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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分鐘讀完全文 9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240號

違反電信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林清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124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

          43歲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 ○○○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貳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如附件),並增列「被告所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及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罪,係基於同一因果支配行為而犯數罪名,為刑法第五十五條所規定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罪處斷」「序號0000000 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貳支,依電信法第60條之規定沒收之」,及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電信法第六十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台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鈞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信法第5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
,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台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240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電信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