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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勞安簡字第1號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中勞安簡字第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至陽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0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至陽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職業災害,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建興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
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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