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5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353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五三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補充:「並據證人粘惠玲於偵查中證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