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2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莊秋燕
- 當事人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279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七二四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BURBERRY」、「PRADA」、「CK」、「BALLY」、「BOSS」、「LV」、「GUCCI」、「CARTIER」、「PATEK PHILIPPE」、「GERALD GENTA」、「CHRISTIAN DIOR」等品牌之商標圖樣,分別係由英商布拜里公司、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瑞士商芭雷鞋廠股份有限公司、德國商雨果伯斯商標管理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荷屬安地列斯群島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瑞士商派特飛力浦公司、瑞士商丹尼爾羅茲基拉德珍塔豪特鐘錶公司、法商克麗斯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等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經核准在案,各取得指定使用於手提袋、皮夾、手提包、皮包、衣服、皮帶、鞋子、鑰匙圈、內褲、襪子、背包、手錶等商品之商標專用權,迄今仍在專用期間,未得各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此等之商標,且該等商標之皮包或皮件在市場行銷多年,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其竟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下旬某日起,在其所經營設在臺中市○○街八十三之四號「富揚服飾」店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販入不詳數量仿冒上開商標之衣服等商品,陳列在上開店內,並以低於一般售價之新臺幣(下同)三百元至一千五百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憑資牟利。嗣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十九時二十分許,為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在上開店內,查獲上情,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一批。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乙○○、黃文通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註冊商標登記資料。 (四)扣案仿冒商標商品照片。 (五)鑑定證明書。 (六)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0七九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販賣如附表所示仿冒之「GUCCI」、「LV」等商標商品之營利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仿冒「GUCCI」、「LV」等商標商品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併予指明。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被告販賣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莊秋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八十三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 1 │仿冒BURBERRY衣服 │36/件 │ ├──┼───────────────────┼─────┤ │ 2 │仿冒BURBERRY皮帶 │10/條 │ ├──┼───────────────────┼─────┤ │ 3 │仿冒BURBERRY皮包 │1/個 │ ├──┼───────────────────┼─────┤ │ 4 │仿冒PRADA鞋子 │1/雙 │ ├──┼───────────────────┼─────┤ │ 5 │仿冒PRADA鑰匙圈 │1/個 │ ├──┼───────────────────┼─────┤ │ 6 │仿冒CK襪子 │14/雙 │ ├──┼───────────────────┼─────┤ │ 7 │仿冒CK內褲 │25/件 │ ├──┼───────────────────┼─────┤ │ 8 │仿冒BALLY褲子 │3/件 │ ├──┼───────────────────┼─────┤ │ 9 │仿冒BALLY背包 │1/個 │ ├──┼───────────────────┼─────┤ │ 10 │仿冒BALLY皮帶 │2/條 │ ├──┼───────────────────┼─────┤ │ 11 │仿冒BOSS襪子 │2/雙 │ ├──┼───────────────────┼─────┤ │ 12 │仿冒BOSS皮帶 │1/條 │ ├──┼───────────────────┼─────┤ │ 13 │仿冒BOSS手提包 │1/個 │ ├──┼───────────────────┼─────┤ │ 14 │仿冒LV皮帶 │3/條 │ ├──┼───────────────────┼─────┤ │ 15 │仿冒LV籃球 │2/個 │ ├──┼───────────────────┼─────┤ │ 16 │仿冒LV皮夾 │6/個 │ ├──┼───────────────────┼─────┤ │ 17 │仿冒LV鞋子 │2/雙 │ ├──┼───────────────────┼─────┤ │ 18 │仿冒LV面紙盒 │3/個 │ ├──┼───────────────────┼─────┤ │ 19 │仿冒LV衣服 │2/件 │ ├──┼───────────────────┼─────┤ │ 20 │仿冒LV鑰匙圈 │10/個 │ ├──┼───────────────────┼─────┤ │ 21 │仿冒GUCCI手錶 │2/支 │ ├──┼───────────────────┼─────┤ │ 22 │仿冒CARTIER手錶 │1/支 │ ├──┼───────────────────┼─────┤ │ 23 │仿冒PATEK PHILIPPE手錶 │1/支 │ ├──┼───────────────────┼─────┤ │ 24 │仿冒GERALD GENTA手錶 │1/支 │ ├──┼───────────────────┼─────┤ │ 25 │仿冒GUCCI皮包 │2/個 │ ├──┼───────────────────┼─────┤ │ 26 │仿冒GUCCI背包 │2/個 │ ├──┼───────────────────┼─────┤ │ 27 │仿冒GUCCI鑰匙圈 │2/個 │ ├──┼───────────────────┼─────┤ │ 28 │仿冒GUCCI皮帶 │4/條 │ ├──┼───────────────────┼─────┤ │ 29 │仿冒CHRISTIAN DIOR皮包 │2/個 │ ├──┼───────────────────┼─────┤ │ 30 │仿冒CHRISTIAN DIOR鑰匙圈│1/個 │ ├──┼───────────────────┼─────┤ │ 31 │仿冒BALLY鞋子 │12/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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