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29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297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5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命壹包(含袋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藥鏟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五列「於95年11月22日釋放,」之後應補充記載「並於96年1月25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等語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