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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4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唐敏寶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附民字第145號

原告
丁○○
原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富泰旅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洪俊誠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高英賓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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