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29號
- 原告
- 辛○○
- 被告
- 己○○
- 被告
- 丙○○
- 被告
- 戊○○
- 住高雄縣鳳
- 號(被 告 庚○○住高雄縣鳳被 告 甲○○住高雄縣鳳現於台灣高雄監獄現於現寄押台灣台中監獄被 告 乙○○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斯、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等案件 (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226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9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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