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2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附民字第251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文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吳雪馭
一、上列被告因同案被告乙○○業務過失傷害案件(96年度交易字第6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又原告雖另對同案被告乙○○亦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但雙方業於民國96年9月20日成立調解,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稽,附此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