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訴字第二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原 告 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大眾全民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松鋒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乙○○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交訴字第二五四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蔡建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