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5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579號
- 原告
- 丁○○
- 原告
- 國民
- 原告
- 樓
- 被告
- 甲○○
國民
乙○○
國民
丙○○
國民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金訴字第十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579號
國民
乙○○
國民
丙○○
國民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金訴字第十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