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0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1050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 受處分人 大潤通運有限公司 即異議人 代 表 人 吳姚記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中華民國96年8 月24日所為之處分(豐監稽違字第裁63-E00000000 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大潤通運有限公司所有之車號278 -GU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以下簡稱違規車輛)於民國96年3 月24日15時50分許,在新竹縣寶山鄉○○路66號前,因「登記港用砂石車載運砂石行駛縣道(桃園杜邦公司→新竹)」之違規,遭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員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規定當場攔檢舉發。該站以受處分人違規屬實,據以裁罰新臺幣4 萬元整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公司受託臺灣杜邦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載運人工粒料,係屬經濟部93年1 月16日經工字第09304600660 號公告「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中之「鈦鐵礦氯化爐碴」;而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路監交字第0960041808號函釋示:「鈦鐵礦氯化爐碴之載運,無需限制以砂石專用車裝載」等語。 三、按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鍰40,000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政機關依據委任立法而制定具有填補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法規命令,雖可視為具法律同等之效力,然該法規命令之本身,僅在補充法律構成要件之事實內容,即補充空白刑法之空白事實,並無刑罰之具體規定,究非刑罰法律,該項補充規範之內容,縱有變更或廢止,對其行為時之法律構成要件及處罰之價值判斷,並不生影響,於此,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變更,僅能認係事實變更,不屬於刑罰法律之變更或廢止之範疇,自無刑法第2 條第1 項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實以適用法律,殊無溯及既往而使公告以前之行為受何影響。」,此有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71 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準此,主管機關依據法規之授權,變更鈦鐵礦氯化爐碴之載運,無需限制以砂石專用車裝載,並非屬「法律」之變更,只能依行為時之規定,以適用法律,並無溯及既往之效力。 四、經查: ㈠本件受處分人於96年6 月13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訴時,所檢附臺灣杜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杜邦公司)96年3 月24日客戶出貨明細日報表,經本院據以函詢杜邦公司觀音廠,回覆略以:「⑴96年3 月24日14時許,大潤通運有限公司所有車號278 -GU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係載運本公司產品人工粒料(俗稱觀音石),如本公司出貨明細日報表所列。⑵人工粒料(觀音石)是由經濟部公告之再生資源-鈦鐵礦氯化爐碴,經本公司專有加工製造程序,滾壓、破碎、篩分而得之再生再利用之工程粒料產品。⑶經濟部公告之再生資源-鈦鐵礦氯化爐碴,是製造人工粒料(觀音石)之原料。」等語,有杜邦公司觀音廠96年10月30日96杜觀安環字第35號函附卷可稽。是以,受處分人所稱:違規車輛當天所載運者,係經濟部公告之再生資源-鈦鐵礦氯化爐碴一節,堪信為真,應予採信。 ㈡雖交通部公路總局於96年8 月15日以交路字第0960045227號公告鈦鐵礦氯化爐渣為經濟部公告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係屬「非砂石、土方之貨物」,無需限制以砂石專用車裝在案,此有該局函覆本院97年1 月10日路監交字第0970001254號函及97年3 月18日路監交字第0971001581號函在卷可稽。惟查,本件受處分人違規行為(96年3 月24日15時50分)係發生在前揭交通部公路總局公告(96年8 月15日)前,則依前揭說明,本件主管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依據法規之授權,於96年8 月15日公告變更鈦鐵礦氯化爐碴之載運,無需限制以砂石專用車裝載,並非屬「法律」之變更,只能依行為時之規定,適用法律,並無溯及既往免予處罰之效力。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以受處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1 項「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之規定,據以裁處罰鍰4 萬元,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交通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