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附民字第11號
- 原告
- 怡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漢淨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與丙○○、甲○○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六百五十五萬零六百六十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丙○○、甲○○部分另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一案(依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業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七0五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