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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33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唐光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33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9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後備軍人,應受教育召集,意圖避免,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光義

                書記官 何淑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33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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