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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鍾堯航劉麗瑛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附民字第11號

原告
怡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淨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與丙○○、甲○○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六百五十五萬零六百六十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丙○○、甲○○部分另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一案(依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業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七0五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吳崇道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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