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33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9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後備軍人,應受教育召集,意圖避免,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