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一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丁○○ 戊○○ 己○ 上四人共同 林益輝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丙○○ 順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一四五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莊秋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