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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上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賴妙雲江奇峰黃家慧

  • 上訴人
    甲○○(原名:李侑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上字第76號上 訴 人 甲○○(原名李侑霖)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民國95 年12月4日95年度中簡字第3383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004號),提起上訴 ,本院管轄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肆佰肆拾陸件、LV包包型錄壹本、ORIS手錶型錄壹本、CU CCI型錄玖本、仿冒品型錄伍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綽號小么)有偽造文書、贓物等前科,最近一次係於民國(下同)94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上訴駁回確定,於94年6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本件已構成累犯),詎其猶不 知悔改,其明知「GUCCI固喜」、「PIAGET伯爵」、「DUNHILL登喜路」、「BURBERRY布拉里」、「CHANEL香奈兒」、「LV」、「BELLY」、「VERSACE」、「D&G」、「ABERCROMBIE& FITCH」、「FRANCKMULLER」、「CARTIER」、「ORIS」、「OMEGA」、「CHOPARD」、「HERMES」、「BREITLING」、 「VACHERON CONSTANTIN」、「IWC」、「PANERAI」、「PATEK PHILPPE」、「MARLBO RO CLASSICS」、「TAG」、「CELINE」、「COACH」、「DIOR」、「GIORGIO ARMANI」、「MONTBLANC NIGHTFLIGHT」、「RALPH LAUREN POLO」、「ROLEX」、「BVLGARI」等商標名稱及圖案,分別係經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瑞士瑞其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英國奧佛雷旦喜股份有限公司、盧森堡普瑞得有限公司、英國布拜裡公司、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瑞士巴蕾鞋廠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妮凡賽斯股份有限公司、嘉杜有限公司、A&F商標公司、FMTM銷售公司、卡地亞國 際公司、歐力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亞米茄股份有限公司、查浦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百年靈公司、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卡地亞國際公司、派特飛力浦公司、飛力馬立斯產品股份有限公司、達格豪雅公司、賽玲有限公司、高奇公司、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GA慕得芳公司、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勞力士公司、普魯嘉裡公司依法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製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核准使用於各種皮件、服飾、靴鞋、鐘錶等商品,並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其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享有禁止他人於相同或類似商品為相同或類似使用之排他性權利,亦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係仿冒前開著名商標之產品,仍基於反覆販賣前開仿冒商標商品以獲利之犯意,自95年1月上旬某日起至 同年8月10日止,以每隔4、50天之頻率,多次前往大陸廣州白雲市場分批下單販入,將貨品以航空包裹寄送至臺中市○○區○○路99之79號10樓之1或由甲○○親至臺中市加達貨 運行廣福站自取後,藉自身經營古董藝品買賣之便,並自95年2月起至同年8月10日止,在臺中縣市各處,使用上揭仿冒附表相同商標圖樣之衣服、皮件、鞋子、鐘錶等名牌商品及目錄供不特定人觀覽挑選,並以每件服飾成本價約新臺幣(下同)150元、每件皮件成本價100元至2000元不等、每只手錶成本價400元至1200元,再外加約5成利潤之價格,向不特定人兜售販賣,以此方式販售仿冒前開仿冒商標商品牟利多次。嗣為警於95年8月10日22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99之79號10樓之1甲○○住處,查獲甲○○,並扣得如 附表所示之仿冒著名商標皮包7件、衣服59件、手錶9只、LV包包型錄、ORIS手錶型錄各1本、訂貨單61張、航空公司及 陸運承攬收據6張、仿冒商品型錄5張、出貨單5張、記帳單2張;又於臺中市○○區○○路72之27號路旁之甲○○所有之車牌號碼TH -2507號自小客車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著名商標皮包100件、皮夾26件、化妝包26個、鑰匙圈63個、 鎖扣1個、煙盒1個、皮帶9條、手機吊飾9個、鞋子29雙、衣服99件、手錶83只、GUCCI型錄9本。 二、案經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英商FMTM銷售公司、荷商卡地亞國際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即上訴人(下稱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代理人丁○○、乙○○、丙○○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鑑定證明書及鑑定報告書、查獲現場照片、被告入出境資料1紙、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訂貨單61張、航空公司及陸運承攬收據6張、仿冒商品型錄11本及5張、出貨單5張、記帳單2張及被告所使用之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可稽,並有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扣案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系爭仿冒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人雖認被告所為,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連續犯云云,惟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年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被告本件先後多次販賣系爭仿冒商品之犯行,應認係包括一罪,公訴人所認顯係有誤,併此敘明。再被告以一販賣系爭仿冒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上開義大利固喜歡等公司之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斷。又被告有偽造文書、贓物等前科,最近一次係於94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上訴駁 回確定,於94年6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其明知其所販 賣者係仿冒商品,竟為圖私利而輸入、販售,其行為已對商標權人之商譽已造成損害,且就真正商標權所表彰之品質亦生影響,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且販售前揭仿冒商品時間達數月,扣案之前揭仿冒商品數量眾多,並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態度尚屬良好及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計446件(鞋子部份, 以1雙論為1件;另簡易判決處刑書就附表編號15之數量,誤載為48個,應更正為46個),均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仿冒商品,爰依同法第83條沒收;另扣案之LV包包型錄1本、ORIS手錶型錄1本、CUCCI型錄9本及仿冒品型錄5張,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販賣犯行所用之物,亦據被告於 警詢陳明在卷,爰依法宣告沒收。 四、被告之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已設法洽談和解,目前無固定職業,除照顧父母,尚須照顧幼子,請准從輕量刑云云(本院卷第6頁),惟查: (一)被告上訴理由所指之自己無固定職業及尚須照顧父母、幼子云云,均係其個人及家庭狀況,並非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有何指摘,此部分顯無理由。 (二)再按刑罰之量定,固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惟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6696號、75年臺上字第7033號判例及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犯之商標法第82條之罪,其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數量及犯後態度,再參以迄本案辯論終結時,被告仍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認原審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六月,揆諸上開說明,其量刑難謂有何違法失當之處,是被告之上訴為無理由。 五、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一)被告所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自95年1月上旬某日 起至同年8月10日止,亦有被告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警聲搜卷第10至23頁),是被告行為係於刑法95年7月1日公布施行之後,其犯行應直接適用該修正後刑法之規定,原審竟比較95年7月1日公布施行之修正前刑法及修正後刑法之規定後,適用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刑法第47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諭知被告累犯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容有未洽; (二)另原審判決漏未就扣案之GUCCI型錄9本予以沒收,且就型錄部分以商標法第83條諭知沒收,均有未洽。 被告提起上訴雖無理由,已如前述,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 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82、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黃家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附表 ┌──┬────┬───┬───┬───┬────┐ │編號│ 商標名 │ 商標 │ 商品 │數 量│ 註冊證│ │ │稱 │專用權│名稱 │ │號  │ │ │ │人 │ │ │ │ ├──┼────┼───┼───┼───┼────┤ │1  │GUCCI  │固喜歡│皮包 │78只 │00000000│ │  │    │固喜公│   │ │    │ │ │    │司 │  │ │    │ ├──┼────┼───┼───┼───┼────┤ │2  │GUCCI  │固喜歡│鞋子 │13雙 │00000000│ │  │    │固喜公│   │  │    │ │ │    │司  │   │ │    │ ├──┼────┼───┼───┼───┼────┤ │3  │GUCCI  │固喜歡│鑰匙包│17個 │00000000│ │  │    │固喜公│   │   │    │ │ │    │司  │   │ │ │ ├──┼────┼───┼───┼───┼────┤ │4 │GUCCI  │固喜歡│手機吊│5個 │00000000│ │ │ │固喜公│飾 │ │ │ │ │ │司  │ │ │ │ ├──┼────┼───┼───┼───┼────┤ │5 │GUCCI │固喜歡│手錶 │4只 │00000000│ │ │ │固喜公│ │ │ │ │ │ │司  │ │ │ │ ├──┼────┼───┼───┼───┼────┤ │6 │GUCCI │固喜歡│皮帶 │1條 │00000000│ │ │ │固喜公│ │ │ │ │ │ │司  │ │ │ │ ├──┼────┼───┼───┼───┼────┤ │7  │BURBERRY│布拜裡│化妝包│10個 │00000000│ │  │    │公司 │   │   │    │ ├──┼────┼───┼───┼───┼────┤ │8  │BURBERRY│布拜裡│衣服 │74件 │00000000│ │  │    │公司 │   │   │    │ ├──┼────┼───┼───┼───┼────┤ │9  │DUNHILL │奧佛雷│包包 │2個 │00000000│ │  │    │旦喜公│   │   │    │ │ │    │司  │   │ │    │ ├──┼────┼───┼───┼───┼────┤ │10 │VERSACE │吉安妮│包包 │1個  │00000000│ │ │   │凡賽斯│  │ │    │ │ │ │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11 │VERSACE │吉安妮│衣服 │6件 │00000000│ │ │ │凡賽斯│ │ │ │ │ │ │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12 │GIORGIO │GA慕得│包包 │2個 │00000000│ │ │ARMANI │芳公司│ │ │    │ ├──┼────┼───┼───┼───┼────┤ │13 │BALLY  │巴蕾鞋│包包 │13只 │00000000│ │ │    │廠公司│  │ │    │ ├──┼────┼───┼───┼───┼────┤ │14 │BALLY │巴蕾鞋│鞋子 │6雙 │00000000│ │ │ │廠公司│ │ │ │ ├──┼────┼───┼───┼───┼────┤ │15 │LOUIS │路易威│包包 │46個 │00000000│ │ │VUITTO │登馬爾│ │ │ │ │ │  (LV) │悌耶公│ │ │ │ │ │  │司  │ │ │ │ ├──┼────┼───┼───┼───┼────┤ │16 │LOUIS │路易威│鞋子 │4雙 │00000000│ │ │VUITTO N│登馬爾│ │ │ │ │ │  (LV) │悌耶公│ │ │ │ │ │  │司  │ │ │ │ ├──┼────┼───┼───┼───┼────┤ │17 │LOUIS │路易威│手錶 │1只 │00000000│ │ │VUITTO N│登馬爾│ │ │    │ │ │  (LV) │悌耶公│ │ │ │ │ │ │司  │ │ │ │ ├──┼────┼───┼───┼───┼────┤ │18 │LOUIS │路易威│皮帶 │7條 │00000000│ │ │VUITTON │登馬爾│ │ │ │ │ │(LV) │悌耶公│ │ │ │ │ │ │司  │ │ │ │ ├──┼────┼───┼───┼───┼────┤ │19 │LOUIS │路易威│衣服 │10件 │00000000│ │ │VUITTON │登馬爾│ │ │ │ │ │(LV) │悌耶公│ │ │ │ │ │ │司  │ │ │ │ ├──┼────┼───┼───┼───┼────┤ │20 │LOUIS │路易威│鎖扣 │1個 │00000000│ │ │VUITTON │登馬爾│ │ │ │ │ │(LV) │悌耶公│ │ │ │ │ │ │司  │ │ │ │ ├──┼────┼───┼───┼───┼────┤ │21 │LOUIS │路易威│煙盒 │1個 │00000000│ │ │VUITTON │登馬爾│ │ │ │ │ │(LV) │悌耶公│ │ │ │ │ │ │司  │ │ │ │ ├──┼────┼───┼───┼───┼────┤ │22 │LOUIS │路易威│鑰匙圈│29個 │00000000│ │ │VUITTON │登馬爾│、鑰匙│ │ │ │ │(LV) │悌耶公│包、手│ │ │ │ │ │司  │機吊飾│ │ │ ├──┼────┼───┼───┼───┼────┤ │23 │CHANEL │香奈兒│手錶 │6只  │00000000│ │ │  │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24 │COACH  │高奇公│鑰匙圈│18個 │00000000│ │ │  │司 │   │ │   │ ├──┼────┼───┼───┼───┼────┤ │25 │PIAGEL │瑞其蒙│手錶 │5只 │00000000│ │ │ │國際股│ │ │ │ │ │ │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26 │CHRISTIA│克麗絲│手錶 │3只 │00000000│ │ │N DIOR │汀迪奧│ │ │ │ │ │ │高巧股│ │ │ │ │ │ │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27 │CHRISTIA│克麗絲│皮帶 │1條 │00000000│ │ │N DIOR │汀迪奧│ │ │ │ │ │ │高巧股│ │ │ │ │ │ │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28 │CHRISTIA│克麗絲│鞋子 │2雙 │00000000│ │ │N DIOR │汀迪奧│ │ │ ││ │ │高巧股│ │ │ │ │ │ │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29 │CELINE │賽玲有│鞋子 │3雙 │00000000│ │ │ │限公司│ │ │ │ ├──┼────┼───┼───┼───┼────┤ │30 │D&G │嘉杜有│鞋子 │1雙 │00000000│ │ │ │限公司│ │ │ │ ├──┼────┼───┼───┼───┼────┤ │31 │ABERCROM│A&F商 │衣服 │2件 │00000000│ │ │BIE │標公司│ │ │ │ │ │FITCH │ │ │ │ │ ├──┼────┼───┼───┼───┼────┤ │32 │FRANCK │FMTM銷│手錶 │9只 │00000000│ │ │MULLER │售公司│ │ │ │ ├──┼────┼───┼───┼───┼────┤ │33 │RALPH │波露羅│衣服 │4件 │00000000│ │ │LAUREN │藍公司│ │ │ │ │ │POLO │有限合│ │ │ │ │ │ │夥 │ │ │ │ ├──┼────┼───┼───┼───┼────┤ │34 │MONTBLAN│萬寶龍│鑰匙包│3個 │00000000│ │ │C │文具有│ │ │ │ │ │NIGHTFLI│限公司│ │ │ │ │ │GHT │ │ │ │ │ ├──┼────┼───┼───┼───┼────┤ │35 │MARLBORO│飛力馬│衣服 │3件 │00000000│ │ │ │立斯產│ │ │ │ │ │CLASSICS│品股份│ │ │ │ │ │ │有限公│ │ │ │ │ │ │司 │ │ │ │ ├──┼────┼───┼───┼───┼────┤ │36 │OMEGA │亞米茄│手錶 │7只 │00000000│ │ │ │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37 │BREITLIN│百年靈│手錶 │1只 │00000000│ │ │G │公司 │ │ │ │ ├──┼────┼───┼───┼───┼────┤ │38 │HERMES │埃爾梅│手錶 │2只 │00000000│ │ │ │斯國際│ │ │ │ │ │ │公司 │ │ │ │ ├──┼────┼───┼───┼───┼────┤ │39 │CARTIER │卡地亞│手錶 │17只 │00000000│ │ │ │國際公│ │ │ │ │ │ │司 │ │ │ │ ├──┼────┼───┼───┼───┼────┤ │40 │PATEK │派特飛│手錶 │3只 │00000000│ │ │PHILPPE │力浦公│ │ │ │ │ │ │司 │ │ │ │ ├──┼────┼───┼───┼───┼────┤ │41 │ORIS │歐力斯│手錶 │1只 │00000000│ │ │ │控股股│ │ │ │ │ │ │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42 │CHOPARD │查浦德│手錶 │7只 │00000000│ │ │ │國際股│ │ │ │ │ │ │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43 │IWC │瑞奇蒙│手錶 │1個 │00000000│ │ │ │國際股│ │ │ │ │ │ │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44 │VACHERON│瑞奇蒙│手錶 │4只 │00000000│ │ │CONSTANT│國際股│ │ │ │ │ │IN │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45 │TAG │達格豪│手錶 │1只 │00000000│ │ │ │雅公司│ │ │ │ ├──┼────┼───┼───┼───┼────┤ │46 │PANERAI │卡地亞│手錶 │2只 │00000000│ │ │ │國際公│ │ │ │ │ │ │司 │ │ │ │ ├──┼────┼───┼───┼───┼────┤ │47 │ROLEX │勞力士│手錶 │8只 │00000000│ │ │ │公司 │ │ │ │ ├──┼────┼───┼───┼───┼────┤ │48 │BVLGARI │普魯嘉│手錶 │1只 │00000000│ │ │ │裡公司│ │ │ │ └──┴────┴───┴───┴───┴────┘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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