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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395號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339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四○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事業負責人,違反主管機關為停工之命令,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千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逸成

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8條
事業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
元以下罰金。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52條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395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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