卿於94年8月12日在台北市調查處供稱:「我曾依黃宏進指示,
自我父親林南財銀行帳戶,將前述丙○○以法人名義購買密望實公司股票之佣金匯至丙○○指定之舒佩蓮銀行帳戶。」、「(經查林南財曾於93年7月12日匯款202萬元,7
月26日匯款577,500元,7月29日匯款2,08 3,500,8月2日匯款697,500元,8月3日匯款50萬元至丙○○妻舒佩蓮合
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內,該等款項是
否即妳前述支付丙○○之法人購買密望實公司股票之佣金?)是的,該等款項係黃宏進結算10%之佣金後,指示我匯款,我就自林南財帳戶匯出該等款項。」等語(詳前述蜜望實公司案林瑞卿供述筆錄)。是被告在蜜望實公司一案獲有上開不法利益,亦可認定。3.永兆公司一案中,
被告除自券商處獲取固定佣金外,其與共同被告吳光誠(含陳建霖)約定之炒股價差之底價為每股6.5元(公司派
底價為6元),其中5角利益部分由丙○○與張志銘平分,另吳光誠所得價差利益其中百分之十歸陳俊堂取得並於匯款中預扣等情,此為被告所供認在卷。且被告在上開永兆公司一案公司派所匯給被告所指定之帳戶炒股價差共計8,532萬1,562元,其再轉匯給共同被告吳光誠部分計4,369
萬元,轉匯給共同被告楊俊吉部分計1,840萬元、轉匯給
共同被告張志銘部分計129萬8,800元及高盛證券鎖單佣金1,200萬元等情,此為被告在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96號違
反證券交易法案中供明在卷,已如前述,並有永兆公司「炒股價差資金流向表」一紙附於前開案卷足憑。則從上開永兆公司派匯給被告炒股價差8,532萬1,562元,扣除被告轉轉匯給吳光誠、楊俊吉、張志銘及高盛證券鎖單佣金部分,尚有993萬餘元被告未能交待其去處,此部分是否為
被告參與炒作永兆公司一案之犯罪所得,不能無疑。
㈣綜上所述,本件被告辯稱參與操縱旺矽公司、永兆公司、蜜望實公司、茂順公司、太萊公司之股票股價,未受有不法利益,無犯罪所云云,不足採信。
柒、新舊法比較:
一、證券交易法修正部分:
被告丙○○與共同被告葛長林、謝偉允操縱「旺矽公司」如犯罪事實貳所為之犯罪時間,係於92年9月間起至93年1月29日止(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於89年7月19日修正,於90
年1月15日施行),被告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於
95年1月11日再修正公布,原第3、4、5、6款規範內容不變
,因增訂第5款,原第5、6款之款次修正為第6、7款;另被
告行為時之當時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款規定有關於行為人違反同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之處罰,其法定刑係「處7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被告丙○
○行為後,該條文嗣於93年4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4月30日生效,其法定刑已修正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且增列第2項規定,「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 年
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新舊法比較結果,以舊法為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被告行為時即93年4月28日修正前之舊法處斷。至於上開條文於95年5月30日雖又有修正,
但核其內容僅係將同條第3、4項之「共犯」規定修正為「正犯或共犯」,並未修正同條第1、2項之法定刑,故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至被告丙○○參與操縱永兆公司、茂順公司、太萊公司、蜜望實公司等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核其犯罪時間均在93年4月28日證券交易法修正公布之後,應依修正後
之新法處斷,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先此敘明。
二、刑法修正部分:
再我國刑法業以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被告行為後,其應適用之相關法律已有變更。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
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
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
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茲就與本案適用有關之條文,比較說明如下:
(一)按刑法條文雖經修正,但若僅屬單純之文字修飾,或將實務見解或法理明文化,而不涉及刑罰之輕重、構成要件之變更,或其他有利、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者,即無庸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處斷(最高法院95年11月17日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修正前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與修正後同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之規定,二者在用語上固有不同,惟其修法理由乃在原「實施」一詞之範圍,在解釋上是否包括「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存有爭議,為杜爭議,明白宣示本條不包括「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但仍包括共謀共同正犯,乃將「實施」修正為「實行」,此觀諸立法理由說明即明,此部分法律修正後,既無有利、不利之情形,依照上開說明,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827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刑法第33條第5款業經修正公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
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即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法定刑罰金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
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就被告上開行為時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所定之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之罰金刑,其中最低罰金刑部分,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
定:「罰金:一元(銀元)以上。」,而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72年6月26日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
罰金數額提高十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而刑法第33條第5款自72年2月26日迄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 年7月1日施行),期間並未修正,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
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一元折算新臺幣三元,則修正前最低罰金數額即為新臺幣三十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
之。」修正後最低罰金刑即為一千元,自應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三)修正前刑法第62條前段關於自首之規定係「必減事由」,新修正刑法第62條前段關於自首之規定則係「得減事由」,上開關於自首之規定雖屬刑罰裁量之事項,惟既影響行為人之刑罰法律效果,應屬法律變更之範疇,而有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且關於自首之新舊法比較,因自首之性質無關可罰性之判斷或法律效果之形成,故其變更應非以行為時為判斷基準,而應依「自首時」作為判斷之基準。本件被告就操縱「蜜望實公司」股價部分其自首之時間94年2月22日在新修正刑法生效前,經比較新舊法,以舊法
規定「必減」對行為人較為有利。
(四)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被告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被告操縱旺矽公司股價部分,應依93年4月28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款,操縱永兆公司、茂順公司、太萊公司及蜜望實公
司股價部分,應依93年4月28日修正後之同法第171條第1
項第1款及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處斷。
捌、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89年7月19日修正(90年1月15日施行)後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
第1項第3款、第4款、第5款定有明文。又同條文第155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是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2項所謂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係指不在集中交易市埸以競價方式買賣有價證券之情形而言,此觀諸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1年8月23
日(71)台財證(3)字第1429號令頒之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證券商營業
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指有價證券不在集中交易市場以競價方式買賣,而在證券商專設櫃檯進行之交易行為,簡稱櫃檯買賣。」及第4條規定:「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以依證券交
易法公開發行未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之股票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有價證券為限。」自明(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28
號判決參照),此即所謂之上櫃公司股票,依此,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2項所規範之對象,係指上櫃公司之股票。經查,本件被告共同操縱旺矽公司、太萊公司、蜜望實公司等三家公司股價部分,既係在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亦即上櫃公司股票,自屬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2項所規範之對象甚明。又依89年7月19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3、4、5、6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1條之規定處罰。關於同法
第155條第1項第1款及第3至第6款之規定,即學理上所謂「
反操縱條款」,旨在規範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在交易上之各種不法操縱行為。其立法目的,在健全證券交易市場之機能,維持證券交易市場之秩序,並保護投資人。就立法文義而言,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3、4、5、6款
之規定,係列示不同之非法操縱行為類型,而同條項第6款
之規定,則為非法操縱行為之概括類型,文義上仍應視為非法操縱行為之另一種類型,此應係證券交易市場之「操縱行為」,屬智慧型之經濟犯罪,其犯罪態樣複雜,立法上無法一一列舉所致。申言之,行為人之行為縱已該當該條項第1
、3、4、5款中,其中之一或數款之非法操縱行為類型之構
成要件,如另該當同條項第6款之非法操縱行為類型之構成
要件時,自非可置而不論,始符該法條為「反操縱條款」之立法目的。從而如行為人係基於包括之認識、單一之目的,就某一種集中交易市場之有價證券,或同時就多數集中交易市場之有價證券,接續有該當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3至6款所示之非法操縱該相關有價證券之行為者,
應僅成立一罪,不能以連續論,於此情形,應就所犯不同之非法操縱行為之類型中,擇一重論處(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220號判決參照)。再按刑法上之連續犯,係指有數個獨立之犯罪行為,基於一概括犯意,反覆為之,而觸犯同一罪名者而言;如果該項犯罪,係由於行為人以單一行為接續進行,於實施犯行後,因尚未完成其犯罪,而再接續動作,以促成其結果者,則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前後所實施各個舉動不過為組成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當然祇成立單一之犯罪,不能以連續犯論。(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885號、95年度臺上字第1221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原即以「連續」行為,為其犯罪構成要件,從而對於同一種有價證券,犯罪行為人必須符合上開要件而有「連續」行為時,始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當,並僅成立單純一罪,不能再依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2678號、90年度臺上字第431號判決參
照)。故被告係對於同一種有價證券之旺矽公司、永兆公司、茂順公司、蜜望實公司股票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核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之行為僅成立違反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
定之單純一罪。又行為人以單一行為接續進行,於實施犯行後,因尚未完成其犯罪,而再接續動作,以促成其結果者,則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前後所實施各個舉動不過為組成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當祇成立單一之犯罪。被告與共同被告間以「鎖單」、「對敲」方式操縱太萊公司股票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外觀而論,雖有1次以上買進、賣出股票之行為,但係短時間內持續為之,其侵害之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於時空上難以強行區隔,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合理,故屬接續犯,為包括一罪。是本件被告丙○○所犯上開各罪,其間之法律關係、罪數,核先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
㈠旺矽公司部分,係犯違反89年7月19日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
155條第2項、第1項第4款(起訴書漏載第2項)之規定,應
依同法第171條第1款規定處斷。被告所犯本件之罪與葛長林、謝偉允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㈡永兆公司部分,係犯違反89年7月19日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
155條第1項第3、4、5款(起訴書認係同條項第3、4、5、6
款,經公訴檢察官於審理中更正為同條項第3、4、5款)之
規定,依前開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220號判決意旨,應擇情節較重之同條項第4款論處,並依93年4月28日修正後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斷。被告所犯本件之罪與劉義雄
、吳宗仁、吳光誠、陳建霖、張世傑、張志銘、楊俊吉等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茂順公司部分,係犯違反89年7月19日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
15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依93年4月28日修正後同法第
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斷。被告所犯本件之罪與石正復、
陳仁安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太萊公司部分,係犯違反89年7月19日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
155條第1項第3款(起訴書認係同條項第3、4、5、6款,經
公訴檢察官於審理中更正為同條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93
年4月28日修正後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斷。被告所犯本件之罪與甲○○、林寶娜、郭振國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㈤蜜望實公司部分,係犯違反89年7月19日修正後證券交易法
第155條第2項第1項第4款之規定(起訴書漏載第2項)之規
定,應依93年4月28日修正後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斷。被告所犯本件之罪與林訓民、陳陸熹、黃宏進、林瑞卿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㈥又被告所犯本件各罪,均係利用不知情之前開人頭帳戶及證券商營業員進行炒作股票、存匯差價,均係間接正犯。又被告所犯前開五罪間,其犯意各別,均未有連續犯之概括犯意,已如前述,應分論併罰。
㈦再被告就蜜望實公司部分,其所犯之罪於犯罪發覺前,先行申告犯罪事實於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並願接受裁判,亦如前述。惟被告迄本院審理中均未自動繳交操縱該蜜望實公司部分之所得財物,不能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之規定,減免其刑,但仍有修正前刑法第62條減輕其刑之適用。至被告就旺矽公司、永兆公司、茂茂順公司、太萊公司等部分,雖於檢察官偵查中自白犯罪事實並因而查獲其他共犯,惟被告迄本院審理中均未自動繳交操縱該旺矽公司、永兆公司、茂茂順公司、太萊公司部分之所得財物,即不能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4項「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減輕其刑。檢察官就被告所犯本件之罪請求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4項自白之規定減輕其刑,其見解似有誤會,附予指明。
三、審酌被告所為本件之罪之前尚無犯罪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足見其素行良好;再被告係沅堡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從事股票投資活動,本應正派經營用以獲取合法利潤,其竟多次與國內上市(櫃)公司負責人,以身分、資源優勢操縱公司股票價格,欲不斷製造交易活絡假象與異常價格,致使不知情之散戶跟進,進而影響證券市場之交易秩序,坑殺散戶等投資人,確有一定之惡性,量刑本不宜過輕。惟被告自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及南投縣調查站初訊之時起至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未有隱匿其所涉犯罪情節,並自白犯罪、供述其本身及共犯所涉犯罪情節,協助偵查機關就其餘涉案等十餘家上市(櫃)公司之負責人及市場派炒手,得以順利偵查起訴並繩之以法,足見其犯後已知悔悟,本院並參酌其犯罪動機、手段、對股票市場所造成之波動及檢察官請求儘可能從輕量刑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本件之罪均予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次查: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3條第1項10款規定,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輕其刑期或金額2分之1。犯證券交易法之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者,不予減刑。該條例第6條復規定,對於第3條所定不予減刑而未發覺之罪,於本條例施行前至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自首而受裁判者
,依第2條第1項規定予以減刑。且查上開減刑條例第6條僅
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並無始期之限制,是以被告所犯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罪,其中所犯操縱蜜望實公司部分,經宣告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雖係減刑條例第3條所定不予減
刑之罪,惟因其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犯罪,且於減刑條例
施行前,針對未發覺之罪於93年2月22日自首,合於減刑之
規定。另其中所犯操縱旺矽公司部分,因其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亦合上開減刑條例規定,本院於判決時,自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7條之規定,均
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分別定其全部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庭長會議96年7月6日法律問題決議參照)。至本案經檢察官指揮調查站人員搜索扣押之物,僅係供本案犯罪之證物,但非供犯罪所用之物,於本案犯罪確定前尚不宜發還被告或共同被告,然亦無從於本案諭知沒收,附予敘明。
玖、移送併辦部分:
一、台彎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8924號併辦,其併
辦意旨略以:緣設址於臺北市○○區○○路之「優盛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盛公司),其公司股票於92年7
月25日經許行政所屬「寶來證券公司」承銷部輔導上櫃買賣後,寶來證券公司前承銷部經理許行政、優盛公司董事長葉健和、財務長陳禮賢為使優盛公司股票有一定之價與量,竟於92年7月間以不合於證券主管機管規範之「安定操作」為
名義,進行實質操縱、控制、影響「優盛公司」股票於上櫃市場之交易價格,以吸引一般投資人注意,進而追價買進,由許行政自優盛公司股票上櫃之日起,執行為期1年之「安
定操作」為名義之操縱股價犯行。迄至93年2月間,因許行
政私下結合吳國銘之力為上開「安定操作」並不順利,許行政乃透過吳國銘引進高國華介入「優盛公司」股票操作。惟在此一期間之炒作過程,於93年2月24日至同年月27日間,
因上開公司派提供之人頭戶進出之券商出現大量買賣及當日沖銷式跟單等異常現象,陳禮賢乃將異常事由報告葉建和知悉,公司派乃決議結算支付許行政炒作之不法佣金利益,並與許行政終止「安定操作」為名之謀議。另者,因許行政、吳國銘、高國華等人吸納公司派釋出之「優盛公司」股票後,其等仍共同基於意圖控制、影響、抬高「優盛公司」股票於上櫃市場交易價格之犯意聯絡,於公司派與許行政終止名為「安定操作」之交易後,仍由吳國銘、許行政以個別支配使用之證券帳戶,由高國華挹注資金供吳國銘為操縱、拉抬「優盛公司」股票於上櫃市場交易價格,以利高國華伺機出脫「優盛公司」股票,圖謀不法差價利益;惟「優盛公司」股票並未獲得普遍一般投資人認同,出脫持股不易,加以先前許行政、吳國銘推薦特定不知情投資人進場買進者,均欲獲利賣出持股,其等為避免此一賣壓,一則持續散佈利多消息,宣稱股價可達百元之譜,一則由許行政、吳國銘、高國華等人於同年4月間與丙○○聯繫,謀議以「轉單」(即通
謀約定於一定價格,由一方賣出之同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買進之行為)2500張股票,將部份持股出脫,獲取後續操縱股價所需資金,亦不致使籌碼鬆動(俗稱鎖單),轉單佣金為轉單金額之10%至12%,未來股價跌破佣金金額時,受讓之一方可以停損賣出或由高國華繳付差額。丙○○明知許行政等人為達操縱「優盛公司」股票價格,仍基於獲取佣金之不法利益媒介陳建霖、鄒興華等人參與通謀買入優盛公司股票,而陳建霖、鄒興華等人亦明知仍與許行政等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操縱「優盛公司」股票價格之犯意聯絡,通謀於同年4 月12日、13日,由高國華等一方賣出之同時,約使陳建霖以持有、支配之人頭帳戶買入,累計2日通謀相對成交約達
1500餘張,交易成立後,由高國華以現金支付丙○○佣金
600萬元與鄒興華、陳建霖朋分,因認被告丙○○涉有違反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依到庭實行公訴檢
察官更正後之適用條款)之違反證券交易法行為,應依93年4月28日修正前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處斷之罪嫌。且被告丙○○上開操縱「優盛公司」股票價格之犯行,與本院前述就被告操縱旺矽公司、永兆公司、茂順公司及太萊公司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等語為據,而將上開案件移送本院併辦。
二、本院經查:按連續犯之所謂出於概括犯意,必須其多次犯罪行為自始均在一個預定犯罪計劃以內,出於主觀上始終同一犯意之進行,若中途另有新犯意發生,縱所犯為同一罪名,究非連續其初發的意思,即不能成立連續犯,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6296號著有判例。是依照上開判例之見解,所謂概括犯意必須「其多次犯罪行為自始均在一個預定犯罪計劃以內,出於主觀上始終同一犯意之進行」,此即學說上之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於「單一之整體故意」,亦即行為人必須自始對各個單一之行為均有所預見,而概括的包括在其犯意之中,即具有單一之整體故意。反之,行為人如對各個單一行為之實行並無認識,只是出於一般性之決意,遇有適當機會即違犯之,或係各別起意,或違犯一行為後,始另行起意者,則非單一之整體故意,故應屬實質競合之數罪。且本院認被告操縱旺矽公司、永兆公司、茂順公司及太萊公司部分,均係各別犯意,而非單一之整體故意,且被告操縱「優盛公司」股票價格部分,亦與被告操縱旺矽公司、永兆公司、茂順公司及太萊公司部分並無連續犯之關係,其理由已於前述陸、之二、之(一)部分闡述甚詳。是檢察官移送被告操縱「優盛公司」股價部分之犯行,自無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成立裁判上一罪之餘地,自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辦,亦應退回檢察官為妥適處理,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民國89年7月19
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2項、第1項第3、4、5款、第171條第1款、民國93年4月28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
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修正
前刑法第62條、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4條、第6條、第7條、第11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金樹
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劉國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89年7月19日條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155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者。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
五、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者。
六、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
前項之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第20條第4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89年7月19日條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或第157條之一第1項之規定者。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者。
(93年4月28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
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
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
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減輕其
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
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
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
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
產抵償之。
附 表 一
(一)93年5月5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永得行投資、│渠等於12:28:22至12:30:56以│左列委託於12:28:44至12:3│
│黃文雄 │當日漲停價7.80元 (高於當時│1:28成交247千股,使成交 │
│ │揭示成交價7.35元9檔)、7.30│價由7.20元逐次上漲至7.45│
│ │元、7.35元 (當時揭示賣出價│元,共計上漲5檔,其成交 │
│ │)等3種價格,分7筆連續委託 │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合計委託買進250千股,其 │247千股之100.00%。 │
│ │中漲停價委託買進170千股。 │ │
│ │該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當│ │
│ │時段等於或大於成交價買進數│ │
│ │量之100.00%。 │ │
├──────┼─────────────┼────────────┤
│黃文雄、舒佩│渠等於12:44:11至12:48:23以│左列委託於12:46:08至12:4│
│蓮 │7.40元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9:04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 │7.10元6檔)、7.45元 (高於當│7.10元逐次上漲至7.45元,│
│ │時揭示成交價7.35元2檔)等2 │共計上漲7檔,其成交數量 │
│ │種價格,分4筆連續委託,合 │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321 │
│ │計委託買進310千股。該委託 │千股之96.57%。 │
│ │買進數量,占該股票當時段等│ │
│ │於或大於成交價買進數量之 │ │
│ │96.87%。 │ │
├──────┼─────────────┼────────────┤
│永得行投資 │該公司於13:19:04以當日漲停│左列委託於13:21:41全部成│
│ │價7.80元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交,使成交價由6.80元上漲│
│ │價6.80元20檔),一筆委託買 │至7.30元,共計上漲10檔,│
│ │進50千股,該委託買進數量,│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
│ │占該股票當時段漲停價委託買│成交量50千股之100.00%。│
│ │進數量之100.00%。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7.30元,開盤價7.50元,最高成交價7.50元│
│ ,最低成交價6.80元,收盤價7.20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跌幅1.36%,同類股跌幅5.63%,加權股價指數跌幅5.39│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997千股、賣出865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653千股 │
│ 之60.31%、52.32%;相對成交626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37.87%。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7.80元分7筆共委託買進287千股,占本日以漲停價│
│ 委託買進總數量402千股之71.39%。 │
└─────────────────────────────────┘
(二)93年5月6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新兆行投資 │該公司於10:22:47至10:23:43│左列委託於10:22:49至10:2│
│ │以當時賣出揭示價7.05元及當│4:00成交51千股,使成交價│
│ │日漲停價7.70元 (高於當時揭│由6.90元上漲至7.15元,共│
│ │示成交價7.05元13檔), 分3 │計上漲5檔,其成交數量占 │
│ │筆委託買進,合計買進52千股│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51千股│
│ │,其中漲停價委託買進40千股│之100.00%。 │
│ │,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 │
│ │票當時段等於或大於成交價買│ │
│ │進數量之100.00%。 │ │
├──────┼─────────────┼────────────┤
│佳樂氏投資 │該公司於12:44:36至12:47:17│左列委託於12:44:37至12:4│
│ │以當日漲停價7.70元 (高於當│7:22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 │時揭示成交價7.05元13檔), │7.05元上漲至7.20元,共計│
│ │分4筆委託買進,合計買進40 │上漲3檔,其成交數量占同 │
│ │千股,該委託買進數量,占該│時段該股票成交量40千股之│
│ │股票當時段漲停價委託買進數│100.00%。 │
│ │量之100.00%。 │ │
├──────┼─────────────┼────────────┤
│佳樂氏投資、│渠等於13:10:19至13:15:18以│左列委託於13:10:45至13:1│
│新兆行投資、│當時賣出揭示價7.15元、7.20│5:25成交836千股,使成交 │
│李世五、黃文│元、當日漲停價7.70元(高於│價由7.05元逐次上漲至7.50│
│雄 │當時揭示成交價7.20元-7.40 │元,共計上漲9檔,其成交 │
│ │元10檔至6檔)及7.10元、7. │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25元、7.45元、7.50元 (高於│848千股之98.58%。 │
│ │當時揭示成交價1至2檔)等7種│ │
│ │不同價格,分11筆連續委託,│ │
│ │合計委託買進880千股,其中 │ │
│ │漲停價委託買140千股,上開 │ │
│ │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當時│ │
│ │段等於或大於成交價買進數量│ │
│ │之99.77%。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7.20元,開盤價7.20元,最高成交價7.50元│
│ ,最低成交價6.85元,收盤價7.45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漲幅3.47%,同類股漲幅0.51%,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94│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746千股、賣出985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933千 │
│ 股之90.30%、50.94%;相對成交917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47.42%。│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7.70元分25筆共委託買進333千股,占本日以漲停 │
│ 價委託買進總數量350千股之95.14%。 │
│五、該群組於13:10:19至13:15:18間雖未持續以高價委託買進,仍以密集下│
│ 單之方式,將成交價格逐次拉抬,達到影響股價之目的。 │
└─────────────────────────────────┘
(三)93年5月10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永得行投資、│渠等於12:49:15至12:53:26以│左列委託於12:49:17至12:5│
│簡菊、李世五│當時賣出揭示價7.60元、當日│5:21成交835千股,使成交 │
│ │漲停價7.95元 (高於當時揭示│價由7.40元上漲至7.60元,│
│ │成交價7.55元8檔)及7.50元、│共計上漲4檔,其成交數量 │
│ │7.55元、7.65元 (高於當時揭│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868 │
│ │示成交價1至2檔),分7筆委託│千股之96.19%。 │
│ │買進,合計買進835千股,其 │ │
│ │中漲停價委託買進2千股,上 │ │
│ │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當│ │
│ │時段等於或大於成交價買進數│ │
│ │量之96.19%。 │ │
├──────┼─────────────┼────────────┤
│新兆行投資 │該公司於13:17:18至13:20:18│左列委託於13:17:29至13:2│
│ │以當日漲停價7.95元 (高於當│0:53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 │時揭示成交價7.55元8檔),分│7.55元上漲至7.70元,共計│
│ │6筆委託買進,合計買進10千 │上漲3檔,其成交數量占同 │
│ │股,該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時段該股票成交量10千股之│
│ │票當時段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100.00%。 │
│ │之100.00%。 │ │
├──────┼─────────────┼────────────┤
│佳樂氏投資 │該公司於13:27:43以當日漲停│左列委託於13:30:00全部成│
│ │價7.95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交,使成交價由7.55元上漲│
│ │價7.55元8),一筆委託買進 │至7.70元收盤,共計上漲3 │
│ │20千股,該委託買進數量,占│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
│ │該股票當時段漲停價委託買進│股票成交量20千股之100.00│
│ │數量之100.00%。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7.45元,開盤價7.45元,最高成交價7.70元│
│ ,最低成交價7.30元,收盤價7.70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漲幅3.35%,同類股漲幅3.62%,加權股票指數跌幅3.56│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491千股、賣出1,345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903 │
│ 千股之78.34%、70.67%;相對成交1,080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56.75│
│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7.95元分17筆共委託買進47千股,占本日以漲停價│
│ 委託買進總數量55千股之62.66%。 │
│五、該群組於12:49:15至12:53:26間雖未持續以高價委託買進,仍以密集下│
│ 單之方式,將成交價格逐次拉抬,達到影響股價之目的。 │
└─────────────────────────────────┘
(四)93年5月11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佳樂氏投資 │該公司於09:31:55至09:35:00│左列委託於09:32:12至09:3│
│ │以7.60元、7.70元、7.75元、│5:32成交180千股,使成交 │
│ │7.80元等4 種不同價格(高於│價由7.55元逐次上漲至7.80│
│ │當時揭示成交價1至2檔)及當│元,共計上漲5檔,其成交 │
│ │日漲停價8. 20元 (高於當時 │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揭示成交價7.80元8檔),分6 │182千股之98.90%。 │
│ │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19│ │
│ │1千股,其中漲停價委託買進3│ │
│ │千股,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 │
│ │該股票當時段等於或大於成交│ │
│ │價買進數量之100.00%。 │ │
├──────┼─────────────┼────────────┤
│新兆行投資、│渠等於11:07:19至11:26:16以│左列委託於11:07:27至11:2│
│永得行投資、│當日漲停價8.20元 (高於當時│6:51成交277千股,使成交 │
│李世五 │揭示成交價7.50元-7.80元14 │價由7.50元逐次上漲至7.80│
│ │檔至6檔)、7.60元(當時成交 │元,共計上漲6檔,其成交 │
│ │價)及7.65元、7.70元、7.75 │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元、7.80元 (高於當時揭示成│280千股之98.92%。 │
│ │交價1至2檔)等6種價格,分23│ │
│ │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28│ │
│ │ 1千股,其中漲停價委託買進│ │
│ │21千股,上開委託買進數量,│ │
│ │占該股票當時段等於或大於成│ │
│ │交價買進數量之100.00%。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7.70元,開盤價7.70元,最高成交價7.85元│
│ ,最低成交價7.45元,收盤價7.70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漲幅0.00%,同類股漲幅0.89%,加權股價指數漲幅1.05│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175千股、賣出1,076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544 │
│ 千股之76.10%、69.68%;相對成交880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56.99%│
│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7.70元分32筆共委託買進63千股,占本日以漲停價│
│ 委託買進總數量78千股之80.76%。 │
│五、該群組於上揭期間雖未以高價委託買進,仍以密集下單之方式,將成交│
│ 價格逐次拉抬,達到影響股價之目的。另劉義雄於11:24:50至11:54:40│
│ 以7.75元分四次委託賣出100千股至300千股不等,共賣出700千股,且 │
│ 皆於上開投資公司以漲停價小量委託買進後大量賣出,似有利用小買大│
│ 賣方式出脫持股,惟尚未發現劉員有明顯影響股價情形。 │
└─────────────────────────────────┘
(五)93年5月12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新兆行投資、│渠等於09:09:53至09:25:41以│左列委託於09:10:10至09:2│
│永得行投資、│當日漲停價8.20元 (高於當時│6:14成交931千股,使成交 │
│簡菊、王巧音│揭示成交價7.80元-7.90元8檔│價由7.65元逐次上漲至7.90│
│、舒佩蓮 │至6檔)、7.65元、7.70元、7.│元,共計上漲5檔,其成交 │
│ │75元、7.80元、7.85元、7.90│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元 (當時揭示賣出價)及7.95 │971千股之95.88%。 │
│ │元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7.80│ │
│ │元3檔)等8種價格,分24筆連 │ │
│ │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955千 │ │
│ │股,其中漲停價委託買進25千│ │
│ │股,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 │
│ │股票當時段等於或大於成交價│ │
│ │買進數量之96.95%。 │ │
├──────┼─────────────┼────────────┤
│永得行投資 │該公司於13:25:05至13:28:53│左列委託於13:30:00全部成│
│ │以當日漲停價8.20元 (高於當│交,使成交價由7.50元上漲│
│ │時揭示成交價7.50元14檔)及 │至7.70元收盤,共計上漲4 │
│ │7.75元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
│ │)等2種價格,分3筆連續委託 │股票成交量128千股之100. │
│ │,合計買進128千股,其中漲 │00 %。 │
│ │停價委託買進28千股,上開委│ │
│ │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當時段│ │
│ │等於或大於成交價買進數量之│ │
│ │100.00%。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7.70元,開盤價7.70元,最高成交價7.90元│
│ ,最低成交價7.50元,收盤價7.70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漲幅0.00%,同類股漲幅1.94%,加權股價指數漲幅1.23│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3,147千股、賣出2,851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3,665 │
│ 千股之85.86%、77.78%;相對成交2,590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70.66│
│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8.20元分46筆共委託買進299千股,占本日以漲停 │
│ 價委託買進總數量349千股之85.67%。 │
│五、該群組於上揭期間雖未以高價委託買進,仍以密集下單之方式,將成交│
│ 價格逐次拉抬,達到影響股價之目的。另簡菊於09:18:56以7.85元委託│
│ 賣出225千股,同時間再以7.95元委託買進240千股,該二筆委託於09:1│
│ 9:34相對成交,似有製造交易活絡之假象。 │
└─────────────────────────────────┘
(六)93年5月13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新兆行投資、│該等公司於13:22:03至13:28:│左列委託於13:22:07至13:3│
│永得行投資 │11以當日漲停價8.20元 (高於│0:00成交228千股,使成交 │
│ │當時揭示成交價7.85元-7.9 0│價由7.85元逐次上漲至8.10│
│ │元7檔至6檔)及8.00元、8.0 5│元收盤(當日最高價),共│
│ │元、8.10元、8.15元(高於當│計上漲5檔,其成交數量占 │
│ │時揭示成交價7.90元2檔至4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294千 │
│ │不等)等5種價格,分11筆連 │股之77. 55%。 │
│ │續委託,合計買進437千股, │ │
│ │其中漲停價委託買進67千股,│ │
│ │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 │
│ │當時段等於或大於成交價買進│ │
│ │數量之79.02%。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7.70元,開盤價7.70元,最高成交價8.10元│
│ ,最低成交價7.70元,收盤價8.10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漲幅5.19%,同類股跌幅0.73%,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68│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3,629千股、賣出3,310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4,113 │
│ 千股之88.23%、80.47%;相對成交3,056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74.30│
│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8.20元分85筆共委託買進191千股,占本日以漲停 │
│ 價委託買進總數量253千股之75.49%。 │
│五、該群組本日大量賣出持股,經分析發現多以等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或低於│
│ 當時揭示成交價一檔之價格委託賣出,尚未發現有影響股價之情事。 │
└─────────────────────────────────┘
(七)93年5月14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新兆行投資、│該等公司於09:31:29至09:32:│左列委託於09:32:05至09: │
│永得行投資 │19 以 當日漲停價8.65元 (高│32:45全部成交,使成交價 │
│ │於當時揭示成交價8.15元、8.│由8.15元上漲至8.30元(當│
│ │25 元10檔、8檔),分4筆連續│日最高價),共計上漲3檔 │
│ │委託,合計買進52千股,上開│,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
│ │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當時│票成交量52千股之100.00%│
│ │段漲停價買進數量之100.00%│。 │
│ │。 │ │
├──────┼─────────────┼────────────┤
│新兆行投資 │該公司於10:25:23至10:27:09│左列委託於10:26:05至10: │
│ │以當日漲停價8.65元 (高於當│27:21成交22千股,使成交 │
│ │時揭示成交價8.10元、8.20元│價由8.10元逐次上漲至8.25│
│ │11檔、9檔)及8.15元 (當時揭│元,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 │
│ │示賣出價)等2種價格,分6筆 │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連續委託,合計買進27千股,│22 千股之100.00%。 │
│ │其中漲停價委託買進22千股,│ │
│ │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 │
│ │當時段等於或大於成交價買進│ │
│ │數量之100.00%。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8.10元,開盤價8.20元,最高成交價8.30元│
│ ,最低成交價8.10元,收盤價8.25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漲幅1.85%,同類股跌幅2.88%,加權股價指數跌幅2.37│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078千股、賣出1,107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949 │
│ 千股之55.31%、56.79%;相對成交710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36.42%│
│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8.65元分72筆共委託買進239千股,占本日以漲停 │
│ 價委託買進總數量322千股之74.22%。其中新兆行投資於10:43:58至│
│ 10:51:04以漲停價8.65元委託買進11千股、永得行投資於12:58:20│
│ 至13:02:03以漲停價8.65元委託買進57千股及於13:27:07至13:29│
│ :30以漲停價8.65元、8.25元(高於當時成交價8.20元1檔)等價格委 │
│ 託買進150千股,分別影響當時成交價1檔至2檔不等。 │
│五、另簡菊於09:33:28以8.35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8.30元1檔)委託買 │
│ 進255千股,同時間再以8.15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8.30元3檔)委託│
│ 賣出240千股,該二筆委託於09:34:13相對成交,似有製造交易活絡之 │
│ 假象。 │
└─────────────────────────────────┘
(八)93年5月17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新兆行投資、│該等公司於10:58:16至11:08:│左列委託於10:58:46至11: │
│永得行投資 │34以當日漲停價8.80元 (高於│08:50成交42千股,使成交 │
│ │當時揭示成交價7.85元-8.00 │價由7.85元逐次上漲至8.00│
│ │元16檔-19檔)、高於當時揭示│元,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 │
│ │成交價3檔之7.85元及當時揭 │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示成交價7.95元等3種價格, │44 千股之95.45%。 │
│ │分11筆連續委託,合計買進43│ │
│ │千股,其中漲停價委託買進10│ │
│ │千股,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 │
│ │該股票當時段大於或等於成交│ │
│ │價買進數量之100.00%。 │ │
├──────┼─────────────┼────────────┤
│永得行投資 │該公司於13:25:10至13:29:48│左列委託於13:30:00全部成│
│ │以當日漲停價8.80元 (高於當│交,使成交價由8.00元上漲│
│ │時揭示成交價8.00元16檔)及 │至8.20元收盤,共計上漲4 │
│ │8.30元、8.40元(高於當時揭│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
│ │示成交價8.00元6檔至8檔)等│股票成交量313千股之100. │
│ │3種價格,分5筆連續委託,合│00 。 │
│ │計買進313千股,其中漲停價 │ │
│ │委託買進33千股,上開委託買│ │
│ │進數量,占該股票當時段大於│ │
│ │或等於成交價買進數量之100.│ │
│ │00%。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8.25元,開盤價8.30元,最高成交價8.30元│
│ ,最低成交價7.80元,收盤價8.20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跌幅0.60%,同類股跌幅5.17%,加權股票指數漲幅5.07│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093千股、賣出359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579 千│
│ 股之69.22%、22.73%;相對成交343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21.72%。│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8.80元分37筆共委託買進119千股,占本日以漲停 │
│ 價委託買進總數量134千股之88.80%。 │
│五、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與平盤價等價格交錯委託,且多筆小量密集委託方│
│ 式下單,其中漲停價每筆數量多僅介於1千股至10千股之間,數量不大 │
│ ,渠等利用平盤價格或高於成交價1檔等價格先行買進,旋即利用多筆 │
│ 小量之漲停價委託買進,達到拉高成交價之目的。 │
└─────────────────────────────────┘
(九)93年5月18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永得行投資、│渠等於13:03:30至13:08:59以│左列委託於13:04:03至13: │
│李世五、簡菊│當日漲停價8.75元 (高於當時│09:31成交1,314千股,使成│
│ │揭示成交價8.30元9檔)、8.30│交價由8.30元上漲至8.50元│
│ │元、8.35元、8.40元 (皆為當│,共計上漲4檔,其成交數 │
│ │時揭示買進價)、8.45元 ( 高│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1,│
│ │於當時揭示買進價8.40元1檔)│418千股之92.66%。 │
│ │、8.50元 (當時揭示成交價) │ │
│ │、8.60元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 │
│ │價8.50元2檔)等6種價格,分 │ │
│ │13筆委託買進,合計買進 │ │
│ │1,344千股,其中漲停價委託 │ │
│ │買進54千股,上開委託買進數│ │
│ │量,占該股票當時段等於或大│ │
│ │於成交價買進數量之94.78% │ │
│ │。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8.20元,開盤價8.20元,最高成交價8.60元│
│ ,最低成交價8.10元,收盤價8.60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漲幅4.87%,同類股跌幅1.63%,加權股價指數跌幅1.36│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2,493千股、賣出4,609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5,442 │
│ 千股之45.81%、84.69%;相對成交2,087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38.34│
│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8.75元分30筆共委託買進131千股,占本日以漲停 │
│ 價委託買進總數量287千股之45.64%。 │
└─────────────────────────────────┘
(十)93年5月20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永得行投資 │該公司於12:41:45至12:42:32│左列委託於12:42:10至12: │
│ │以當日漲停價9.80元 (高於當│42:45全部成交,使成交價 │
│ │時揭示成交價9.10元-9.20元 │由9.10元逐次上漲至9.25元│
│ │12檔-14檔),分2筆連續委託 │,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合計買進12千股,上開委託│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12│
│ │買進數量,占該股票當時段漲│千股之100.00%。 │
│ │停價買進數量之100.00%。 │ │
├──────┼─────────────┼────────────┤
│永得行投資、│渠等於13:02:43至13:05:07以│左列委託於13:02:45至13:0│
│簡菊、李佳蓉│當日漲停價9.80元 (高於當時│5:25成交100千股,使成交 │
│ │揭示成交價9.25元11檔)、9.4│價由9.15元逐次上漲至9.40│
│ │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9.1│元,共計上漲5檔,其成交 │
│ │5元5檔)及當時揭示成交價9.│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25元等3種價格,分4筆連續委│100千股之100.00%。 │
│ │託,合計買進180千股(隨後 │ │
│ │取消50千股,餘130千股), │ │
│ │其中漲停價委託買進30千股,│ │
│ │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 │
│ │當時段大於或等於成交價買進│ │
│ │數量之100.00%。 │ │
├──────┼─────────────┼────────────┤
│薛寶卿、陳如│渠等於13:26:16至13:29:27以│左列委託於13:30:000成交 │
│昀、永得行投│當日漲停價9.80元 (高於當時│108千股,使成交價由9.10 │
│資 │揭示成交價9.10元14檔)及9.2│元上漲至9.25元收盤,共計│
│ │5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9.1│上漲3檔,其成交數量占同 │
│ │0元3檔)、9.30元 (高於當時│時段該股票成交量108千股 │
│ │揭示成交價9.10元4檔)等3種 │之100.00%。 │
│ │價格,分7筆連續委託,合計 │ │
│ │買進122千股,其中漲停價委 │ │
│ │託買進42千股,上開委託買進│ │
│ │數量,占該股票當時段大於或│ │
│ │等於成交價買進數量之100.00│ │
│ │%。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9.20元,開盤價9.30元,最高成交價9.60元│
│ ,最低成交價9.00元,收盤價9.25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漲幅0.54%,同類股跌幅0.77%,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77│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851千股、賣出612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2,136千股 │
│ 之39.82%、28.64%;相對成交291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13.61%。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9.80元分13筆共委託買進114千股,占本日以漲停 │
│ 價委託買進總數量338千股之33.72%。 │
│五、另簡菊於13:05:49以9.3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9.40元1檔)委託賣 │
│ 出200千股,同時間再以9.40元(等於當時揭示成交價9.40元)委託買 │
│ 進210千股,該二筆委託於13:06:01相對成交,似有製造交易活絡之假 │
│ 象。 │
└─────────────────────────────────┘
(十一)93年5月25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林金鵬、薛寶│渠等於12:07:25至12:17:34以│左列委託於12:07:27至12:1│
│卿 │當日漲停價11.20元 (高於當 │7:59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 │時揭示成交價10.65元-10.85 │10.65元逐次上漲至10.90元│
│ │元11檔-7檔),分21筆連續委 │共計上漲5檔,其成交數量 │
│ │託,合計買進49千股,上開委│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64千│
│ │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當時段│股之76.56%。 │
│ │漲停價買進數量之85.96%。 │ │
├──────┼─────────────┼────────────┤
│薛寶卿、陳如│渠等於12:26:56至12:30:19以│左列委託於12:27:24至12:3│
│昀 │當日漲停價11.20元 (高於當 │0:39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 │時揭示成交價10.70元-10.95 │10.70元逐次上漲至10.95元│
│ │元10檔-5檔)之價格,分7筆連│,共計上漲5檔,其成交數 │
│ │續委託,合計買進77千股,上│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10│
│ │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當│9千股之70.64%。 │
│ │時段漲停價買進數量之97.46 │ │
│ │%。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0.50元,開盤價10.50元,最高成交價11.1│
│ 0元,最低成交價10.50元,收盤價11.00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漲幅4.76%,同類股跌幅0.36%,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27│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051千股、賣出1,732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3,448 │
│ 千股之30.47%、50.22%;相對成交566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16.41%│
│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1.20元分67筆共委託買進484千股,占本日以漲停│
│ 價委託買進總數量1,168千股之41.43%。 │
└─────────────────────────────────┘
(十二)93年5月26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永得行投資、│渠等於12:51:34至12:55:02以│左列委託於12:52:16至12: │
│陳如昀、林金│當日跌停價10.25元 (低於當 │55:24全部成交,使成交價 │
│鵬 │時揭示成交價10.70元-10.40 │由10.70元逐次下跌至10.40│
│ │元9檔至3檔)及10.60元 (低於│元,共計下跌6檔,其成交 │
│ │當時揭示成交價10.70元2檔) │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等2種價格,分7筆連續委託,│215千股之80.46%。 │
│ │合計賣出180千股 (隨即取消 │ │
│ │7千股,餘173千股),其中跌 │ │
│ │停價委託賣出170千股,上開 │ │
│ │委託賣出數量,占該股票當時│ │
│ │段小於成交價賣出數量之81.6│ │
│ │0%。 │ │
├──────┼─────────────┼────────────┤
│何柔嫻、蔡宛│渠等於13:01:02至13:06:41│左列委託於13:01:24至13:0│
│凌、薛寶卿 │以當日漲停價11.75元 (高於 │7:28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 │當時揭示成交價10.45元-11.0│10.45元逐次上漲至10.90元│
│ │0元26檔-15檔)之價格,分11 │,共計上漲9檔,其成交數 │
│ │筆連續委託,合計買進207千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24│
│ │股,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8千股之83.46%。 │
│ │股票當時段漲停價買進數量之│ │
│ │99.51%。 │ │
├──────┼─────────────┼────────────┤
│張明忠、薛寶│渠等於13:26:08至13:28:34以│左列委託於13:30:00成交11│
│卿、林金鵬 │當日漲停價11.75元 (高於當 │0千股,使成交價由10.55元│
│ │時揭示成交價10.55元14檔)及│上漲至10.85元收盤,共計 │
│ │10.75元、10.80元、10.85元 │上漲6檔,其成交數量占同 │
│ │(分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 │時段該股票成交量170千股 │
│ │10.55元4檔-6檔)等4種價格,│之64.70%。 │
│ │分5筆連續委託,合計買進260│ │
│ │千股,其中漲停價委託買進30│ │
│ │千股,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 │
│ │該股票當時段大於或等於成交│ │
│ │價買進數量之70.27%。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1.00元,開盤價11.10元,最高成交價 │
│ 11.35 元,最低成交價10.25元,收盤價10.85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跌幅1.36%,同類股漲幅1.19%,加權股價指數漲幅1.15│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227千股、賣出1,349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4,492 │
│ 千股之27.31%、30.03%;相對成交449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9.99% │
│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1.75元分39筆共委託買進345千股,占本日以漲停│
│ 價委託買進總數量700千股之49.28%。 │
└─────────────────────────────────┘
(十三)93年6月1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黃俞榕、黃瑞│渠等於09:36:20至09:37:57以│左列委託於09:36:49至09: │
│珍、薛寶卿、│當日跌停價11.40元 (低於當 │38:17全部成交,使成交價 │
│陳如昀、張明│時揭示成交價11.90元-11.80 │由11.90元逐次下跌至11.65│
│忠、林金鵬 │元10檔-8檔)及11.85元 (低於│元,共計下跌5檔,其成交 │
│ │當時揭示成交價11.90元1檔) │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等2種價格,分8筆連續委託,│515千股之79.22%。 │
│ │合計賣出408千股,其中跌停 │ │
│ │價委託賣出304千股,上開委 │ │
│ │託賣出數量,占該股票當時段│ │
│ │小於或等於成交價賣出數量之│ │
│ │79.22%。 │ │
├──────┼─────────────┼────────────┤
│陳如昀、蔡宛│渠等於13:18:49至13:19:33│左列委託於13:18:51至13:2│
│凌、黃瑞珍 │以當日漲停價13.10元 (高於 │0:06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 │當時揭示成交價11.70元、11.│11.70元逐次上漲至11.95元│
│ │90元28檔、24檔)之價格,分 │,共計上漲5檔,其成交數 │
│ │3筆連續委託,合計買進90千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91│
│ │股,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千股之98.90%。 │
│ │股票當時段漲停價買進數量之│ │
│ │98.90%。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2.25元,開盤價12.25元,最高成交價12.2│
│ 5 元,最低成交價11.40元,收盤價11.60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跌幅5.30%,同類股漲幅0.26%,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13│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412千股、賣出1,325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3,408 │
│ 千股之41.42%、38.87%;相對成交724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21.24%│
│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3.10元分10筆共委託買進300千股,占本日以漲停│
│ 價委託買進總數量474千股之63.29%。 │
└─────────────────────────────────┘
(十四)93年6月4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陳如昀、薛寶│渠等於10:29:16至10:29:21以│左列委託於10:29:25至10: │
│卿、黃瑞珍 │當日跌停價10.15元 (低於當 │31:33成交255千股,使成交│
│ │時揭示成交價10.50元7檔)之 │價由11.50元下跌至跌停價 │
│ │價格,分3筆連續委託,合計 │10.15鎖住,共計下跌7檔,│
│ │賣出800千股,上開委託賣出 │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
│ │數量,占該股票當時段跌停價│成交量260千股之98.07%。│
│ │賣出數量之99.37%。 │ │
├──────┼─────────────┼────────────┤
│薛寶卿 │該員於13:23:52以當日漲停價│左列委託於13:24:19全部成│
│ │11.65元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 │交,使成交價由10.20元上 │
│ │價10.20元29檔)之價格,1筆 │漲至10.50元,共計上漲6檔│
│ │委託買進50千股,上開委託買│,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
│ │進數量,占該股票當時段漲停│票成交50千股之100.00%。│
│ │價買進數量之100.00%。 │ │
├──────┼─────────────┼────────────┤
│薛寶卿、永得│渠等於13:26:25至13:28:11以│左列委託於13:30:00成交41│
│行投資、陳如│當日漲停價11.65元 (高於當 │0 千股,使成交價由10.15 │
│昀、林金鵬 │時揭示成交價10.15元30檔)及│元上漲至10.75元收盤,共 │
│ │10.75元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 │計上漲12檔,其成交數量占│
│ │價10.15元12檔)等2種價格, │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497千 │
│ │分5筆連續委託,合計買進762│股之82.49%。 │
│ │千股 (隨後取消180千股,餘 │ │
│ │582千股),其中漲停價委託買│ │
│ │進300千股,上開委託買進數 │ │
│ │量,占該股票當時段大於或等│ │
│ │於成交價買進數量之86.99% │ │
│ │。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0.90元,開盤價10.75元,最高成交價10.9│
│ 0元,最低成交價10.15元,收盤價10.75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跌幅1.37%,同類股漲幅0.81%,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94│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020千股、賣出1,309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3,407 │
│ 千股之29.93%、38.41%;相對成交328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9.62% │
│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1.65元分16筆共委託買進660千股,占本日以漲停│
│ 價委託買進總數量1,077千股之61.28%。 │
└─────────────────────────────────┘
(十五)93年6月10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薛寶卿、陳如│渠等於09:14:03至09:16:09以│左列委託於09:14:06至09: │
│昀 │當日漲停價11.70元 (高於當 │16:24全部成交,使成交價 │
│ │時揭示成交價10.60元-10.95 │由10.60元逐次上漲至10.95│
│ │元22檔-15檔)之價格,分9筆 │元,共計上漲7檔,其成交 │
│ │連續委託,合計買進65千股,│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65千股之100.00%。 │
│ │當時段漲停價買進數量之100.│ │
│ │00%。 │ │
├──────┼─────────────┼────────────┤
│簡菊 │該員於10:27:13至10:32:46│左列委託於10:27:34至10:3│
│ │以當日漲停價11.70元 (高於 │2:48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 │當時揭示成交價10.70元20檔)│10.70元逐次上漲至10.85元│
│ │之價格,分6筆連續委託,合 │,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計買進17千股,上開委託買進│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17│
│ │數量,占該股票當時段漲停價│千股之100.00%。 │
│ │買進數量之100.00%。 │ │
├──────┼─────────────┼────────────┤
│簡菊 │該員於13:17:17至13:24:40以│左列委託於13:17:18至13:│
│ │當日漲停價11.70元 (高於當 │24:55全部成交,使成交價│
│ │時揭示成交價10.70元-10.80 │由10.70元逐次上漲至10.85│
│ │員20檔-18檔)之價格,分7筆 │元,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 │
│ │連續委託,合計買進26千股,│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26千股之100.00%。 │
│ │當時段漲停價買進數量之100.│ │
│ │00%。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0.95元,開盤價10.80元,最高成交價10.9│
│ 5元,最低成交價10.60元,收盤價10.80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跌幅1.36%,同類股跌幅2.73%,加權股價指數跌幅1.64│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377千股、賣出232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984千股之 │
│ 38.31%、23.57%;相對成交87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8.84%。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1.70元分60筆共委託買進243千股,占本日以漲停│
│ 價委託買進總數量251千股之96.81%。 │
└─────────────────────────────────┘
(十六)93年6月15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薛寶卿、佳樂│渠等於13:26:50至13:29:28以│左列委託於13:30:00成交82│
│氏投資、黃瑞│當日漲停價11.70元 (高於當 │9千股,使成交價由10.20元│
│珍、永得行投│時揭示成交價10.20元30檔)、│漲上至10.55收盤,共計上 │
│資、蔡宛凌、│10.20元 (當時成交價)及10.3│漲7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 │
│林金鵬、陳如│0元、10.40元、10.45元、10.│段該股票成交量981千股之 │
│昀 │55元、10.65元、10.75元、10│84.50%。 │
│ │.85 元、10.95元 (皆高於當 │ │
│ │時揭示成交價10.20元2檔-15 │ │
│ │檔)等10種價格,分15筆連續 │ │
│ │委託,合計買進1,280千股, │ │
│ │其中漲停價委託買進380千股 │ │
│ │,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 │
│ │票當時段大於或等於成交價買│ │
│ │進數量之87.13%。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0.95元,開盤價11.00元,最高成交價11.0│
│ 5 元,最低成交價10.20元,收盤價10.55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跌幅3.65%,同類股漲幅1.20%,加權股價指數漲幅1.29│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889千股、賣出3,385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7,058 │
│ 千股之26.76%、47.95%;相對成交798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11.30%│
│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1.70元分17筆共委託買進1,095千股,占本日以漲│
│ 停價委託買進總數量2,150千股之50.93%。 │
└─────────────────────────────────┘
(十七 )93年6月16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林金鵬、永得│渠等於09:08:41至09:09:46以│左列委託於09:08:55至09: │
│行投資 │當日漲停價11.25元 (高於當 │10:10全部成交,使成交價 │
│ │時揭示成交價10.00元-10.40 │由10.00元逐次上漲至10.55│
│ │元25檔-17檔),分4筆連續委 │元,共計上漲11檔,其成交│
│ │託,合計賣出105千股,上開 │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當時│134千股之78.35%。 │
│ │段漲停價買進數量之88.98% │ │
├──────┼─────────────┼────────────┤
│永得行投資、│渠等於11:27:51至11:33:49│左列委託於11:28:19至11:3│
│薛寶卿 │以當日漲停價11.25元 (高於 │4:09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 │當時揭示成交價10.25元-10.4│10.25元逐次上漲至10.40元│
│ │0元20檔-17檔)之價格,分12 │,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筆連續委託,合計買進32千股│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35│
│ │,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千股之91.42%。 │
│ │票當時段漲停價買進數量之10│ │
│ │0.00 %。 │ │
├──────┼─────────────┼────────────┤
│林金鵬、永得│渠等於13:23:10至13:29:42以│左列委託於13:23:45至13:│
│行投資、薛寶│當日漲停價11.25元 (高於當 │30:00成交320千股,使成 │
│卿、黃瑞珍、│時揭示成交價10.15元-10.40 │交價由10.15元逐步上漲至 │
│陳如昀、新兆│元22檔-17檔)、10.55元、10.│10.50元收盤,共計上漲7檔│
│行投資、簡菊│45元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0│,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
│ │.40元3檔、1檔)、10.40元(當│票成交量390千股之82.05%│
│ │時揭示成交價)及10.35元、10│。 │
│ │.30元、10.20元、9.85元(低 │ │
│ │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0.40元1檔│ │
│ │-11檔不等)等8種價格,分21 │ │
│ │筆連續委託,合計買進505千 │ │
│ │股,其中漲停價委託買進270 │ │
│ │千股,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 │
│ │該股票當時段委託買進數量之│ │
│ │89.38%。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0.55元,開盤價10.65元,最高成交價10.6│
│ 5 元,最低成交價10.00元,收盤價10.50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跌幅0.47%,同類股跌幅1.16%,加權股價指數跌幅1.52│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645千股、賣出985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3,023千 │
│ 股之54.41%、32.58%;相對成交641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21.20%。│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1.25元分162筆共委託買進881千股,占本日以漲 │
│ 停價委託買進總數量1,098千股之80.23%。 │
└─────────────────────────────────┘
(十八)93年6月18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永得行投資 │該公司於09:06:32以當日漲停│左列委託於09:06:37全部成│
│ │價10.45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 │交,使成交價由9.15元上漲│
│ │價9.15元26檔),1筆委託買進│至9.40元,共計上漲5檔, │
│ │20千股,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
│ │占該股票當時段漲停價買進數│成交量23千股之86.95%。 │
│ │量之86.95%。 │ │
├──────┼─────────────┼────────────┤
│陳如昀、薛寶│渠等於09:25:40至09:30:35│左列委託於09:25:49至09:3│
│卿、林金鵬、│以當日漲停價10.45元 (高於 │1:02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蔡宛凌 │當時揭示成交價9.40元-9.75 │9.40元逐步上漲至9.75元,│
│ │元21檔-14檔)之價格,分15筆│共計上漲7檔,其成交數量 │
│ │連續委託,合計買進93千股,│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106 │
│ │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千股之93.00%。 │
│ │當時段漲停價買進數量之94. │ │
│ │89%。 │ │
├──────┼─────────────┼────────────┤
│永得行投資 │該公司於11:15:21以當日漲停│左列委託於11:15:26至11:1│
│ │價10.45元 (高於當時揭示成 │6:01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 │交價9.80元13檔)及9.80元( │9.55元逐次上漲至9.85元,│
│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9.55元5 │共計上漲6檔,其成交數量 │
│ │檔)等2種價格,分2筆連續委│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90千│
│ │託,合計買進90千股,其中漲│股之100.00%。 │
│ │停買進30千股,上開委託買進│ │
│ │數量,占該股票當時段大於或│ │
│ │等於成交價買進數量之100.00│ │
│ │%。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9.80元,開盤價9.15元,最高成交價10.45 │
│ 元,最低成交價9.15元,收盤價10.45 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漲幅6.63%,同類股跌幅2.06%,加權股價指數跌幅1.67│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4,366千股、賣出2,725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6,739 │
│ 千股之64.78%、40.43%;相對成交1,652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24.51│
│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0.45元分67筆共委託買進3,332千股,占本日以漲│
│ 停價委託買進總數量3,996千股之83.38%。 │
└─────────────────────────────────┘
(十九)93年6月21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永得行投資 │該公司於13:22:11至13:23:50│左列委託於13:22:41至13:2│
│ │以當日漲停價11.15元 (高於 │3:54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 │當時揭示成交價10.95元-11.1│10.95元逐次上漲至11.15元│
│ │0元1檔至4檔),分5筆連續委 │(漲停價),共計上漲4檔 │
│ │託,合計買進360千股,上開 │,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
│ │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當時│票成交量368千股之97.83%│
│ │段漲停價買進數量之97.83% │。 │
│ │。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0.45元,開盤價10.45元,最高成交價11.1│
│ 5元,最低成交價10.45元,收盤價11.15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漲幅6.69%,同類股跌幅0.95%,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22│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617千股、賣出1,173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4,222 │
│ 千股之38.29%、27.78%;相對成交458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10.84%│
│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1.15元分77筆共委託買進806千股,占本日以漲停│
│ 價委託買進總數量1,885千股之42.75%。 │
└─────────────────────────────────┘
(二十)93年6月23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永得行投資 │該公司於09:11:20至09:13:04│左列委託於09:11:50至09:1│
│ │以當日漲停價11.90 元 (高於│3:31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 │當時揭示成交價11.00 元-11.│11.00元上漲至11.15元,共│
│ │15元15檔至18檔),分4筆連續│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量占 │
│ │委託,合計買進20千股,上開│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25千股│
│ │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當時│之80.00%。 │
│ │段漲停價買進數量之100.00 │ │
│ │%。 │ │
├──────┼─────────────┼────────────┤
│黃建榮 │該員於13:04:56以11.50元 ( │左列委託於13:05:02全部成│
│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1.35元3│交,使成交價由11.35元上 │
│ │檔),1筆委託買進100千股, │漲至11.50元,共計上漲3檔│
│ │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
│ │當時段大於成交價買進數量之│票成交量122千股之81.96%│
│ │81.96%。 │。 │
├──────┼─────────────┼────────────┤
│楊月嬌 │該員於13:05:47以11.55元 ( │左列委託於13:06:19全部成│
│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1.35元4│交,使成交價由11.35元上 │
│ │檔),1筆委託買進100千股, │漲至11.55元,共計上漲4檔│
│ │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
│ │當時段大於成交價買進數量之│票成交量102千股之98.03%│
│ │98.03%。 │。 │
├──────┼─────────────┼────────────┤
│新兆行投資、│該等公司於13:12:19至13:13:│左列委託於13:12:38至13: │
│永得行投資 │00以當日漲停價11.90元 (高 │13:15全部成交,使成交價 │
│ │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1.40元-11│由11.40元上漲至11.55元,│
│ │.55元7檔至10檔),分2筆連續│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量 │
│ │委託,合計買進18千股,上開│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18千│
│ │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當時│股之100.00%。 │
│ │段漲停價買進數量之100.00%│ │
│ │。 │ │
├──────┼─────────────┼────────────┤
│新兆行投資、│渠等於13:19:59至13:22:32│左列委託於13:20:15至13:│
│楊月嬌 │以當日漲停價11.90元 (高於 │22:38全部成交,使成交價│
│ │當時揭示成交價11.35元11檔)│由11.35元上漲至11.65元,│
│ │、11.65元 (高於當時揭示成 │共計上漲6檔,其成交數量 │
│ │交價11.60元1檔)等2種價格,│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186 │
│ │分4筆連續委託,合計買進186│千股之100.00%。 │
│ │千股,其中漲停買進115千股 │ │
│ │,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 │
│ │票當時段大於或等於成交價買│ │
│ │進數量之100.00%。 │ │
├──────┼─────────────┼────────────┤
│新兆行投資、│該等公司於13:24:20至13:29:│左列委託於13:24:26至13:3│
│永得行投資、│48以當日漲停價11.90 元 (高│0:00成交488千股,使成交 │
│佳樂氏投資 │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1.75 元3 │價由11.35元逐次上漲至11.│
│ │檔)、11.70元、11.75 元(高│75元收盤,共計上漲8檔, │
│ │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1.35元8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
│ │、1檔)及當時揭示成交價11.│成交量507千股之88.36%。│
│ │75元等不同價格,分8筆連續 │ │
│ │委託,合計買進640千股,其 │ │
│ │中漲停買進40千股,上開委託│ │
│ │買進數量,占該股票當時段大│ │
│ │於或等於成交價買進數量之 │ │
│ │96.82%。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1.15 元,開盤價11.20 元,最高成交價11│
│ .75元,最低成交價11.00元,收盤價11.75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漲幅5.38%,同類股漲幅2.56%,加權股價指數漲幅3.10│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3,136千股、賣出4,070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6,529 │
│ 千股之48.02%、62.33%;相對成交1,852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28.36│
│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1.90元分96筆共委託買進1,022千股,占本日以漲│
│ 停價委託買進總數量1,876千股之54.47%。 │
│五、另發現本日該群組多次以漲停價委託買進,同時以當時揭示成交價委託│
│ 賣出,致多次相對成交,雖未影響股價,仍有製造交易活絡假象之情形│
│ 。 │
└─────────────────────────────────┘
(二十一)93年6月25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永得行投資 │該公司於09:00:23至09:01:32│左列委託於09:00:39至09: │
│ │以當日漲停價12.40元 (高於 │01:54全部成交,使成交價 │
│ │當時揭示成交價11.35元、11.│由11.35元逐次上漲至11.55│
│ │50元21檔、18檔),分3筆連續│元,共計上漲4檔,其成交 │
│ │委託,合計買進50千股,上開│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當時│50千股之100.00%。 │
│ │段漲停價買進數量之100.00%│ │
│ │。 │ │
├──────┼─────────────┼────────────┤
│永得行投資 │該公司於13:05:40至13:05:44│左列委託於13:06:10全部成│
│ │以當日漲停價12.40 元 (高於│交,使成交價由11.30元上 │
│ │當時揭示成交價11.30 元22檔│至11.45元,共計上漲3檔,│
│ │),分2筆連續委託,合計買進│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
│ │60千股,上開委託買進數量,│成交量60千股之100.00%。│
│ │占該股票當時段漲停價買進數│ │
│ │量之100.00%。 │ │
├──────┼─────────────┼────────────┤
│楊蔡麗容 │該員於13:14:00以當日漲停價│左列委託於13:14:23全部成│
│ │12.40元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 │交,使成交價由11.25元上 │
│ │價11.25元23檔),1筆委託買 │漲至11.40元,共計上漲3檔│
│ │進50千股,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
│ │,占該股票當時段漲停價買進│票成交量50千股之100.00%│
│ │數量之100. 00%。 │。 │
├──────┼─────────────┼────────────┤
│永得行投資、│渠等於13:20:01至13:29:16以│左列委託於13:20:19至13:3│
│新兆行投資、│當日漲停價12.40 元 (高於當│0:00成交524千股,使成交 │
│簡菊、楊蔡麗│時揭示成交價11.20 元-11.40│價由11.20元逐次上漲至11.│
│容 │元24檔-20檔)、當時成交揭示│45 元收盤,共計上漲5檔,│
│ │價11.40元及11.45元、11.50 │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
│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1.4│成交量535千股之97.94%。│
│ │0元1-2檔)等4種價格,分13 │ │
│ │筆連續委託,共計買進665千 │ │
│ │股,其中漲停買進305千股, │ │
│ │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 │
│ │當時段大於或等於成交價買進│ │
│ │數量之98.21%。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1.60 元,開盤價11.35 元,最高成交價11│
│ .60元,最低成交價11.20 元,收盤價11.45 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跌幅1.29%,同類股漲幅0.48%,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40│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2,626千股、賣出2,219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4,919 │
│ 千股之53.38%、45.10%;相對成交484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9.83% │
│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2.40元分134筆共委託買進1,277千股,占本日以 │
│ 漲停價委託買進總數量1,397千股之91.41%。 │
│五、本日該群組於盤後交易時段委託買進6千股,委託賣出6,727千股,成交│
│ 買進、賣出各6千股。 │
└─────────────────────────────────┘
(二十二)93年6月28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楊蔡麗容、佳│渠等於09:03:24至09:04:45以│左列委託於09:03:34至09:0│
│樂氏投資 │當日漲停價12.25元 (高於當 │4:46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 │時揭示成交價11.45元16檔)及│11.45元逐次上漲至11.60元│
│ │11.65元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 │,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價11.55元2檔)等2種價格,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14│
│ │分2筆連續委託,共計買進140│0千股之100.00%。 │
│ │千股,其中漲停買進120千股 │ │
│ │,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 │
│ │票當時段大於或等於成交價買│ │
│ │進數量之100.00%。 │ │
├──────┼─────────────┼────────────┤
│楊蔡麗容 │該員於09:18:18至09:19:34以│左列委託於09:18:49至09:1│
│ │當日漲停價12.25元 (高於當 │9:54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 │時揭示成交價11.55元-11.70 │11.55元逐次上漲至11.70元│
│ │元11檔-14檔),分3筆連續委 │,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託,共計買進45千股,上開委│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45│
│ │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當時段│千股之100.00%。 │
│ │漲停價買進數量之90.00%。 │ │
├──────┼─────────────┼────────────┤
│永得行投資、│渠等於11:30:03至11:31:55 │左列委託於11:30:29至11:3│
│楊蔡麗容、佳│以當日漲停價12.25元 (高於 │2:20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樂氏投資、新│當時揭示成交價11.55元-11.6│11.55元逐次上漲至11.90元│
│兆行投資 │0 元13檔-14檔),分6筆連續 │,共計上漲7檔,其成數量 │
│ │委託,共計買進271千股,上 │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288 │
│ │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當│千股之94.10%。 │
│ │時段漲停價買進數量之95.09 │ │
│ │%。 │ │
├──────┼─────────────┼────────────┤
│永得行投資、│渠等於11:32:50至11:35:00 │左列委託於11:32:52至11:3│
│新兆行投資、│以11.75元 (低於當時揭示成 │5:13成交1,019千股,使成 │
│王巧音 │交價11.90元3檔)、11.70元 (│交價由11.90元下跌至11.50│
│ │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1.80元2│元,共計下跌8檔,其成交 │
│ │檔)、當日跌停價10.65元 (低│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1.70元21 │1,033千股之98.64%。 │
│ │檔)等3種價格,分7筆連續委 │ │
│ │託,合計賣出1,020千股,上 │ │
│ │開委託賣出數量,占該股票當│ │
│ │時段小於或等於成交價賣出數│ │
│ │量之97.88%。 │ │
├──────┼─────────────┼────────────┤
│永得行投資、│該等公司於11:35:38至11:38│左列委託於11:35:47至11:3│
│佳樂氏投資、│:26 以當日漲停價12.25元 ( │8:42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新兆行投資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1.50元 │11.50元逐次上漲至11.95元│
│ │-11.95元6檔-15檔),分9筆連│,共計上漲9檔,其成交數 │
│ │續委託,共計買進1,474千股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1,│
│ │,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482千股之99.46%。 │
│ │票當時段漲停價買進數量之99│ │
│ │.93%。 │ │
├──────┼─────────────┼────────────┤
│楊蔡麗容、永│渠等於11:43:13至11:43:49 │左列委託於11:43:22至11:4│
│得行投資 │以當日漲停價12.25元 (高於 │3:57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 │當時揭示成交價11.85元、11.│11.85元逐次上漲至11.95元│
│ │90 元7檔、8檔),分5筆連續 │,共計上漲2檔,其成交數 │
│ │委託,共計買進560千股,上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56│
│ │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當│1千股之99.82%。 │
│ │時段漲停價買進數量之100.00│ │
│ │%。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1.45 元,開盤價11.45 元,最高成交價12│
│ .00 元,最低成交價11.35 元,收盤價11.40 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跌幅0.43%,同類股跌幅1.61%,加權股價指數跌幅1.59│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7,602千股、賣出4,481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9,852 │
│ 千股之77.16%、45.48%;相對成交3,132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31.79│
│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2.25元分116筆共委託買進3,774千股,占本日以 │
│ 漲停價委託買進總數量4,173千股之90.43%。 │
└─────────────────────────────────┘
附 表 二
┌──┬────────┬──────┬─────┬──────┐
│編號│證券公司名稱證券│ 戶名 │營業員 │銀行名稱及帳│
│ │集保存摺帳號 │ │ │號 │
├──┼────────┼──────┼─────┼──────┤
│1 │復華證券 │林南財 │劉靜芝 │復華銀行0415│
│ │00000000000 │ │ │000000000 │
├──┼────────┼──────┼─────┼──────┤
│2 │元富證券 │林南財 │劉榮榮 │華南銀行 │
│ │592Q0000000 │ │ │000000000000│
├──┼────────┼──────┼─────┼──────┤
│3 │台証證券 │林南財 │陳秋蓉 │台新銀行2061│
│ │0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4 │群益證券 │林南財 │吳季妍 │中國信託 │
│ │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
├──┼────────┼──────┼─────┼──────┤
│5 │豐銀證券 │林南財 │楊錦欣 │安泰銀行0032│
│ │0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6 │一銀證券 │林南財 │游文忠 │第一銀行 │
│ │538G0000000 │ │ │00000000000 │
├──┼────────┼──────┼─────┼──────┤
│7 │復華證券 │ 陳垂松 │劉靜芝 │復華銀行0415│
│ │00000000000 │ │ │000000000 │
│ │ │ │ │ │
├──┼────────┼──────┼─────┼──────┤
│8 │元富證券 │ 陳垂松 │ 劉榮榮 │華南銀行 │
│ │592Q0000000 │ │ │000000000000│
├──┼────────┼──────┼─────┼──────┤
│9 │台証證券 │ 陳垂松 │陳秋蓉 │台新銀行2061│
│ │0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10│群益證券 │ 陳垂松 │吳季妍 │中國信託 │
│ │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
├──┼────────┼──────┼─────┼──────┤
│11│豐銀證券 │ 陳垂松 │楊錦欣 │安泰銀行0032│
│ │0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12│一銀證券 │ 陳垂松 │游文忠 │第一銀行 │
│ │538G0000000 │ │ │00000000000 │
├──┼────────┼──────┼─────┼──────┤
│13│復華證券 │ 元強公司 │劉靜芝 │復華銀行0415│
│ │000000000000 │(負責人為林│ │000000000 │
│ │ │瑞卿) │ │ │
├──┼────────┼──────┼─────┼──────┤
│14│元富證券 │元強公司 │劉榮榮 │華南銀行 │
│ │592Q0000000 │ │ │000000000000│
├──┼────────┼──────┼─────┼──────┤
│15│台証證券 │元強公司 │陳秋蓉 │台新銀行2061│
│ │0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16│ 群益證券 │ 元強公司 │吳季妍 │中國信託 │
│ │ 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
├──┼────────┼──────┼─────┼──────┤
│17│豐銀證券 │ 元強公司 │楊錦欣 │安泰銀行0031│
│ │0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18│一銀證券 │ 元強公司 │游文忠 │第一銀行 │
│ │538G0000000 │ │ │0000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