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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098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許月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309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

96年度偵字第216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9行關於「並扣得甲○○所有供簽賭所用之電腦1組、帳冊、記帳單及第二級毒品大麻等物(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另行偵辦中。)」之記載,應予更正為「並扣得甲○○所有如附表所示當場賭博之器具、供簽賭所用之物及因簽賭所得之物。」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 壹、當場賭博之器具:                                │
│ 一、手提電腦1台。                                  │
├───────────────────────────┤
│ 貳、供簽賭所用之物:                                │
│ 一、行動電話2支。                                  │
│ 二、隨身碟2支。                                    │
│ 三、帳冊3本。                                      │
│ 四、存摺4本。                                      │
│ 五、記帳單32張。                                  │
├───────────────────────────┤
│ 叁、因簽賭所得之物(即賭客提供之負債憑證):        │
│ 一、本票36張。                                    │
│ 二、本票影本3張。                                  │
│ 三、身分證、駕照、健保卡均影本8張。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098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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