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丁○○
- 被告
- 瑪迪芙國際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丙○○
- 被告
- 臺雅化妝品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被告
- 庚○○
己○○
戊○○
甲○○
上列被告等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乙○○、住臺中縣太平市○○路568巷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臺雅化妝品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南屯區○○○○街200巷16號、代表人乙○○、住臺中縣太平市○○路568巷1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乙○○、住臺中縣太平市○○路568巷1號」之記載,顯係誤載,應更正為「被告臺雅化妝品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南屯區○○○○街200巷16號、代表人乙○○、住臺中縣太平市○○路568巷1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