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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25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王世華林慶郎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附民字第251號

原告
甲○○
被告
文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吳雪馭

一、上列被告因同案被告乙○○業務過失傷害案件(96年度交易字第6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又原告雖另對同案被告乙○○亦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但雙方業於民國96年9月20日成立調解,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稽,附此敍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林慶郎

                   法 官 莊嘉蕙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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