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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交簡字第1299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中交簡字第129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2020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書記官 沈筱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
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交簡字第1299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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