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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曾佩琦許金樹陳姵君

原告
銓潤企業有限公司
原告
址設台中市○○區○
代表人
乙○○
被告
甲○○ 56歲民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96年度自緝字第444號,原案號84年度自字第4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壹萬貳仟零玖拾壹元,並自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之免訴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許金樹

法 官 陳姵君

書記官 何淑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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