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22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222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保誠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柳元昌
- 被告
- 新晨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坤銀
- 被告
- 晟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呂炳松
- 統一編號:
- 統一編號:
- 統一編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63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保誠工程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新晨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晟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又被告等之代表人犯罪時間,係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基準日之前,應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92條、第87條第5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 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