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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464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346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六二九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犯罪事實欄一內關於「博愛25120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博愛甲字二五一二0二號」;又關於「臺中市後備指揮部」之記載前,應補充「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員警許鴻鳴於九十六年七月九日及十日先後二次所送達由」之記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處刑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書記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464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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