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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2264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唐光義洪挺梧簡芳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金重訴字第226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

義務辯護人 楊俊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通緝到案,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事實,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7月6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0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被告業經本院於97年9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光義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簡芳潔

                   書記官 蔡伸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2264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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