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唐敏寶、高英賓
- 當事人丁○○、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附民字第145號原 告 丁○○ 乙○○ 被 告 丙○○ 富泰旅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洪俊誠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高英賓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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